关于朱熹法律思想的几点探讨
中国法律思想史简答及论述1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中国法律思想史》简答及论述题1、简述管仲的立法思想管仲主张“令顺民心”,“与民分货”,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性,这是管仲在立法方面,尤其是在经济立法方面的主张。
管仲的立法主张有两个特点:—是强调物质经济利益的地位;二是重商。
(1)管仲认为,立法必须顺应民心。
以民心为向背,而赢得民心的关键在于使法律符合百姓的利欲,适应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要求。
(2)管仲重视商业。
力图用行政和法律手段促进并控制经济的发展。
管仲的立法思想具有重商主义的特征。
(3)管仲在农业方面也有自己极有特色的思想。
2简述秦王朝“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秦统一中国后,建立了以法家思想为指导的专制统治,推行“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用严刑峻法来统治人民。
其法治思想包括以下几方面:①“事统上法”的指导思想,加强法律的统一。
②“事皆决于法”的法制思想;③严刑峻法,“深督轻罪”的施刑方针;④“以法为教”的文化专制思想。
秦王朝“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对秦统治者实现统一,建立和巩固中央集权封建国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其采用单纯的严刑峻法进行统治,激化了社会矛盾,导致秦王朝的速亡。
3简述魏源的“变古愈尽,便民愈甚”思想魏源认为天地万物和人类社会都是不断变化的,指出历史进化是客观的必然趋势,提出了“变古愈尽,便民愈甚”的变法思想。
他指出“天下无数百年不敝之法,亦无穷极不变之法”。
他列举历代赋税、兵役制度不断变革的事实,说明法令随着“势”的变化而变化,这是历史发展自身的法则。
他还认为后代的法令、制度比古代进步,反对那种“执古”、“泥古”而不知随“势”变法的人,怒斥他们是“读周礼之书,用以误天下”的庸儒。
但魏源认为现有法令制度问题不大,关键是讲求行法之人,除去“法外之弊”,所以其变法思想仅为点点滴滴的改良,根本没有触及封建统治制度,也没有以新法代旧法,仿行西方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制度的要求。
朱熹法治名言

朱熹法治名言
朱熹是宋代著名的哲学家、文化名人和儒学大师,他对于法治思想也有一些重要的名言。
以下是一些与朱熹法治思想相关的名言:
1. 治理国家,务必以法度治之,不可依恃于人情。
这句话强调了朱熹对法治的重视,认为治理国家应当以法度和法律来管理,而不应当过度依赖个人情感和主观因素。
2. 法者,人之救命之具,不可有异议。
这句话强调了朱熹对法律的重要性和不可动摇性,认为法律是保护人民生命和安全的必备工具,不容置疑。
3. 法者国家纲常之要,舟车莫离其航。
这句话表达了朱熹对法律作为国家纲常的重要性的观点,类比法律对于国家运行的重要性如同舟车离不开航向一样。
4. 立法有道,然后国家治。
这句话强调了朱熹认为立法必须有正确的道德和伦理基础,只有如此,国家才能得到治理。
5. 官吏绳墨严明,禁止贪污,以治国家之风。
这句话强调了朱熹对于官吏廉洁的重视,他认为只有严明的绳墨纪律和禁止贪污腐败,才能治理好国家。
朱熹的司法思想探析

朱熹的司法思想探析
陶有浩
【期刊名称】《宜宾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8(008)002
【摘要】朱熹有关司法领域的认识,在他的整个法律思想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并且论述全面.从司法精神、审理原则、判案标准到量刑力度和惩处方式都--涉及.当中不乏保守、落后之处.但亦有很多内容对我们时下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总页数】4页(P82-85)
【作者】陶有浩
【作者单位】合肥师范学院,政法系,安徽,合肥23006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9.44
【相关文献】
1.朱熹的司法思想与和谐社会 [J], 郑颖慧
2.论朱熹的司法思想及其对清朝法制的影响 [J], 郑颖慧
3.朱熹的司法思想探析 [J], 陶有浩
4.以严为本以宽济之——浅析朱熹的刑事司法思想 [J], 解少君;闫巍
5.以严为本以宽济之——浅析朱熹的刑事司法思想 [J], 解少君;闫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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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析朱熹的行政伦理思想 朱熹思想

论析朱熹的行政伦理思想朱熹思想【摘要】朱熹的行政伦理思想,由于其所处的历史时代和阶级地位的影响,有一定的局限性。
但是,这不等于说它在当代就失去了使用价值。
文章以《朱文公政训》为例,从平易近民、为政之本,忠于职守、勤政敬业,秉公去私、勇于任事,求真务实、严信执法等几个方面梳理了朱熹的行政理论思想,以期对当今行政伦理道德建设提供借鉴。
【关键词】朱熹行政伦理平易近民严信执法自国家产生以来,我们的祖先就注重对行政伦理—官德的思考,给我们留下了大量的官箴书。
本文就以《朱文公政训》为例,对朱熹的行政伦理思想和实践进行梳理,以期对当今行政伦理道德建设提供借鉴。
平易近民,为政之本”①同时这也是各级官吏应当具备的基本的行政伦理道德。
朱熹对此非常重视,“为守令第一是民事为重,其次则便是军政。
”②“平易近民,为政之本”。
③既然以民事为重,首先应当爱民,爱民就应当有一颗为民之心,民众就会为之感动,“因论郡县政治之乖曰:民虽众,毕竟只是一个心,甚易感也。
”④关心民众的疾苦,为民兴利除害,“而不能为斯民除害去恶,岂不诚可罪耶。
某尝谓今之世姑息不得,直须与他理会,庶几善弱可得存立”⑤。
对于民事要“事如大小,为之必成;害无大小,除之必去”。
⑥爱民重民、关心民众疾苦必然通过具体的事项反映出来,在传统社会老百姓最关心的莫过于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具体到民政事务可概括为:省赋税,兴水利,善赈济等措施。
朱熹在这几方面都有所关注:其一,在赋税方面,他指出“今之赋轻处更不可重,只重处减似那轻处可矣。
”⑦在与杨通老论及纳米事时,朱熹认为“今日有一件事最不好:州县多取于民,监司知之当禁止,却要分一分,此是何义理。
”⑧其二,在兴修水利方面,主要强调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减少灾害的发生,占据主动的地位。
“平居须是修陂塘始得。
到得旱了,赈济委无良策,然下手得早,亦得便宜。
”⑨“赈济无奇策,不如讲水利,到赈济时成甚事。
”⑩其三,在赈济方面,朱熹主张赈灾济民之事应当未雨绸缪,事先做好准备,如朱熹在南康时,“才见旱,便刬刷钱物,库中得三万来贯,准拟籴米,添支官兵,却去上供钱内借三万贯籴米,赈籴早时籴,得却籴钱还官中解发,是以不阙事”。
论朱熹的犯罪预防思想

【 关健词】 朱熹; 犯罪预防; 和谐
【 中图分类号】 97 F 8 【 1 16 D 0 2 文献标识码】 【 ) A 文章编号】10— 70 20 )2 01-4 08 71 ( 06 O —02 0
引 言
代 表人 苟子认为儒家 德治可 以从 根本上消除犯罪 , 但是不
犯罪预 防思想在 我国具有很悠 久 的历 史 。 早在两 千多 能及时有 效打击 罪犯 , 家法治 却 只能收一 时之功 。 法 而非
年前的先秦时期 , 诸子百 家就对预 防犯罪 问题 给予 了极 大 长远 清灭犯罪之计 , 主张将 两者有效结合 , 综合治理 。 同 共 的关 注 , 家纷 纷 著书立 说 , 抒 己见 , 成百 家 争鸣 之 防止犯罪。 各 各 形 苟子将儡法初 步合流 , 吸收合理 内核 , 不致有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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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卷 第2 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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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朱熹的犯罪预防思想
势, 可谓不遗余力。以当时的显学儒家、 法家和道家为例 , 偏颇而顾此失彼 , 使其犯 罪预防理论更加科学完备 。 此外 。
三家不仅对 犯罪原因进行 了独 具特 色的深入剖 析 , 而且都 道家学派代表人 老子认为贪欲 与诈智是犯罪 的人性原因 , 提 出了预防犯罪 的合理有 效 的具体建 议 和措施 。具 体来 恶政 、 恶法 、 贫困 和战争是 犯罪 的社会 原 因 , 于此 , 针对 他 讲, 儒家代表 人孔 子把犯 罪原 因归 结为 贫 富不均 、 仁德缺 提 出禁 贪欲 去智诈 , 恶政废 恶法 。 贫困永 不战等相 应 除 脱
朱熹法律思想中的法家因素

On Legalist Elements in Legal Thoughts of Zhu Xi's
theory
作者: 陈海波
作者机构: 武夷学院人文与教师教育学院,福建武夷山354300
出版物刊名: 武夷学院学报
页码: 12-15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3期
主题词: 朱熹 法律价值 司法公正 重刑主张 影响
摘要:儒家、法家两个对立的学派关于法律许多对立的观点,到朱熹这里发生了融合。
朱熹
作为宋代理学大师,他的法律思想与之前的儒家观念相比,发生了很大的转变,他的关于法律价值、司法公正、重刑主张等思想可直接溯至法家,这些思想对宋代法制产生了很大影响。
论析朱熹的行政伦理思想

论析朱熹的行政伦理思想1 概述朱熹是中国儒家学派的代表性人物,也是中国古典汉语思想史上重要的代表人物。
他的行政伦理思想是他在政治理论和社会活动中的特色理论之一。
他曾说:“施政贵在忠而明”,这说明了他对施政的观点和态度,也说明了他在行政伦理思想中的伦理思想和价值观。
本文将论述朱熹的行政伦理思想,以期加深人们对其理论与思想的理解。
2 伦理思想朱熹主张“以道德修政,以德治国”,认为治国应以道德为基础,将道德融入社会实践,以赞扬责备的方式来加强政府的工作,以健全法律制度,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
他认为“外表明心,言语辨情”,认为行政者应以榜样的行为和权威的措施来管理国家,以确保政策的真实性和可执行性,起到责任制的作用,达到施政忠诚的目的。
他认为“主管好官,才可统臣”,认为政府要以自己严格的道德标准,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机构,将各级部门归司承理,才能使每个部门主管负责,集中力量达到规范治理的目的。
3 价值观朱熹认为,“施政应视德而行,重礼义而行政”,以履行劳动者的道义和职责为根本,从而确立并坚持“忠厚”、“明理”、“兼略”、“择善”、“士民融合”和“重君臣之礼”等价值观,考虑到施政应既考虑到政府赋予人们合法权利,也考虑到个人合法权利,使其兼顾道德和法律。
他认为,“施政服从德,尊敬礼义”,注重礼节、坚持传统的礼义,强调政府首先要按照正确的伦理标准来处理政治事务,以使政治秩序稳定,保持社会的和谐。
4 结论朱熹绿“以道德修政,以德治国”的行政伦理思想,体现了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和谐、宽厚、公平的精神,深刻、智慧地指明了治国治民的价值观以及施政服从德、既遵守法律又认定道德的行政准则,为后世提供了重要的社会指引。
通过认识和理解朱熹的行政伦理思想,让我们今天能够在坚定正义、克服腐败、建设和谐社会、推动社会进步、维护民生方面有所表现,努力建设更美好的未来。
2024年浅论朱熹经济伦理思想及其现代价值

2024年浅论朱熹经济伦理思想及其现代价值朱熹,作为宋明理学的集大成者,他的学说不仅在当时的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且至今仍对我们有重要的启示。
在经济伦理这一领域中,朱熹的思想同样具有独特的价值和意义。
本文将从朱熹经济伦理思想概述、核心观念、实践应用、现代价值、当代启示、局限性以及传承与发展等方面,对其经济伦理思想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朱熹经济伦理思想概述朱熹的经济伦理思想主要蕴含在他的理学体系之中,他强调天理、人欲的辩证关系,认为二者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
在经济活动中,朱熹主张应遵循天理,节制人欲,以实现经济行为的正义与道德。
同时,他也认识到经济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为它是维持社会运转和个体生存的基础。
二、朱熹经济伦理的核心观念朱熹的经济伦理思想核心在于“义利之辨”。
他认为,在经济活动中,义与利并非完全对立,而是可以相互协调的。
商人在追求利润的同时,也应遵守道德规范,以义制利,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
此外,朱熹还强调诚信的重要性,认为诚信是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伦理品质。
三、朱熹经济伦理的实践应用朱熹的经济伦理思想在当时的社会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他提倡的以义制利、诚信经营等观念,对当时的商业活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同时,朱熹也倡导节俭、反对奢侈浪费,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四、朱熹经济伦理的现代价值在现代社会,朱熹的经济伦理思想仍然具有重要价值。
以义制利的思想为现代企业提供了道德经营的理念,鼓励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注重社会责任和道德伦理。
诚信经营的理念则有助于构建诚信社会,提高市场经济秩序。
此外,朱熹倡导的节俭精神也符合当前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推动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具有积极意义。
五、朱熹经济伦理的当代启示朱熹的经济伦理思想对当代社会具有深刻的启示。
首先,它提醒我们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应关注道德伦理的作用,避免唯利是图、忽视社会责任的行为。
其次,朱熹强调的诚信品质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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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朱熹法律思想的几点探讨 【摘要】朱熹的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宋代国力积贫积弱、封建专制达到顶峰。朱熹以天理说为基础,以维护封建三纲五常为核心;轻立法,注重人治;坚持执法从严,而而以宽济之。其法律思想具有经世致用性质,对后世产生极大影响。 【关键词】朱熹 法律思想 天理 人治 严刑
朱熹(公元1130-1200年),字元晦,号晦庵,别称紫阳,南宋理学家。为官总计不足十年,一生的绝大部分时间从事讲学和著述。朱熹被认为是理学的集大成者,尊称为“朱子”。朱熹建构了一个庞大的理学体系, 其伦理思想、政治思想以及法律思想等都被纳入其理学体系之中。朱熹的法律思想就是在他的理学理论的基础之上论述的,博大精深,对中国法律思想的传承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朱熹的法律思想很明确,此便不做更多赘述。本文仅就朱熹法律思想的几个问题作探讨。 一、朱熹法律思想的理论依据:天理论 朱熹用理学观点解释世界的一切事物。他认为,“理”是“形而上之道”,是万物的根本。世上每种事物都存在自己的理。“气”则是“理”的外在表现和万物的构成材料。朱熹认为,“理”是宇宙本体,它与气结合而派生万物, 在派生万物之后又存于万物之中, 成为万物生存发展的内在根据。“天地之间, 有理有气。理也者, 形而上之道也, 生物之本也。气也者, 形而下之器也, 生物之具也。是以人物之生, 必察此理然后有性, 必察此气然后有形。”(《朱文公文集》卷五十八)。而人也是如此,所谓“人之所以生, 理与气合而已”(《朱子语类》卷四)。因此,人禀受“理”而生“天命之性”,纯然至善;禀受“气”而生“气质之性”,善恶不明。朱熹又说“天命之性, 若无气质, 却无安顿处。”(同上)故理存于气中, 即天命之性存于气质之性中。朱熹以珠水为喻,说珠在水中, 犹天命之性在气质中,水有清浊,故珠有显隐,就象“气质”有清浊,而天命之性有显隐一样。在人“性本善”的前提下,气之恶质对人性污染、蒙蔽,导致善的无法展现,产生人性善恶。故人的气质之性善的一面表现为道德理性, 其恶的一面则表现为膨胀的私欲。此私欲便是世风日下道德败坏的罪恶渊源。此为理气论和人性论。 因此,朱熹以理气论和人性论为基础提出德刑主张:道德教化应着力于启发人之善性, 从而导人为善;刑罚措施应着力于扼制人之恶性, 从而禁人为恶。其共同目的在于提供儒家伦理道德, 抑制人的私欲, 维护社会秩序。 “存天理,灭人欲”是朱熹思想的主题,也是其法律思想的指导原则。 (一)“存天理” 何谓“天理”?“宇宙之间, 一理而已。天得之而为天, 地得之而为地。而凡生于天地之间者又各得之以为性。其张之为三纲, 其纪之为五常。盖皆此理之流行, 无所适而不在。”(《朱子全书》卷六十《诸子二·释氏》)“所谓天理,复为何物?仁义礼智,岂不是天理?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岂不是天理?”所以,“三纲五常”就是天理最主要的内容。 (二)“灭人欲” 何谓“人欲”?“五四”新文化运动之后,“存天理,灭人欲”一直被看成朱熹的代表思想。这种思想被后世误解甚至于全盘否定。这种“戴帽”似的定性观念已经贯穿于从小到大向我们灌输的历史课本中。我们曾学习的“人欲”是指人的一切欲望,人的一切和天理不容的欲望都应消灭,人若无欲无求,社会才会和谐。“存天理,灭人欲”就是一个禁欲学说,人人皆知“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但不求甚解,仅望文生义。更讽刺的是,传说朱熹收了两个尼姑作妾,自己的儿媳妇在丈夫死后却怀孕了,还有曾造成过名妓严蕊的冤案。总结起来,认为朱熹是个连岳不群都不如的监守自盗的伪学究、伪君子。 马继武先生说:“当今社会诸多对朱熹及宋明理学存有误解的人,往往一提“存天理,灭人欲”就过分敏感地将之理解为禁欲主义,一提“重义轻利”就望文生义地附会成迂阔无用的误国之论。显然,将克除私欲歪曲为禁遏一切欲望、把遵从道义原则说成是凡事不必言利,这本身就是对朱熹理学的片面理解,是完全不恰当的。” 朱熹曾说过:“天理本多,人欲便也是天理里面做出来。虽是人欲,人欲中自有天理。”既然“天理”包含“人欲”,那么灭人欲不就是灭天理吗?这不是自相矛盾吗?那么朱熹要灭的人欲指的是什么呢?宋人袁采说的明白:“饮食,人之所欲,而不可无也,非理求之,则为饕为馋;男女,人之所欲,而不可无也,非理狎之,则为奸为淫;财物,人之所欲,而不可无也,非理得之,则为盗为贼。人惟纵欲,则争端起而狱讼兴„„”朱熹所指“人欲”是超出人的基本需求的欲望和违背礼义伦常的行为,并不排斥人的合理要求。例如,穿衣吃饭是人的基本需要,属于“天理”;但要求华服美食,便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属于“人欲”。也就是说,符合礼义伦常的即为“天理”,与之相悖或超过必要限度的,就是“人欲”。这才是朱熹要灭的“人欲”,朱熹并不是什么欲都要灭„„ “灭人欲”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克己省身。朱熹的主要宣传对象是两种人:皇帝和学者。希望统治者克制自己,清心寡欲,轻徭薄赋,一心爱民;希望读书人克制自己,淡薄名利,一心一意地做学问,不忘治国平天下的远大理想。说到底朱熹是想用这句话给当时的上层人上个紧箍咒,教导他们的自觉地勤政、勤学,以不负江山社稷和天下苍生。但是单纯的道德说教是挽救不了封建统治末期腐朽王朝的崩坏。反而后世的统治者将“存天理,灭人欲”歪曲后收为己用,要求民众们效忠君长,遵守封建礼节,成为扼杀人性的精神枷锁和封建集权的工具。 二、轻立法,重人治 在国家治理方面,朱熹集成了儒家的“人治”思想。认为治理国家“人治”优于“法治”。 首先,朱熹认为,人治优于法治。“大抵立法必有弊,未有无弊之法,其要只在得人。若是个人,则法虽不善,亦占分数多了。若非其人,则有善法,亦何益于事。”(《朱子语类·论治道》)。“择一户部尚书,则钱谷何患不治?而刑部得人,则狱事亦清平矣”(《朱子全书》卷六十一)。法律为人制,不会完美无缺,与其相信死板有漏洞的法律,还不如相信懂得变通的人。其次,君主自律重于法律。朱熹认为君主的“心术”决定国家的治乱,“人主之心一正,则天下之事无有不正”(《朱子文集》卷二十)。尧舜为治世, 三代以后“政体日乱, 国势日卑”,其主要原因就是三代以后的君王独断专行。只要君主革除私念,悟得天理,就可“尧天舜日,廓然清明”,即尧舜之道再现。再次,择人重于建制。朱熹认为,选贤任能比制法更重要,因为即使有了良法,却没有良吏,良法也无法在实际中运用。“天下之事必得刚明公正之人而后可任”(《朱文公文集》卷十一)。朱熹认为, 应当选拔一些“刚明公正”、德才兼备的贤能之士担任重要领导职务, 聚集在皇帝的周围,协助其治理国事, 使奸邪小人难以插手国政, 从而使朝政清明、纲纪严肃, 改变整个官场的不良风气, 进而实现政通人和、国富民强。 正是因为“人治”的思想,朱熹反对立法过于繁密,认为繁密的法律束缚了统治者作用的发挥。“古人立法,只是大纲。下之人得自为。后世法皆详密,下之人只是守法。法之所在,上之人亦进退下之人不得。„„今日之法,君子欲为其事以拘于法而不得骋,小人却徇其私,敢越于法而不之顾”(《朱子语类·论治道》)。立法的弊端容易改正,而人的私心难以改正。所以,朱熹主张治国必先端正心术,自称平生所学惟“正心诚意”四字。最重要的是君主要端正心术。他认为,治理天下的根本“在人君正心术以立纪纲。盖天下纪纲不能以自立,必人主之心术公平正大,无偏党反侧之私,然后又所系而立。君心不能以自正,必亲贤臣,远小人,讲明义理之归,闭塞私邪之路,然后乃得而正。”(《宋史·朱熹列传》)。 三、“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 朱熹继承了儒家“德主刑辅”思想,并对德礼政刑的关系进行了新的阐发。他认为德礼与政刑虽有本末之分,但它们在治国中同样重要。经过“德”、“礼”、“政”三个环节之后,对那些屡教不改、仍有“为恶之心”的人施以刑罚,是理所当然、仁至义尽的,没有必要人为地从轻、从宽以示仁德。同时朱熹出于镇压农民起义和整顿统治阶级内部秩序的实际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主张执法从严、从速,“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朱子语类·论治道》)。也同时反映出封建社会的衰败。 自汉以来,统治者常常将立法与执法本末倒置,重立法而不重执法。在法网严苛之下,又以执法宽松沽名钓誉,如大赦天下等,标榜德政。朱熹认为这种执法宽松是对圣人德治学说的歪曲,古人的“以宽为本”是一种治国的大政方针,其意在于“爱人”,朱熹认为,今人所理解的“宽”与古人所说的“宽”不同,古人之“宽”须以“严”济之,而今人之“宽”则纯是纵容姑息, 反而起了害人的作用, 从而也就失去了“以宽为本”的真正意义。因此,只有执法“以严为本”,禁奸止乱、制止犯罪,做到真正的“以宽为本,体仁长人”,才能使人们真正感到德政的仁慈和国家机器的威慑力。否则法出多门,大权旁落于臣下,奸豪得志,善民遭殃。 朱熹总结“轻刑”原因,他认为“轻刑”的思想根源有三:第一是对犯人动怜悯之心,“只见所犯之人为可悯,而不知被伤之人尤为可念也”(《朱子语类》卷五七)。第二是执法之吏受佛教“因果报应”“轮回转世”思想的影响,“多喜出人罪以求福报”。第三是执法之吏曲解“恤刑”的本旨,把恤刑与轻刑相等同。他对这些糊涂认识逐一批驳:“杀其人之所当杀,岂不是天理?”犯罪的人违反天理,对之不应发恻隐之心,对坏人的仁慈就是对好人的残忍, 若不对坏人严加惩处, 而是因怜悯坏人而从轻发落, 那就是站错了立场, 把怜悯心施错了对象, 使受害人之冤曲无以伸张。出人罪常常使“无罪者不得直,而有罪者得幸免,是乃所以为恶尔,何福报之有?”(《朱子语类》卷一一零)。并且“恤刑”的目的是避免司法枉滥,要求“疑罪从轻”,“令有罪者不得免,而无罪者不得滥刑也”(同上),不等于“轻刑”。 从“执法从严”立场出发,朱熹主张严格限制赎刑,甚至主张恢复肉刑。其理由可概括为三点:一是认为废除肉刑后,死刑与生刑之间缺少过渡,定罪量刑轻重适当;二是认为死刑过多,造成了比肉刑更严重的伤害,违背了先王制刑本意。三是认为恢复肉刑具有更好的教育威慑作用,“虽残其躯体,而实全其躯命,且绝其为乱之本,而使后无从肆焉。”(《朱子全书》卷三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