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老旧船管理须知
老旧船管理规定

老旧船管理规定本决定自 9月5日起施行。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7月5日交通部发布根据 11月30 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二)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和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之日的年限;(三)老旧运输船舶,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四)报废船舶,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五)废钢船,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钢质船舶;(六)单壳油船,是指未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双层边舱的油船(含油驳)。
第四条老旧海船分为以下类型:(一)船龄在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海船;(二)船龄在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海船;(三)船龄在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四)船龄在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海船;(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为五类老旧海船。
第五条老旧河船分为以下类型:(一)船龄在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河船;(二)船龄在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河船;(三)船龄在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河船;(四)船龄在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河船;(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包括油驳)等,为五类老旧河船。
老旧船舶 管理

老旧船舶管理
老旧船舶管理指的是对年限较长、使用寿命已接近或超过的船舶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工作。
这些老旧船舶可能存在各种问题和隐患,需要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以确保其安全运营和延长使用寿命。
老旧船舶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船舶检修和维护:定期对船舶进行检修,包括检查船体结构、推进装置、电气设备等,修复或更换老化或损坏的部件,确保其正常运转和安全航行。
2. 船舶安全管理:加强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和执行应急预案、提供危险品管理和火灾防护措施等,以预防和应对事故和灾害。
3. 老旧船舶更新改造:根据航海技术的发展和改进要求,对老旧船舶进行技术更新和改造,提升其运行效率和环保性能,延长使用寿命。
4. 船舶退役与拆解处理:对于已经达到使用寿命或无法再进行经济有效修复的老旧船舶,需要进行退役和拆解处理,合理回收利用船舶的各种材料和设备。
老旧船舶管理需要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船东和船舶管理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整个船舶生命周期的管理和控制,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营和环境保护。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版全文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版全文 Final revision on November 26, 2020《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2017年修订版全文)《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2017年5月17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李小鹏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事国内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应当通知船舶经营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删去第四十二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7年5月23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2006年7月5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9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二)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和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之日的年限;(三)老旧运输船舶,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四)报废船舶,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五)废钢船,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钢质船舶;(六)单壳油船,是指未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双层边舱的油船(含油驳)。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是指各国为保障海上运输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在航运业务中对老旧运输船舶实施的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船舶使用年限、定期检验、改装更新、淘汰出航行等内容,以确保老旧运输船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保持良好的航行状态和安全运输能力。
首先,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涉及船舶使用年限。
不同国家的管理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的使用年限有不同的要求,一般会根据船舶的类型、功能和技术状况等因素来确定。
这样可以限制老旧运输船舶的使用时间,避免其使用过久而造成安全隐患。
其次,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需要定期检验。
在航行过程中,老旧运输船舶需要定期接受各类检验,包括船体结构、设备设施、电气系统等的检查,以确保其运行状态符合安全要求。
这些检验通常由相关的航海局或船级社进行,船舶必须通过检验才能继续在海上进行运输。
此外,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还包括改装更新要求。
当老旧运输船舶达到一定使用年限后,需要进行必要的改装更新工作,以提升其安全性和运输能力。
这些改装更新通常包括船体加固、设备更新、安全系统升级等工作,确保老旧运输船舶能够适应新的运输要求。
最后,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还涉及淘汰出航行。
当老旧运输船舶达到一定使用年限或无法通过定期检验时,需要被淘汰出航行,停止使用。
这是为了防止老旧运输船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严重事故和环境污染,并为新的、更安全的运输船舶腾出空间。
综上所述,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海上运输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
这些规定包括船舶使用年限、定期检验、改装更新、淘汰出航行等内容,对老旧运输船舶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其安全可靠地进行运输工作。
老旧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2号

老旧船舶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2号)《老旧船舶管理规定》已于1993年2月25日经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九日老旧船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老旧船舶管理,保证运输生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水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老旧运输船舶(以下简称老旧船舶)。
第三条老旧船舶包括老龄船舶和超龄船舶。
(一)老龄海船为:8-12年的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天然气船;10-15年的油船;15-20年的散货船、木材船、集装箱船、滚装船、客货船;20-25年的杂货船、多用途船、拖船。
(二)老龄河船为:12-16年的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天然气船;16-20年的油船(包括油驳);18-22年的推、拖船和无人驳船;20-24年的客货船(含旅游船)、货船和机动驳船;24-28年的有人驳船。
(三)超龄海船为:12年以上的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天然气船;15年以上的油船;20年以上的散货船、木材船、集装箱船、滚装船、客货船;25年以上的杂货船、多用途船、拖船。
(四)超龄河船为:16年以上的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天然气船;20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油驳);22年以上的推、拖船和无人驳船;24年以上的客货船(含旅游船)、货船和机动驳船;28年以上的有人驳船。
第四条企业对老旧船舶应根据其生产需要和技术状况,制定老旧船舶修复、改造和报废、更新计划,正确管理、使用、养护和修理。
第五条企业对技术状况差、无修理价值、不适航的船舶必须予以报废。
凡已经报废的船舶,不准再行转卖用于营运。
试论老旧船舶的安全管理优选稿

试论老旧船舶的安全管理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试论老旧船舶的安全管理老旧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应研究、分析和总结老龄船舶的特性,针对其特性找出确保安全的办法,制定相关的监控措施,规范管理行为,以期达到老旧船舶的安全运输目标。
船舶能否确保安全运输,关键在管理。
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多,涉及面广,为了突出重点,本文仅就老旧船安全管理的特别要求进行总结和试论述。
1.老旧船的定义世界上各个国家的情况不同,对船舶管理的规定有所差异,特别是不发达国家对船舶的使用可能没有船龄的限制,其营运船舶的船龄可能很大,各种技术性能状况也可能极差。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的规定,老旧海船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1.1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船。
满25年强制报废。
1.2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海船。
满30年强制报废。
1.3船龄在15年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船龄在12年以上的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
满31年强制报废。
1.4船龄在18年及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海船。
满33年强制报废。
1.5船龄在20年以上的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船、拖轮、驳船等,为五类老旧海船。
满34年强制报废。
2.老旧船舶的特点2.1老旧船舶的船体、构件、机械设备等一切都有不同程度的锈蚀、损伤和老化。
船舶营运十几年之后,舱柜里的龙骨、横梁、肋骨、肘板、舱壁板、船壳板等各种构件,因静电、海水和空气等的腐蚀及锈蚀蚀耗,其性能均已大大减弱,有的甚至是失去了主要功能。
船舶在经历无数次狂风巨浪和在装卸货过程中遭逢不同外力的作用下,部分船体构件均发生不同程度的凹陷、变形,或弯曲、开焊,特别是强度构件形成裂痕、裂缝等现象,均导致船舶局部强度和总纵强度减弱;刚体性能变差;船壳板和构件疲劳等一系列老旧船的明显表征。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进 口许 可证 》 自动进 口许 可 或《 证》 签发之 日的年限;
( ) 龄在 2年 以上 的货滚 五 船 0 船 、散装水 泥船 、冷 藏船 、杂货 同志们 .今年是 “ 十一 五 ” 开
局之 年 .我 们一 定要 站在新 的历
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 申 申 申 辛 辛 辛 辛 辛 审 串 牛 中 申 申 串 申 申 中 牛 々 ÷ 串 辛 辛 々 中 牛 中 申 申 争 争 牛 ‘ ・ - 。 ・ ・ ・ ・ ・ ・ ・ 辛 牛 牛 牛 申 申 申 申 辛
风 :强化 自律意识 ,养 成廉 洁奉
献 的作 风 。要求 大家做 到 的 .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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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班子应率先做到,各级领导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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龄 在本 规定第 四条 、第五条 规 定
的最低船 龄 以上 的运 输船 舶 ;
舶 管理 ,优化 水路运 力结构 ,提 高船 舶技术水 平 。保 障水 路运输
航运公司船只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航运公司船只的管理,确保船舶安全、环保、高效运行,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船舶及其相关设备、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船只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船舶安全检查1. 船舶安全检查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司规定进行,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
2. 定期进行船舶安全技术检查,包括船舶结构、设备、设施、消防、救生等方面的检查。
3. 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五条船舶安全培训1. 公司应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新船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3. 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知识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船舶事故处理1. 发生船舶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2. 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 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章船舶环保管理制度第七条船舶环保检查1. 定期对船舶进行环保检查,确保船舶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2. 对船舶排放的废气、废水、垃圾等进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3. 发现环保问题,立即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船舶环保培训1. 对船员进行环保知识培训,提高船员环保意识。
2. 定期开展环保活动,宣传环保法规,倡导绿色航运。
第四章船舶运行管理制度第九条船舶运行计划1. 制定船舶运行计划,明确航行路线、时间、任务等。
2. 对船舶运行计划进行审批,确保计划合理、安全。
3. 实施船舶运行计划,做好记录,及时调整计划。
第十条船舶维护保养1. 定期对船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设备正常运行。
2. 做好船舶维护保养记录,对维修情况进行跟踪。
3. 加强船舶备件管理,确保备件供应充足。
第五章船舶管理责任第十一条公司船舶管理部门负责船舶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十二条船长负责船舶日常管理,确保船舶安全、环保、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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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001-04 老旧船舶管理须知
1 目的根据国际公约,交通部令以及船级社规范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对老旧船舶的管理,适应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的需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此须知。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SMS相关部室及公司所管老旧船舶。
3 定义
3.1 船龄:指船舶自安放龙骨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
3.2 老旧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和强制报废船舶的船龄要求:
(注:表中“特别定期检验船龄”、“强制报废船龄”特指中国籍船舶)
4 责任
4.1 船长是船舶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大副是老旧船船体结构强度检查监控的直接责任
人。
轮机长是船舶机电设备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4.2 机务部对所属老旧船舶的管理负直接责任。
负责建立老旧船舶专项技术档案。
4.3 公司海务部对各老旧船舶的海务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协助机务部确定老旧船舶的管理
要求。
4.4 公司主管领导负责指导、监督海、机务做好老旧船舶的管理工作,并给以足够的技术
支持;分析老旧船的技术状况、船体强度,会同公司机务部和海务部确定老旧船
的管理要求,并通报船东。
5 实施细则
5.1 老旧船舶的海务管理
5.1.1 老旧船舶禁止超载。
在配载和积载时,要充分考虑到船舶纵向强度和局部强度,正
确进行配积载,使船舶在整个航次中均满足强度要求。
在装卸货中要经常观测六
面水尺,随时调整装货顺序,避免出现过大的弯矩和剪力及严重的舯垂和舯拱。
装载重大件时应注意各层甲板的安全负荷,并采取有效的衬垫。
老旧船舶应尽量
避免在隔舱装载的状态下航行,对于货舱空舱限制,还应参照I0701-49 《船舶货
运管理规定》第4.1.6款要求,保证船舶符合证书的规定。
5.1.2 老旧船舶在开航前,大副要把船舶的六面水尺及船体舯垂和舯拱情况记录到《船舶
装货/压载状况拱/垂情况跟踪表》中并进行比较。
5.1.3 货物卸空后,大副应负责检查船壳、主甲板、大舱等区域的船体结构,检查结果记
录到《船壳、甲板货舱结构航次检查表》中,对需要公司支持的缺陷,应填写
《船舶安全自查报告》,及时向机务主管报告。
上述检查不能取代按I0401-03
《对船舶安全检查制度》要求进行的船体结构检查。
5.1.4 老旧船舶船长进出港时,要严格执行本公司及海事部门有关富裕水深的规定。
装卸
作业过程中应避免发生坐浅,坐摊等情况。
5.1.5 老旧船舶船长要根据I0401-03《对船舶安全检查制度》,做好自查和整改工作,及
时报告缺陷。
海务主管、机务主管要督促指导和帮助船舶落实解决此项工作。
5.1.6 老旧船舶船长应注意利用各种手段跟踪气象情况,避开灾害性天气。
当遭遇大风浪
时,要注意水密状况、船体因大风浪震动带来的损害,酌情考虑采取相应的措
施,如进入避风锚地或使用备用航线等。
如当时环境许可或大风浪过后要加对甲
板设备、水密设施、油舱、水舱及污水井的测量。
在上述情况下,海务主管要加
强监控,随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5.1.7 对老旧船舶的防台工作宜早作安排,在遭受台风威胁时,要及早进入防台锚地;如
在海上航行,则要与台风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以“避”为主,以“抗”为辅。
5.1.8 对于老旧船舶(各类老旧船舶定义参见3.2款),海务主管应按照《老旧船管理跟踪
表》进行检查。
检查后将本表交机务主管保存,作为老旧船专项技术档案,长期
保存。
5.1.9 老旧船舶发生海损后,海务主管要安排对超出海损的其他部位也进行检查。
5.1.10 机务部加强对所属的老旧船舶的通导设备、应急设备管理,确保处于良好的可用状
态。
5.2 老旧船舶的机务管理
5.2.1 轮机长严格按照维修保养计划对船舶进行管理,确保船舶关键性设备和技术系统处
于良好状态。
及时向公司船管部报告需要提供岸基支持的缺陷。
5.2.2 机务主管应熟悉掌握所负责的老旧船舶的技术状态,认真审核船舶年-月度预防检修
计划,依据具体情况适当地缩短设备预防检修保养周期,以及各种电器装置的绝
缘电阻测量周期,并督促船舶对船体结构强度和水密性以及主副机等关键设备中
平时易于疏忽检修的部位(机架机座等)进行重点检查,严禁失修、失养,做好
检修记录。
5.2.3 加强老旧船舶备件的监控力度。
按照船检规范的要求,保证船舶最低备件数量。
对
国产老旧船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所存备件数量以策航行安全,老旧船舶所
需备件、物料、应急消防及堵漏器材应优先保证供应。
5.2.4 机务主管随时掌握老旧船舶证书的有效期限,按老旧船舶检验的规定申请船舶检
验,对船检提出的限期解决的问题和遗留项目要督促船舶按时整改或安排修理,
以确保船舶安全营运。
5.2.5 机务部必须建立、完善老旧船舶的专项技术档案,根据船舶的技术状况适时安排修
理,修正参数,以确保老旧船舶的安全性和适航性。
5.2.6 对营运中发现的缺陷和隐患,督促船舶整改消除,对于船舶无法解决的问题机务部
必须积极给予岸基地支持,一方面要承诺限期给予解决,另一方面给船舶制定临
时安全补救措施并进行标识,直至缺陷消除,之后按单船分类归档的原则记录在
案。
5.2.7 加强航行国际航线老旧船舶的动态管理,督促老旧船舶做好开航、抵港前的自查和
整改工作;对船舶PSC检查进行跟踪,责任落实到人;对PSC检查出的缺陷和隐患
应督促船舶按SMS文件要求及时消除,进行闭环管理,并将记录归档。
5.2.8 机务部根据当年修船计划提前通知船舶,船舶接到通知后,应根据船舶设备使用情
况和技术状况按照船检规范和老旧船舶检验的要求,对各种设备认真分析,遵照
确保安全、适航、适货的前提下尽可能节约修理费用的原则,确定各种设备修理
项目开出修理单;做好进厂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厂修期间积极配合厂修,做好监
修验收工作,确保厂修质量和修期。
5.2.9 老旧船舶厂修前机务部尽可能派机务主管跟船详细调查了解、掌握设备的技术状
况,认真研究审核船舶开出的修理单,确定修理范围。
5.2.10 老旧船舶结合特检要求,对船舶舯剖面模数进行校对,根据测厚计算的剖面模数不
得少于规范规定剖面模数的百分比:
无限航区 90%
近海航区 90%
沿海航区 80%
5.2.11 厂修期间机务主管应加强现场管理,抓好监修工作,按老旧船舶检验规范的要求从
严把关,确保修理质量。
厂修后应尽快将修理检验、测量记录报告归档,一个月
内提交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1 船舶技术状况作出评估及技术定额的修正。
.2 已解决的问题及存在的问题。
.3 船检限期解决的问题和遗留项目;得出下一步技术管理的重点和建议。
5.2.12 对老旧船舶的使用原则
根据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8号,2006年8月1日起
施行)管理要求,公司结合老旧船舶的管理原则和船舶实际情况,可向船东提出
如下建议:
.1 技术改造:主要机电设备、船体等技术状况较好,但个别设施或局部存在严重缺陷,通过技术改造促进整体技术状态上升,其使用寿命能满足延长一个特检期以
上。
.2 维持性修理:主要机电设备、船体技术状态尚能满足船检要求,但其修理使用价值不高的船舶,根据船舶目前的技术状态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确定船舶再使用年限,安排维持使用所必要的修理。
在保证航行安全的前提下,对原有设备和生活设施等原则上不作改动、换新和加强;对于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还必须满足PSC的要求。
.3 特别定期检验:中国籍老旧船舶的特别定期检验由机务主管负责申请,首次特别定期检验合格后,届满一年后每年申请一次特别定期检验。
检验取得的相应证书应及时报海事主管部门备案。
.4 退管:主要机电设备存在严重缺陷,船体结构、总纵强度显著下降,不能满足船级社对强度的最低要求,且修理无价值,安全无保证的老旧船舶。
机务部要将具体意见及相关资料上
报公司海务、机务主管领导,公司主管领导汇同海务部对机务部提出的意见及根据船舶资料进行评估后向船东提出处置或报废的建议,船东如不采纳的将予以退管。
5.2.13 为了强化老旧船舶的机务管理,机务主管应建立老旧船舶专项技术档案,内容包
括:
.1 船体测厚、船体强度计算书和ESP档案;
.2 修理检验报告和船检遗留项目;
.3 老旧船舶管理跟踪表;
5.3 老旧船舶的船员管理。
5.3.1 老旧船舶的技术干部应保持相对稳定。
5.3.2 老旧船舶的船长、轮机长,要具备在老旧船舶工作3个月以上的工作资历,具有相应
的管理、维修保养、应变能力。
5.3.3 船员部要加强与派员部门的联系、沟通,要选派责任性强、业务精的船员上老旧船
舶工作。
6 记录
I1001-04表一《船舶装货/压载状况拱/垂情况跟踪表》
I1001-04表二《船壳、甲板货舱结构航次检查表》
I1001-04表三《老旧船管理跟踪表》
7 发放
各相关部室及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