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船管理规定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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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自9月5日起施行。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重新发布。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 7月5日交通部发布根据11月30 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 优化水路运力结构, 提高船舶技术水平, 保障水路运输安全, 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 根

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 船龄, 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

( 二) 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船龄, 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和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之日的年限;

( 三) 老旧运输船舶, 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

( 四) 报废船舶, 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

( 五) 废钢船, 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钢质船舶;

( 六) 单壳油船, 是指未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双层边舱的油船( 含油驳) 。

第四条老旧海船分为以下类型:

( 一) 船龄在以上的高速客船, 为一类老旧海船;

( 二) 船龄在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 包括旅客列车轮渡) 、旅游船、客船, 为二类老旧海船;

( 三) 船龄在以上的油船( 包括沥青船) 、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为三类老旧海船;

( 四) 船龄在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 为四类老旧海船;

( 五) 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 为五类老旧海船。

第五条老旧河船分为以下类型:

( 一) 船龄在以上的高速客船, 为一类老旧河船;

( 二) 船龄在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 包括旅客列车轮渡) 、旅游船、客船, 为二类老旧河船;

( 三) 船龄在以上的油船( 包括沥青船) 、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为三类老旧河船;

( 四) 船龄在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 为四类老旧河船;

( 五) 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 包括油驳) 等, 为五类老旧河船。

第六条国家对老旧运输船舶实行分类技术监督管理制度, 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

第七条根据本规定和其它有关规定, 交通运输部对全国老旧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和营运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机构( 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老旧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和营运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船舶购置、光租、改建管理

第八条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船舶必须符合本规定附录规定的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舶的船龄要求,其船体、主要机电设备和安全、防污染设备等应当符合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购置、光租外国籍油船, 其船体应当符合《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购置外国籍船舶、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 包括已经从国外购置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 但尚未在中国取得合法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外国籍船舶, 以及经过拍卖方式购置的外国籍船舶。

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购置外国籍废钢船从事水路运输,

也不得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废钢船从事水路运输。

第十一条超过本规定报废船龄的外国籍船舶不得从事国内水

路运输。

第十二条根据运力供求情况和保障运输安全的需要, 交通运

输部能够决定在特定的旅客运输航线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购置或者光租外国籍一、二、三类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第十三条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

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 购置人、承租人应当了解船舶的船龄和技术状况, 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 一) 购置或者光租外国籍一、二、三类船舶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增加运

力的申请, 并报经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批准; 购置或者光租外国籍四、五类船舶, 应当按有关规定在签订购置或者光租意向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 二) 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后, 应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 取得

其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

( 三) 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后, 应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登记、光船租赁登记, 取得其签发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者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四) 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者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 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 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并取得船舶营运证; 经营国际运输的, 于投入运营前15日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交通运输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书。

第十四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本规定对购置的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的外国籍船舶进行检验。

第十五条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船舶登记规定和本规定对购置的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的外国籍船舶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水路运输经营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对经营水路运输的申请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 发给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

第十七条四类、五类船舶不得改为一类、二类、三类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三类船舶之间不得相互改建从事水路运输。

第十八条改建一、二、三类老旧运输船舶, 应当按运力变更的规定报原许可机关批准。

改建老旧运输船舶,必须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

船舶检验机构对改建的老旧运输船舶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应当注明改建日期, 但不得改变船舶建造日期。

第十九条老旧运输船舶经过改建, 与改建前不属本规定的同一船舶类型的, 其特别定期检验船龄、强制报废船龄适用于改建后老旧运输船舶类型的规定。

第三章船舶营运管理

第二十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采取有效措施, 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的跟踪管理, 适当缩短船舶设备检修、养护检查周期和各种电气装置的绝缘电阻测量周期, 严禁失修失养。

第二十一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改变老旧运输船舶的用途或航区, 必须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核定载重线和乘客定额、船舶构造及设备的安全性能, 必要时重新丈量总吨位和净吨位。

第二十二条从事国内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办理进出港口签证, 除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交验有关安全证书外, 还应当交验船舶营运证。

对未按国家规定交验有效船舶证件的老旧运输船舶, 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进出港口签证; 对未交验船舶营运证的, 还应将有关情况通知所在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从事国际运输的中国籍老旧运输船舶和进出中国港口的达到本规定老旧船舶年限的外国籍运输船舶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对处于不适航状态或者有其它妨碍、可能妨碍水上交通安全的老旧运输船舶,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禁止其进港、离港, 或责令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

第二十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对营运中的老旧运输船舶定期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 不得经营水路运输。

第二十六条老旧运输船舶达到本规定附录规定的特别定期检验的船龄, 继续经营水路运输的,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在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前后半年内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特别定期检验, 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并报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的发证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经特别定期检验合格、继续经营水路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自首次特别定期检验届满一年后每年申请一次特别定期检验, 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并报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的发证机关备案。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发现老旧运输船舶的技术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 应当通知海事管理机构。

老旧运输船舶的技术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成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二十八条未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特别定期检验或者经特别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老旧运输船舶, 应予以报废。

第二十九条达到本规定附录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 应

公司老旧船管理须知

I 1001-04 老旧船舶管理须知 1 目的根据国际公约,交通部令以及船级社规范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对老旧船舶的管理,适应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的需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此须知。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SMS相关部室及公司所管老旧船舶。 3 定义 3.1 船龄:指船舶自安放龙骨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 3.2 老旧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和强制报废船舶的船龄要求: (注:表中“特别定期检验船龄”、“强制报废船龄”特指中国籍船舶) 4 责任 4.1 船长是船舶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大副是老旧船船体结构强度检查监控的直接责任 人。轮机长是船舶机电设备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4.2 机务部对所属老旧船舶的管理负直接责任。负责建立老旧船舶专项技术档案。 4.3 公司海务部对各老旧船舶的海务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协助机务部确定老旧船舶的管理 要求。 4.4 公司主管领导负责指导、监督海、机务做好老旧船舶的管理工作,并给以足够的技术 支持;分析老旧船的技术状况、船体强度,会同公司机务部和海务部确定老旧船 的管理要求,并通报船东。 5 实施细则 5.1 老旧船舶的海务管理 5.1.1 老旧船舶禁止超载。在配载和积载时,要充分考虑到船舶纵向强度和局部强度,正 确进行配积载,使船舶在整个航次中均满足强度要求。在装卸货中要经常观测六 面水尺,随时调整装货顺序,避免出现过大的弯矩和剪力及严重的舯垂和舯拱。 装载重大件时应注意各层甲板的安全负荷,并采取有效的衬垫。老旧船舶应尽量 避免在隔舱装载的状态下航行,对于货舱空舱限制,还应参照I0701-49 《船舶货 运管理规定》第4.1.6款要求,保证船舶符合证书的规定。 5.1.2 老旧船舶在开航前,大副要把船舶的六面水尺及船体舯垂和舯拱情况记录到《船舶 装货/压载状况拱/垂情况跟踪表》中并进行比较。 5.1.3 货物卸空后,大副应负责检查船壳、主甲板、大舱等区域的船体结构,检查结果记 录到《船壳、甲板货舱结构航次检查表》中,对需要公司支持的缺陷,应填写

2014老旧船管理规定

2014老旧船管理规定

本决定自2014年9月5日起施行。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2006年7月5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9年11月30 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 (二)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和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之日的年限; (三)老旧运输船舶,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 (四)报废船舶,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 (五)废钢船,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钢质船舶; (六)单壳油船,是指未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双层边舱的油船(含油驳)。 第四条老旧海船分为以下类型: (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海船; (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海船; (三)船龄在12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 (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海船; (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为五类老旧海船。 第五条老旧河船分为以下类型: (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河船; (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河船; (三)船龄在16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河船; (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河船; (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包括油驳)等,为五类老旧河船。 第六条国家对老旧运输船舶实行分类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 第七条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对全国老旧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和营运进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

公司管理制度格式模板

企业管理制度 公司管理制度

公司管理制度模板 1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1.1 人事管理制度 1.1.1 聘用 第一条一般员工的招聘原则上由企管部统一组织,报总经理批准。部门经理以上岗位招聘由公司管理委员会负责,董事长批准。 第二条新员工录用后公司应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建立个人相关资料档案,同时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间,没有发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否则可解除该劳动合同。 第三条公司新员工上岗前应进行健康状况体检。 第四条自合同订立之日起,被聘用人员享受公司规定的应该享受的各种待遇。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签: A 解除 ●员工有下列两种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第二条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第三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四条在签订合同时,提供虚假资料,采取欺诈手段的; 第五条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 第六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条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述几种情形的。 第八条公司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裁减人员。 B 终止 第一条公司或员工欲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应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履行提前告知的义务(该法规定不需要提前告知的除外),否则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条被辞退员工如无理取闹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条各部门辞退员工须报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总经理批准方可执行。 C 再签 第一条合同期满,公司将根据其工作实绩、工作能力和个人小结进行考核。凡考核合格者,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二条若一方欲不再签,需提前15天通知对方,双方同意再签,应在合同期满后15日内办理再签手续。

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直属企业自有船舶为完成指派的工作任务在海(水)上行驶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属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的范畴。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直属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安全部门内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二级单位应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基层单位应设立专(兼)职安全员。 第二条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法规、条例、标准,及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制定完善本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3、根据季节特点、作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监督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 4、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活动; 5、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台帐和安全资料; 6、负责船舶及船员的保险; 7、参与对船长、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和船长指挥资格的认定; 8、负责对船舶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事故统计和上报。 专(兼)职安全员职责: 1、全面贯彻上级领导指示精神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负责对船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整改存在隐患; 3、组织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 4、建立、健全安全台帐和资料。 第三条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 1、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2、员工技能考核评定管理制度; 3、船长指挥资格认定制度; 4、船舶应急预案; 5、船舶与设备安全维护保养制度; 6、危险货物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第四条从事海(水)上交通运输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基层单位应建立并保存以下船舶安全管理台帐和资料: 1、船舶基本情况台帐; 2、船舶证书登记台帐; 3、船舶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 4、船舶事故登记档案; 5、船舶航海图书台帐; 6、船舶救生器材、信号配备台帐; 7、船舶消防设备、器材登记、维护台帐; 8、船岸联合应急演习计划、演习记录。 第五条船舶单位和每条船舶都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习。

关于对老旧运输船舶执行特别定期检验的通知

关于对老旧运输船舶执行特别定期检验的通知 交海发[2001]430号2001年8月6日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 根据《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达到规定的老旧运输船舶船龄的运输船舶,应申请特别定期检验。为贯彻执行特别定期检验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2001年4月9日已达到或超过《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规定的特别定期检验船龄,但未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应于2001年8月31日前向船籍港所在的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下简称船检机构)申请特别定期检验; 二、船检机构接到特别定期检验申请后,出具已申请初次特别定期检验的证明,加盖船检机构公章,放在船上备查。特别定期检验安排在年度检验到期前、后三个月内进行。对本通知公布之日已做过2001年年度检验或中间检验、换证检验、船底外部检查、特别检验的应将特别定期检验安排在下一年年度检验到期前、后三个月内进行; 三、特别定期检验内容按《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1999)》中有关换证检验规定和《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1996)》中有关特别检验规定执行; 四、完成特别定期检验,一律换发船检证书,并注明下一次特别定期检验日期,有效期均为一年。下一年的特别定期检验均在新证书到期前、后三个月内进行。证书日期年份填写检验年份,月、日不变。 五、海事部门对达到特别定期检验的船舶进行严格检查,对没有申请特别定期检验的船舶,应令其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在8月31日后仍未申请的船舶,不得办理签证或出港手续,并责令其立即申请,待取得申请初次特别定期检验证明后,方可放行。对在本通知公布之日已做完特别定期检验的船舶,只有通过检验的方可签证或办理出港手续。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防城港402号码头泊位水工工程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 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单位:中交四航局防城港工程项目部 编制:劳汝林 日期:2012年1月3日

目录 一、水上施工一般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施工船舶、船员的安全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水上施工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四、船舶各主要分项施工安全环保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1、基槽、停泊地开挖......................................................... 错误!未指定书签。 2、水下礁石钻孔爆破施工................................................. 错误!未指定书签。 3、基床抛石......................................................................... 错误!未指定书签。 4、基床夯实......................................................................... 错误!未指定书签。 5、基床整平......................................................................... 错误!未指定书签。 6、圆筒浮游安装.................................................................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五、水上复杂施工环境的防范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防台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防雾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防碍航物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六、防范船舶间碰撞风险的对策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七、防范人员坠水风险的对策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八、防止施工船舶、供油船舶污染水域的应急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九、防范施工船舶上生活垃圾、污水污染水域的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新版)

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1、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是确保船舶进出港及靠(离)泊的安全和生产作业顺利进行的安全保障。 1.2、船舶进出港的计划管理工作旨在保证船舶进出港安全、及时,确保港口生产能够有计划、有秩序地正常进行,保证全港生产任务顺利完成。 1.3、船舶进出港计划由调度室编制,值班调度员负责组织落实。调度员要全面地掌握船舶技术状况,货物集疏情况、生产进度等信息,编制切合实际的计划。 因其他原因船舶不能按时进出港时,调度值班应及时向各部门发出变更计划的通知,以便各部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1.4、船舶进出港时,值班拖轮,系解缆人员必须按计划时间提前10分钟到位做好准备。 1.5、进港船舶,必须按调度值班室指定的泊位靠泊。系解缆人员及码头有关工作人员,

海事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二)行政处罚(共98项) 1.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 处罚种类: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法律依据: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2.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3.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作业 4.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 的船员擅自作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5.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应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 行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 6.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7.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8.未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9.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 10.擅自进出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 11.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证件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 12.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13.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或器材,从事危险货物作业 14.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装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条 15.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七条 16.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船员有责任的 处罚种类: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证件 法律依据:

老旧船管理规定

老旧船管理规定

本决定自 9月5日起施行。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 7月5日交通部发布根据 11月30 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 (二)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和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之日的年限; (三)老旧运输船舶,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 (四)报废船舶,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

(五)废钢船,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钢质船舶; (六)单壳油船,是指未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双层边舱的油船(含油驳)。 第四条老旧海船分为以下类型: (一)船龄在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海船; (二)船龄在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海船; (三)船龄在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 (四)船龄在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海船; (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为五类老旧海船。 第五条老旧河船分为以下类型: (一)船龄在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河船; (二)船龄在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河船; (三)船龄在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河船; (四)船龄在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河船; (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包括

管理制度模板

管理制度模板 公司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机关办公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环境,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办公环境的卫生设施的设置、建设、管理、维护和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废弃物收运处理。 第三条凡在本单位工作的职工和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机关服务中心为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机关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科室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事科、工会应当加强有关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第六条专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人员(保洁公司)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文明作业。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联系和监督工作,任何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七条各科室内(公共部位除外)的清扫保洁工作,由使用者承担。 第二章公共区域的清扫与保洁 第八条机关公共区域(包括主次干道、机关前后院、楼内

卫生间、电梯间、门厅、楼道、走廊、开水房等)的日常清扫与保洁,保洁公司负责。 第九条各科室负责办公室内的清扫与保洁,清洁区应达到地面清洁,墙壁洁白,室内无蜘蛛网,门窗无灰尘,室内物品摆放整齐。 第十条机关会议室的日常卫生由公务员及保洁人员打扫,做到门窗洁净、会议桌干净整洁、空气清新。 第十一条禁止在单位内部公共场地倾倒、堆放垃圾,禁止将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公共区域,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废弃物。各科室使用后的报刊杂志及废旧纸张,统一保存及处理。 第十二条开水房、厕所及其他公共卫生设施,必须特别保持清洁,严禁将瓜皮、废纸、茶叶根、烟蒂等易堵塞物倒入便池及下水道,以上物品请自觉倒入专门设置的容器,尽可能做到无异味、无污秽。 第十三条机关服务中心督促保洁人员定期对洗手间、厕所、垃圾桶等场所实施药物喷洒,杀灭蝇蛆。 第十四条严禁从楼上外抛任何杂物,严禁在高层窗台外摆放花盆及杂物。 第三章室内卫生的管理 第十五条各科室环境卫生由各科人员负责,各科科长负总责,机关服务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局健康教育活动领导小

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2015年12 月

海上船舶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实现各类施工和交通船舶动态管理,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事件,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施工及交通船舶。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各类船舶应随时与项目部工程部及当地气象、水文站等部门保持联系,每日收听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随时了解和掌握天气变化和水情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1.2各种施工船舶(包括分体吊装船、海缆铺设船,双体船、交通船、驳船、浮吊、起锚船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还必须持有各种有效证书,按规定配齐各类合格船员。船机、通讯、消防、救生、防污等各类设备必须安全有效,并通过当地海事局的安全检查。 3.1.3各类船舶要与项目部工程部保持通讯畅通,并按规定显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 3.1.4施工作业前应向当地海事局申请办妥《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水上施工应设专用救生船,并有专人值班,各施工作业点应配备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3.1.5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3.1.6严格按核准吨位和规定乘员装载,不得超载、偏载航行,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3.1.7各类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记录,严禁向海中排放和倾倒,并配备配齐消防 器材。 3.1.8严格执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及水上航运安全管理规定,谨慎操作,确保安全。发生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应立即向工程部报告。 3.1.9所有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在舱面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人员上下通道应挂设安全网,跳板要固定,水上工作平台四周要安装符合标准的栏杆和安全网。同时应做好防滑工作。 3.1.10认真落实施工作业区施工平台设施、桥桩、水底管线的安全警戒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扩大水上施工安全作业区(施工水域)的范围,确保作业区人、船、物的安全。

新交通运输常用法规汇编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常用法规汇编 一、公路行政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9月13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公布) 4.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1月27日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 5.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2月13日交通 部令第2号公布) 6.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6日交 通部令第6号公布) 7.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2004年4月30日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公布) 二、道路运政行政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 3.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2001年12月20日对外 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交通部令第9号公布) 4.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4月13日交通部令第3 号公布) 5.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 部令第10号公布,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第二次修正) 6.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 令第6号公布,2009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第二次修正) 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令 第9号公布,2010年10月2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修订)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10月2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公布) 8.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1998 年3 月4 日交通部 令第2 号公布,2001年8月20日交通部令第4号修正)9.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令第7

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

名称: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文号:交水发〔2016〕 发布机构:水运局 230号 发文日期:2017年01月06 主题分类:国内航运 日 索引号:2017-00018 主题词:运输船舶;报废制度;意见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交通运输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决定对原交通部、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交水发〔2001〕151号)进行修改,删除文件中“报废船舶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运输,视情节轻重,予以扣留封存或者强制拆解,所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的内容,同时纳入原交通部《关于同意延长黑龙江水系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年限的批复》(交水发〔2002〕415号)关于同意将黑龙江水系第四类、第五类内河船舶强制报废年限分别延长至39年、41年的内容。 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重新发布,请各单位认真执行。《关于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交水发〔2001〕151号)、《关于同意延长黑龙江水系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年限的批复》(交水发〔2002〕415号)和《关于修改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意见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16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2016年12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航运、航务、水运、运输)管理局(处),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东协会,中国船级社,各直属海事局,部海事局、救助打捞局。 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 为加强老旧船舶管理,优化船舶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运事业健康发展,建立并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 一、充分认识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水运事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为缓解我国运输能力不足,促进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运输船舶存在严重老化,老旧船舶数量多,船舶技术状况差,安全隐患多等突出问题,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构成重大威胁,对航运业健康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实施船舶强制报废制度,尽快淘汰一批老旧运输船舶特别是严重老旧的客滚船舶,对保障船舶运输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施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有利于优化运力结构,推动航运业结构调整,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竞争力,促进航运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禁止达到报废船龄标准的运输船舶从事水路运输活动

产品价格管理规定(模板)

公司图标 日 期:2006-8-24 页 码:第 1 页 共 2 页 产品价格管理规定 姓 名 日 期 编 制: 审 阅: 审 批: 目的:为规范公司产品价格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范围:适用于公司产品销售价格的确定和实施,以及价格制定的全过程。 描述: 1 组织机构 成立公司价格领导小组,成员由总经理、经营副总、生产副总、总工程师、市场部经理、财务部经理组成。 2 职责 财务部是价格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市场部提供的产品市场价格信息进行利润测算。向公司提出产品价格的建议方案,经价格领导小组审批后具体实施。 3 管理原则 3.1公司产品定价,由市场部提出价格建议,经价格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3.2凡公司有明确定价规定的产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价格执行。 3.3产品销售定价应考虑公司总体经营及销售目标、产品成本、经销商及用户接受能力、市场需求、竞争对手价格等多方面因素。 3.4在定价的过程中,市场部还要根据市场需求、市场条件变化及时做出准确分析,提供 定价依据。 3.5价格水平制定必须进行成本、利润核算,在考虑周边市场情况下制定出保本价。 3.6制定的价格属于商业秘密必须严格保密,在价格未公布前不得泄露。 3.7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价格,特殊情况低于公司价格的必须总经理审批。 4 工作程序 4.1 市场部负责收集市场需要、市场条件变化、其他公司同类产品的价格、周边市场的

公司图标 日期:2006-8-24 产品价格管理规定 页码:第 2 页共 2 页行情等各种市场信息资料,向有关部门通报。 4.2 财务部负责对产成品的成本、利润进行预测。 4.3 价格建议方案经价格领导小组批准后,由财务部出具价格执行表,市场部具体实施。未经价格领导小组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执行。 4.4 其它特殊价格应在市场部经理审核订货单内容后,报分管副总审定并交价格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3609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 规定正式样本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正式样 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1、交通船舶必须持有符合三类航区要求的有效 证件(适航证)和安全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 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 2、交通船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 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器 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上应配有高频电话(VHF),并备有水上作 业水域图。 4、船上应设有安全紧急通道,并将安全通道示 意图上墙。

5、应按照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时间航行,定点靠泊。 6、船上应按核定的载人数量运送员工上下班,不得超载;超过载核人数,船长有权拒绝开船。 7、交通船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船舶接放缆绳的船员必须穿好救生衣,站在适当位置,待船到位靠稳后拴牢缆绳,搭好跳板,并作好人员上下船的保护,以防不测。 9 、乘坐交通船的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乘船规定,听从船员统一指挥,待船靠稳拴牢后依次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后就跳船,不得站立和骑坐在船头、船尾或船帮处;严禁擅自跨越上下船或酒后登船。

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模板

员工规章制度 为了创建一支提高公司利益为准则的高素质、高水平的团队,服务于每一位学员和家长,并且使员工和公司得到共同的发展,公司制定了以下严格的规章制度,望各位员工自觉遵守! 一、员工本着互尊互爱、齐心协力、吃苦耐劳、诚实本分的精神,尊重上级、 不得越级打小报告、有任何正确的建议或想法,通过书写文字报告的形式交与上级部门,公司将做出合理的回复。 二、服从管理、服从分配、不得损毁公司形象、透露公司机密。 三、上班不得迟到、早退、矿工;上岗时不得嬉笑打闹、赌博喝酒、睡觉而 影响本公司的形象。 四、公司实行轮流值班制度,员工要服从安排并完成该时段要求完成的工作, 不相互推诿。 五、上课时间非工作电话不准接听,上班时间不准长时间聊私人电话,卫生 实行轮流制,必须做到整洁清爽。 六、认真听取每位学员和家长的意见和建议,损坏公司财物者照价赔偿,偷 窃公司财物者交于公安部门处理。 七、员工服务态度: 1、热情接待每位学员和家长(您好!欢迎光临!请~!),做好积极、主动、 热诚、微笑的服务; 2、对公司的业务非常熟悉,耐心地介绍,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向同事请教;(工 作中语言——不好意思!请稍等!对不起!路走轻、说话轻) 3、每位老师及前台,在工作中要对学生负责,学生学习结束后还要注意后 期服务工作。 员工规章制度(细则) 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不同岗位的员工提供不同的薪资。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的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的员工予以表彰、奖励。 一、员工聘用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的基本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公司系统所有员工分为两大类:正式员工和短期聘用员工。 正式员工是本公司系统员工的主体,享受本公司制度中所规定 的各种福利待遇,短期聘用员工指具有明确聘用期的兼职员 工、临时工以及少数特聘人员,其享受待遇由聘用合同书中规 定,短期聘用员工聘用期满后,若愿意继续受聘,净本公司同 意后,可与本公司续签聘用合同,正式员工和短期聘用员工均

老旧船管理规定模板

本决定自9月5日起施行。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重新发布。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 7月5日交通部发布根据11月30 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 优化水路运力结构, 提高船舶技术水平, 保障水路运输安全, 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 根 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 船龄, 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 ( 二) 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船龄, 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和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之日的年限; ( 三) 老旧运输船舶, 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 ( 四) 报废船舶, 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 ( 五) 废钢船, 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钢质船舶;

( 六) 单壳油船, 是指未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双层边舱的油船( 含油驳) 。 第四条老旧海船分为以下类型: ( 一) 船龄在以上的高速客船, 为一类老旧海船; ( 二) 船龄在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 包括旅客列车轮渡) 、旅游船、客船, 为二类老旧海船; ( 三) 船龄在以上的油船( 包括沥青船) 、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为三类老旧海船; ( 四) 船龄在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 为四类老旧海船; ( 五) 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 为五类老旧海船。 第五条老旧河船分为以下类型: ( 一) 船龄在以上的高速客船, 为一类老旧河船; ( 二) 船龄在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 包括旅客列车轮渡) 、旅游船、客船, 为二类老旧河船; ( 三) 船龄在以上的油船( 包括沥青船) 、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为三类老旧河船; ( 四) 船龄在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 为四类老旧河船; ( 五) 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 包括油驳) 等, 为五类老旧河船。

某企业基本管理规定模板

企业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管理大纲 (2) 第二章员工守则 (4) 第三章财务管理制度 (5) 第四章人事管理制度 (12) 第五章行政管理制度 (16) 第六章合同管理制度 (18) 第七章考勤制度 (20) 第八章保密制度 (22) 第九章安全保卫制度 (23) 第十章晋升制度 (25) 第十一章奖惩制度 (26)

第一章管理大纲 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各项决定、经律。 第三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公司财产。 第四条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损害公司的形象、声誉的行为。 第五条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为小集体、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或破坏公司发展。 第六条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七条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公司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业务过硬的员工队伍。 第八条公司鼓励员工发挥才能,多作贡献。对有突出贡献者,公司予以奖励、表彰。 第九条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鼓励员工积极向上。 第十条公司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 第十一条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欢迎员工就公司事务及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作出贡献者公司予以奖励、表彰。 第十二条公司尊重员工的辛勤劳动,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提供应有的待遇,充分发挥其知识为公司多作贡献。 第十三条公司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险等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提高员工各方面的待遇。 第十四条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端正工作作风和提高工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 定正式版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交通船舶必须持有符合三类航区要求的有效证件(适航证)和安全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 2、交通船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上应配有高频电话(VHF),并备有水上作业水域图。 4、船上应设有安全紧急通道,并将安全通道示意图上墙。

5、应按照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时间航行,定点靠泊。 6、船上应按核定的载人数量运送员工上下班,不得超载;超过载核人数,船长有权拒绝开船。 7、交通船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船舶接放缆绳的船员必须穿好救生衣,站在适当位置,待船到位靠稳后拴牢缆绳,搭好跳板,并作好人员上下船的保护,以防不测。 9 、乘坐交通船的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乘船规定,听从船员统一指挥,待船靠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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