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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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储蓄业务介绍及管理办法

银行储蓄业务介绍及管理办法
布的外汇专用牌价折算为人民币划缴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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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所得税(续)
各种储蓄存款在支付利息时,由银 行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每月支取利息时, 不扣缴利息所得税,利息所得税在 存款到期或提前支取时一并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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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基本规定
账户、账号、凭证号 -每一个储蓄存款账户均有一个账号 -每个储蓄存款账户(除东方卡项下各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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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支取
定期储蓄存款非到期日(包括整存整取 定期储蓄存款的非自动转存到期日)的 支取均视为提前支取;整存整取定期储 蓄存款的部分支取也视同提前支取
提前支取时,客户凭存单、存折或卡和 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若委托他 人代理支取的,还必须提供代理人的有 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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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操作-储蓄特殊业务
支付方式为密码(或指纹)的可以 通存通兑,不留密码的不通兑
支付方式可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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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存通兑
支付条件为预留密码的储蓄存款可 以通存通兑及销户(包括同城或异 地网点之间)
储蓄存款为异地支取的,应请取款 人出示身份证件,如为代理取款的, 还应出示代理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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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填单业务
免填单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一种服务便利 当客户办理存、取款业务时,只需告诉银行存、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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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卡约定定期存款(定活期互转)
根据客户的约定,每天将东方卡备用金账户中超过留 存金额部分以500元为一笔自动转存为整存整取定期储 蓄存款
约定定期存款可以作为备用金账户的补充,当备用金 账户不足时,在系统批量处理时自动释放约定定期存 款(按后进先出法原则释放)
约定定期存款到期不取,由系统自动释放转入备用金 账户,然后按客户的约定再自动转存约定定期存款
27
计息公式(续二)

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中国XX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种类第三章账户的开立与销户第四章存款与取款第五章计息及利息税第六章特殊业务第七章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第八章储蓄存款的继承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目录)第一条为加强储蓄业务管理,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及XX银行的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储蓄是指个人将其拥有的人民币(外汇)存入经营储蓄业务的营业机构,营业机构为其开具存款凭证(存单折、借记卡、准贷记卡等),个人凭存款凭证和预留支控方式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营业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第三条营业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经营储蓄业务的营业机构和从事储蓄业务的人员须遵守本办法规定开展业务。

第二章业务种类(目录)第五条储蓄业务的种类(一)人民币(外汇)活期储蓄存款;(二)人民币(外汇)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三)人民币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含教育储蓄);(四)人民币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五)人民币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六)人民币定活两便储蓄存款;(七)人民币(外汇)个人通知存款(含“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八)经有权部门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第六条人民币(外汇)活期储蓄存款是存款时不限定存期,可随时存取的业务。

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为1元,外汇活期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为不低于20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

第七条人民币(外汇)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是存款时约定存期,一次存入本金,全部或部分支取本金和利息的业务。

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为50元,存期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

外汇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为不低于50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存期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

第八条人民币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是存款时约定存期,按月定额存储,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业务。

2020年(管理制度)储蓄管理条例

2020年(管理制度)储蓄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储蓄管理条例[新手]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和宣传工作。

第一条储蓄存款是指个人所有的存入在中国境内储蓄机构的人民币或外币存款。

任何单位不许将公款转为个人储蓄存款。

公款的范围包括:凡列在国家机关、企业及事业单位会计科目的任何款项;各保险机构、企事业单位吸收的保险金存款;属于财政性存款范围的款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等。

第二条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的各银行以及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邮政企业依法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国家宪法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

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储蓄事业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国储蓄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及保护储户利益的需要,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以稳定储蓄,稳定金融。

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以及居民个人不得经办个人储蓄业务和类似储蓄的业务。

第六条储蓄机构的设置,要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讲求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储蓄机构的各业务主管部门,须向当地人民银行上报下一年度增设储蓄机构计划,由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后汇总上报,于年底前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各地人民银行根据批准的计划逐一办理储蓄网点审批手续,统一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储蓄机构的设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第二,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四人,保证营业时间内双人临柜;第三,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

第八条直接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所有储蓄网点,是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邮政企业具体办理储蓄业务的基层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九条储蓄代办网点是银行委托企业、机关、学校、军队等单位办理储蓄业务的代理机构,代办业务的开办、管理等必须严格按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储蓄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储蓄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储蓄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储蓄管理条例(1992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储蓄事业,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储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办理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和参加储蓄的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各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

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储蓄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储蓄机构和储蓄业务的审批,协调、仲裁有关储蓄机构之间在储蓄业务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储蓄机构的业务工作,纠正和处罚违反国家储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采取适当措施稳定储蓄,保护储户利益。

第八条除储蓄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储蓄业务。

第二章储蓄机构第九条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方便群众,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十条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并申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储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储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储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一条储蓄存款是指个人所有的存入在中国境内储蓄机构的人民币或外币存款。

任何单位不许将公款转为个人储蓄存款。

公款的范围包括:凡列在国家机关、企业及事业单位会计科目的任何款项;各保险机构、企事业单位吸收的保险金存款;属于财政性存款范围的款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等。

第二条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的各银行以及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邮政企业依法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国家宪法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

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储蓄事业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国储蓄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及保护储户利益的需要,在报经____批准后,可以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以稳定储蓄,稳定金融。

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以及居民个人不得经办个人储蓄业务和类似储蓄的业务。

第六条储蓄机构的设置,要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讲求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储蓄机构的各业务主管部门,须向当地人民银行上报下一年度增设储蓄机构计划,由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后汇总上报,于年底前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各地人民银行根据批准的计划逐一办理储蓄网点审批手续,统一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储蓄机构的设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第二,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四人,保证营业时间内双人临柜;第三,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

第八条直接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所有储蓄网点,是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邮政企业具体办理储蓄业务的基层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九条储蓄代办网点是银行委托企业、机关、学校、军队等单位办理储蓄业务的代理机构,代办业务的开办、管理等必须严格按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储蓄机构的更名、迁址、撤并,应事先报当地人民银行,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正式对外公布。

XX银行人民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人民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人民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储蓄业务管理,确保人民币储蓄业务依法合规经营,依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币储蓄系指个人将其所有的人民币存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经办人民币储蓄存款业务的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银行卡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银行卡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本行分支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公款的范围包括:凡列在国家机关、企业及事业单位会计科目的任何款项;各保险机构、企事业单位吸收的保险金存款;属于财政性存款范围的款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等。

第三条本行分支机构办理人民币储蓄业务时,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本行分支机构(下称营业机构)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银监会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并申领《金融业务许可证》,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机构的设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二)熟悉人民币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四人;(三)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

第五条营业机构应当按照本行规定的时间营业,不得擅自停业或缩短营业时间。

如需临时变更营业时间,须经上级行批准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营业机构在运营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人民币储蓄存款。

第七条营业机构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反洗钱工作。

第八条营业机构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做好人民币储蓄存款账户信息的实名登记工作。

个人进行实名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以下种类:(一)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有效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出具有效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

银行储蓄管理制度

银行储蓄管理制度

银行储蓄管理制度一、资金监管银行储蓄管理制度应当首先确保客户的存款资金得到保障,因此对于资金监管必须做到严格度和全面性。

首先,银行必须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管机制,包括对存款资金的收支、流动、结余等各方面的监管。

其次,银行必须将资金监管的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上,确保每一个工作人员都应对存款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监管负责。

最后,银行应当建立现代化的资金监管系统,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对存款资金的监控精度和速度。

二、资金流动资金流动是银行储蓄管理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直接关系到客户资金的使用和存款业务的正常进行。

银行储蓄管理制度应当规范银行存款业务的资金流动,包括存款的存入、转账、支取等各种方式。

其次,银行储蓄管理制度应当规范存款的使用范围和方式,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高效利用。

最后,银行储蓄管理制度还应当规范存款资金的流动路径和时间,避免资金滞留或者过度流动。

三、存款业务管理存款业务管理是银行储蓄管理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它关系到银行日常的经营和服务质量。

银行储蓄管理制度首先应当规范各类存款业务的办理流程和要求,包括开户、存款、支取、转账等各种不同业务的具体操作步骤。

其次,银行储蓄管理制度还应当规定存款业务的经办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要求,确保他们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最后,银行储蓄管理制度还应当规范存款业务的技术支持和信息保密,保障存款业务的安全和可靠性。

四、风险防范风险防范是银行储蓄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它关系到银行的稳健经营和客户资金的安全。

银行储蓄管理制度应当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处理办法。

其次,银行储蓄管理制度应当规范存款业务的交易规则和风险识别,确保对风险的及时发现和处理。

最后,银行储蓄管理制度还应当规范存款业务的风险控制和业务后续跟踪,确保风险的有效控制和影响的最小化。

综上所述,银行储蓄管理制度是银行业务管理中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基本规范,它是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和实现银行稳健经营的关键。

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2010.12

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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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24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储蓄业务管理,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农业银行的有关制度,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储蓄是指个人将其拥有的人民币(外汇)存入
经营储蓄业务的营业机构,营业机构为其开具存款凭证(存
单折、借记卡、准贷记卡等),个人凭存款凭证和预留支控
方式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营业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
和利息的活动。

第三条营业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经营储蓄业务的营业机构和从事储蓄业务的
人员须遵守本办法规定开展业务。

第二章业务种类
第五条储蓄业务的种类
(一)人民币(外汇)活期储蓄存款;
(二)人民币(外汇)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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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储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全省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储蓄业务发展的需要,规范储蓄业务操作、强化储蓄业务管理,根据有关金融法规和《储蓄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操作手册》等规定,制定全省农村信用社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信用社储蓄业务管理坚持“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协调配合”的原则。

“统一规范”指全省农村信用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业务管理制度,服务标准和指导性工作目标开展储蓄业务活动。

“分级管理”指省联社发展规划部、市(地)联社、省联社驻各地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的负债业务部、县级联社负债业务部门依据本级职能承担相应的储蓄业务管理工作。

“协调配合”指各级联社负债业务部门、信用社、结算部门(或岗位)应根据各自的专业性质和特点,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资金组织工作。

第三条储蓄业务管理工作主要任务储蓄业务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准确、及时地处理储蓄业务,全面反映储蓄业务情况,切实维护储蓄机构信誉和客户利益。

第四条全省的储蓄业务管理制度由省联社制定,做到统一业务标准,统一核算手续,统一操作流程。

储蓄业务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和管理由各地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综合业务部门负责。

第五条各级联社负债业务部门要建立健全检查督导制度,配备专职储蓄业务督导员。

根据市(地)联社、县级联社网点规模,合理配备专职督导员,定期对辖属储蓄机构进行巡回检查督导工作。

省联社每年抽查一次,市(地)联社、办事处每半年抽查一次,县级联社每季度全面检查一次,重点检查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六条各级联社储蓄业务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和《储蓄管理条例》要求,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对有章不循造成损失或严重账务错乱的,追究经办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第七条省联社发展规划部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存款业务的管理部门,负有以下职能:(一)负责制定、修改本系统储蓄业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组织建立大客户信息网络,搞好系统存款资金的营销工作。

(三)开展存款工作的调查分析,预测变化趋势,制定存款工作发展目标,对网点规范和规划提出具体方案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制定并下达年度存款计划,并对全省存款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统计分析。

(五)负责存款客户经理体系的建立和人员管理。

(六)组织开展中间业务和存款新品种的开发。

(七)负责审查全省储蓄网点的撤并和新网点的组建工作。

第八条市(地)联社和办事处负责督促辖内信用联社贯彻落实省联社的存款工作部署,负责制定并下达年度存款计划,并对市地联社、办事处、辖内县联社存款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统计分析,上报各项存款报表。

第九条县联社负债业务部门必须履行职责,贯彻落实上级联社储蓄工作部署,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根据省联社、市(地)联社、办事处的统一管理办法和存款工作目标,制定本级存款业务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客户信息网络,搞好客户的存款营销工作。

(三)开展辖内存款工作的调查分析,预测变化趋势,制定工作计划和目标,强化对存款工作的考核,准确及时上报各种报表。

(四)按照省联社、市(地)联社、办事处的统一部署规范储蓄网点,搞好调查研究,及时调整网点的布局,发挥网点的吸储作用。

(五)组织开展中间业务和存款新产品的营销工作,配合人力资源部门搞好储蓄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文明优质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储蓄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六)组织储蓄业务督导员按要求对辖内网点进行检查督导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上报。

(七)积极完成上级联社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储蓄机构的设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黑龙江省银行业监督管理局批准,并申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储蓄机构设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

新建营业场所必须经调查论证,储源丰富,有发展前景,营业网点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室内配备空调设施、达到良好的通风条件,卫生、监控设施齐全,符合安全保卫的有关规定;(二)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四人,每天营业时必须保证有一名男职工;(三)按照安全保卫的有关规定,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

第三章基本规定第十二条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十三条储蓄业务核算工作必须做到:当时记账、当日结账、事后勾挑、全面复核。

核算质量要达到账账、账款、账实、账表、账证、内外账六相符。

人员变动办理交接,由储蓄主管主任或信用社相关业务负责人审查监交。

第十四条取送现金必须执行调缴款有关规定,由管理单位武装押运。

第十五条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必须执行三级管理、两级勾挑制度。

第十六条储蓄所(柜)必须执行一日三核库制度。

每月由信用社主管主任至少查库一次,每周由网点负责人至少查库一次,登记《柜员业务综合登记簿》,储蓄所(柜)业务额定库存由各县级联社根据网点的业务量、路途远近、安保设施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新开户时,储蓄凭条由客户填写;续存、续取时,储蓄凭条由微机打印,客户确认签字。

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必须在签字栏内留指纹。

第十八条储蓄所(柜)现金收付应做到:收入时先收款后输入;付款时先输入后付款。

第十九条凡机打凭证、表、簿中带有柜员代码的,无需加盖操作员个人名章。

第二十条公章名章妥善保管,章在人在,离柜收起。

营业时,将重要空白凭证放在专用箱内,不允许将重要空白凭证放在办公桌上。

第二十一条收点客户现金必须当面点清,如有差错应立即退给客户复点,发现假币应当场没收,在假币上加盖“假币”戳记,开具没收凭证,并在记录登记簿后将假币交专人负责保管,如发现较多的假币,应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二条付给客户的定、活期储蓄存款利息,应出具利息凭证,并将客户签字的利息凭证收回。

第二十三条储蓄业务督导员必须按规定对辖内储蓄网点进行检查辅导,填写储蓄业务检查通知书,一式二份。

核查库存现金时,现金管理员必须全程在场,核查后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储蓄所(柜)在服务柜台前设一米线,服务设施必须符合《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储蓄网点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储蓄所(柜)必须严格遵守营业时间,不得擅自停业或缩短,遇法定节假日按县级联社规定执行。

如停业休息,必须将停业通知提前公告。

第二十六条储蓄工作人员在加班或遇国家法定假日不休息的,各联社应按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及人力资源部门确定的绩效考核办法,给予相应的补助。

储蓄种类第四章第二十七条活期储蓄。

是一种零星存入、随时存取、金额和存期不受限制、为适应群众日常生活方便需要而设置的一种储种。

它的特点是灵活方便。

该储种1元起存,多存不限,按季结息,清户时利随本清。

第二十八条通知存款。

是一种优惠于活期储蓄存款的新储种。

五万元起存。

存款人需一次性存入,不能续存,可一次或多次支取存款。

取款时提前一天或七天电话通知储蓄机构,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存款的一种储蓄方式。

最低支取金额为五万元。

第二十九条定期整存整取。

是一种确定存期、一次存入,到期凭存款凭证支取本息的储蓄存款。

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开户起存金额为50元,留足起存金额不限金额和次数部分支取。

存期分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三年和五年。

第三十条定期零存整取。

定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是储户每月按固定额度存储一次,开户起存金额为5元,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可全部提前支取,但不允许部分提前支取。

第三十一条存本取息定期储蓄。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是一次存入固定金额,分次支取利息,到期一次支取存款本金的储蓄存款。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为5,000元,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存本取息周期分为按月或按季支取。

第三十二条整存零取定期储蓄。

开户起存金额为1,000元,本金一次存入,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支取期限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次。

由客户与储蓄机构商定。

存款期满后结清利息。

分期支取中如有提前支取或逾期部分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三十三条定活两便。

是一种介于活期和定期之间的储种。

不约定存期,起存金额为50元,随时可以提取,一次性支取本金及利息,按存期内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打6折计付利息。

第三十四条教育储蓄。

50元起存,本金合计不能超过两万元。

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

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办理开户时,应与储蓄机构约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额,分月存入,中途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储蓄业务会计科目及会计凭证第一节储蓄会计科目。

第三十五条储蓄会计科目是为了区分储蓄业务内容而设置的储蓄业务分类标志,是储蓄业务核算的基础,是反映、记录、分析储蓄业务各项活动情况的重要工具,是设置账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储蓄机构使用的会计科目及核算的主要内容:资产类 1011 现金。

核算信用社现金、收付和库存现金。

余额反映在借方。

负债类 2111 活期储蓄存款。

核算城乡居民存入本储蓄机构的活期储蓄存款。

余额反映在贷方。

包括活期存款、定活两便、个人通知存款等。

2151 定期储蓄存款。

核算城乡居民存入本储蓄机构的定期存款。

余额反映在贷方。

包括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等 2155 教育储蓄存款。

核算教育储蓄存款。

2611 应付利息。

核算信用社吸收的各种定期存款,根据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和方法计提当期应付的利息。

2653 应缴代扣利息税。

核算本储蓄机构代扣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余额反映在贷方。

损益类 5211 利息支出。

核算本储蓄机构吸收的活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和定期储蓄利息支出。

余额反映在借方。

表外科目核算本储蓄机构领入101 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和代保管及抵押有价物品等,按假定价格记载。

核算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入、发行及结存。

102 有价单证。

核算领入、发行的有价单证金额。

103 未发行有价证券。

核算未发行有价证券金额。

第三节储蓄会计凭证第三十七条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

是办理各项业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收付款项和记账计算的根据,是核对账务事后考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储蓄业务核算使用凭证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

基本凭证是储蓄机构根据原始凭证及业务事项自行编制的传票。

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特殊需要而制定的专用凭证。

(一)基本凭证:基本凭证是根据合法单证或业务事实编制凭以记账的凭证,与信用社会计部门通用。

如复式记账凭证,表外记账凭证。

(二)特定凭证:特定凭证是根据储蓄业务的需要,由储蓄业务管理部门自行设计印制的各种专用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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