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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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修正)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修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十一项规章的决定》的规定,本规定应作如下修改:
八、《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199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发布)
1.删去第十三条中的“证书和相应的人防工程设计资质”。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的建设或者使用单位应当确定专职人员负责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向人防工程管理部门报告。
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对可能造成人防工程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人防工程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侵害人防工程的行为: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人防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报送市人防办,经审查批准发给《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
第十五条 按照规定需要建设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市人防办核发的《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或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证明书》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并经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认定”。
3.删去第十七条。
4.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人防工程竣工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依法向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备案,并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经济建设服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不修建人防工程的,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地区电视剧取景地点

北京地区电视剧取景地点
2022年11月23日起,潭柘寺关闭。
2022年12月11日有序恢复开放。
莫斯科餐厅是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直属企业——北京展览 馆所属的涉外餐厅。它坐落在北京展览馆建筑群的西侧,1954年10月开业, 被消费者亲切称为“老莫”。实现了俄餐的本土化落地,2019年11月,被 北京老字号协会授予“北京老字号”称号。
“长城脚下的公社”是SOHO中国有限公司总裁张欣和董事会主席潘石 屹投资,约请亚洲地区12位著名建筑师设计建造的世界前卫建筑工程项目。
老北京微缩景园位于昌平南口镇红泥沟,距北京市区38公里。于1994 年对外开放,占地40公顷。该园分为三大区域:微缩景观游览区、京华传 统风貌游览区和表演区。微缩景观游览区以1:15的比例再现了明清时期 古都京城的历史风貌,中华民族五千年辉煌历史,神州八万里锦绣河山仿 佛都凝聚在这古老的北京城。园内设有八个表演区,为游人表演曲艺、戏 曲、武术、杂技,突出京味儿,体现民风民俗特色。《雍正王朝》、《还 珠格格》等许多影视剧都是在这里拍摄。现已不对外开放。
798艺术区总面积60多万平方米,大致可分为6个片区,其中798路两 侧的D区和E区文化机构最集中。该区设计具有典型生产性规划布局的特点: 路清晰,厂、院空间清晰;一部分厂区建筑作为工业遗产完整地保留下来, 根据其内部车间的大尺度空间,改造成现当代艺术展示空间。798艺术区 汇集了画廊、设计室、艺术展示空间、艺术家工作室、时尚店铺、餐饮酒 吧以及动漫、影视传媒、出版、设计咨询等各类文化机构400余家。
老北京微缩景园老北京缩微景园位于昌平南口镇红泥沟,距北京市区 38公里。
老北京微缩景园(5张)
老北京微缩景园于1994年对外开放,占地40公顷。该园分为三大区域: 微缩景观游览区、京华传统风貌游览区和表演区。

文物保护法知识题

文物保护法知识题

1.文物工作应当贯彻()的方针。

A保护为主,抢救第一、B有效管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C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D加强保护,改善管理2.《天津市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是()。

A法律、B行政法规、C规章、D地方性法规3.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所有。

A谁发现归谁、B集体、C个人、D国家4.可移动文物可以分为()。

A—级文物,二级文物、B珍贵文物,一般文物、C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D出土文物,流散文物5.为了科学研究进行的考古发掘,提出申请的时间是每年的()。

A第一个季度、B第一个月、C第二个季度、D任何时间6.()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A国务院、B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D各级文物行政部门7.《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实施的时间是()。

A2002年10月28日、B2003年5月13日、C2004年1月1日、D2003年7月1日8.对不可移动文物修缮时应遵守的原则是()。

A加强保护的原则、B抢救第一的原则、C不得损毁文物的原则、D不得改变文物的原状的原则9.行政法规制定的机关是()。

A国务院、B全国人大常委会、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D国务院各部委10.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原址重建的,应当报()批准。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B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C国务院、D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11.望海楼的标志说明牌应当由()树立。

A国务院、B天津市人民政府、C国家文物局、D天津市文物局12.盗窃文物罪的最高刑是()。

A死刑、B无期徒刑、C死刑缓期两年执行、D有期徒刑13.涉外考古发掘的审批机关是()。

A国务院、B国家文物局、C中国社会科学院、D文化部14.天津市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有()处。

A4、B6、C7、D815.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年。

A1、B2、C3、D416.馆藏文物出境展览,最长不能超过()年。

接待拍摄电影、电视剧的管理规定

接待拍摄电影、电视剧的管理规定

接待拍摄电影、电视剧的管理规定
由于我院历史悠久,在中国现代医学史上具有特殊地位,是我国医疗卫生行业的代表,故常有电影、电视剧制作组前来我院联系,请求协助完成有关医疗卫生行业体裁影视剧的拍摄。

鉴于医疗工作的特殊性和我院为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故原则上不接受电影、电视剧的拍摄任务,特殊情况下,经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及院领导同意,制作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我院可给予相应的支持与配合。

相关管理规定如下。

一、摄制单位须向我院提供报批原件、拍摄计划、分镜头剧本,拍摄中文物保护的预案,涉外拍摄还应出示有关外事手续等,我院同意后再商谈有关接待拍摄问题。

二、摄制单位要办理文物审批、消防安全证等有关手续。

三、摄制工作必须在不影响医疗工作的情况下进行;拍摄患者必须经患者同意。

四、摄制组全体人员要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不准吸烟。

剧组要自备发电车。

五、摄制单位不得改动我院原来的建筑设施,不得私自移动我院的各种设备,如剧情需要做布景,请摄制单位事先征得我院有关部门的同意,拍摄结束后应立即恢复原样。

六、拍摄现场我院安排管理人员协助拍摄单位作好拍摄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制止,对不听劝阻的,我院有权停止拍摄,并及。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年2月12日修订)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年2月12日修订)

依据2018年2月12日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26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规定:二十五、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3年5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7号令公布)1.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本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砌筑、抹灰以及地面工程砂浆应当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2.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3.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设置冲洗车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4.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附件25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3年5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7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文物保护行政审批 行使依据

文物保护行政审批 行使依据

一、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35条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拍摄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中:下放项目第110项,由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下放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为实施机关。

二、拍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或利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大型活动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58项2、《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本市严格控制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以及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

确需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征得文物管理人、使用人同意,并提出拍摄方案、活动计划和保护措施。

拍摄电影、电视,利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利用市级或者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利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利用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更改拍摄方案或者活动计划的,应当报原批准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批准。

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以及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文物保护单位所得收益应当用于文物保护。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三十五条)三、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借用二级及其以下国有馆藏文物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第四十条四、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11.07•【字号】•【施行日期】2006.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完善准入机制第一条制定和发布《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指导目录》,明确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和领域,鼓励非公有资本及海外资本进入文化创意产业。

第二条完善和全面执行《北京市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政策,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文化创意企业。

第三条落实《关于深化北京市文化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市场主体地位,积极营造有利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鼓励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创意人员,利用一切符合文化创意产业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文化创意产业各类经营主体,凡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本政策。

二、支持创意研发,鼓励自主创新第五条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新办文化创意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2年后减按15%税率征收。

第六条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文化创意产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服务于文化创意产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第七条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

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06.23•【字号】京常字[1987]15号•【施行日期】1987.07.0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6月23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通过7月7日京常字〔1987〕15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和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域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

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所有权变更时,须向文物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

第二章文物管理机构第六条北京市文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物局)是本市文物行政管理机关,主管全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因为,这里是北京(下)——记制片人兼总导演李欣和他的团队

北京青年69北京青年因为,这里是北京(下)——记制片人兼总导演 李欣和他的团队文·图◎ 康胜利就在几个月前,一部轰动京华的大型系列历史人文纪录片《这里是通州》,在北京电视台三个频道连续同步播出。

此片场面恢宏,博古通今,一时人气爆棚。

看到播出获得如此热烈的反响,李欣和摄制团队的每一位成员,眼眶中都饱含着泪水。

真是应了一句话: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

您可能不会想到,这部片子从筹备、拍摄到制作,竟用了三年啊!作为总导演的李欣怎能忘,他和张晓达、宋敏怡、唐远、牛俊恒4位分集编导,加上摄像师,三年间无节无假无休,日以继夜,风雨无阻,终于向家乡父老呈上了这部凝结着心血的作品。

通州成为北京的副中心,举世瞩目,作为首部创作的全景式展现通州的纪录片,主创团队以严谨的治学态度,深挖历史古籍资料,查阅《通州志》《潞城考古录》及各个历史时期的志书、史书30余种、两百余册,力争抚今追昔、厚积薄发夯实牢固的基础。

为全方位、多角度、纵古今展示通州,他们一步一个脚印,用双脚丈量了906平方公里的通州大地,走村串户叩访了通州全部11个乡镇。

为探寻运河文化历史内涵,他们栉风沐雨沿大运河南行拍摄,足迹连接起了大运河两岸8个省和直辖市,行程累计数万公里。

3年间,为了拍好片抢进度,他们冒酷暑、战严寒、食宿无常,甚至连续多日露宿拍摄场地。

拍纪录片难,可没有见过这么难的。

制片人、总导演李欣感慨:“遇到了从业近30年来李欣《这里是通州》考古工地拍摄现场李欣至今在拍摄北京纪事70最难的片子。

”头一条,可用素材太少,“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李欣是纪录片业界的老手,也几乎要把头皮抓破。

接到拍摄《这里是通州》任务后,他和整个团队立即全力以赴进行基础资料查阅,不想却陷入了意想不到的困境:关于通州的历史记载、资料研究卷帙浩繁,但一翻到某个文物或古迹的具体记载时,“遗迹已无留存”的备注,让大伙儿精神接近崩溃。

成功的机遇,总是留给有准备的人,好在李欣《这里是北京》团队十几年来用镜头记录了浩繁的北京故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十一项规章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十一项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27•【字号】北京市政府令2001年第82号•【施行日期】2001.08.2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十一项规章的决定》已经2001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十一项规章的决定(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发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十一项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6〕22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订)第四条修改为:“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拍摄电影、电视的,须由拍摄单位按以下程序申报批准:“(一)征得文物使用单位同意。

“(二)提出拍摄计划(包括分镜头剧本、拍摄项目、拍摄时间、布景、用电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文物管理部门审批。

“(三)在拍摄中更改拍摄计划的,须经原批准的文物管理部门批准。

“获准拍摄电影、电视的单位,须提出防火安全计划,落实防火安全措施,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管理的规定》(1988年10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92号文件发布)1.第三条修改为:“在过街桥、道及其附近进行施工(包括维修作业),影响过街桥、道安全或正常通行的,施工单位须在施工前征得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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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化部《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以及本市有关文物保护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文物事业管理局主管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的管理工作,公安消防机关主管拍摄现场消防安全的监督工作。

凡在本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拍摄单位),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服从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包括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和革命纪念建筑物等,下同)室内,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有壁画、彩塑、悬雕、浮雕、雕龙柱、楠木殿房等重要文物的古建筑室内,不得拍摄故事片(包括电视剧,下同)。

第四条: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拍摄电影、电视的,须由拍摄单位按以下程序申报批准:
(一)征得文物使用单位同意;
(二)提出拍摄计划(包括分镜头剧本、拍摄项目、拍摄时间、布景、用电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报文物管理部门审批;
在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拍摄故事片的,除故宫外,由市文物局批准,其余均报请文化部文物局审批,并报市文物局备案;
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的,报市文物局批准;
在区、县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的,报所在区、县文化文物局批准。

(三)获准拍摄电影、电视的单位,须提出防火安全计划,连同拍摄计划报负责该文物保护单位防火安全的公安消防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得布景拍摄。

(四)在拍摄中更改拍摄计划的,须经原批准的文物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关批准。

第五条:获准拍摄电影、电视的单位,在拍摄活动中,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批准的计划拍摄,负责保护现场和文物的安全,服从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除拍摄内容需要外,禁止在拍摄场地吸烟,禁止携入火种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三)电器设备须有专人看护,照明灯具应避开易燃物,易爆灯具须有防爆装置;工作人员离开现场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四)配备必要的消防、给水设备;
(五)安装道具、布景和其它器械,不得碰、擦伤文物,用毕及时拆除;
(六)不得以古建筑屋顶、墙体、古塔、碑刻等作为演员表演格斗、攀登、跳跃时的道具;
(七)不得随意移动文物;
(八)在有壁画、彩塑、彩绘等文物的古建筑室内拍摄纪录片,不得使用强光灯;
(九)书画、纺织品、漆器等易损文物,不准拍摄,必要时得用仿制品。

第六条:文物使用单位不得向未经批准的拍摄单位提供拍摄场地和文物资料。

文物使用单位要指派管理人员在现场监督管理,并协助拍摄单位做好拍摄工作。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管理人员应予劝阻。

对不听劝阻的,文物使用单位有权停止其拍摄,并向文物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关报告。

第七条:拍摄单位应向文物管理部门交纳文物保养费;向协助拍摄的工作人员支付劳务费;向因拍摄活动减少经济收入的文物使用单位支付补偿费。

文物保养费的核收标准,按市文物局和市物价局的规定执行,劳务费、补偿费的数额由拍摄单位与文物使用单位商定。

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拍摄和更改拍摄项目的,由文物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收缴非法录制的胶片、磁带,按拍摄时间计算,每小时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不遵守本办法拍摄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由文物管理部门对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向未经批准的拍摄单位提供文物、资料及拍摄场地的,由文物管理部门对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罚款;
(四)损毁文物的,须赔偿损失;
(五)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关责令其停止拍摄。

造成火灾、损毁珍贵文物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文物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有关消防管理的,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198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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