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枪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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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使用管理规定

枪支使用管理规定

枪支使用管理规定
1、严格枪支的保管,使用和查验制度,对枪支的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两次,
在枪支检验情况表上如实登记。

2、对配发枪支的民警,必须做到随身携带,严禁将枪支存在家中或他人代为
保管,严禁携枪酗酒和随意摆弄枪支。

3、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保养规定使用枪支,严禁用配发的枪支打猎;严
禁在城市、集镇、居民点、交通要道以及其他不准鸣枪的地方鸣枪严格
将枪支交给他人使用。

4、对配发的枪支要经常擦拭保养防止损坏锈蚀,使之保持在良好状态。

5、因私离岗位3天以上者,应将枪支交局治安队,严禁带枪支休假探亲以及
其他非警务活动,严禁借用枪支、出租枪支。

(六)配枪人员严格遵守“五条禁令”,严格携枪进入娱乐场所,一经发现将收回配枪交局内处理
(七)严格遵守枪支管理和使用领存制度,确保警务用枪安全。

注:文章转自枪柜生产厂家。

枪支弹药管理使用制度

枪支弹药管理使用制度

枪支弹药管理使用制度一、枪支弹药的管理1.枪支和弹药仅限于合法的政府机关、军队、警察部队和授权的安全保卫部门使用。

2.枪支和弹药的生产、销售和运输必须合法合规,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办理必要的手续,不得私自秘密进行。

3.枪支和弹药的存放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必须具备安全保密措施,避免被非法获取或盗窃。

二、枪支弹药的使用1.枪支和弹药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不能超出合法的任务范围和需要。

不能滥用枪支和弹药,妄自使用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

2.枪支和弹药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报备、审批、备案等,必须由经过训练和授权的人员操作。

3.枪支和弹药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使用规范,包括使用方法、使用条件、使用限制等。

使用时必须注意安全,避免误伤和意外发生。

三、枪支弹药的监管和检查1.枪支和弹药的监管必须由专门的部门或机构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和问题。

2.枪支和弹药的使用记录必须详细、真实、规范,必须定期提交和报告给上级,以确保信息畅通和掌握使用情况。

3.枪支和弹药的审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对存量和流向进行核查和比对,以确保枪支和弹药数量和使用情况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四、枪支弹药的处置和回收1.枪支和弹药的报废和处置必须严格遵循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撤销执照、销毁枪支和弹药等,以确保不再被非法使用和流通。

2.枪支和弹药的回收必须由专门的部门或机构进行,要有合理的奖励和补偿机制,鼓励民众主动上缴和举报非法持有和使用的枪支和弹药。

回收后的枪支和弹药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防止再次流入非法渠道。

以上所述的枪支弹药管理使用制度是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和措施,旨在确保枪支和弹药的合法使用和管理,减少非法行为和危害。

这是一个综合性和长期性的任务,需要政府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共同努力,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条例

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条例

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
条例
简介
该文档旨在介绍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条例。

该条例的制定是为了确保公安部门在履行公务时合法、安全地使用
和管理公务用枪,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安全。

背景
公安部门作为维护社会治安和打击犯罪的重要力量,需要配备
公务用枪。

然而,公务用枪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并且
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以防止滥用和不当使用。

主要内容
1. 公务用枪的配备:明确公安部门的公务用枪配备标准和数量,确保合理、必要的配备,并严格控制和管理。

2. 公务用枪的使用:明确公安部门在履行公务时可以使用公务
用枪的情况,包括应对严重暴力犯罪、恐怖袭击等紧急情况,同时
规定使用公务用枪的限制和条件。

3. 公务用枪的管理:建立公务用枪的登记、存储、保管和处置制度,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管理制度还应包括对公务用枪使用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以提高使用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4. 监督和责任追究:建立公务用枪使用的监督机制,确保公安部门的使用行为合法、适当。

对违反公务用枪使用条例的行为,应追究相应责任。

5. 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公安部门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跨国犯罪和恐怖主义威胁。

同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公安部门的情报分析和预警能力。

结论
最新版本的公安部门公务用枪使用及管理条例是为了确保公安部门在履行公务时合法、安全地使用和管理公务用枪。

这将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安全,同时保障公安部门的权力行使符合法律法规。

枪支管理法

枪支管理法

枪支管理法
1 关于枪支管理法
枪支管理法旨在保护市民的安全,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促进人
民的和平,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出台了枪支管理法。

枪支管理法禁止任何人拥有、购买、使用枪支,除非他们出于正
当用途而根据法律获得有效的批准证书或持有许可证。

同时不允许未
经批准而购买枪支组件或枪支子弹,对于寻衅滋事的枪支犯罪行为,
将依法依规严惩不贷。

此外,就法律规定,个人所持有的枪支应当定期交给公安机关,
以鉴定、检验、保存,公安机关完成上述的手续后,再按规定期限和
用途、批准返还。

国家特别强调,应当做好枪支的监管。

否则将依
照法律规定严惩不贷。

除此之外,枪支管理法还规定任何个人禁止在公共场所携带枪支,除非具有正当用途且有必要携带,否则将被认定为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

此外,经国务院批准出台的《枪支管理条例》在各地实施,并不
断完善法律制度。

贯彻落实枪支管理法,对保障党和人民的安全至关重要。

我们应
该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坚持枪支管理法,遵守规定,严格控制枪支
的拥有、购买、使用,以期维护国家的安全、华美的法治秩序!。

公安部门最新的公务用枪管理法规

公安部门最新的公务用枪管理法规

公安部门最新的公务用枪管理法规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采购、储存、运输、分发、使用、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安全可靠、保障需求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枪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职责,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管理。

二、公务用枪的采购和分发第五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采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采购数量和型号应当符合实际需求。

第六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分发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需求,合理分配到各个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分发到的公务用枪进行登记注册,建立枪支档案,包括枪支型号、数量、使用人员等信息。

三、公务用枪的使用和管理第八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只能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使用。

第九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使用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具备熟练使用枪支的技能和知识。

第十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使用应当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使用前应当进行必要性评估和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枪使用记录制度,记录每次使用的时间、地点、情况等信息。

四、公务用枪的维修和报废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公务用枪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枪支的性能和安全。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报废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报废枪支不得重新启用或者流入社会。

五、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安部门所有。

以上是公安部门最新的公务用枪管理法规,旨在加强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枪支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

请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切实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职责,共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枪支管理制度相关模版

枪支管理制度相关模版

枪支管理制度相关模版尊敬的读者,以下是一个关于枪支管理制度相关的模板,共计____字:枪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枪支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所有枪支的管理。

第三条枪支管理包括枪支的申请、登记、发放、使用、保管、监督、处罚等工作。

第四条枪支管理委员会是枪支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枪支管理规定。

第五条枪支管理委员会由公安机关、军队、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狱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制定和执行枪支管理政策。

第六条枪支管理委员会设立常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和落实。

第七条枪支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枪支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二章枪支的申请和登记第八条个人申请枪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2.购买枪支的目的:包括用于自卫、射击运动、狩猎等合法目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枪支的型号和数量:详细列明所需枪支的型号和数量;4.个人资质:持有合法枪支使用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机构申请枪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机构的证明:包括工商注册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明材料;2.枪支的用途:详细描述枪支的使用场所和用途;3.枪支的型号和数量:详细列明所需枪支的型号和数量;4.机构负责人的资质:持有合法枪支使用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向申请人发出审核结果通知。

第十一条审核通过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枪支的登记工作,并向申请人发放枪支登记证。

第十二条所有枪支的登记信息应当与个人身份信息和枪支信息进行一致性核对,确保真实有效。

第三章枪支的发放和使用第十三条个人或机构获得枪支登记证后才能购买和持有枪支。

第十四条枪支的购买和发放应当通过授权的枪支销售机构进行,购买前需经过严格核查。

枪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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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警械管理使用管理制度

枪支警械管理使用管理制度
枪支警械管理使用管理制度
一、持枪、持警械人员必须严格尊守《经护队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加强警械和枪支的管理。

二、严禁用枪支和警械开玩笑,不准枪口对人,严禁将枪支和警械借与他人。

三、枪支必须随身携带,严禁将枪支、警械放在家中或办公室抽屉内。

四、枪支、警械加强维护、保养,使枪支警械随时处于良好性能。

五、警械要集中保管,非执行任务时,一律不得携带警械。

六、经护队员在执行任务中,遇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时,可以使用武器。

(一)守护目标和保护对象受到暴力侵袭,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二)犯罪分子以暴力破坏公共秩序以及群众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三)经护队员的生命安全遭到犯罪分子暴力威胁,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七、经护队员在执行任务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使用警械。

(一)处理打、砸、抢、聚众骚扰和结伙斗殴事件,警告无效时。

(二)遇害到犯罪分子的袭击,需要使用警械自卫时。

(三)经护队员在协助公安部门押解犯罪分子过程中,为了防止逃跑、行凶,可以使用警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枪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枪支管理,适用本法。

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备枪支的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

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

第二章枪支的配备和配置第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枪支使用管理规定

枪支使用管理规定枪支使用管理规定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用于合理管理和使用枪支。

这些规定一般包括枪支的获取、拥有、携带、使用以及保管等方面的规定,以保障公众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下面是一个枪支使用管理规定的范例,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平安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国境内的枪支的管理。

第三条枪支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枪支使用管理的目的是限制非法枪支的获取和使用,促进合法枪支的合理使用。

第五条枪支使用管理的原则是合法性、安全性、实用性、限制性。

第二章枪支的获取第六条公民、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获取合法枪支。

第七条获取枪支必须通过政府批准,具备合法身份的人员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检查。

第八条获取枪支必须经过背景调查和身体健康检查,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和社会关系等进行审核。

第九条审核通过后,向申请人发放购买凭证,凭证有效期内可以在指定的购买点购买和领取合法枪支。

第三章枪支的拥有第十条获得枪支的人员必须按照购买凭证规定的规定存储、使用和保管枪支,并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试。

第十一条没有枪支拥有许可证的人员不得拥有、藏匿、交易或转让枪支。

第十二条拥有合法枪支的人员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和注册,不得私自向他人出借或转让枪支。

第十三条拥有合法枪支的人员必须合理使用枪支,不得滥用或以其进行犯罪活动。

第四章枪支的携带和使用第十四条具备合法身份的人员可以携带合法枪支,但必须取得政府的特别批准,并符合相关的携带条件和要求。

第十五条携带枪支的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合法证件,配合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查验。

第十六条携带枪支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方式进行,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和范围。

第十七条枪支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程序,不得用于任何非法活动或者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五章枪支的保管第十八条拥有合法枪支的人员必须对枪支进行合理的保管,保证枪支的安全,防止非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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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枪支管理规定
大连市枪支管理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辽宁省枪支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枪支指下列枪支和其使用的弹药:
㈠军队和警务用枪(含非杀伤性的重创、催泪、麻醉等特种专用枪);
㈡射击运动用枪;
㈢狩猎生产用枪;
㈣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
㈤道具枪、展览枪;
㈥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枪支。

第四条市及县(市)、区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枪支的登记、检查、检验、监督、管理,指导依法配备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枪支登记、保管、使用等项工作;坚决查处和打击违法涉枪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
障社会治安的稳定。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配备枪支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规定,完
善枪支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枪支安全。

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持有枪支的个人,必须按公安机关的要求存放、使用、
保管枪支,接受公安机关的管理。

第五条国家法律、法规未规定配备枪支的单位配备枪支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持有枪支的,均属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非法制造、运输、销售、购买、出租、出借、赠送、转让和私藏枪支等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和案件。

第六条各类枪支的配备,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㈠配备军用和警务用枪,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㈡体育运动单位为开展射击运动训练和比赛,可以配备射击运动枪支,经公安
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备猎枪、气枪、小口径运动步枪和手枪;
㈢经林业、公安机关批准的狩猎场和蚕民可以配备猎枪;
㈣野生动物保护、饲养及教学科研单位,可以配备猎枪和麻醉注射枪;
㈤单位和个人为开展游艺活动,可以配备口径不超过4.5毫米的气步枪;
㈥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等可以保存或陈列具有历史意义的展览枪。

第七条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㈠项至第㈤项规定的配枪范围内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配备枪支;
㈠未满十八周岁的;
㈡受过刑事处分或曾被劳动教养的;
㈢患有精神疾病的;
㈣公安机关认为不宜配备枪支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除国家指定的工厂制造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制造、变造、装配各种枪支;未经市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各种枪支。

第九条禁止制造、销售在外型、颜色、结构等方面与本规定管理的枪支相似的仿真玩具、用具。

第十条符合配备枪支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购买枪支,必须到大连市公安局申办《枪支弹约购买证》、《枪支弹药运输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经批准购买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枪支后,必须自购买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大连市公安局办理《持枪证》。

第十二条枪支和持枪证件每年由公安机关实行年审。

经批准配备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接受审验。

第十三条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等单位保存或陈列的具有历史意义的枪支,必须向市公安局登记备案,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运输枪支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枪支运输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邮件、包裹中夹带枪支。

第十五条经批准配备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㈠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
㈡不得携带枪支进入公共场所(执行公务除外);
㈢不得出租、转借、转让枪支;
㈣不得超出使用范围和申报用途使用枪支;
㈤枪支丢失、被盗,必须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保护好现场;
㈥枪支报废时,应将枪支和持枪证一并送交市公安局,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六条射击运动用枪和游艺用枪,只限于在指定的射击、游艺场所内使用。

射击运动用枪在非训练、比赛时,必须集中存放在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的专用库房或保险柜中。

第十七条蚕民的生产用枪,除在生产季节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拿回使用外,其余时间由公安机关集中保管。

第十八条本规定实施前个人经批准持有的猎枪,由公安机关统一上锁,自行保管;不能上锁的,由公安机关集中保管。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没按规定时间办理《持枪证》的,未随枪携带《持枪证》的,运输枪支未办理《枪支运输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可扣留枪支,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出借、赠送、转让所持枪支的,超出使用范围和申报用途使用枪支的,擅自处理报废枪支以及非法携带、存放枪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行为的,吊销持枪证件,没收枪支。

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第二十一条单位违反本规定,枪支管理工作存在不安全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非法制造、销售与本规定管理的枪支相似的仿真玩具、用具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和物品,并处500元至10000元
罚款。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配备枪支的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非法制造、运输、销售、购买、持有枪支或明知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包庇的,没收枪支和非法收入,并按非法收入一倍处以罚款,对
直接责任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予以劳动教养直至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对外国人持有枪支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凡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当地公安机关重新申报登记。

单位和个人持有的枪支,凡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
定条件或虽符合购枪条件,但购枪时无合法证件、审批程序不合法的,其枪支
必须上缴当地公安机关。

应上缴枪支不缴的,一经
查出,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大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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