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欺诈的信用证经议付行验单议付后,开证行应否兑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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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国际贸易买卖双方进行的信用证欺诈及救济_胡梦丹

浅议国际贸易买卖双方进行的信用证欺诈及救济_胡梦丹

中国校外教育 杂志教研探索08/2008浅议国际贸易买卖双方进行的信用证欺诈及救济胡梦丹 邓丽君由于信用证交易中银行只处理单据而不管货物、审单时强调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的分离,再加上国际贸易的复杂性,信用证欺诈日益盛行。

欺诈行为给诚实的贸易方和进出口银行造成了严重损失,也破坏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

本文通过对信用证欺诈主要形式的深入分析,提出了一些救济的方法。

信用证欺诈救济欺诈形式信用证是国际贸易重要的支付方式。

由于信用证使商业信用变成了银行信用,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出口风险,从而促使买卖双方交易的最终达成。

但是,这并不能掩盖信用证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某些弊端。

信用证是纯单证买卖,银行只看议付单据表面是否完整准确,是否与信用证规定一致,而不考虑货物的实际状况。

因此,银行只能利用信用证控制单据,而无法真正控制货物。

一些不法商人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给国际贸易带来严重后果。

通过对信用证欺诈形式和应对方法的分析和了解,对促进贸易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一、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分析1.买方进行的信用证欺诈这往往是买方以开证申请人或假冒开证申请人的身份,用假冒信用证或 软条款 信用证欺诈付款行和受益人,以达到诈取货款的目的。

(1)假冒信用证欺诈。

此欺诈方式目的包括诈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预付的佣金、押金、履约金;诈取出口货物;诈取出口公司对供货厂家的货款等。

假冒信用证有两类手法:一是以根本不存在的银行为名开立假信用证;二是冒用其他银行名义开立伪造信用证。

从中国银行各地分行发现的假冒信用证案件看,假冒信用证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电开信用证无密押; 电开信用证声称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而所谓 第三家银行的确认电文 没有加押; 信开信用证的签字无从核对; 信开信用证随附印签式样,此印签式样却系假冒; 开证银行行名、地点不明; 单据要求寄往的第三家收单银行不存在; 信用证金额大而有效期短。

(2) 软条款 信用证。

此种信用证中附有 陷阱 条款,因此又被称为 陷阱 信用证。

论我国信用证欺诈的认定及其立法规制

论我国信用证欺诈的认定及其立法规制

DY Intermediate court or high court,and it is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people,s
committed coun of the place where the tort is
or where lawsuit has been brought.
L/C fraud·According to the comprehensive analysis,there are t11ree caLses wKch
8nould be included in the L/C fraud.Beneficiary committed alone;ben娟cianr
在对信用证欺诈救济前,应确定信用证欺诈的管辖法院和所应适用的法律。 根据我国目前立法,信用证欺诈案件采取集中管辖,一般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 在地域管辖方面,以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为主,兼采承认管辖原则。鉴于海事 法院对信用证欺诈案件的相关管辖权,我国未来立法应明确界定海事管辖与普 通管辖的范围,做好海事法院对涉嫌刑事案件的接纳工作。同时可视情况下放
of the exception system.
Some times,prevention is more important than relief.When referring to the relief,subjects also should pay close heeds to the guarding,such as investigating the
Dispute Cases(abbr for Rules).The Rules listed the situations of the L/C fraud.Upon these sltuations,scholars have divergent opimons,particllarly on the subjects of the

浅析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欺诈以及风险防范策略【范本模板】

浅析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欺诈以及风险防范策略【范本模板】

浅析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欺诈以及风险防范策略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贸易日益扩大,国际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

信用证-——国际贸易主要支付手段,已经为国际贸易领域普遍使用,但在运用中的欺诈行为也愈演愈烈,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发展的进程.本文通过对信用证欺诈的内涵、原因、表现形式及防范措施的分析,旨在提高信用证使用的可靠性,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先举出有关信用证欺诈的具体案例,在此基础上分析出信用证欺诈的内涵。

第二章则先通过流程图来介绍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流程,从而结合整个信用证结算流程的特点来分析产生信用证欺诈的原因。

第三章则结合信用证结算的流程,具体阐述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

详细分析基础型信用证欺诈以及衍生型信用证欺诈。

第四章则综合以上三章所阐述的内容,针对开证申请人、受益人、银行、国内政府以及国际商会提出具体的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促进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完善,进一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持续发展.提前对信用证欺诈作深入的研究,对实务中防范信用证欺诈起着积极的作用。

信用证欺诈这个问题的解决要求我们对信用证欺诈的成因、表现形式以及防范措施进行深入的研究。

面对这个问题时,我们也要多管齐下,从各个方面入手。

这样才能有效防范信用证欺诈,维护我国对外贸易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成因,表现形式,防范对策AbstractFollowing Chinese constantly developed reform and open, the international trade,which is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in the national economy, is continuously expand。

L/C-—--the major medium of pay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is commonly accepted in the trade area. However,the frauds in L/C are more and more serious, which have hindered the progress of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论信用证欺诈及其救济

论信用证欺诈及其救济

论信用证欺诈及其救济摘要:文章结合UCP600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简要分析了信用证欺诈的概念、产生原因和表现形式,并就国际贸易实务中如何对信用证欺诈进行有效法律救济作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信用证;信用证欺诈;欺诈例外信用证指的是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承诺在一定的条件下向受益人支付约定的金额的书面文件。

作为现代国际社会中一种最为常见的贸易支付手段。

目前,世界上有1,3的国际贸易采用了信用证的支付方式。

在信用证项下,货物的卖方卖给开证行的是已经装运的单据,而不是货物本身,由于开证行只关心单据和信用证是否相符,不管事实上货物是否已经装运,只管“买单”,不管其他。

所以,这种单据交易,既是特点,也是信用证的“阿基琉斯之肿”,经常为不法分子进行信用欺诈提供可乘之机。

因此,如何辨别和防范各种信用证欺诈以及在发生信用证欺诈后,如何正确使用司法救济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文章所要分析和探讨的问题。

1信用证欺诈的定义和形式“世界上没有制度可防止欺诈,因为总会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情况,非但如此,信用证的做法本身从未想去对付欺诈。

”关于信用证欺诈,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中并没有对欺诈下一个定义,也没有对信用证欺诈做出规定。

国内有学者将信用证欺诈表述为:①信用证欺诈是指利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单证相符即予以支付的规定,提供表面记载与信用证要求相符,但实际上不能代表真实货物的单据,骗取货物支付的商业欺诈行为。

伪造、变造信用证下要求的商业单据或故意提供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单据是这种欺诈的共同特征。

②所谓信用证欺诈,是指在国际贸易信用证支付中(包括信用证交易和基础交易),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假象或隐蔽事实真相,诱使其他当事人陷于错误认识而依赖于该事实而失去属于自己的有价财产或放弃某项法律权利,以达到从中获取一定的不当利益的目的而为的行为。

对上述两种观点,文章赞同第二个,因为其较大涵盖了信用证欺诈的特点,更能够诠释这种欺诈行为的本质。

论信用证欺诈及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概述

论信用证欺诈及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概述

信⽤证已成为国际⾦融和贸易领域⼴泛采⽤的重要⽀付⼿段。

我国有关信⽤证的司法案例不断增加。

本⽂介绍了信⽤证欺诈的种类,信⽤证的欺诈例外制度的理论和判例,以及信⽤证欺诈的司法救济问题。

借以探讨中国在信⽤证欺诈⽅⾯的⽴法和司法问题。

1 信⽤证的欺诈1.1信⽤证欺诈的定义。

1.11对于信⽤证欺诈的含义在UCP中没有信⽤证欺诈的规定。

国际商会UCP500没有对欺诈下⼀个定义,也没有对信⽤证欺诈作出规定。

⾸先UCP500没有像UCC5那样有专门的定义章节。

因为国际商会负责制定UCP500的银⾏技术委员会在经过尝试和努⼒之后认为,“很清楚,在统⼀惯例500中提出⼀个明确的术语章节是⼀个可怕的尝试。

”其次是因为“这将引起许多国家委员会之间的争议,⽽且不能保证对这些定义的下法能取得国际间的⼀致意见,所以这个尝试被放弃了。

”因⽽UCP的从过去到现在的各个版本中也没有关于欺诈的定义或规定。

1.12 信⽤证欺诈在英美法和⼤陆法中的定义在英美成⽂法和判例法对对信⽤证的欺诈部专门下定义。

因为英美两国的法官认为在判例中下定义是⼀件危险的事情。

所以在英美,⼀般的把民商事判例通⽤的欺诈定义适⽤于信⽤证欺诈的定义。

即欺诈是“任何故意的错误表述(misrepresentation)事实或真相以便从另⼀⼈处获得好处。

”在black‘s law dictionary (布莱克法学字典)中关于欺诈的定义是:有意的曲解真相以便其他⼈依赖该曲解的真相从⽽从他⼈处获得本不属于他⾃⼰的有价值的事物或某种法律上的权利。

通过语⾔或⾏为,通过说谎或错误的引导造成法律上的损失。

有时欺诈和恶意(bad faith)是同义词。

⼤陆法国家法院也⼀般的适⽤民法上的欺诈概念来界定信⽤证的欺诈。

1.2 信⽤证欺诈的种类信⽤证欺诈的种类多种多样,结合本⽂按照学理上的主体来分可分为以下⼏种。

即受益⼈做出的欺诈和第三⽅做出的欺诈,以及买⽅所进⾏的欺诈。

1.21由受益⼈做出的欺诈受益⼈做出的欺诈是信⽤证欺诈中最为常见的欺诈,其表现形式为伪造单据和伪造、变造信⽤证。

国际货物结算基础训练

国际货物结算基础训练

国际商务单证概论1一. 单项选择题1. 制单的主要方法是:先核算单据中的计算数据,在备齐信用证或合同要求所出具的全部空白单证,从D缮制入手,并作为其他单据缮制的参照。

A.信用证B.提单C. 合同D. 发票2. 单证缮制必须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和整洁,其中,A是单证工作的前提。

A.正确B.完整C.及时D.简明3. 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当事人处理的是A。

A.单据B.货物C.服务D.其他行为4. 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受益人向银行收取货款的凭据是C。

A.已装运的实际货物B.寄单银行要求开证银行付款的书面通知C.与信用证条款完全相符的全套单据D.与买卖合同内容一致的全套单据5.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银行的审单工作必须在收到单据此日起C个工作日内完成。

A. 3B. 5C. 7D. 11二.多项选择题1. 外贸单证工作主要有ABCD等方面的内容,它贯穿于进出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

A.缮制B. 流转C.交换D. 使用2. 外贸单证工作具有ABCD等特点,必须仔细、认真、及时地做好这项工作。

A.工作量大B.涉及面广C.时间性强D.要求高3. 所谓单证,是指进出口业务中使用的各种AB,如商业发票和提单等,买卖双方凭借这些单证来处理货物的交付、运输、保险、商检和结汇等。

A.单据B.证书C.检验检疫证书D.保险单4. 出口单证工作总的要求是做到 ABCD。

A.证同一致B.单证一致C. 单单一致D.单货一致5. 单证缮制的具体要求是ABCD。

A.正确B.完整C.及时D. 简明和整洁6. 目前,我国出口结汇的做法是BCD 。

A.信用证B. 收妥结汇C.押汇D.定期结汇7.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审核单据的标准是AC。

A.单据与信用证相符B. 单据与贸易合同相符C.单据与单据之间相符D.单据与所代表的货物相符8. 企业审核单据的标准是ABCD。

A.单据与信用证相符B.单据与贸易合同相符C.单据与单据之间相符D.单据与所代表的货物相符9. 以下关于信用证项下及时出单的表述中,正确的是BCD。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我国适用的相关问题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我国适用的相关问题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我国适用的相关问题•国际贸易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我国适用的相关问题朱燕芳武昌工学院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主要使用的一种货款支付方式,给国际贸易带来了很大的便捷,但风险也随之产生。

近年来,信用证业务中日渐泛滥的欺诈问题,使其正常的运转机制遭到严重破坏『由此,适用欺诈例外原则遏制信用证欺诈是必然趋势。

我国在实践中还存在对该原则滥用或误用的情况,因此,本文重点分析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我国适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建议,并提出了相关当事人应注意的事项。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内涵及其产生(-)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内涵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即受益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在保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条件下,如果申请人能及时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存在欺诈事实时,银行就有权利拒付(包括拒绝付款和拒绝承兑汇票),申请人也有权向法院申谴颁发止付令,这时信用证交易不再独立于基础交易。

由此看来.这里所说的"欺诈"主要是指受益人或其受托人对申谴人或银行实施的单据欺诈,而不包括申谴人伪造信用证或利用信用证软条款等手段对受益人进行欺诈等其它欺诈情形。

简单地说,欺诈例外原则就是对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在特殊情况下的一种补充’目的是在欺诈发生时维护受欺诈的买方或银行的利益。

(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产生根据信用证所特有的独立抽象性原则,信用证一经开出即与买卖双方的基础合同相互独立,开证行以其自身的信用向受益人担保,只要所有单据与信用证表面相符即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而不审查单据的莫实性以及货物的实际情况, 这就为一些资信不良的贸易商实施欺诈提供了机会。

不法分子伪造或变造一套表面记载内容与信用证相符,但实际与真实货物不相符的虚假单据,骗取银行支付信用证项下货款的欺诈行为屡屡发生,尤其是在当今先进的科技手段下。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坚持独立性原则■不允许有任何情况的例外■则被欺诈方将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而欺诈者却能轻易获利,这无疑会使欺诈行为更加肆无忌惮, 因此.欺诈例外原则的产生是必然之势。

论信用证单据欺诈中的银行付款责任与法院禁付令.

论信用证单据欺诈中的银行付款责任与法院禁付令.

论信用证单据欺诈中的银行付款责任与法院禁付令【作者】丛雪莲【作者简介】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信用证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由于它在原有商业信用的基础上加上了银行信用,因而已成为现时使用最为广泛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但由于信用证内在交易的基本原则所固有的理论缺陷,加之国际范围内反信用证欺诈的合作程度不高以及信用证欺诈的风险小、成本少、收益大等内外诱因,致使近些年来信用证欺诈日益盛行。

那么当卖方利用伪造的单据企图欺诈时,银行能否以欺诈为理由拒付?买方是否有寻求司法救济的适当途径?对此各国学者众说纷纭,各国法院的判决也互见歧异。

从严格意义上讲,无论何种形式的信用证欺诈,在欺诈结果尚未产生时,受欺诈人均可采取请求银行拒付或请求法院发布禁令强制银行拒付信用证项下货款的救济措施。

当然银行拒付有严格的限制条件,请求法院发布禁令同样有很多前提因素。

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一探讨。

一、银行拒付权——信用证欺诈的银行救济(一)信用证欺诈中银行的法律责任。

在正常的信用证贸易中,银行的法律责任是十分明确的: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履行承兑付款责任。

这在UCP500中都有详尽明确的规定。

但银行确定的付款责任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基础之上的:银行相信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单据都是真实的。

因此,当银行的确信被欺诈利用时,银行付款责任的存在基础显然就遭到了破坏。

那么此时银行该履行怎样的付款责任呢?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银行对虚假单据不承担任何义务,只要单证之间、单单之间严格相符,银行就有付款的义务。

言外之意,既使银行明知单据是虚假的,也必须付款,并有权向开证申请人求偿。

从跟单信用证交易实务看,欺诈人在伪造单据、诈取款项之后,银行一般也总以UCP500第15条“对单据有效性的免责”之规定为主张免责的法律武器。

该条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以及对单据上所载的或附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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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欺诈的信用证经议付行验单议付后,开证行应否兑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一、基本案情:
甲公司为进口韩国设备,于2003年 12 月 12 日与韩国乙公司签订一份销售合同 , 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进口编织手帕20万块合同总金额 32 万美元,韩国任意港装运,到达中国日照港,付款条件为以乙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2003 年 12 月 16 日 ,甲公司根据销售合同,向A银行某分行申请开出了受益人为乙公司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开出后,受益人乙公司向韩国B银行交单议付了信用证。

2004年2月19日,A银行某分行收到B银行发来的信用证跟单和来单及索偿面函。

2004 年2月27日,A银行某分行向甲公司发出信用证单据通知书,并将来单交甲公司审核。

2004 年 3 月2 日,甲公司认为来单“备货就绪通知书”中的手书签名非本公司人员签名,与信用证要求不符,遂通知A银行某分行不同意付款/承兑。

甲公司接着以信用证欺诈为由要求确认乙公司伪造并提交给A银行某分行的“备货就绪通知书”无效,撤销信用证,信用证项下款项不予支付。

另查明,从韩国进口运抵日照港的货物经日照海关缉私分局开箱检验,认定该批货物非应进货物编制手帕。

二、涉及的法律问题
信用证议付行向受益人验单议付了信用证项下款项后,开证行能否基于申请人申请停止向议付行支付款项?
三、法律分析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是独立于其所基于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以外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援引,
银行也与该合同毫不相关,或不受其约束。

因而,银行依信用证所承担的付款、承兑或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任何义务的责任,不受申请人由于他与开证行或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提出的索赔或抗辩的约束。

不可撤销信用证构成开证行的一项确定责任,这项确定责任以在到期日或以前向被指定的银行或开证行提交了规定的单据并符合信用证条款为条件。

对所提交的信用证所有单据,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以确定其是否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但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中载明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几种情形,其中包括“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当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信用证欺诈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但信用证欺诈止付也有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本案中,尽管乙公司伪造信用证单据“备货就绪通知书”,并且提供无价值货物以骗取信用证款项,构成了信用证欺诈,但议付行B银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的,就构成了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例外。

故甲公
司请求终止支付信用证款项不应得到支持。

四、法院判决结果
该案经一、二审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请求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请求。

五、法律意见
1、加强信用证业务的学习;
2、充分考虑信用证业务的受益人所在国的信用和司法环境;
3、寻求偿债能力强的信用证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有效担保;
4、严格区分信用证基础法律关系和信用证法律关系,信用证项下款项支付时,独立审查单据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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