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方法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规范南京市内店招标牌的设置,提升城市形象,维护

消费者权益,订立本方法。

第二条店招标牌是指商店、服务机构、摊位等经营场所设立的

标志性牌匾。店招标牌应当明确商家经营品牌、商务形象、特色产

品等信息,并配以合适的logo、字体和图案。

第三条店招标牌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店招标牌应当与店铺建筑外观相协调,不得影响周边环

境卫生和交通;

(二)店招标牌应当清楚、美观、时尚,字体图案应当合理规划,条理清楚、乾净美观,不得使用过度华丽、累赘或卫生不合格

的字体或图案;

(三)店招标牌应当真实,不得虚假宣扬或夸大其词;

(四)店招标牌上不得有影响社会风气和公序良俗的文字、图

案和标志。

第四条店招标牌应当依照规范进行安装,安装时应当严格遵奉

南京市相关规定和标准,特别需注意以下要求:

(一)安装店招标牌时需要在该店铺门上装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同时商家需要供给身份证件;

(二)安装店招标牌时,商家需要与景观绿化部门、市政管理

部门等有关单位协商,确保店招标牌不影响周边建筑物的使用和环

境的卫生;

(三)店招标牌应当装有防雨、防腐、抗氧化等性能良好的设备,避开损坏和污染;

(四)店招标牌的制作和安装应当充足消防和用电安全的标准。

第五条违反本方法第三条规定的店招标牌应当立刻予以撤去;

违反本方法第四条规定的店招标牌,应当予以制止和惩罚,情节严

重者还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店招标牌安装属于日常市政管理工作,由市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

第七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应当由市

政府订立并适时公布。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方法的订立,有助于提高经营单位店

招标牌的品质和规范水平,将经营活动与公共卫生、城市形象和风

貌相结合,切实保护广阔消费者的利益。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方法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规范南京市内店招标牌的设置,提升城市形象,维护 消费者权益,订立本方法。 第二条店招标牌是指商店、服务机构、摊位等经营场所设立的 标志性牌匾。店招标牌应当明确商家经营品牌、商务形象、特色产 品等信息,并配以合适的logo、字体和图案。 第三条店招标牌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店招标牌应当与店铺建筑外观相协调,不得影响周边环 境卫生和交通; (二)店招标牌应当清楚、美观、时尚,字体图案应当合理规划,条理清楚、乾净美观,不得使用过度华丽、累赘或卫生不合格 的字体或图案; (三)店招标牌应当真实,不得虚假宣扬或夸大其词; (四)店招标牌上不得有影响社会风气和公序良俗的文字、图 案和标志。 第四条店招标牌应当依照规范进行安装,安装时应当严格遵奉 南京市相关规定和标准,特别需注意以下要求: (一)安装店招标牌时需要在该店铺门上装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同时商家需要供给身份证件; (二)安装店招标牌时,商家需要与景观绿化部门、市政管理 部门等有关单位协商,确保店招标牌不影响周边建筑物的使用和环 境的卫生;

(三)店招标牌应当装有防雨、防腐、抗氧化等性能良好的设备,避开损坏和污染; (四)店招标牌的制作和安装应当充足消防和用电安全的标准。 第五条违反本方法第三条规定的店招标牌应当立刻予以撤去; 违反本方法第四条规定的店招标牌,应当予以制止和惩罚,情节严 重者还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店招标牌安装属于日常市政管理工作,由市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 第七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应当由市 政府订立并适时公布。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方法的订立,有助于提高经营单位店 招标牌的品质和规范水平,将经营活动与公共卫生、城市形象和风 貌相结合,切实保护广阔消费者的利益。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所)、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

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车体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受市城管执法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4.11 •【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施行日期】2019.07.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167号 《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月5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 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19年4月11日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工地围挡以及交通工具,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投影、灯箱、霓虹灯、模型、充气装置、布幅、招贴、升空器具等为载体,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和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 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经营者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设置的,发布其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内部经营信息、经营理念等自身信息的户外广告设施。 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除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以外的其他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公益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户外广告设施。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施,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其办公场所或者经营场所,设置用于表明其名称、标识、字号、商号的户外招牌、标牌、标志的设施。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有偿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应当坚持规范有序、整洁美观、兼顾个性的原则。 第七条市、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

物业标识标牌设置与管理规范

物业标识标牌设置与管理规范物业项目,由于其一般单位面积较大,楼内结构复杂,使用功能繁多。各类机电设备、管路、阀门众多。标识的使用和管理已经成为物业管理中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标识的使用涵盖了物业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标识标牌的形式可根据使用场合的不同而分别采用划区、印章、标牌、色标和记录等多种形式。 第一部分物业标识标牌的主要类别及说明 一、商业物业项目的自然标识标牌 即由物业本体房屋结构设计固有的功能布局标识,其一般有四类: 1、楼层标识;如B1F、1F、10F等常布设在楼层、楼梯间、走道内。 2、区域标识;如某室、某座、某区、某号、某街、邮政邮编等标识常固定在大厦立面、楼层公共区域、房间主门区域。 3、功能标识;为区分各使用功能的标识,常有卫生间、吸烟区、强电井、弱电井、电梯机房、冷气操作间、会客区、残疾通道、商务中心、购物中心、康乐中心、阅览室、礼品部、餐厅等标识在功能区的主出入口处或门上。

4、公司的名牌标识;如水牌一般设在大堂、公司铭牌(一般设在各公司的楼层)。 5、平面引导标识和消防安全疏散标识;一般设在各区主出入口和消防安全通道消防楼梯口处自然标识是为了明确工程各使用功能、方便客户,因该类标识常安装在各功能区的主出入口处。应制造良好、美观大方,昼夜能用,与工程硬件装修档次相配套。 二、设备设施标识标牌 由于一般综合型商业工程的电机装备庞大、种类繁多,对其正常运转的可靠性请求又高,因此正确标识各类装备设施、管路性质、阀门状态,在突发电机装备变乱的处理中,收缩处理工夫,赢得宝贵时机,显得尤为重要。 设备标识一般按系统分为:电梯系统、消防系统、给排水系统、锅炉供热系统、空调制冷系统、变配电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卫视接受系统、电话电视系统等。该类标识主要为了表明设备状态、功能、设备编号、技术参数及使用要求。 1、电梯标识: 1)名称标识含电梯自编号、品牌、停层地区、开放工夫、安检日期、荷载量、梯速等参数。

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DGJ32/146--2013) 1.1 户外广告设施outdooradvertisingfacilities 在城镇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各类场地及城镇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分类见表。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

1.2店招标牌设施shopsignsfacilities 单位和个人在建(构)筑物、设施及场地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标识)的招牌、标牌、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2、户外广告标准设置要求 2.1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2.1.1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居住区 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建 筑的日照采光。

2 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 3 户外广告设施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宜小于建(构)筑物屋顶面积的1/8,户外广告设施外表面不得超出母体建(构)筑物屋顶四周边线,户外广告设施底部构架高度不宜大于1m。 2.1.2 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外广告设施宽度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得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凸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凸出于道路上方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2 建(构)筑物同一立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总面积不宜大于该立面面积的30%。 2.1.3 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凸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

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随着商业市场的发展,店招标牌在商业街区和商场中变得越来越常见。它们是展示商店名称、品牌标志、产品信息和促销活动等的重要方式。但是,随意设置店招标牌可能会造成视觉污染和交通安全问题。因此,需要制定有效的管理办法来规范店招标牌的设置。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市区范围内经营的商业门店。 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要求 2.1 店招标牌的种类 店招标牌应包括以下种类: •商店招牌:用于展示商店名称、品牌标志等。 •产品标识牌:用于标识特定产品或服务,并展示其性质和特点。 •促销广告牌:用于宣传特定促销活动,但不得与交通信号灯等设施冲突。 2.2 店招标牌的位置和尺寸 商店的店招标牌应当设置在门店正面或上面的窗户上,不得超出门面线范畴。标牌的大小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整,并不得超出以下范围: •商店招牌:高度不应超过 1 米,长度不应超过门宽的三分之一。 •产品标识牌:大小应适当,通常不应超过 50x50 厘米。 •促销广告牌:大小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整,但不得超出公安机关规定的尺寸范围。 2.3 店招标牌的颜色和字体 店招标牌应使用统一的字体和颜色,以展示商业门店的品牌特色。同时,字体大小应适宜,不得过小或过大,以确保清晰可见。 2.4 店招标牌的维护和更新 商业门店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店招标牌,并根据需要进行更新和更换。标牌损坏或失效时,应及时更换或修复,以确保其系统地、准确地对外展示。

三、店招标牌管理流程 3.1 前置条件 商业门店需要符合以下前置条件: •获得合法的营业执照。 •获得店招标牌设置的许可证。 •符合公安机关关于店招标牌设置的要求。 3.2 店招标牌设置审核 商业门店应提供营业执照、门面照片、店招标牌效果图等信息以进行店招标牌设置审核。审核结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公布,审核结果可以是许可、拒绝、限期改正等。 3.3 店招标牌维护和更新 门店需要定期检查店招标牌,并及时修复和更新标牌。更新标牌时,应重新进行审核。如发现店招标牌与公安机关关于店招标牌管理法规不符合的问题,应及时更正,否则将被处罚。 四、店招标牌管理处罚 如存在以下情况,将被罚款或责令改正: •未获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和店招标牌设置许可证进行设置的。 •店招标牌设置不符合相关规定。 •店招标牌未按要求进行维护和更新的。 五、总结 店招标牌的管理是商业门店经营的重要方面之一,规范店招标牌设置也是维护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的重要举措。商业门店应妥善管理店招标牌,遵守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公共利益。

物业标识标牌设置与管理规范【最新版】

第一部份物业标识标牌的主要类别及说明 一、商业物业项目的自然标识标牌 即由物业本体房屋结构设计固有的功能布局标识,其一般有四类: 1、楼层标识:如B1F、1F、10F 等常布设在楼层、楼梯间、走道内。 2、区域标识:如某室、某座、某区、某号、某街、邮政邮编等标识常固定在大厦立面、楼层公共区域、房间主门区域。 3、功能标识:为区分各使用功能的标识,常有洗手间、 吸烟区、强电井、弱电井、电梯机房、冷气操作间、会客区、残疾通道、商务中心、购物中心、康乐中心、阅览室、礼品部、餐厅等标识在功能区的主出入口处或者门上。 4、公司的名牌标识:如水牌普通设在大堂、公司铭牌(一

般设在各公司的楼层)。 5、平面引导标识和消防安全疏散标识:普通设在各区主出入口和消防安全通道消防楼梯口处自然标识是为了明确 项目各使用功能、方便客户,因该类标识常安装在各功能区的主出入口处。物业管理圈。应制作精良、美观慷慨,昼夜能用,与项目硬件装修档次相配套。 二、设备设施标识标牌 由于普通综合型商业项目的机电设备复杂、种类繁多,对其正常运转的可靠性要求又高,因此正确标识各类设备设施、管路性质、阀门状态,在突发机电设备事故的处理中,缩短处理时间,赢得珍贵时机,显得尤其重要。 设备标识普通按系统分为:电梯系统、消防系统、给排水系统、锅炉供热系统、空调制冷系统、变配电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卫视接受系统、电话电视系统等。该类标识主要为了表明设备状态、功能、设备编号、技术参数及使用要求。 1、电梯标识:

1) 名称标识含电梯自编号、品牌、停层区域、开放时间、安检日期、荷载量、梯速等参数。 2) 电梯控制状态标识含控制厢内检修/运行、群控/独立、运行开/关、轿内照明开/关、井道照明开/关、年安检合格证。 3) 机房内设施标识含曳引机、控制屏、盘车工具、配电屏、消防厢、限速器等。 4) 指示标识如轿内停层指示、楼层指示、层站召唤、运行方向发光指示。 2、消防设施标识: 1) 主机及设备标识含消防控制主机、网络机、消防广播、手动控制屏、界面控制台、电梯迫降控制屏、双电源配电屏、传输泵、消火栓泵、喷淋泵、应急救生器具柜、消火栓厢、钢瓶组、防火卷帘门、破玻报警器、警笛、给排风机组等标识应要能说明设备产商、设备性能、主要技术参数、自编号、维护状态、可控制区域、维护电话。

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场地、建(构)筑物,移动载体等设置的广告设施,包括高立柱、电子显示屏、楼顶、墙面、围墙、落地、灯线杆、报刊电话亭、路名牌、公交站台广告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专用设施,是指设施与标识单牌面积3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总造价30万元以上的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是指利用自用、租用房屋的门楼、门楣、建筑物立面及其他合适位置设置的本企业、商店的门面店招和单位标牌。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规划、住建、行政审批、物价、公安部门及通信运营商等单位参加,明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分工,研究协调解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中相关事宜。 城市及镇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及港口、码头等控制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港口)部门负责。 城市、镇建成区外公路沿线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其中对中山东路高架桥至东陈出口沿线两侧、334省道紫光路至丁堰高速出口沿线两侧、花市路柴湾至AA北高速出口沿线两侧的现有高立柱等广告设施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在两年内予以清理。

标识标牌管理规定办法

标识标牌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本办法旨在规范标识标牌的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 财产安全,以及促进城市和谐发展。本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的标志标牌及其管理。涉及道路交通的标志标牌管理,应遵 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标识标牌分类及管理 第三条标识标牌分类 标识标牌一般分为方向标识、交通安全警示标识、公共设施标识、商业标识等。 第四条标识标牌设置 标识标牌应该统一设置,设置的地点和位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城市 的实际情况。各部门应根据职权制定标识标牌的设置方案,并明确标识标牌的编号、名称、内容及其其他有关事项,移交给有关部门或责任人进行设置。 第五条标识标牌维护 标识标牌的维护应由有关部门或责任人负责。标识标牌出现损坏、褪色、变形 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标识标牌内容有误,应及时进行更正。凡是标识标牌出现人为破坏、污损、挂错等行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六条标识标牌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标识标牌,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 审批,否则标识标牌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第七条标识标牌使用 标识标牌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实际情况进行合理使用,使用标识标牌的 地点和场所应符合使用标准,标识标牌的编号、名称、内容应符合实际需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 第八条标识标牌监督检查 标识标牌的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标识标牌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公众也 可以举报发现的问题情况,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并进行后续跟进。 第三章网络化标识标牌管理 第九条网络化标识标牌管理的必要性 网络化标识标牌管理作为一项新兴的管理方式,解决了传统标识标牌管理的不足,可以提高标识标牌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方便群众进行举报等。 第十条网络化标识标牌管理平台建设 网络化标识标牌管理平台必须建立统一的数据库,采用B/S架构,具有全面覆 盖的功能,提供全方位的查询、监控和管理功能。平台建设应考虑交通信息、公共设施信息、商业信息等各类信息,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 第十一条网络化标识标牌管理流程图 建设网络化标识标牌管理平台后,应制定完整的流程图,明确标识标牌的申请、审批和管理等流程,确定具体的责任和任务,并设立相应的数据备份、应急处理机制等。 第四章法律责任及其它 第十二条违法行为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不经过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设置标识标牌,或者擅自更改标识 标牌内容的,必须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拆除等。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标识标牌管理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维 护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安全。对于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公共秩序和安全出现问题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最新版)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最新 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店招标牌设置行为,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店招标牌的设置、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设置人),在其办公地或者经营地设置表明其名称、字号、标志的室外标牌、灯箱、LED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店招标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店招标牌设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店招标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店招标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貌标准等技术标准,制定店招标牌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店招标牌设置标准是店招标牌设置、监管的依据。 制定店招标牌设置标准,应当采取听证或者论证等形式征求专家、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设置规范 第六条设置店招标牌的位置、形式、尺寸、色彩、图案等应当与所依附的载体以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破坏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和街景特征。 不得利用建筑物屋顶、消防登高面、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写字楼外立面设置店招标牌。 第七条店招标牌内容仅限于设置人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字号和标识,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内容。

第八条建筑物一层采取外框支架方式设置店招标牌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重迭设置; (二)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 (三)厚度一般不得超过六十厘米,长度不得超过房屋权属登记证列明的长度。 第九条建筑物二层及以上不得采取外框支架方式设置店招标牌。 第十条店招标牌版面和造型应当与建(构)筑物风格、自身店(门)面装修和设计相协调,色彩搭配合理,字体规范完整。 历史风貌区、特色街区的店招标牌设置应当与历史风貌、街区特色、传统格局相协调。 鼓励采取挂设牌匾方式设置店招标牌。 第十一条店招标牌应当按照一店一招的原则设置。大型商场可以在不同沿街外立面设置;位于沿街转角处、两侧均开设店(门)面且属于同一设置人的,可以在两侧店(门)面分别设置。 第十二条店招标牌按照规定配置夜间光源的,应当采用内置灯、背景灯、LED灯等灯饰控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第十三条店招标牌应当采用坚固耐用、不易褪色的材料,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设置人是店招标牌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维护,保持其整洁、完好、安全、美观。发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断亮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店招标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店招标牌因设置或者维护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店招标牌设置标准,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公众查询和监督。

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一、概述 店招标牌是商家在门面上悬挂的标识,可以显示商家的门店名称、品牌等信息,起到宣传、引导顾客的作用。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是指商家在设置店招标牌时需遵守的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 二、设置要求 1. 设置位置 商家在设置店招标牌时,应根据当地的城市规划和管理要求,选择合适的位置 设置店招标牌。一般情况下,店招标牌应该设置在门面上方,尽量保持整洁、美观。 2. 标牌内容 商家在设置店招标牌时,应遵循如下内容要求: •显示门店名称和经营内容,不得使用虚假的宣传词句; •显示商家的统一品牌标识,不得擅自更改; •文字、图案应该清晰、易读、不错位、不重叠。 3. 规格要求 商家在设置店招标牌时,应根据当地规定的标牌大小和标准,选择合适的规格 尺寸,不得超过规定范围。此外,商家应保证店招标牌的耐用性,避免随意更换。 4. 图案内容 商家在设置店招标牌时,应选择合适、醒目、明显的设计,以吸引顾客,并与 商家的主要经营内容和品牌形象相符。 三、管理要求 1. 遵守法律法规 商家在设置店招标牌时,应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管理规定,不得违反当地的规定和标准。

2. 提交申请 商家在设置店招标牌时,应提前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若未获得 批准,在经营中使用标牌,将会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规行为。 3. 检查保养 商家在使用店招标牌时,应定期检查保养,避免标牌褪色、老化、破损等情况,及时更换。 4. 经常清洗 商家应定期对店招标牌进行清洗和保养,在保证标牌干净和整洁的同时,也能 够增强商家的形象。 四、结论 以上为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商家在当地城市规划和管理要求的基础上,制 定合适的标牌设置方案,遵守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能够提高商家形象,增加商家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实现商家品牌的宣传和推广。

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 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1.16 •【字号】南通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8月23日经十五届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徐惠民 2018年11月16日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

源,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道路、广场、公共设施等载体设置的,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内容的设施,包括灯箱、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实物造型等。 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施,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商户在办公地、经营地的建(构)筑物、场地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或者商户名称、字号、商号、徽标的招牌、标志牌、匾牌、发光字牌等设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普通国道、省道以及内河港口、码头等管理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 水利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 公安、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与城市规划、区域功能、历史风貌、周边环境等

店招招牌设置技术标准

店招招牌设置技术标准 每种标识牌的技术要求都不一样,现在城市当中需求量非常大的店招招牌,其技术设置参数就让标牌制作.小编给大家说说,本标准所称的店招牌匾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市区依附于建筑物设置的店招牌匾应符合以下技术标准: 一、店招招牌的设置,不得超出修建物外轮廓线规模,与城市市容、景观相和谐,整体契合“一楼一线,一店一招”的需求,同一幢修建物店招牌子设置的标准尺度应相对一致。 二、店招牌子的设置应结实、安全,不得影响修建物的运用功用、构造安全及消防安全。 三、店招招牌设置支架不得暴露、不得运用喷绘布等简便资料、不得运用外打灯.宜选用铝塑板、压克力板、霓虹灯、发光字或其他新式发光资料设置. 四、店招牌子版面图画、颜色及外型应与本身店(门)面、楼体相和谐,版面设计漂亮,颜色调配合理,表现行业特征。用字契合国家相关规定,书写标准精确,文字与画面比例应和谐。 五、店招招牌分别在一楼门楣、修建物墙体上设置,具体需求如下: 1、一楼门楣店招牌子的设置: (1)店招牌子的高度需求控制在0。8-1。2米之间,宽度不得超越该店面的沿街产权宽度。 (2)店招牌子的临街外侧与墙体距离不得超越0.5米,设置于修建外挑屋檐的不得超出修建屋檐笔直投影线。相邻门面的店招牌子底线、高度必须规整一致。 (3)建筑物底层立柱面、一层通透玻璃等不得设置粘贴式店招牌匾。

2、二层与三层之间窗间墙店招牌匾的设置: (1)部分建筑二层有临街商业场所,可以在二层与三层之间窗间墙设置店招牌匾。 (2)店招招牌的高度要求控制在0。8—1。2米之间,且不得超出窗间墙的高度。店招牌匾应紧贴墙面,厚度不得超过0.3米 3、其他墙体店招牌匾的设置: (1)除重要商贸街区及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商业综合体外,不得在建筑物三层以上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 (2)在建筑物山墙、顶部墙面等设置店招招牌应严格控制,单独或为主使用建筑物的单位允许在墙体设置店招牌匾,宜用实体字或立体发光字形式,并嵌在建筑墙面,不得超出建筑物顶部墙体。字体大小应与建筑体量相协调,建筑高度在八层(24米)以下的,单字字体高度应≤2米;当建筑的高度在9层(24米)以上时,单字字体高度应≤4米。 (3)有些修建三层以上有商业场所,需设置招牌的,应当由物业管理部门和谐,在修建红线范围内一致设置,设置计划需经有关管理部门批阅后施行。 (4)住宅楼、综合性修建的住宅有些、修建物的玻璃幕墙上不得设置,不得阻碍公共修建安全、采光、通风等。

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管理,美化城市市容环境,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某某省广告条例》、《某某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场地、交通工具、低空漂浮物等载体设置的,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施,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其办公或经营场所、公共场地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标识、字号、商号的招牌、标牌、灯箱、实物造型等的设施。 第四条【户外广告分类及解释】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和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 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设置者在登记注册地及合法经营场所设置的,发布其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内部经营信息、经营理念等自身信息的户外广告设施。 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除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以外的其他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公益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户外广告设施。 第五条【基本原则】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确保安全,与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第六条【政府职责】市、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公安、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 第七条【政府设置规划职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公安、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应当征求相关社会组织、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南京市内店招标牌设置及管理,维护城市形象和城市面貌,在城市公共 管理中保护和促进城市管理秩序的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京市辖区范围内,对店招标牌的悬挂、设置、维修等行为进 行管理。 三、店招标牌设置原则 1.店招标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以及南京市有关规定, 遵守公序良俗、美观大方。 2.店招标牌应与建筑物立面、门头、物尽其用的商业空间、其他招牌商 标协调一致,色彩搭配合理,布局划分清晰。 3.店招标牌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效果,字体醒目清晰、不失真实性和个性 化。 四、店招标牌设置条件 1.店招标牌悬挂在店铺招牌、商标、企业名称、宣传品等标志之上,不 能遮挡、扰乱或掩盖公共设施、公共信息,不能与道路标志、建筑物外立面装饰等相冲突。 2.店招标牌的高度不得超过所在建筑物官高,宽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门面 宽度。 3.店招标牌的材质、颜色及亮度均不能产生不良社会心理影响,不得使 用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及不环保的材料。 4.店招标牌的字迹应当规范、简洁、易读、易识别,必须使用标准中文, 数字及法律法规文化背景下的外语。 五、店招标牌设置程序 1.店招标牌以分布于南京市辖区范围内的区县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公 司、华侨城、市建设规划局、城市建设委员会审查批准和颁发合法文书后方可制作和安装。

2.店招标牌悬挂、设置应在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申请的先后顺序以及法律规定的档案归档、申请公告等前提下进行。 六、店招标牌维护管理 1.店招标牌必须保持外观及字迹完整、美观,不得影响城市面貌和形象。 2.店招标牌维修、更换应急原则先行,在原标牌基础上差异最小化。 3.店招标牌维修、更换应与公共机构、物业等形成互动,共同维护街道市容环境,做到及时、规范、有效。 七、违法行为处理 1.对于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店招标牌或超范围设置店招标牌的行为,经勘察确认后,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罚款。 2.对于店招标牌文字内容、颜色搭配、字体、样式等违法违规设置的,责令限期更正或更换,并处以罚款。 3.对于无证悬挂、无证拆除、遮挡公共设施的行为,以及对城市面貌影响较大、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责令立即整改,并处以罚款,直至罚款累计达到一定金额,报请城市建设委员会处理。 八、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南京市城市建设委员会。 3.本办法未尽事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南京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做出规定。 南京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年月日

市区楼顶镂空字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市区楼顶镂空字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户外广告标牌设施设置和管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净化美化视觉空间,营造安全有序的视觉环境,针对目前市区部分建筑物楼顶镂空字设置存在的问题,决定在市区范围内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一、整治内容 按照《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要求,集中对市区(不含通州区)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楼顶擅自设置的各类透空字牌进行专项规范整治。 二、整治规范 (一)依法拆除擅自违法设置的楼顶各类标识、标志、镂空字体和其他广告设施。 (二)单体建筑(或建筑群)原则上只保留由民政部门命名的现状楼宇名1处。楼面已设置有楼宇名的,楼顶不得重复设置。 (三)新建建筑楼面无楼宇名,且确需在楼顶设置的,可采用镂空发光字形式设置由民政部门命名的楼宇名1处。楼宇字牌设施底部构架高度不应大于1米,字体高度与建筑相协调。 建筑为坡式屋顶、装饰顶的不得在楼顶设置楼宇名。 (四)禁止在建筑立面二层以上窗间墙面设置店招及广告。沿街一层商铺可在门楣以上二层窗户以下预留的位置设置店招店牌,实行一店一招,严禁一店多招、多层多招。商业综合体、商办楼等建筑二层以上及以上单位可在大楼出入口处集中设置单位铭牌,或在广场适当位置统一设置指示标牌。 三、实施步骤 1.自查自纠阶段(5月31日前) 各区组织城管执法队伍对辖区内主次干道两侧主要建筑物楼顶镂空字牌进行调查摸底,同时做好宣传教育,取得业主单位、物管部门和广大商户的理

解和参与。审核相关审批材料(民政部门楼宇命名文件、城管部门行政审批手续),督促业主自行组织清理拆除。 2.集中整治阶段(6月1日至7月31日) 组织监督员对市区范围主要干道建筑楼顶各类广告进行专项采集,根据采集情况,明确立案派遣名单,由12319平台进行交办。各区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对在规定时限内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市局督察支队要严格督查督办,并将整治情况纳入月度长效考核。 3.巩固提高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 各区城管局(执法局)落实路段管理责任制,加大长效管理的力度,做到责任到人。要及时主动发现并纠正违章、违法设置楼顶广告和镂空字、发光字问题,督促回潮问题及时得到有效整改。同时加强对各单位店招店牌设置工作指导,切实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设置现象。 四、职责分工 成立由市局党组书记,局长何峰任组长,局长助理邵建民、副局长顾斌任副组长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单位分工如下: 各区城管(执法)局:组织开展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集中组织调查摸底,牵头组织对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进行整改,对擅自违法设置的责令拆除。对拒不整改的,依据相关法规,严格依法行政。指导社会单位做好市区楼宇名和店招店牌的依据《技术规范》和《专项规划》规范设置。 中心(支队):负责楼顶违法设置的各类广告牌和透空字的信息采集、立案和派遣。牵头组织执法督查,督促指导各区执法队伍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并将整治情况纳入城市长效管理考核中,并专报市政府。 法制处: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监管,指导各区行政审批窗口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办理楼宇名设置的行政许可。 市容处:负责指导楼宇名、单位铭牌和标志指示牌规范设置工作;负责新建建筑物店招店牌的规范。指导各级执法队伍做好户外广告的安全监管,做好

南京《关于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解读

南京《关于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解读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南京市政府 •【公布日期】 •【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 正文 南京《关于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解读 城市形象“三分靠建、七分靠管”。如何固化“大干一百天、环境大扫除”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在深入调研、梳理问题、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突出解决易回潮反复的顽症,推进体制机制的创新,细化目标责任的落实,突出城市管理手段法治化、城市管理机制市场化、城市管理服务标准化、城市管理过程社会化、城市管理技术现代化,综合施策、打好“组合拳”,真正实现城市管理方式从传统城市管理向现代城市治理转变,从突击整治向长效管理转变,从单项整治向综合治理转变,真正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构建与建设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相适应的城市管理新格局。 《意见》分为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机制3个部分,对于《意见》的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一、综合施策:针对“顽疾”开出32副“良方” 《意见》从城市管理的环境卫生、市容市貌、违建管控、工地管理、城市交通、河道管理、绿化养护、小区物业等8个方面的管理入手,提出建立健全城市管

理长效机制的32项具体举措,重点针对当前城市管理长期存在的“顽疾”,对症下药、开出“药方”。 1.环境卫生:推进环卫保洁机械化,提高道路街巷保洁标准 症状:长期以来,我市环境卫生管理存在机械化水平不高、环卫作业定额较低、市场竞争不充分等问题,往往主干道扫干净了,背街小巷却不尽如人意。 药方:提升道路清洁、垃圾收集、建筑物外立面清洗机械化作业水平,主次干道全部实行机械化清扫保洁,区域机扫率达到80%以上。 重点主干道、景观路实行全天候保洁,每天不少于1次冲洗、2次清扫、3次洒水,确保路面无积尘;支路、街巷实行16小时保洁。在繁华街巷推行“四清扫”作业机制,全天合理设置4个时间段进行清扫作业,提高清扫频次。 推进环卫作业市场化,适度提高环卫设施作业定额指导价,所有环卫作业全部进入公共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投标,择优选出独立法人的环卫企业承担具体作业。 以区为单位,采取提供保障房、租房或发放租房补贴等形式,着力解决环卫工人住房问题。 加大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推进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大力推进垃圾分类,加强餐厨垃圾管理,实施垃圾中转站升级改造,改进垃圾收集转运模式,提高处置效率。 解读:《意见》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八大任务,强化环境卫生管理作为第一项重点。此次环境卫生问题解决方案突出提升环卫作业标准,推进环卫市场化,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强化了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此外,《意见》体现了对“城市美容师”的重视,既有租房补贴等实惠,又有“提高环卫设施作业定额指导价”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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