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江区店招标牌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商贩招牌管理制度

流动商贩招牌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流动商贩招牌管理,提升市容市貌,保障市民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市区范围内从事流动商贩活动的个体户和单位。
三、招牌设置1. 招牌设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不得违反建筑规定和市容管理规定。
2. 招牌必须清晰明确,字体工整,不得使用污损、颓废的招牌。
3. 招牌内容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的内容,不得使用虚假宣传。
4. 招牌大小、位置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不得遮挡交通标志、路灯等公共设施。
四、审批程序1. 申请人提交《流动商贩招牌申请表》,同时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相关证件。
2. 审批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符合规定,予以批准,并颁发《流动商贩招牌许可证》。
3. 招牌验收通过后方可设置,未经审批或未通过验收的招牌不得设置或留存。
五、管理责任1. 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招牌管理台账,做好招牌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2. 对招牌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经营者整改。
3. 对于未经审批或未通过验收设置的招牌,管理单位有权进行强制拆除,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六、违规处理1. 对于违规设置招牌的经营者,先进行警告教育,如屡教不改,可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 对于拒不整改的情节严重的经营者,管理单位有权对其进行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
七、奖惩机制1. 对招牌设置规范、内容真实的经营者给予表彰奖励,鼓励其规范经营。
2. 对于招牌设置不规范、内容虚假的经营者进行通报批评,引导其整改。
八、监督检查1. 监督单位应加强对流动商贩招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2. 对于不按规定设置招牌的经营者,监督单位有权要求其整改,如拒绝整改将依法处理。
九、附则本制度经公示后生效,如有相关政策法规变动,管理单位有权对本制度进行调整。
以上就是流动商贩招牌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所有经营者都能遵守规定,共同维护市容市貌的整洁有序。
同时也希望监督单位能够加强管理和监督力度,确保制度顺利实施。
弋江区店招标牌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弋江区店招标牌设置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店招标牌设置标准,强化店招标牌的管理监督,美化市容市貌,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芜湖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弋江区城市建成区和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内的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上设置的,用于非商业性宣传或表明单位名称、标识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
店招店牌不得附带商业、广告宣传内容。
第四条区城管部门负责店招店牌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规划部门负责新建、改(扩)建建筑物预留店招店牌设置位置的规划和审查工作,确保与建筑物同步设计。
第二章设置规范第五条店招店牌设置总体原则:(一)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物正常间距;(二)不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三)店招店牌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达到相应的安全要求:(四)店招店牌的设置不得影响道路通行、侵占公共空间;(五)同一建筑物设置的店招店牌,应保持规格尺寸统一、设置高度基本一致;(六)临街门面店招店牌应遵循“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的原则设置,其位置、规格、材质、内容、色调及灯光等必须符合相关标准与街景规划;(七)新建临街建筑物店招店牌设置位置须在建筑设计阶段同步规划;未规划店招店牌位置的建筑物,管理单位和经营户在改建、扩建临街建筑物或店面装修时,店招店牌设置位置须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八)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需临时设置店招店牌的,应同步进行立面整修、整体设计制作;(九)禁止设置伸出式、悬臂式店招店牌,符合市亮化工程整体立面要求的,经过审批后可以设置。
商铺招牌管理规定

商铺招牌管理规定一、招牌布局规定1. 招牌的位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禁止遮挡窗户、门口或其他重要设施。
2. 招牌应与商铺的外观相协调,不得过大过高,以免影响周围环境。
3. 商铺若有多层,招牌应放置在主要出入口的上方,以提醒顾客。
二、招牌尺寸规定1. 商铺招牌的尺寸应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一般不得超过门框的两倍宽度。
2. 招牌高度应不低于周围建筑物的高度,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建筑高度的规定。
三、招牌内容规定1. 招牌上的文字应清晰易读,字体大小不得小于规定的最小尺寸。
2. 招牌上的内容应简明扼要,突出商铺的特色或主营业务。
3. 不得在招牌上使用与商铺实际经营业务无关的文字或图案。
四、招牌材质规定1. 招牌的材质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或其他不安全的材料。
2. 招牌的材质应具有一定的耐久性,能够经受住各种气候条件的考验。
3. 商铺招牌的制作和安装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保证安全可靠。
五、招牌维护规定1. 商铺应及时清洁、维护招牌,确保字迹清晰可辨,避免出现脱落、损坏等情况。
2. 招牌上的灯光应保持正常工作,不得出现闪烁、暗淡等影响观看效果的情况。
3. 招牌维护需要使用梯子等辅助设施时,应符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六、招牌安装规定1. 商铺招牌的安装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建筑安装的规定,确保安全可靠。
2. 招牌的安装位置应经过专业人员评估,并遵守相关建筑物安装的要求。
3. 招牌的安装必须牢固可靠,不得存在安全隐患,确保风雨无阻。
七、违规处理规定1. 对于违反招牌管理规定的商铺,相关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以暂停其业务。
2. 若商铺违规情节严重,相关行政部门有权撤销其招牌,责令停业整顿。
3. 商铺应配合相关行政部门的检查和整治工作,积极改善违规情况。
八、监督与投诉1. 监督部门应加大对商铺招牌管理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情况。
2. 公众可以通过投诉电话、信函等方式向相关行政部门举报违规商铺。
商铺招牌管理规定

商铺招牌管理规定商铺招牌管理规定一、招牌规格和尺寸商铺招牌规格和尺寸应根据建筑物的高度、大小以及所在地区的规定来确定。
一般来说,商铺招牌的长度不应超过建筑物立面的1/3,高度不宜过高或过低。
为了统一形象,商铺招牌的字体、颜色和设计应与建筑物整体风格相协调。
二、招牌制作和安装商铺招牌应采用高质量的材料制作,确保耐用、防水、耐候等特点。
在招牌的制作过程中,应注重工艺和细节,确保招牌的质量和美观。
招牌的安装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安全可靠。
三、招牌内容和信息商铺招牌的内容和信息应简洁明了,突出商铺的主营业务。
商铺名称、经营产品、联系电话等信息应清晰可见。
同时,商铺招牌的字体和颜色应与商铺的定位和品牌形象相符合,给顾客留下深刻的印象。
四、招牌的维护与修复商铺招牌的维护与修复应及时进行,以保持招牌的整洁和完好。
定期清洗和涂刷,保持招牌的亮丽外观。
如果招牌出现破损或变色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同时,商铺经营者也应对招牌进行保养,确保清晰可见。
五、招牌的管理与审批商铺招牌的管理和审批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商铺经营者在申请招牌时,需要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件,遵循审批程序。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商铺招牌的管理,进行规范和监督,确保各商铺招牌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六、招牌的广告宣传商铺招牌不仅是展示商铺信息的标识,也是一种广告宣传的手段。
商铺经营者可以在招牌上进行适当的广告,但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夸大虚假宣传,保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七、招牌的统一规划商铺招牌应符合整个商业区域的统一规划,确保整体风格的统一和协调。
相关部门和商业协会应对商铺招牌进行统筹规划,确保商业区域的形象和品质。
商铺招牌的管理是商业区域形象和品牌宣传的重要环节。
只有规范和统一管理,才能保证商铺招牌的质量和效果。
商铺经营者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来进行招牌的制作、安装、维护和修复,同时也要注意招牌的内容和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相关部门和商业协会应加强对商铺招牌的管理和监督,为商业区域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店招牌管理制度

店招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店招牌的管理,维护市容市貌,引导市民有序经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店招牌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市区内(不包括农村、工业区)从事商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店招牌管理制度的宗旨是加强店招牌管理,统一规范店招牌设置、布局等事宜,提高市容市貌质量,为市民营造一个良好、文明、整洁的环境。
第四条店招牌管理部门是本市的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具体执行店招牌管理职责的主管机构。
第二章店招牌的设置第五条店招牌的设置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不得影响市容市貌,不得损害公共安全和市民利益。
第六条店招牌的设置包括主招牌、招牌灯箱等,其形状、颜色、字体、内容、位置、高度等应符合规定要求。
第七条店招牌的颜色以鲜明、明亮为主,赋予人们愉悦感和辨识度。
第八条店招牌的字体应清晰、整齐,易于辨认,不得有错别字、污秽文字等。
第九条店招牌的内容应真实、清晰,不得含有虚假宣传等违法信息。
第十条店招牌的位置应合理、协调,不得遮挡交通标识、路灯等设施,也不得妨碍行人通行。
第三章店招牌的管理第十一条店招牌管理部门有权对各类店招牌进行审批,拥有管理店招牌的一切权力。
第十二条新设店招牌的单位和个人须提前向店招牌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批批准后方可进行设置。
第十三条店招牌管理部门有权对已设置的店招牌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通知,对不整改的,有权进行责令停业处罚,甚至拆除。
第十四条店招牌管理部门应建立店招牌登记台账,记录各类店招牌的基本信息,以便管理和查询。
第四章店招牌的维护第十五条店招牌的维护是店招牌管理的重要环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更改、移动、损坏店招牌。
第十六条店招牌管理部门有权对店招牌进行维护检查,发现有损坏情况的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修复。
第十七条店招牌损坏较为严重的,店招牌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强制拆除,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店招牌的监督与检查第十八条监督是店招牌管理部门的职责之一,其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对店招牌进行检查。
商铺招牌管理制度

商铺招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铺招牌管理,提升商铺形象,保护城市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商铺招牌的设置、更改、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商铺招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和相关标准,严禁违法擅自设置招牌。
第四条商铺招牌应当符合商铺经营范围,名称和商铺装修风格,体现商铺品牌形象。
第五条商铺招牌管理由市政府城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商铺业主、租户负责遵守和执行。
第六条商铺招牌的设施和图案必须经过市政府城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设置。
第七条商铺招牌的设置和更改必须经过市政府城管部门审批,不得私自改动。
第八条商铺招牌的维护和保养由商铺业主、租户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清洁。
第二章商铺招牌的设置第九条商铺业主、租户在设置招牌前,必须向市政府城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招牌设计图纸和相关材料。
第十条商铺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街道商业环境,不得影响交通和市容市貌。
第十一条商铺招牌的材料和形式应当符合相关标准,不得使用易腐蚀、易燃烧和有毒的材料。
第十二条商铺招牌的亮度、颜色和动态效果应当符合城市夜景规划,不得影响市民休息和居住。
第十三条商铺招牌的设置必须经过市政府城管部门审核批准,严禁擅自设置或更改。
第三章商铺招牌的更改第十四条商铺招牌的更改必须经过市政府城管部门审批,并重新提交设计图纸和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商铺招牌的更改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街道商业环境的要求,不得随意更改招牌形式和内容。
第十六条商铺招牌的更改不得影响交通和市容市貌,不得产生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商铺招牌的更改必须符合相关标准,不得使用易腐蚀、易燃烧和有毒的材料。
第十八条商铺招牌的更改必须经过市政府城管部门审核批准,严禁擅自更改。
第四章商铺招牌的维护和管理第十九条商铺业主、租户应当定期对招牌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招牌完好无损。
第二十条商铺招牌损坏或老化需要更换,必须重新向市政府城管部门申请审批。
第二十一条商铺招牌的维护和保养不得影响交通和市容市貌,不得产生安全隐患。
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随着商业市场的发展,店招标牌在商业街区和商场中变得越来越常见。
它们是展示商店名称、品牌标志、产品信息和促销活动等的重要方式。
但是,随意设置店招标牌可能会造成视觉污染和交通安全问题。
因此,需要制定有效的管理办法来规范店招标牌的设置。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市区范围内经营的商业门店。
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要求2.1 店招标牌的种类店招标牌应包括以下种类:•商店招牌:用于展示商店名称、品牌标志等。
•产品标识牌:用于标识特定产品或服务,并展示其性质和特点。
•促销广告牌:用于宣传特定促销活动,但不得与交通信号灯等设施冲突。
2.2 店招标牌的位置和尺寸商店的店招标牌应当设置在门店正面或上面的窗户上,不得超出门面线范畴。
标牌的大小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整,并不得超出以下范围:•商店招牌:高度不应超过 1 米,长度不应超过门宽的三分之一。
•产品标识牌:大小应适当,通常不应超过 50x50 厘米。
•促销广告牌:大小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整,但不得超出公安机关规定的尺寸范围。
2.3 店招标牌的颜色和字体店招标牌应使用统一的字体和颜色,以展示商业门店的品牌特色。
同时,字体大小应适宜,不得过小或过大,以确保清晰可见。
2.4 店招标牌的维护和更新商业门店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店招标牌,并根据需要进行更新和更换。
标牌损坏或失效时,应及时更换或修复,以确保其系统地、准确地对外展示。
三、店招标牌管理流程3.1 前置条件商业门店需要符合以下前置条件:•获得合法的营业执照。
•获得店招标牌设置的许可证。
•符合公安机关关于店招标牌设置的要求。
3.2 店招标牌设置审核商业门店应提供营业执照、门面照片、店招标牌效果图等信息以进行店招标牌设置审核。
审核结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公布,审核结果可以是许可、拒绝、限期改正等。
3.3 店招标牌维护和更新门店需要定期检查店招标牌,并及时修复和更新标牌。
更新标牌时,应重新进行审核。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芜湖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芜湖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芜湖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8月23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8年9月18日芜湖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服务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以及芜宣机场本市管辖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全部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采用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投映、放送等形式用于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的商业广告或者公益广告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规范、文明美观、依法设置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对所辖区域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负责跨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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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江区店招标牌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弋江区店招标牌设置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店招标牌设置标准,强化店招标牌的管理监督,美化市容市貌,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芜湖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弋江区城市建成区和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内的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上设置的,用于非商业性宣传或表明单位名称、标识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
店招店牌不得附带商业、广告宣传内容。
第四条区城管部门负责店招店牌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规划部门负责新建、改(扩)建建筑物预留店招店牌设置位置的规划和审查工作,确保与建筑物同步设计。
第二章设置规范
第五条店招店牌设置总体原则:
(一)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物正常间距;
(二)不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店招店牌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
(一)店招店牌设置申请表(辖区中队提供)
(二)店招店牌设置建筑物实景彩色效果图(有平面设计效果图、安装位置图的一并提供),提供图纸应标明相关尺寸、材质、色彩等内容;
(三)法人代表或经营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营业性用房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属租用房屋的附租房合同或协议复印件1份;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店招店牌设置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全区主次道路两侧,有预留店招位置或有统一设置标准的营业性用房原则上只允许一层设置店招店牌,由区市容局行政审批科审批;
(二)全区主次道路两侧,有预留店招位置或有统一设置标准的营业性用房,二层(包括二层)以上建筑物原则上不得设置店招店牌,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二层设置并有设置位的商业用房,必须报区市容局分管负责人经严格审批后方可设置;
(三)全区主次道路两侧营业性用房三至四层不得设置店招店牌,确需设置的只限设置符号、字体,并报区政府分管区长批准后方能设置;
(四)四层以上不得以任何方式设置店招店牌(建筑物名称标记除外)。
第十七条区市容局对当事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评审后,提出同意或改进后可以设置店招店牌的建议或参考意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
店招店牌设置有效期限2年(安全性能较高的硬质化店招店牌的最长设置期限为3年),期满后需要延长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区市容局行政审批科办理续设手续。
因安装店招店牌,单位或个人须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办理临时占道手续。
第十八条店招店牌产权人的监督管理责任
(一)设置店招店牌的单位和个人,对设施负有安全责任。
店招店牌应当由有设计资质的广告企业或建筑装饰企业进行设计、制作和安装。
安装应当牢固,并定期维修、保养,做到安全、整洁、美观;
(二)各类灯光设施的设置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加强维护管理,保持整洁完好并正常开启。
灯光显示不全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新;
(三)各街道城管执法中队应加强巡查,发现图案、文字陈旧、污浊、脱色、损坏变形或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及时督促责任人予以更新、修复或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督促其拆除;
(四)店招店牌设置者因歇业、解散或注销等原因停止使用该招牌,应当并无条件自行拆除。
逾期一个月未拆除的,由建筑物产权人无条件拆除,恢复建筑物原容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由区市容局按《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芜湖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芜湖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市政府2号令)等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一、《芜湖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电子显示屏幕、标语牌、路牌、画廊、橱窗、宣传画等残破未及时更换、维修、拆除,影响市容的,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更换、维修或拆除;逾期未更换、维修或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处以1000元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的,处以300元罚款;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3000元罚款;
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行为人拒不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弋江区市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与上级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