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江区店招标牌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物业标识标牌管理制度

物业标识标牌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物业标识标牌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维护和完善物业管理秩序,进一步规范物业标识标牌设置、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责任1. 物业管理部负责统一管理物业标识标牌的设计、设置和摆放工作,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
2. 物业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物业标识标牌的具体管理工作,落实具体责任,确保标牌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3. 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物业标识标牌进行巡查和维护,及时处理损坏和缺失的标牌。
三、标牌设置1. 物业标识标牌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要求标识清晰、准确,字迹工整,符合规范标准。
2. 标牌的设置位置应合理,便于业主和访客查找目的地,不得设置在影响交通和美观的位置。
3. 标牌的材质应耐用、防水、防晒,具有一定的抗老化能力,确保标牌的使用寿命和效果。
四、标牌管理1. 物业标识标牌的维护和保养应定期进行,确保其清洁、整洁,字迹清晰,完好无损。
2. 物业标识标牌遭到损坏、丢失或无法使用时,应及时更换或修复,保持标牌的完整性和连贯性。
3. 物业标识标牌的更新和改造,须提前报告物业管理部门审批,经审批后方可进行,不得擅自更改或拆除标牌。
五、违规处理1. 对于擅自更改、移动、拆除或损坏物业标识标牌的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批评教育、警告、罚款等处理。
2. 如有严重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后果或损害物业管理利益的,将作出相应的处理,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变更或调整,将另行通知。
2. 对于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物业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为我公司物业标识标牌管理制度,希望全体员工认真执行,做到规范使用,保持整洁,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为业主和访客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
宁波店面招牌场地指示牌和楼宇标识设置指引-宁波城管

宁波店面招牌场地指示牌和楼宇标识设置指引-宁波城管《宁波市店面招牌、场地指示牌和楼宇标识设置指引》目录1 总则 (1)2 店面招牌设置要求 (3)3 场地指示牌设置要求 (7)4 楼宇标识设置要求 (8)5、附则 (9)1总则1.1 为规范本市店面招牌、场地指示牌和楼宇标识的设置,维护市容整洁,提升城市环境景观品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本指引,成为《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2013)》(以下简称《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有效补充。
1.2 定义1.2.1 店面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市场监督管理户在经营(办公)地借助于建筑物设置的、用于标明单位名称和位置的文字、图案等设施。
1.2.2场地指示牌是指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在经营(办公)地设置的,用于指示单位或组织名称和出入口方位等信息的文字、图案等设施。
1.2.3 楼宇标识是指设置在建筑屋顶或外表面,用于标示所依附建筑物名称的文字、图案等设施。
1.3 本指引适用范围与《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相一致,适用于宁波市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1.4店面招牌、场地指示牌和楼宇标识的设置,其文字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书写规范、字迹清晰。
1.5新报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如需设置店面招牌、场地指示牌和楼宇标识的,应在规划方案中包含店面招牌、场地指示牌和楼宇标识设置方案,经批准后作为实施管理的依据。
在已有建(构)筑物和场地上增设店面招牌、场地指示牌和楼宇标识的,应符合本指引要求。
1.6店面招牌、场地指示牌、楼宇标识仅允许设置其所指代的建筑名称、单位名称及出入口方位等信息,应当依法规范使用且不得设置广告内容。
1.7 超出本指引范围的各类标牌、标识等,应视同户外广告,按《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相关规定管理。
1.8根据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本指引由宁波市规划、城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解释。
2 店面招牌设置要求2.1通用设置要求2.1.1 店面招牌的设置,应与所处环境及所依附建筑相协调,规格统一,外观整洁,整体和谐美观。
商铺招牌管理规定

商铺招牌管理规定商铺招牌管理规定一、招牌规格和尺寸商铺招牌规格和尺寸应根据建筑物的高度、大小以及所在地区的规定来确定。
一般来说,商铺招牌的长度不应超过建筑物立面的1/3,高度不宜过高或过低。
为了统一形象,商铺招牌的字体、颜色和设计应与建筑物整体风格相协调。
二、招牌制作和安装商铺招牌应采用高质量的材料制作,确保耐用、防水、耐候等特点。
在招牌的制作过程中,应注重工艺和细节,确保招牌的质量和美观。
招牌的安装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安全可靠。
三、招牌内容和信息商铺招牌的内容和信息应简洁明了,突出商铺的主营业务。
商铺名称、经营产品、联系电话等信息应清晰可见。
同时,商铺招牌的字体和颜色应与商铺的定位和品牌形象相符合,给顾客留下深刻的印象。
四、招牌的维护与修复商铺招牌的维护与修复应及时进行,以保持招牌的整洁和完好。
定期清洗和涂刷,保持招牌的亮丽外观。
如果招牌出现破损或变色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同时,商铺经营者也应对招牌进行保养,确保清晰可见。
五、招牌的管理与审批商铺招牌的管理和审批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商铺经营者在申请招牌时,需要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件,遵循审批程序。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商铺招牌的管理,进行规范和监督,确保各商铺招牌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六、招牌的广告宣传商铺招牌不仅是展示商铺信息的标识,也是一种广告宣传的手段。
商铺经营者可以在招牌上进行适当的广告,但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夸大虚假宣传,保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七、招牌的统一规划商铺招牌应符合整个商业区域的统一规划,确保整体风格的统一和协调。
相关部门和商业协会应对商铺招牌进行统筹规划,确保商业区域的形象和品质。
商铺招牌的管理是商业区域形象和品牌宣传的重要环节。
只有规范和统一管理,才能保证商铺招牌的质量和效果。
商铺经营者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来进行招牌的制作、安装、维护和修复,同时也要注意招牌的内容和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相关部门和商业协会应加强对商铺招牌的管理和监督,为商业区域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户外广告(店招标牌)设置规范告知书

户外广告(店招标牌)设置规范告知书
:
1.设置户外广告(店招标牌)必须符合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严格按照所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材质、内容、色彩、面积规范设置,如出现未按审核要求设置的,将由城管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2.户外广告(店招标牌)的制作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CJJ149—2010《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的相关设计计量标准,确保安装施工质量,设置期间,须保证户外广告(店招标牌)的安全、整洁、完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切实加强各项安全措施,如因安全问题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申请人(单位)和制作单位自行承担。
3.户外广告(店招标牌)发生破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申请人(单位)和制作单位须及时修复或拆除。
设置霓虹灯及其它灯光设施的,须保证支架设置牢固,设施完好,夜间正常亮灯,无缺字漏字,如有破损应及时修复。
对审批到期后未办理相关延期手续的户外广告(店招标牌),及设置期间不能正常运作的灯光设施,城市管理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设置户外广告(店招标牌)须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及证明文件真实有效,设置期间,如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申请人(单位)自行承担。
申请人(单位):(盖章)制作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
商铺招牌管理规定

商铺招牌管理规定商铺招牌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商铺招牌设置管理,统一商铺门店招牌设置规范,制定了商铺招牌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商铺招牌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铺招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便利店霓虹灯、门头牌匾和照明管理,保障小区整洁、美观和夜景照明设施完好,创造良好的工作与生活环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霓虹灯、门头牌匾和照明应当统筹规划、科学设计、合理布局、内容健康、规范管理的原则,小区居民生活环境,提高便利店品味。
第三条便利店霓虹灯、门头牌匾应按照设置规划和标准进行设置,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霓虹灯设置在建(构)筑物相应位置的应严格控制体量,与建(构)筑物相协调;(二)在同一建(构)筑物上设置的霓虹灯、门头牌匾,其高度、媒体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应相协调;(三)内容健康,文字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图案和光亮显示完整、醒目;(四)独立支撑式霓虹灯不得占压盲道、人行道;(五)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的要求;(六)明确开关使用时间,找相应负责人对其妥善维护看管第四条便利店霓虹灯、门头牌匾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维护管理的原则,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设置单位应加强对霓虹灯、门头牌匾设置的日常维护与检查,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损毁的应在三日内修复。
过时、过期或破损影响便利地形象的应当及时更新或维修。
开灯时间:(待定)闭灯时间:法定节假日期间不早于星期五、星期六不早于;其他日期不早于。
第五条政府举办重大活动时,应按照上级安排调整开闭时间。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个人。
由各便利店营运负责人处理,处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铺招牌设计店牌是用来展示零售店名称的标记。
为了产生效果,店牌应突出且能吸引注意力。
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店铺招牌的设计代表着该店铺的形象。
能否吸引顾客进入店铺,招牌的设计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总的来说,我们在对店铺的招牌设计时需要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
形式设计招牌的位置一般情况下,店铺招牌的位置有三种情况。
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_办法_

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美化城市景观环境。
下文是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美化城市景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利用建(构)筑物外部、道路、户外场地、设施及其空间,以展示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实体造型等方式设置的广告;(二)利用建(构)筑物、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三)利用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的广告;(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者其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等识别标志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
第三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广管委)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拍卖方案的审定,研究决定户外广告设置中的重大事项。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开发区城管机构受市城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公路、林业和园林、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格审核、户外广告登记内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商铺招牌管理规定范本

商铺招牌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铺招牌的设置和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提高城市形象,根据《城市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辖区内的所有商铺招牌的设置、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商铺招牌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第四条商铺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场需要,根据商铺所在地的特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五条商铺所有人、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本规定,按照规定设置、管理和维护商铺招牌。
第二章商铺招牌的设置第六条商铺招牌的设置应当经过市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审批结果进行设置。
第七条商铺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招牌设计应美观大方,色彩和谐,不得使用肆意张扬、过于夸张的设计。
(二)商铺招牌的字体、字号、字形应清晰可辨,不得使用脚本、难辨识别的字体。
(三)商铺招牌应与商铺正面门户相匹配,不得遮挡正面门户,不得与其他商铺招牌重叠。
(四)商铺招牌内的文字和图案应与商铺经营内容一致,不得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八条商铺招牌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维护市场秩序原则,商铺招牌应按照统一的规划和标准进行设置。
(二)利益共享原则,商铺招牌的设置应当充分考虑周边商铺的利益,不得妨碍其他商铺正常经营。
(三)公共利益原则,商铺招牌应当尊重公共空间,不得影响市政设施和公共交通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商铺招牌的设置应当与市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合作,商铺所有人、经营者应主动配合相关工作,积极响应市政府的指导和要求。
第三章商铺招牌的管理第十条商铺招牌的管理责任由商铺所有人、经营者承担,其具体责任如下:(一)商铺所有人、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市政府城市管理部门签订责任管理协议。
(二)商铺所有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法,定期对商铺招牌进行检查维护。
(三)商铺所有人、经营者应当保证商铺招牌的清洁卫生,不得在商铺招牌上悬挂衣物、物品等。
(四)商铺所有人、经营者应当及时修复商铺招牌的损坏,确保商铺招牌的完好和安全性。
店招牌管理制度

店招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店招牌的管理,维护市容市貌,引导市民有序经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店招牌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市区内(不包括农村、工业区)从事商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店招牌管理制度的宗旨是加强店招牌管理,统一规范店招牌设置、布局等事宜,提高市容市貌质量,为市民营造一个良好、文明、整洁的环境。
第四条店招牌管理部门是本市的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具体执行店招牌管理职责的主管机构。
第二章店招牌的设置第五条店招牌的设置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不得影响市容市貌,不得损害公共安全和市民利益。
第六条店招牌的设置包括主招牌、招牌灯箱等,其形状、颜色、字体、内容、位置、高度等应符合规定要求。
第七条店招牌的颜色以鲜明、明亮为主,赋予人们愉悦感和辨识度。
第八条店招牌的字体应清晰、整齐,易于辨认,不得有错别字、污秽文字等。
第九条店招牌的内容应真实、清晰,不得含有虚假宣传等违法信息。
第十条店招牌的位置应合理、协调,不得遮挡交通标识、路灯等设施,也不得妨碍行人通行。
第三章店招牌的管理第十一条店招牌管理部门有权对各类店招牌进行审批,拥有管理店招牌的一切权力。
第十二条新设店招牌的单位和个人须提前向店招牌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批批准后方可进行设置。
第十三条店招牌管理部门有权对已设置的店招牌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通知,对不整改的,有权进行责令停业处罚,甚至拆除。
第十四条店招牌管理部门应建立店招牌登记台账,记录各类店招牌的基本信息,以便管理和查询。
第四章店招牌的维护第十五条店招牌的维护是店招牌管理的重要环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更改、移动、损坏店招牌。
第十六条店招牌管理部门有权对店招牌进行维护检查,发现有损坏情况的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修复。
第十七条店招牌损坏较为严重的,店招牌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强制拆除,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店招牌的监督与检查第十八条监督是店招牌管理部门的职责之一,其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对店招牌进行检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弋江区店招标牌设置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店招标牌设置标准,强化店招标牌的管理监督,美化市容市貌,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芜湖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弋江区城市建成区和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内的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上设置的,用于非商业性宣传或表明单位名称、标识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
店招店牌不得附带商业、广告宣传内容。
第四条区城管部门负责店招店牌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规划部门负责新建、改(扩)建建筑物预留店招店牌设置位置的规划和审查工作,确保与建筑物同步设计。
第二章设置规范
第五条店招店牌设置总体原则:
(一)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物正常间距;
(二)不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店招店牌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
量标准,达到相应的安全要求:
(四)店招店牌的设置不得影响道路通行、侵占公共空间;
(五)同一建筑物设置的店招店牌,应保持规格尺寸统一、设置高度基本一致;
(六)临街门面店招店牌应遵循“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的原则设置,其位置、规格、材质、内容、色调及灯光等必须符合相关标准与街景规划;
(七)新建临街建筑物店招店牌设置位置须在建筑设计阶段同步规划;未规划店招店牌位置的建筑物,管理单位和经营户在改建、扩建临街建筑物或店面装修时,店招店牌设置位置须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八)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需临时设置店招店牌的,应同步进行立面整修、整体设计制作;
(九)禁止设置伸出式、悬臂式店招店牌,符合市亮化工程整体立面要求的,经过审批后可以设置。
第六条店招店牌设置的位置要求:
(一)总体遵循每栋建筑物店招店牌“上下平齐、前后一面”,楼体与楼体之前保持“相对统一、美观”的设置原则;
(二)一个店铺只能设置一块店招店牌,多个单位共用一栋楼房的,可在建筑红线内主入口处集中设置招牌栏;
(三)门店外部的墙体、立柱、门框、门体、窗体不得张贴或设置小广告、布幔、条幅;
(四)不得在住宅房屋的屋顶和外墙设置店招店牌;不得在透明玻璃幕墙(含大门、橱窗)上设置店招店牌;
(五)禁止设置垂直于建筑物立面的竖式店招店牌。
符合建筑物整体立面街景规划的按规划设置。
第七条店招店牌设置的规格要求:
经营门面店招店牌应当在临街建筑一楼门楣位置紧贴墙面设置,长度以门面宽度为标准,离地高度不得低于2.2米,招牌高度为1.0米至2.5米,厚度原则不得超过招牌高度。
第八条店招店牌设置的材质要求:
(一)鼓励城市主次干道所有店招都应使用彩铝条、铝塑板、吸塑板、烤漆玻璃或更高档材质,不得使用喷绘画面;新建商店店招牌一律使用铝塑板或更高档的材质制作;
(二)店招店牌支架必须使用有质保书的标准钢材,由专业技术人员制作。
第九条店招店牌设置的内容要求:
(一)店招店牌的名称应与营业执照核准的名称、字号相符,不得附带含广告内容的文字;
(二)店招店牌设置文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以简化汉字为基本用字,并做到书写规范、字迹清晰;
(三)店招店牌标识及文字一般应置于底板居中位置,文字大小比例应适当;
(四)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外文、非简化汉字及民族文字的,应在显著位置用规范汉字注释。
第十条店招店牌设置的色调要求:
店招店牌版面图案、色调及造型应与自身店(门)面相协调,版面设计美观,色彩搭配合理,体现行业特色。
第十一条店招店牌设置的灯光要求:
(一)店招店牌的照明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与周边环境、昼夜景观相协调,逐步淘汰外挑灯;
(二)店招店牌灯光应采用LED(发光二极管)、霓虹灯、光导纤维等自发光光源或内置光源,做到设计新颖、动静结合。
第十二条新建建筑物需设置店招店牌的,由产权单位统一设计格式、设置框架或底板。
第十三条仿古建筑原则上设置牌匾式店招店牌,款式做到古朴典雅、庄重大方,体现传统文化底蕴。
第十四条鼓励沿街单位和经营业主采用电子显示屏、霓虹灯和其它新型材料制作店招店牌。
第十五条店招店牌设置严格限定设置年限,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且质量、安全性能较高的硬质化店招店牌的最长设置期限为3年。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拟设置店招店牌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区城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店招店牌设置申请表(辖区中队提供)
(二)店招店牌设置建筑物实景彩色效果图(有平面设计效果图、安装位置图的一并提供),提供图纸应标明相关尺寸、材质、色彩等内容;
(三)法人代表或经营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营业性用房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属租用房屋的附租房合同或协议复印件1份;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店招店牌设置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全区主次道路两侧,有预留店招位置或有统一设置标准的营业性用房原则上只允许一层设置店招店牌,由区市容局行政审批科审批;
(二)全区主次道路两侧,有预留店招位置或有统一设置标准的营业性用房,二层(包括二层)以上建筑物原则上不得设置店招店牌,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二层设置并有设置位的商业用房,必须报区市容局分管负责人经严格审批后方可设置;
(三)全区主次道路两侧营业性用房三至四层不得设置店招店牌,确需设置的只限设置符号、字体,并报区政府分管区长批准后方能设置;
(四)四层以上不得以任何方式设置店招店牌(建筑物名称标记除外)。
第十七条区市容局对当事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评审后,提出同
意或改进后可以设置店招店牌的建议或参考意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
店招店牌设置有效期限2年(安全性能较高的硬质化店招店牌的最长设置期限为3年),期满后需要延长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区市容局行政审批科办理续设手续。
因安装店招店牌,单位或个人须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办理临时占道手续。
第十八条店招店牌产权人的监督管理责任
(一)设置店招店牌的单位和个人,对设施负有安全责任。
店招店牌应当由有设计资质的广告企业或建筑装饰企业进行设计、制作和安装。
安装应当牢固,并定期维修、保养,做到安全、整洁、美观;
(二)各类灯光设施的设置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加强维护管理,保持整洁完好并正常开启。
灯光显示不全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新;
(三)各街道城管执法中队应加强巡查,发现图案、文字陈旧、污浊、脱色、损坏变形或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及时督促责任人予以更新、修复或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督促其拆除;
(四)店招店牌设置者因歇业、解散或注销等原因停止使用该招牌,应当并无条件自行拆除。
逾期一个月未拆除的,由建筑物产权人无条件拆除,恢复建筑物原容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由区市容局按《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和《芜湖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芜湖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市政府2号令)等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一、《芜湖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电子显示屏幕、标语牌、路牌、画廊、橱窗、宣传画等残破未及时更换、维修、拆除,影响市容的,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更换、维修或拆除;逾期未更换、维修或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处以1000元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的,处以300元罚款;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3000元罚款;
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行为人拒不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弋江区市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与上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