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4.11

•【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施行日期】2019.07.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167号

《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月5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 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19年4月11日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工地围挡以及交通工具,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投影、灯箱、霓虹灯、模型、充气装置、布幅、招贴、升空器具等为载体,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和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

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经营者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设置的,发布其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内部经营信息、经营理念等自身信息的户外广告设施。

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除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以外的其他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公益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户外广告设施。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施,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其办公场所或者经营场所,设置用于表明其名称、标识、字号、商号的户外招牌、标牌、标志的设施。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有偿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应当坚持规范有序、整洁美观、兼顾个性的原则。

第七条市、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

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备案等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公安、交通运输、市政园林、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新材料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

第九条市、市(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等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明确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位置等内容,并规划一定比例公益户外广告。

第十条市、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数量、位置、形式和规格等内容。

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容貌标准、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编制店招标牌设施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编制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相关规划,应当征求专家、行业协会、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三条鼓励新建、改建商业建筑同步设计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方案。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以及相关设置规划要求。

禁止下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为:

(一)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高架轨道声屏障、人行天桥护栏、道路及桥梁防撞墙(含栏杆)、声屏障设置;

(二)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控制地带(自身宣传、公益宣传除外)设置;

(三)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位置设置;

(四)在10米以下或者25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屋顶设置;

(五)在道路中分带、侧分带,行道树绿带或者侵占湖泊、湿地等设置;

(六)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的使用;

(七)依法应当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等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

第十六条利用建(构)筑物玻璃幕墙、临街门窗等内外侧,以悬挂、张贴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等规定。

第十七条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店招标牌设施设置规划和城市街景规划(设计)要求;

(二)名称与营业证照、商标注册相符;

(三)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使用文字、汉语拼音,使用外国文字的,按照规定同时使用中文;

(四)25米以上建(构)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店招标牌;

(五)不得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以及消防安全;

(六)依法应当符合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大型商场可以在不同沿街外立面设置店招标牌设施;位于沿街转角处、两侧均开设店(门)面且属于同一设置者的,可以在两侧店(门)面分别设置店招标牌设施。

第十九条店招标牌设施应当采用坚固耐用、不易褪色的材料,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省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风、抗震、电气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应当与建(构)筑物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兼顾昼夜景观。

第三章设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公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方便设置者、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通过行政审批窗口等公共渠道,向设置者宣传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备案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设置者在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前,可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规划条件和设置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十三条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空间使用权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具体办法由市、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公益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户外广告。

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除自身宣传以外的其他商业户外广告。

第二十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市、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材料;

(三)设置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

(四)安全承诺书;

(五)涉及钢结构设施的,提供由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

(六)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因公益推广或者自身商业宣传需要,设置工地围挡、充气装置、升空器具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临时使用户外广告设置阵地的材料;

(三)设置位置示意图和效果图;

(四)安全承诺书;

(五)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申请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二十八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

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或者以出租、出借、倒卖等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

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许可期限设置,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工地围挡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充气装置、升空器具等其他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

户外广告设施、工地围挡临时性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届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重新取得设置许可的,设置者应当自届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充气装置、升空器具等其他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设置期限届满后3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

第三十一条变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地点、形式、规格等许可事项的,设置者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十二条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回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并书面告知设置者;对设置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后暂无广告内容发布的,设置者应当发布公益广告;15日内未发布的,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设置者及时发布。

第三十四条在设置或者更新店招标牌设施前,设置者应当将下列材料提供给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设置指导,并办理备案:(一)房屋使用权材料;

(二)店招标牌效果图;

(三)现场照片;

(四)安全承诺书等。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设置店招标牌。

店招标牌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户外广告。

第三十六条因搬迁、解散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设置者不在原经营场所继续经营的,应当自行拆除店招标牌,恢复附着建(构)筑物原貌。

设置者未拆除的,建(构)筑物所有人、管理人应当督促其拆除或者自行拆除。

第四章维护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者是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负责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其美观、牢固、安全。

第三十八条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者应当履行下列维护责任:

(一)出现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或者设施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及时修缮、更新。

(二)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

(三)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的,保持画面显示完整。

(四)在天气环境突变时,做好安全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发现有安全隐患的,立即自行整改。

(五)按照规定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不合格的立即整改。

(六)依法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设置者对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应当责令设置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不停止的,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消除违法状态、恢复原状等处置措施。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投诉和举报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违反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信息,应当按照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体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住宅等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利用建(构)筑物玻璃幕墙、临街门窗等内外侧,以悬挂、张贴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店招标牌设施设置不符合店招标牌设施设置规划和城市街景规划(设计)要求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名称与营业证照、商标注册不相符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影响建(构)筑物

采光通风以及消防安全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因搬迁、解散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设置者不在原经营场所继续经营,未自行拆除店招标牌,恢复附着建(构)筑物原貌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在25米以上建(构)筑物屋顶设置店招标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户外广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发布或者变相发布除自身宣传以外的其他商业户外广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店招标牌发布或者变相发布户外广告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发现安全隐患未立即自行整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或者安全检测不合格未立即整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依法应当拆除或者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改正,逾期仍不执行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代履行情形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代为拆

除,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依法代为拆除,其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五十一条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户外广告内容和公益户外广告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4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同时废止。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所)、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

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车体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受市城管执法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4.11 •【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施行日期】2019.07.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167号 《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月5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 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19年4月11日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工地围挡以及交通工具,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投影、灯箱、霓虹灯、模型、充气装置、布幅、招贴、升空器具等为载体,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和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 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经营者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设置的,发布其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内部经营信息、经营理念等自身信息的户外广告设施。 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除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以外的其他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公益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户外广告设施。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施,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其办公场所或者经营场所,设置用于表明其名称、标识、字号、商号的户外招牌、标牌、标志的设施。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有偿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应当坚持规范有序、整洁美观、兼顾个性的原则。 第七条市、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

关于开展店招店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店招店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辖市、区城管(城建)局,局相关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容貌管理,解决全市道路两侧店招店牌违规设置、存在安全隐患、破坏建筑外观及影响城市形象等诸多问题,根据《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要求,经研究,决定从下半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店招店牌专项整治行动。具体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国家、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和要求,严格对照《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本着“市区联动、全面整治”的原则,采取宣传教育、督促整改、清除治理等方式,全面开展店招店牌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设置,消除安全隐患,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按照“以区为主、属地管理”的模式,各辖市、区城市管理(城市建设与管理)局组织辖区内店招店牌专项整治,拆除违规设置的店招店牌,修复破损的店招店牌,整改设置不规范的店招店牌,提高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品味。 三、组织机构 市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整治中的组织、指挥、协调和实施工作,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吴建荣 副组长: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孙骏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王志忠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王国明 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副主任项斌成员:溧阳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谢菊芬 金坛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殷金林 武进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周志华 新北区城市建设与管理局副局长章建伟 天宁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顾滨 钟楼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周泉中 经开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潘建国 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管理处处长周庆华 市城市管理局户外广告管理处处长沈家文 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监督考评处处长赵夕荣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邹青 四、整治范围 坚持问题导向原则,侧重对违反规定、不符合《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及《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设置的各类店招店牌进行整治,分两批实施,第一批范围为省级示范路17条及市级示范路35条(见附件1),第二批范围为2006年至2011年整治路段(见附件2)。 五、职责分工 (一)市局负责指挥、协调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和下发专项整治方案,组织整治行动的宣传、督察和考核,落实整治行动中的保障工作; (二)各辖市、区城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店招店牌的专项整治工作;

商铺店牌店招设置管理规定

商铺店牌店招设置管理规定 为规范某某底层商铺店招店牌设置行为,美化城市街景容貌,提升商铺商业品位,根据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及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标准及要求,特制定某某底层商铺业主在自营或出租经营过程中,其店招店牌设置的管理规定: 1.设置店招店牌应符合(参照)所在区域的户外广告规范设置要求。 2.设置店招店牌应当符合(参照)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安全技术标准。 3.设置店招店牌应当符合所在区域市容标准要求,其设计风格、造型、 色调、位置、体量、数量、高度、材质应与附着的建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兼顾街市美化、亮化的视觉效果。 4.店牌店招设置定位、原则及要求: ⑴店牌店招位置一律统一附设在底层外檐外立面上,做到尺寸统一、造型协调、上下沿和外立面相平齐。 ⑵原则上为一店一招,以商铺产权人楼体为单元。 ⑶店牌店招设置长度以楼体单元隔墙中心位置为分隔线,不得超越。 ⑷相邻店牌原则上留0.10—0.15米的间隔,其间隔连接形式由店牌所有人双方协商制作安装。 ⑸店牌店招厚度一律为0.20米,高度一律不得超越一层外檐下限。 ⑹店牌店招用字应符合国家文字规范,并与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的单位名称相一致。 ⑺店牌版面及造型应当与自身店(门)面相协调,版面设计美观,

色彩搭配合理,体现行业特点。 ⑻店牌店招制作应根据某市有关规定选择坚固耐用、形体美观、不易褪色的材料,应选用新颖、新型、优质、环保的材料。 5. 店牌店招的审批及施工要求 ⑴业主或商铺租赁户在设置设计店招店牌方案前,须提前向物业服务中心申报,填写登记表,经物业接待人员告知相关事宜后,将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区域市政管理部门送审。 ⑵在业主或商铺租赁户设置设计店招店牌送审材料未经所管区域主管部门批准前,不得擅自施工。 ⑶经所属区域主管部门要求修改的部分或全部设计方案,业主或商铺租赁户应遵照执行,并向物业书面告知备案,若出现擅自施工行为,物业有义务要求停止施工,并向所属区域主管部门报告。 ⑷经所属区域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店招店牌设置设计的方案,业主或商铺租赁户应在物业服务中心告知并登记、备案后办理施工许可证并根据规定交纳相应管理费用后方可开始施工。 ⑸业主或商铺租赁户在施工中,应按照物业服务中心告知的相关施工注意事项及安全消防要求施工。 ⑹施工中一旦发现与批准的设计方案不符及违反消防有关规定的行为,物业部门有义务要求施工方停止施工,施工方若不听从劝告,物业将立即向所属区域主管部门报告,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业主或商铺租赁户承担。 ⑺业主或商铺租赁户在进行店招店牌施工其间,应不影响相邻业主

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DGJ32/146--2013) 1.1 户外广告设施outdooradvertisingfacilities 在城镇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各类场地及城镇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分类见表。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

1.2店招标牌设施shopsignsfacilities 单位和个人在建(构)筑物、设施及场地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标识)的招牌、标牌、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2、户外广告标准设置要求 2.1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2.1.1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居住区 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建 筑的日照采光。

2 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 3 户外广告设施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宜小于建(构)筑物屋顶面积的1/8,户外广告设施外表面不得超出母体建(构)筑物屋顶四周边线,户外广告设施底部构架高度不宜大于1m。 2.1.2 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外广告设施宽度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得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凸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凸出于道路上方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2 建(构)筑物同一立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总面积不宜大于该立面面积的30%。 2.1.3 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凸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

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随着商业市场的发展,店招标牌在商业街区和商场中变得越来越常见。它们是展示商店名称、品牌标志、产品信息和促销活动等的重要方式。但是,随意设置店招标牌可能会造成视觉污染和交通安全问题。因此,需要制定有效的管理办法来规范店招标牌的设置。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市区范围内经营的商业门店。 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要求 2.1 店招标牌的种类 店招标牌应包括以下种类: •商店招牌:用于展示商店名称、品牌标志等。 •产品标识牌:用于标识特定产品或服务,并展示其性质和特点。 •促销广告牌:用于宣传特定促销活动,但不得与交通信号灯等设施冲突。 2.2 店招标牌的位置和尺寸 商店的店招标牌应当设置在门店正面或上面的窗户上,不得超出门面线范畴。标牌的大小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整,并不得超出以下范围: •商店招牌:高度不应超过 1 米,长度不应超过门宽的三分之一。 •产品标识牌:大小应适当,通常不应超过 50x50 厘米。 •促销广告牌:大小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整,但不得超出公安机关规定的尺寸范围。 2.3 店招标牌的颜色和字体 店招标牌应使用统一的字体和颜色,以展示商业门店的品牌特色。同时,字体大小应适宜,不得过小或过大,以确保清晰可见。 2.4 店招标牌的维护和更新 商业门店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店招标牌,并根据需要进行更新和更换。标牌损坏或失效时,应及时更换或修复,以确保其系统地、准确地对外展示。

三、店招标牌管理流程 3.1 前置条件 商业门店需要符合以下前置条件: •获得合法的营业执照。 •获得店招标牌设置的许可证。 •符合公安机关关于店招标牌设置的要求。 3.2 店招标牌设置审核 商业门店应提供营业执照、门面照片、店招标牌效果图等信息以进行店招标牌设置审核。审核结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公布,审核结果可以是许可、拒绝、限期改正等。 3.3 店招标牌维护和更新 门店需要定期检查店招标牌,并及时修复和更新标牌。更新标牌时,应重新进行审核。如发现店招标牌与公安机关关于店招标牌管理法规不符合的问题,应及时更正,否则将被处罚。 四、店招标牌管理处罚 如存在以下情况,将被罚款或责令改正: •未获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和店招标牌设置许可证进行设置的。 •店招标牌设置不符合相关规定。 •店招标牌未按要求进行维护和更新的。 五、总结 店招标牌的管理是商业门店经营的重要方面之一,规范店招标牌设置也是维护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的重要举措。商业门店应妥善管理店招标牌,遵守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公共利益。

AA市市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AA市市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区户外广告、店招标牌的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AA市区范围户外广告、店招标牌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和宣传品: (一)建(构)筑物外部和橱窗、道路、户外场地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画廊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气模拱门等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利用公交站台、出租车停靠站、公用电话亭、邮政信箱、配电箱(柜)以及店牌店招等其它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场地以及城市(城镇)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固定的户外广告形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场地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标识)的招牌、标牌、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第六条AA市城管局是市区户外广告、店招标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管理工作以及市区店招标牌的设置管理工作。 AA市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资质和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工作。

无锡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无锡规划局

一、规划范围 惠山经济开发区管辖范围 二、规划对象 本次规划对象为: (1)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其中主要包括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两种。本次规划提出设置要求并逐条道路具体布点。 (2)其他广告设施考虑其设置的灵活性,本次规划主要提出设置及管控要求,不做具体点位控制 注:来源于《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江苏省DGJ32/J 146-2013) 三、规划依据 ⏹《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江苏省DGJ32/J 146-2013) ⏹《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2006) ⏹《无锡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规划》(2009) ⏹《无锡市惠山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锡市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2) ⏹《无锡市区国省干道沿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3) ⏹其它与户外广告设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规划目标 本着“适量、规范、提升”的总体目标,结合创造和谐美观城市环境的要求,从公众利益和城市景观要求出发,综合权衡户外广告作为城市景观要素与广告产业媒体的双重属性,明确道路两侧户外广告的设置数量、位置、尺寸、形式等相关情况,使其数量合适、布局合理、设置规范,以逐步达到高档次、高质量、高品位的要求,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提供具体的指导和依据。 五、规划原则 1、广告设施布局设置规范化 遵循城市规划,户外广告设置必须满足《无锡城市总体规划》与《无锡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规划》的要求,并与城市用地、功能布局相适应。本次详细规划主要控制户外广告的数量、密度。同时控制户外广告的位置、尺寸、形式,使其与周边环境风貌、尺度、形态等相协调。 2、广告题材创新化、内涵化 鼓励广告内容题材创新化,更多的宣扬地区形象和文化内涵,强化地区形象符号和城市个性。 3、广告设施艺术化 鼓励采用新类型的广告投放技术,比如3D投影、灯光秀等。鼓励广告设施与城市景观设施结合设计,再宣扬广告价值的同时美化城市形象。 4、市场导向与公共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从公众利益和市场要求出发,综合权衡户外广告作为广告产业媒体与城市景观要素的双重属性,结合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协调好个体经济利益、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 5、人性化原则 城市视觉环境和生活环境是创造“人性化”城市的基础,它的一切都是围绕以人为中心并为人服务的。户外广告是城市视觉环境的组成部分,广告的视觉形象和信息量都会给市民造成影响。户外广告规划定点时应力图创造一种理想有序状态,形成一个好的视觉空间环境。 广告阵地设置分区规划 一、规划控制分区 本次规划根据上位规划和相关规范,对惠山经济开发区广告阵地设置划分为禁设区、集中设置区和控制区,并从集中设置区和控制区中选取重要路段进行广告阵地详细规划。

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审批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001]

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审批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 按照成都市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范围 全市各乡镇(街道)行政区域。 二、落实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审批及监管主体责任 (一)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全市户外广告及招牌总体规划; (二)市城管局负责全市本级管辖范围内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的审批和管理;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及招牌的日常监督和巡查;(四)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单位或业主负责户外广告及招牌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 (五)公安、交通、市场质量监管、建设、水务、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户外广告及招牌进行行业监督管理。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三、严格户外广告和招牌审批管理 (一)严格执行户外广告专项规划 1.城区范围内临城市道路和公共开敞空间,以及利用建(构)筑物作为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应符合《都江堰市店招店牌和户外广告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2.除公共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外,不得审批利用信息亭、电话亭、客运出租车停靠站点牌等其他地面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规划现状,已附设于市政设施的户外广告、公益广告到期后,不得再审批设置。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3.《规划》出台前原批复设置的户外广告,超过户外广告法定设置期限的,其中不符合现行《规划》要求的不再办理延期设置审批,不得继续设置;符合现行《规划》要求的,应依据《规划》和《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重新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二)规范招牌设置审批 1.招牌设置审批应按照“一街一式”的原则,招牌的大小尺寸应符合《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技术要求,不得审批楼顶、占用公共道路、占用公共绿地、挑(伸)出式、依附违法构(建)筑、封闭门窗等形式的各类违规招牌。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2.招牌审批原则上按照“一店一招”的要求,位于道路交叉路口、临多条道路的,可以在不同临街立面各设置风格统一的招牌。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3.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二楼以上多个经营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设置招牌的,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外立面,统一规划组合式招牌位置,高度不得超过20米,并符合建设部门有关建筑立面管理的要求。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4.严格控制落地组合式招牌设置,在《规划》确定的城市主干道两侧及绿化带不得随意审批设置落地组合式招牌。在项目建筑红线范围内设置落地式组合招牌设施必须符合相关管理规定。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5.严格规范招牌设置的位置、大小、颜色、用光,保持招牌设置的水平线整齐,招牌形态、色彩与建筑立面风格协调;设置LED发光字体的要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严格把关,控制LED字体大小、数量,对利用发光字体、光带勾边、闪烁光源的招牌设置应严控亮度,防止光污染。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6.对连锁店、加盟店等特殊标识的设置审批应符合《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要求,严格审查把关。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 四、户外广告和组合式招牌设置方案技术审查 市城管局要严格对户外广告、组合式招牌设置进行方案审查。城区的各类商业卖场户外广告、组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7.08.28 •【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施行日期】1997.08.28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94号)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 (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副、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三条户外广告主、户外广告经营者、户外广告发布者和户外广告监督管理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 第四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不得妨碍交通或者影响消防通道,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六条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

户外广告管理实施方案

户外广告管理实施方案 户外广告管理实施方案我为您总结了一篇经典户外广告管理实施方案文章,供大家参考,以下是具体内容: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属地化源头管理,规范赵巷集镇门店店招店牌和全镇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及前期报批备案手续,并对辖区内违规设置的店招店牌及户外广告进行专项整治,创造一个干净、有序、文明的市容环境。 二、详细规范 (一)店招店牌 本镇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设置在经营场所的各类仅带出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起提示作用的标牌、标识。 (二)户外广告设施 本镇范围内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全部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灯箱、高炮、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等,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全部的阵地设置的彩旗、条幅、气球等。 (三)相关要求 店招店牌及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置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与城镇整体景观相得益彰。

1、店招店牌应当遵循“一店一招、尺寸规范、亮化配套、安全牢固”的原则。 2、内容必需真实、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不得哄骗和误导消费者。 3、设置应当符合城镇街景规划和设计要求,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4、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必需符合相关规定,书写应当规范精确,用字规范,无错别字,无缺字、漏字。 5、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应当牢固,并定期修理、保养,做到干净、安全、美观。图案、文字陈旧、污浊、脱色、损坏变形或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准时予以更新、修复或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准时拆除。 6、户外广告设施可能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设置申请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7.店招店牌及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颜色应与我镇相关掌握要求相适应,并避免与城镇总体立面风格相冲突。 三、职责分工 (一)城管分队(Z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赵巷分队) 1、对新增及自行变更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的业主,接受申请,并准时会同规保办、工商所等部门核实有关状况,进行批复并备案登记。 2、对未根据批准要求设置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逾期不整改或者拆除的,根据《Y市市容环境卫生

关于开展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整治工 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县区域内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的设施设置,提升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的设置档次和水平,构建规划合理、设置有序、布局科学、管理规范的城市空间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等法规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人民城市为人民的理念,以规范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管理、净化美化城市空间环境为总体目标,依照科学规划、规范设置、分类处置、提升品质的原则,坚持依法整治、拆建并举、安全美观、美化亮化的标准,通过整治户外广告门头牌匾,坚决遏制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违法设置问题的出现,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的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和城市品位。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和商户门头牌匾阶段性整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全面规范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和商户门头牌匾设置,美化城市环境,净化城市空间,着力提高城市市容精细化管理水平,推进我县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和商户门头牌匾设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三、整治范围

县城区域内及各乡镇道路(主次干道、小街巷)、公共场所(公园、广场、公交站、商场、学校、单位、小区)、商业区(集贸市场)的广告、标语牌、画窗、门头牌匾。 四、整治重点 (一)户外广告 1.整治未经批准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清理未获得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和通过审批但合同到期的擎天柱广告,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拆除一起。 责任单位:综合执法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各乡镇(街道) 2.整治户外广告脏污、破损、灯光亮化缺失、内容不合时宜等问题。户外广告(含公益广告)画面脏污、破损、灯光亮化缺失、内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负面影响的,要责令广告主、广告发布者或广告经营者、制作者整改、更新。 责任单位:住建局、市监局、综合执法局、文旅局、宗教局、城乡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烟草公司 (二)标语牌、画廊、橱窗 对城市建(构)筑物墙体立面、道路两侧标语牌、画廊、橱窗修缮陈旧、残缺、破损、画面脏污、灯光亮化缺失以及违规设置、严重影响市容市貌或违背公序良俗等有负面影响的宣传标语牌、画廊、橱窗进行清理撤除,对缺失的公益广告进行增补,对损坏、破旧的宣传栏进行更换。 责任单位:综合执法局、文旅局、城乡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 (三)门头牌匾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一、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户外广告作为一种重要的营销 手段,在城市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然而,由于未经合理管理 和监管,户外广告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如乱设乱挂、影响城市美观、干扰交通等。为了协调广告发展与城市环境建设之间的关系, 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二、法律适用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辖区内所有户外广告的管理和监管。 三、广告准入管理 1. 广告主要负责单位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广 告准入手续。 2. 广告准入主管部门将根据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对广告准入进行审核和评估。 3. 准入审核通过后,广告主要负责单位可以进行广告设计、制 作和设施安装等工作。

四、广告审批管理 1. 广告审批主管部门将根据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对广告进行审批管理。 2. 广告主要负责单位应提供广告设计图纸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办理广告审批手续。 3. 广告审批主管部门将对广告的内容、形式、规模等进行综合 评估,并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五、广告发布管理 1. 广告发布前,广告主要负责单位必须按照审批决定进行广告 制作和设施安装。 2. 广告发布后,广告主要负责单位应对广告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广告的正常运行。 3. 广告主要负责单位应遵守江苏省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发布 违法违规广告。 六、广告维护管理

1. 广告维护主管部门将负责对广告的维护和修缮进行监督管理,并督促广告主要负责单位及时进行维护工作。 2. 广告主要负责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对广告进行维护 和修缮,确保广告的良好状态。 3. 广告维护主管部门可以对维护不善的广告进行警告、罚款等 处罚。 七、违法违规处理 1. 涉嫌发布违法违规广告的广告主要负责单位将被责令改正, 并可能面临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2.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广告,广告维护主管部门还可以依法向 公安机关报案。 3. 广告维护主管部门将建立违法违规广告的举报渠道,鼓励公 众积极参与广告监管。 八、监督管理 1. 广告维护主管部门将组织定期的巡查和检查,对广告进行监 督管理。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XX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各类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消除安全隐患,提升城市形象品质,根据《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 (CJJ/T149-2021)《XX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2023年全市“大市容”治理体系工作要点》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安全生产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城市管理实际,按照“排查、规范、拆除和提升”的工作思路,依法依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全面整治,进一步完善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监管要求,切实改善城市容貌,全面提升城市形象。 二、时间安排 202x年X月至X月。 三、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设置的各类附属式、独立式、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和附属式、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 (二)整治内容 1.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 2.已超审批时限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 3.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未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检测或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 4.长期空置、年久失修、无主且存在安全隐患的; 5.阻碍安全通道、遮挡消防设施、搭碰高压设施等设置不规范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各类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 6.不符合市容市貌标准的各类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5月31日前)。各地、各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围绕安全专项整治内容和要求,结合各地城市管理实际,制定行动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科学统筹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二)摸底排查阶段(2023年6月1日至7月31日)。要结合本地实际对各类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全覆盖、无死角的安全隐患排查,通过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摸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总体情况。 (三)全面整治阶段(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根据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问题,边排查边整改,建立整改台账备查。 2.?对长期空置、年久失修、无主且存在安全隐患的,破旧、破损且经维修不能排除安全隐患的,阻碍安全通道、遮挡消防设施、搭碰高压设施等设置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市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设置的规划和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AA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在本市从事户外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武夷山市国家公园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监管工作从其规定。 第三条【名称定义】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区域内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空间、公共场地、绿地、城市交通工具、空飘物等载体,利用各种形式、方式设置、发布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户外广告按面积大小分为大、小型户外广告: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面积大于5平方米的电子显示屏,以及3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户外广告设施。 (二)小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除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之外的其他户外广告设施。 第四条【基本原则】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设置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及部门协作】市、县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统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资格审查及广告发布内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警、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气象、电力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实施本办法。 支持依法建立户外广告公益组织,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公益组织、行业协会、

XX县2023年城市运行安全高空广告及大型店招标牌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XX县2023年城市运行安全高空广告及大型店招标牌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确保我县高空广告及大型店招标牌运行安全,按照省、市、县关于城市运行安全工作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开展城市运行安全高空广告及大型店招标牌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突出“查风险、防事故、除隐患”工作主线,严格落实高空广告及大型店招标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使高空广告及大型店招标牌安全责任有效落实,风险有效管控,一般隐患有效治理,重大隐患根本治理,切实维护百姓“头顶上的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县高空广告及大型店招标牌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确保整治工作达到预期目标,成立XX县高空广告及大型店招标牌专项整治协调推进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X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管局综合业务股,办公室主任由XX同志兼任,主要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情况汇总、通报等工作。 三、整治对象 二楼楼顶及以上的广告(含二楼以上墙面广告及单位铭牌)、设施高2米及任一边长4米以上或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店招标牌。 四、工作步骤 从2023年3月至12月,分3个阶段推进,每个阶段工作完成后可转入下一阶段。 (一)全面动员摸底。(2023年3月至4月) 1.全面动员部署。专项整治协调推进小组召开专门的动员部署。一是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利用门户网站等信息手段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为专项整治行动宣传造势。二是要鼓励广大群众通过各种形式,积极举报高空广告及大型店招标牌存在的安全隐患。三是要把高空广告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作为2023年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工作重点、措施和要求,责任到人。 2.全面摸底排查。户外广告管理专班和XX中队、XX中队、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有偿经营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规划围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招牌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设置招牌、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动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实物模型、灯箱、橱窗等设施发布广告,以及利用该户外场地或设施直接绘制、贴广告;(二)利用车船、气球或其他充气装置以及空中飞行器、、公共交通工具、车载电子显示屏、车身等其他可移动设施设置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贴的广告。第四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管工作;各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店招的审批、规工作及户外广告的执法管理工作;荆州市城市开展控股集团负责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置权的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二章设置准则第五条"中心城区规划围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围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平安、科学、美观的原则;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市容市貌、影响交通平安和消防通道、阻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平安。户外广告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用字书写应当规准确,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广告业主、广告经营者、广揭发布者应当不断提高设计、制作水平,使用新材料、新技术,设置低碳环保、具有时代气息和地方特色的户外广告。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制止设置户外广告:(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交通平安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阻碍生产、生活和影响风景名胜区景观、市容市貌的; (三)属国家机关和文物、纪念性建筑保护区域的; (四)利用建筑、危房和其他可能危及平安的建筑和设施的; (五)城市道路上除交通标志、路名牌等用于公用管理或属于公益效劳性质的招牌外、不得设置其他招牌和广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制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以下简称设置申请人)应按批准或告知的工程、规格、容、形式及平

户外广告的管理及执法

户外广告的管理及执法 一、什么是户外广告及户外广告设施。 1、广告即设置在户外的广告,"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把户外广告定义为: 〔1〕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绿地、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2〕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贴的广告; 〔3〕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4〕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2、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设施。 其分类如下:

店招标牌设施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建〔构〕筑物、设施及场地设置的用于说明单位名称〔标识〕的招牌标牌、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3、广告设施与标识面积大小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其中a为边长,S为面积〕大型a≧4或者S≧10 中型4﹥a﹥2或10﹥S﹥2.5 小型a≦2或S≦2.5 4、户外广告形式 自设性 或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阵地,设置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社会团体的名称(含标识等)。 经营性 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局部、河湖管理围和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户外LCD广告机、户外液晶显示屏、户外电子阅报栏、信息亭、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商业广告。

5、户外广告性质分为商业广告、公益广告、展示宣传广告 二、户外广告审批要求 1.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意见〔规划局、住建局等相关单位〕;〔此为前置条件〕; 2.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申请人〕**复印件;3.现场彩照或现场彩色效果图;4.对于新设置的户外广告,申请单位〔申请人〕需提交广告制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需加盖公章,广告制作单位营业执照上经营围应注明有“设计、制作国广告,发布路牌、灯箱广告,金属材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等容。同时提供广告制作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复印件;5.申请单位〔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7.平安承诺书〔广告设施安装施工阶段以及设置完毕后能及时维护检修保证广告设施平安。如果发生意外,一切后果自负〕。由申请单位提供:〔注:1.字体要求:中文简体;材质要求:不得使用喷绘布,使用立体字。2.新设广告审批流程:带全需要提供的资料—城管局广告科法施工意见,安装完毕,符合相关标准—城管局广告科拿资料—行政审批中心城管局窗口申请,五个工作日办结。〕 三、户外广告管理要求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规定: 〔一〕、户外广告设施禁在以下位置设置: 1.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 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 窗(隔声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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