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放提单与电放保函
电放流程

例:现在有一票货付款方式是20%预付,80%出货后客人付款,然后提单电放。
出货后正本提单是否还需要出来给客人看一下才会付款?直到收到货款再通知货代电放?那其他箱单,发票正本是否还需要寄给客人?还是扫描件就可以了?解答如下:流程1、托运人向货代提出电放提单,并出具电放保函,表明电放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都由托运人承担。
2、货代再向船公司申请电放,并交电放保函。
3、船公司接受电放申请和保函后,向目的港船代发电放通知,允许该票货物可以用盖章后的电放提单换提货单。
4、装船后,船公司向货代签发Master 电放提单。
5、货代再向托运人签发House 提单。
6、装货港货代将House 提单传真给目的港货代。
操作:你可以传真提单的复印件给客户,客户付款后,你通知货代做电放,货代会给你电放信息的,等到你收到货款后把电放信息给客户,她就可以去提货了。
其他的单据是用来清关的,箱单发票的正本需要邮寄给客户,扫描件是不行的。
提单是用来提货的,其他单据是用来清关的,两个概念。
国外的承运人保留全套正本提单,并通知目的港的代理,收货人可凭加盖正本公章的提单复印件和保函换单提货。
电放保函格式直接让出货人出一张电放包涵,并敲好公章。
(正本或是复印件根据不同情况而定,我公司多数是提供复印件)参考格式如下:电放保函致XX海运:我司委托贵司于FEB.18,2006出运至MANILA,PHILIPPINES的货物,提单号为:XXXXXXX现请求将提单电放,电放给ROYAL EXPORTERS CORPORATION 请予以同意,由此引起的责任和后果由我司承担。
特此保函!X年X月X日解释:1)电放,TELEX RELEASED,电子放单的意思.是指货物先于单据到达进口方,进口方为不因此原因产生滞港费用而先行提货,而要求卖方致电船公司,凭卖方出具的“准予买方先凭副本提单提货”的电文(传真或电传),先行提货的行为。
2)这样一来,等于卖方将货物直接放给了买方,其风险是一旦客户不付款,则货款两空,风险很大。
保函(电放) - 厦门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提货保函(电放或SEAWAY BILL)
致:福州中远集装箱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M/S:
关于:船名/航次:_______________
抵港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提单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件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装港: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卸港: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唛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集装箱号:___________________
收货人:
发货人, 已安排上述货物由上述船舶承运发往卸港,并由船东委托指定的起运港代理(在以下所列项中选择):
(1)签发了“SEA WAYBILL”给发货人——()(2)将上述货物以“电报”的方式通知放货给了收货人——()
我公司保证是上述单证或函电中所述的收货人,并同意赔偿和承担因此给贵司以及贵司雇员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本保函适用于中国法律并由中国厦门海事法院管辖。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法人章
年月日。
提单电放或邮寄流程

名称
提单电放或邮寄流程
编码
受控状态
执行核心部门
控制部门
行为实施环节
业务员
船务
财务
总经理
货代
管理行为否Fra bibliotek①未到款2000美金以上
是
②
相关说明
关键控制点:
1业务员1H内审核客户到款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确认邮寄或提单,做出电放保函并通知货代电放;未到款应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并沟通,在到款的情况下才能电放;[未到款金额2000美圆以下审核担保信用度真实性、可行性确认权]
2未到款2000美圆以上总经理2H内审批确认其信用度真实性、可行性,确认确认邮寄或提单,通知船务员电放;
相关表格:[电放登记表]、[电放记录、邮寄登记表]
编制人员
审核人员
批准人员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电放提单与电放保函

“电放”则是由托运人(卖方)向船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保函后,由船公司申请并提供保函、电传通知目的港代理,某票货物无须凭正本提单放货,收货人可凭收货人公司盖章的“电放提单”传真件或凭身份证明提取货物。
所谓电放提单,是指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注有“Surrendered”或“T e l e x R e l e a s e”字样的提单、提单副本。
、电放就是货主由于种种原因,如航期短,节省成本等,要求放弃正本提单,而是在船即将到港前以电子邮件、传真或电报方式,将提单副本发给收货人,收货人在目的港可以凭借提单副本和电放保函提货,这种情况下,出提单的船公司或货代都会要求放弃正本提单的货主出具保函,证明正本提单是货主自己放弃的,如果出现问题由货主自己负责,这个保函就是电放保函。
电放保函:英文(letter of guarantee)产生原因电放提单的产生主要是为了解决目的港“货到提单未到”的矛盾。
提单的正常流转是以其能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到达收货人手中为前提的,这在过去是不成问题的。
随着国际集装箱运输的普及、造船技术的提高和先进导航设备的应用,货物装卸速度加快,船舶在海上的航行时间也缩短,货物从装运港装上船舶经运输直到卸货港卸到码头上的时间大大减少;另一方面,提单的流转速度并没有加快,仍将经历多次背书、结汇、检查、邮寄等环节,一般在数十天之后才到达最后收货人手中,这样不可避免地产生“货等单”的矛盾,这一矛盾在近洋运输显得更加突出。
在“货等单”情况下,如果坚持凭正本提单提货,势必造成货物在目的港压船、压港,港口费用和仓储费用大幅增加,买方也失去了及时销售货物的有利商机。
实践中经常采用的解决办法是承运人凭收货人提供的保函无单放货。
但是,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无正本提单的第三人,违反了提单制度的规定,按请求权竞合理论,承运人可能向提单持有人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无单放货的后果,目前我国实务上认为,承运人丧失了法定的责任限制,应当赔偿由此而对提单持有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对第三方的责任或合理的营业损失。
电放保函

进口提单电放和海运单(SEA WAYBILL)放货保证函船名航次提单号码货柜号码我公司(中英文全称)作为上述提单/海运单(SEA WAYBILL)项下(以下统称“提单”)的收货人由于:全套正本提单已由托运人交回给贵公司在起运港的代理人并已办理电放手续,或该货物系于起运港发放海运单。
我公司现向贵公司请求提取该提单电放文件/海运单项下的货物,请贵司接受我公司的上述请求。
我公司为此项请求和安排向贵公司作出以下确认、承诺和保证:一、我司作为该提单项下的收货人同意并接受该提单正面和背面所有条款和约定并作为履行提单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义务的条件和前提。
二、我公司确认贵公司因我公司的上述请求所做出的放货安排视为贵公司作为承运人已依据提单完整和忠实地履行了向我公司交付该提单项下货物的义务,且贵公司无需承担无单放货的任何责任。
三、我公司作为收货人和该提单项下货物的买方与托运人和该提单项下货物的卖方已共同忠实和完整地履行了双方之间的贸易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贸易纠纷。
即使贸易双方存在或存在潜在的贸易纠纷,我公司保证也不因贵公司应我公司请求做出上述放货的安排而使贵公司受到贸易合同任何一方的追索并保证贵公司免于任何性质的损失或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四、我公司承诺并保证承担由于此项请求和安排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风险并自愿和无条件地承担贵公司由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赔偿。
若贵公司因此被起诉,我公司将随时提供并承担足额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所有法律费用。
五、若贵公司船舶或财产因此被扣押或滞留或遭受此类威胁,且不论前述扣押、滞留是否合理,我公司将向贵公司提供所需的保证金或其它有效担保以解除或阻止前述扣押或滞留并赔偿贵公司由此所受一切损失、损害或费用。
六、我公司同意并保证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该货物超时提领、拒绝提领、无人提领或被行政机关扣押、拍卖或处置而给贵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费用和赔偿。
七、我公司同意因履行本保函而产生的争诉适用中国法律并接受中国海事法院的管辖。
电放保函专业名词

电放保函(Electronic Release Guarantee)是指在货运中,货主或其代表向船公司或货代提供的一种电子形式的担保,以确保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能够顺利地进行货物的提货操作。
通常情况下,电放保函是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由货主或其代表向船公司或货代提供的一种电子形式的担保,以确保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能够顺利地进行货物的提货操作。
电放保函的内容通常包括货主或其代表的身份信息、货物信息、提单号等,以确保船公司或货代能够准确地识别货物并进行提货操作。
电放保函通常是一种快速、安全和方便的方式,以确保货物能够及时地到达目的地,并在到达目的地后能够顺利地进行提货操作。
进口电放SEAWAYBILL保函

电放/SEAWAY BILL担保函致:宁波华港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对于以下所述货物:B/L NO. (提单号) :VSL/VOY(船名航次) : ________SHIPPER (发货人) :COSIGNEE (收货人) :一、前提条件我司在此向贵司保证我司系海运进口货物的进口经营人和实际用户(见预录报关单),该货物全套正本提单已由发货人交还给承运人,并且我公司与贸易合同卖家无任何钱款纠葛;我公司在信用证下亦不会因有任何不符点而拒绝兑付的情形。
二、请求及其承诺请求不凭正本提单取提货物,我司将承担无正本提单放货而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损失,若有任何误述,我司愿加倍承担赔偿责任并为贵公司提供下述担保。
三、担保范围:1、我司保证贵公司不因题述事由而遭受任何性质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2、如因题述事由而使贵公司卷入诉讼、仲裁或者其它司法程序时,我司保证提供充分、及时的法律费用,其中包括律师费、司法费用、差旅费以及其它相关费用。
3、如贵公司的船舶或者财产因题述事由遭至扣押、滞留,或者受到此种威胁时,我司保证为贵公司及时提供所需的担保金或者其它形式的担保,以保障贵公司的权益不受损害:此外,不论前述扣押、滞留是否合理,我司都将保证承担贵公司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以及相关费用。
4、若我司在收到贵公司的损失或预计损失及费用清单后30天内,不能结清所有费用,我司愿意接受法律途径解决,解决中上述承诺不变。
四、管辖和预决本担保函将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进行解释,任何本担保函项下的纠纷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宁波分会进行裁决,即使在权利人损失尚未完全发生,只要权利人有合理的理由认为会发生索赔或损失的,就有权提出仲裁请求并进行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仲裁机构有权对无单放货引起的责任进行预决。
五、时限本保函的保证期限为二年公司签章:(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 )日期:年月日。
出口货物电放保函

出口货物电放保函
提单号:船名/航次:
托运人:
收货人:
装货港:
卸货港:
货物品名:
货物件数:
箱号:
上述货物系由本公司作为托运人出口至国外。
现本公司特向贵方申请将上述
☐向贵方背书缴回全套正本提单。
货物电放给收货人,并(请选其中一项)
☐同意贵方无需签发任何正本提单。
本公司特此声明并保证,本公司系唯一有权处置上述货物的人,并同意无条件接受贵方提单正面及背面的所有条款规定之拘束,无论是手写、打字或印刷。
贵方根据本公司上述电放指示向收货人交付上述货物后,即已完成上述提单项下的交货义务。
如因贵方执行本公司上述电放指示所产生的一切损失、风险、责任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或行政当局决定由贵方和/或贵方代理人、受托人、受雇人承担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赔偿责任及其利息、罚款、罚金、诉讼费或仲裁费、调查费、对方律师费及贵方和/或贵方代理人、受托人、受雇人因遭受索赔或接受调查、进行申辩而支出的律师费等)概由本公司承担。
本公司特此确认,因本保函而发生的纠纷,本公司接受贵方住所地法院管辖,并适用贵方住所地法律。
贵方有权对管辖法院和/或前述法律适用另行作出选择。
托运人公司名称:(公章)
托运人公司负责人:(签名)
经营地址:
电话: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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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放”则是由托运人
(
卖方
)
向船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保函后,由船公司申请并提供保函、
电传通知目的港代理,
某票货物无须凭正本提单放货,
收货人可凭收货人公司盖章的
“电放
提单”传真件或凭身份证明提取货物。
所谓电放提单,是指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注有
“
Surrendered
”或“
T e l e x R e l e a s e
”字样的提单、提单副本。
、
电放就是货主由于种种原因,如航期短,节省成本等,要求放弃正本提单,
而是在船即将到
港前以电子邮件、
传真或电报方式,
将提单副本发给收货人,
收货人在目的港可以凭借提单副本和电放保函提货,
这种情况下,
出提单的船公司或货代都会要求放弃正本提单的货主出具保函,
证明正本提单是货主自己放弃的,
如果出现问题由货主自己负责,
这个保函就是电
放保函。
电放保函:英文(
letter of guarantee)
产生原因
电放提单的产生主要是为了解决目的港“货到提单未到”
的矛盾。
提单的正常流转是以其能
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到达收货人手中为前提的,这在过去是不成问题的。
随着国际集装箱
运输的普及、
造船技术的提高和先进导航设备的应用,货物装卸速度加快,
船舶在海上的航
行时间也缩短,
货物从装运港装上船舶经运输直到卸货港卸到码头上的时间大大减少;另一
方面,提单的流转速度并没有加快,仍将
经历多次背书、结汇、检查、邮寄等环节
,一般在
数十天之后才到达最后收货人手中,这样不可避免地产生
“货等单”的矛盾,
这一矛盾在
近
洋运输
显得更加突出。
在“货等单”情况下,如果坚持凭正本提单提货,势必造成货物在目
的港压船、压港,港口费用和仓储费用大幅增加,买方也失去了及时销售货物的有利商机。
实践中经常采用的解决办法是承运人凭收货人提供的保函无单放货。
但是,
承运人将货物交
给无正本提单的第三人,违反了提单制度的规定,按请求权竞合理论,
承运人可能向提单持
有人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无单放货的后果,
目前我国实务上认为,
承运人丧失了法定的责
任限制,
应当赔偿由此而对提单持有人造成的损失,
包括对第三方的责任或合理的营业损失。
尽管承运人可以凭保函向保函出具人和提货人进行追偿,但无疑将给承运人造成一定的麻烦,
何况当被认定为存在着故意欺诈情形时,承运人是否有追偿权也存在着疑问。
电放提单自然
成了承运人和买方的另一种选择,
因为
“电放提单”
项下的货物根本不需要凭正本提单交(
提
)
货。
法律性质
电放提单是为了满足近洋运输和贸易需要的商业创造物,但其在法律上的性质却是尴尬
的。
按我国《海商法》规定,
提单应当具有三项功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收货凭证和目的港交货凭证。
提单之所以能在国际贸易中发挥巨大作用,其卸货港交货凭证功能是关键,
缺少这种功
能的提
单将无法在国际贸易中立足,
学理上和实践中认可的提单物权凭证功能也是以交货凭证功能为前提的。
电放提单上的
“Surrendered”
或
“Telex Release”
字样将对该单据的法律性质产
生巨大影响。
按《牛津现代法律用语词典》解释,
“Surrender”
在法律用语中,其含义是“
放
弃某事物
”
,电放提单上注明的
“Surrendered”
字样表明其签发人并不想赋予该单据应有的功能。
而
“Telex Release”
字样则明白无误地表明该单据项下的货物的交付与传统意义上的提单有所不同。
实践中对电放提单的应用其实也是按照上述标注进行的:
有
“Surrendered”字样的
“
电放提单
”
,在目的港由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凭身份提货,而“Telex Release”
字样的
“
电放提单
”
,则是由收货人凭
“
电放提单
”
传真件提货。
凭收货人身份提货显然否认了该单据的提货
凭证功能,
即使凭已盖章的该单据传真件提货,也同样否认了其提货凭证功能,
因为收货人
据以提货的不是“
电放提单
”
本身,
“
电放提单
”
本身并不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依据。
“
电
放提单
”
的非提货凭证性质,也决定了其不可转让性,当然也不具有物权凭证功能,单据项下的货物之权利并没有被表彰在单据上。
应托运人要求签发提单是承运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毫无疑问,
“
电放提单
”
也是在托运人要求下由承运人签发的。
承、
托双方在使用
“
电放提单
”
时,其意图是明显的:此单据并不是目的港提货凭证。
某些单据是否是提单,其判断标准应是前述提单三项功能。
有些单据即使表面记明为
“
提单
”
也不一定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提单,相
反,
另外一些单据尽管表面没有说明是提单,
但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是提单。
有时对于一项单
据是否属于提单难于作出结论时,承托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就显得很重要。
英国法院审理的
The OceaniaTrader
一案也表明了这一点。
在该案中,
被告货代签发了一张托运单
(consignment note)
,该单据的
“
收货人——受货人”
一栏内注明“
凭指示
”
,原告货主认为货代签发的这份单
据性质是提单,法院判决认为,被告签发的单据是consignment note
还是提单取决于当事人意图,
由于单据
“
收货人
”
一栏的记载等情节揭示出当事人意图签发一份物权凭证,因此本
案的单据虽然注明是托运单,但实质上是提单,应适用1992
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尽管对于电放提单是否具有提单另外两项功能的探讨并不能改变其不是提单的本质,但
这仍有助于我们更好把握这种
“
提单
”
的性质。
传统提单被认为是
“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非本身
”
,
一方面是基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在前提单签发在后,另一方面是因为提单
的背面条款是承运人单方面制定而不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在承运人直接签发“
电放提
单
”
的情况下,其签发时间跟传统提单是相一致的,即在承运人收到货物以后或装船以后,此时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早已成立,
“
电放提单
”
不可能是合同本身;另一方面,承运人签发的尽管是“
电放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