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意外事故案例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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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户外运动意外事故案例分析 幼儿园户外运动事故

幼儿园户外运动意外事故案例分析 幼儿园户外运动事故

一、案例一:游乐设施安全隐患在某幼儿园,孩子们在户外游乐设施玩耍时发生了意外事故。

据了解,游乐设施上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部分设施老化严重,缺乏定期维护和检查,导致部分设施出现了松动、生锈等问题。

这些安全隐患直接导致了幼儿在游乐设施上受伤的事故发生。

通过此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幼儿园户外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加强监管和维护工作。

二、案例二:射箭活动安全管理不到位在某幼儿园举办户外射箭活动时,发生了意外事故。

据了解,射箭活动的安全管理存在严重缺失:射箭场地设计不规范,缺乏有效的隔离和安全保护措施;没有专业的射箭指导人员进行全程监督和指导,幼儿参与射箭活动时存在安全隐患。

这样的不良管理直接导致了幼儿在射箭活动中受伤的事故发生。

此案例提醒我们,在幼儿园开展户外射箭活动时,必须做好全面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幼儿的安全。

三、案例三:户外跳绳活动意外伤害在某幼儿园,组织了户外跳绳活动,却发生了幼儿受伤的意外事故。

据了解,跳绳活动安全隐患主要集中在活动场地的选择和准备工作上:跳绳场地选取不当,有坑洞和不平整的地面,导致幼儿在跳绳时摔倒受伤;场地周围缺乏有效的隔离措施,容易受到外界干扰。

这些安全隐患的存在直接导致了幼儿在户外跳绳活动中受伤的事故发生。

此案例告诉我们,幼儿园在组织户外活动时,必须做好场地选择和准备工作,确保活动场地的安全性和适用性。

四、案例四:溜冰活动安全管理漏洞在某幼儿园,举办了户外溜冰活动,却发生了幼儿受伤的意外事故。

据了解,溜冰活动的安全管理存在一些漏洞:活动场地地面的冰面厚度和坚固性不够,存在安全隐患;溜冰器材的质量和使用情况缺乏全面的检查和监管,不符合安全标准。

这些漏洞直接导致了幼儿在户外溜冰活动中受伤的事故发生。

此案例反映出,在幼儿园组织户外溜冰活动时,必须做好全面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活动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五、案例五:体育比赛中的意外伤害在某幼儿园举办了户外体育比赛活动,却发生了意外伤害。

幼儿园事故案例分析3篇

幼儿园事故案例分析3篇

幼儿园事故案例分析3篇这是幼儿园事故案例分析3篇,是优秀的幼儿园案例分析文章,供老师家长们参考学习。

幼儿园事故案例分析第1篇家长将宝贝送到幼儿园希望自己的宝贝健康、快乐的成长,但是,近年来,幼儿园内的伤害事故较多地见诸报端,家长不仅疑惑,宝贝在幼儿园安全吗?如果自家的宝贝遭遇了这样的意外,应该由谁来负责呢?我们下面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帮助家长了解一些常见的幼儿园伤害事故以及责任归属问题,希望能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

案例一洋洋和壮壮都是幼儿园大班的小朋友。

一天,在幼儿园户外活动时,洋洋和壮壮都选择了跳绳,刚开始两人还各自跳各自的。

可是没过多久,他俩就开始拿着跳绳你打我,我打你,练起了“武功”。

忽然,意外就在一瞬间发生了,壮壮抡起跳绳时,一只手柄从手中脱落直飞出去,击中洋洋的眼部对于壮壮对洋洋造成的伤害,按照《民法通则》规定,作为壮壮监护人壮壮的父母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习或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赔偿。

本案例中老师管理不够全面,导致伤害事故发生,幼儿园有过错,应适当给予赔偿。

案例二户外活动的时候,豆豆和其他小朋友在操场上互相追逐着,在没有任何障碍物和别人推挤的情况下,豆豆摔倒在地,造成豆豆下颌处摔裂,缝合3针。

这种情况一般都是由于意外引起的,但是在责任归属上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幼儿园的老师在场,豆豆的活动在老师的视线范围内,也就是说,老师看到了豆豆摔倒的全过程。

这种情况老师和幼儿园都没有责任,属于意外事故。

因为宝贝在活动中很难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活动时不小心绊倒,相互之间碰撞以及其他的伤害都是不可避免的。

第二种情况,幼儿园的老师不在场,根本不知道事故发生的情况。

这种情况老师是有责任的,因为《幼儿园工作规程》明确规定了教师在正常的教学活动时间里,不能出现不请假而离岗、请人代岗的现象。

幼儿园安全事故案例剖析及应对策略

幼儿园安全事故案例剖析及应对策略

幼儿园安全事故案例剖析及应对策略近年来,幼儿园安全事故频发,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作为幼儿相关工作者,我们有责任对此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策略,以确保幼儿的安全。

一、案例剖析1.烫伤事件某幼儿园午餐时间,一名幼儿不慎打翻热水瓶,导致另一名幼儿腿部烫伤。

原因是幼儿园未在午餐时间安排专门人员看管,同时热水瓶放置位置不当。

2.跌落事故在某幼儿园户外活动时间,一名幼儿从滑梯跌落,导致颅脑损伤。

原因是因为滑梯下方未铺设缓冲物,同时幼儿园未定期检查滑梯的安全性。

3.食物中毒事件某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多名幼儿出现恶心、呕吐等症状。

原因是幼儿园食堂食品卫生不达标,未严格按照食品安全规定操作。

4.校车安全事故某幼儿园校车在接送幼儿过程中,因驾驶员疲劳驾驶、车辆维护不当等原因,发生交通事故。

二、应对策略1.加强安全教育幼儿园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

同时,教师要时刻关注幼儿行为,预防意外事故发生。

2.完善安全设施幼儿园应定期检查和完善安全设施,如滑梯、桌椅、楼梯等。

确保设施安全可靠,避免因设施故障导致的安全事故。

3.制定应急预案幼儿园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安全事故发生时的应对流程。

如发生烫伤、跌落等事故,应立即进行现场急救,并尽快送往医院治疗。

4.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幼儿园食堂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规定操作,确保食品卫生。

同时,定期对食堂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加强驾驶员管理6.加强家校沟通幼儿园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让家长了解幼儿园的安全工作,共同关注幼儿的安全。

如家长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幼儿园反馈。

7.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幼儿园应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提高师生的应对能力。

如火灾、地震等紧急情况发生时,师生能迅速、有序地撤离。

8.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

同时,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幼儿园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对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只有加强安全教育、完善安全设施、制定应急预案等综合措施,才能确保幼儿的安全。

幼儿园意外事故案例

幼儿园意外事故案例

幼儿园意外事故案例幼儿园是孩子们学习、成长的地方,然而意外事故却时有发生。

在幼儿园,意外事故往往是不可避免的,但我们可以通过案例分析来总结经验教训,以期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保障孩子们的安全。

案例一,跌倒摔伤。

小明在幼儿园玩耍时,不慎跌倒摔伤。

经调查得知,幼儿园的操场地面不平整,存在凹凸不平的地方,是导致小明摔倒的原因之一。

另外,幼儿园的老师在孩子们玩耍时未能及时发现并及时处理操场地面的问题,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案例二,食物中毒。

某幼儿园的孩子们出现食物中毒症状,经调查发现是因为食堂食品卫生问题所致。

食堂工作人员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卫生标准,导致食品受到污染,最终引发了食物中毒事件。

案例三,玩具伤人。

在某幼儿园,孩子们在玩具区玩耍时,发生了一起玩具伤人的事件。

经调查得知,该幼儿园的玩具质量不过关,存在锐利边角未处理、易损坏的问题,这些玩具成为了孩子们受伤的导火索。

针对以上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一些经验教训:首先,幼儿园的场地和设施应该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地面平整、玩具完好,避免因为环境问题导致孩子们受伤。

其次,食品安全是幼儿园管理中不可忽视的一环,食堂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标准,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最后,幼儿园的老师和工作人员应加强安全意识培训,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保障孩子们的安全。

总之,幼儿园意外事故的发生往往与管理不善、安全隐患存在有关。

只有加强管理,提高安全意识,才能有效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保障孩子们的安全成长。

希望幼儿园管理者和工作人员能引以为戒,不断提升管理水平,为孩子们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学习成长环境。

幼儿园意外伤害案例

幼儿园意外伤害案例

幼儿园意外伤害案例概述幼儿园作为孩子们成长的重要环境,承担着教育和照顾孩子们的责任。

然而,意外伤害案例在幼儿园中时有发生,引起了家长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通过梳理幼儿园意外伤害案例,并分析其中的原因、影响以及如何预防,以期为幼儿园提供更加安全的环境。

案例分析1.案例一:幼儿园玩耍时摔倒在一所幼儿园,孩子们在操场上玩耍时,有一名小男孩不小心摔倒,导致手臂骨折。

经过调查发现,操场地面不平整,有松软的地毯覆盖,容易造成孩子们行走时的不稳定。

2.案例二:幼儿园交通事故一所幼儿园附近交通繁忙,每日上下班高峰期,道路拥堵。

有一天,一名幼儿园老师在带领孩子们过马路时,被一辆闯红灯的车辆撞倒,造成严重受伤。

事后调查显示,幼儿园门口没有设立交通护栏,也没有专门的过马路区域。

3.案例三:幼儿园食物过敏引发意外在一所幼儿园,一名孩子因为食物过敏而吃了单独给他准备的食物,导致呼吸道急性过敏反应。

经过调查,发现幼儿园没有妥善记录孩子的过敏病情,也没有及时告知食堂人员。

原因分析1.缺乏安全设施:部分幼儿园操场地面不平整,缺乏安全措施,容易导致孩子们摔倒或受伤。

2.交通管理不善:部分幼儿园周围交通繁忙,缺乏交通护栏和过马路区域,使得孩子们容易在上下学时发生交通事故。

3.食物安全问题:缺乏妥善记录孩子的过敏病情和食物配送过程,导致食物过敏引发的意外增加。

影响1.家长失去信心:频繁发生意外伤害案例让家长质疑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失去对幼儿园的信任。

2.幼儿受伤:意外伤害造成孩子们的身体伤害,不仅导致痛苦和恢复期延长,也影响了他们的学习和成长。

3.幼儿园声誉受损:意外伤害案例的发生容易引发媒体关注,影响幼儿园的声誉和形象。

预防措施1.安全环境建设:幼儿园应确保操场地面平整,提供安全的游戏设施,增加垫子和软质材料,防止孩子们在玩耍时受伤。

2.交通安全管理:幼儿园应设立交通护栏、过马路区域,并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醒孩子们注意过马路规则。

幼儿园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幼儿园安全生产

幼儿园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幼儿园安全生产

幼儿园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一、引言幼儿园是孩子们学习和成长的重要地方,对幼儿园的安全生产问题必须高度重视。

近年来,幼儿园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几起幼儿园安全生产事故进行案例分析,探讨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解决办法,希望可以提高广大幼儿园管理者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促进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二、案例一:幼儿园食物中毒事故1.1 事故经过某幼儿园在午餐时间给孩子们提供了一道豆腐煮鱼的菜品,结果导致多名幼儿出现食物中毒症状,包括腹泻、呕吐等。

1.2 事故原因分析该幼儿园在食品采购环节存在问题,购买食材时未严格把关,导致食材质量不过关。

厨房加工环节存在卫生问题,食材加工过程中可能存在交叉污染。

食品储存和保鲜措施不到位,导致食品容易变质。

幼儿园在食品安全管理上存在疏漏,未对食品进行全面检测,也未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质量问题。

1.3 解决办法针对该事故,幼儿园需要对食品采购进行严格把关,确保食材的质量可靠;对厨房加工环节加强卫生管理,保障食品加工的卫星安全;加强食品储存和保鲜措施,避免食品变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加大对餐饮的监督力度,保障孩子们的饮食安全。

三、案例二:幼儿园安全出口被堵事故2.1 事故经过某幼儿园在火灾演练时,发现幼儿园的安全出口被堵,导致孩子们无法顺利疏散。

2.2 事故原因分析该幼儿园存在违反消防规定的情况,安全通道被摆放杂物、堵塞。

安全通道的畅通是保障人员生命安全的基本条件,而幼儿园管理者未能充分重视和监督这一问题,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2.3 解决办法管理者需要重视安全通道的畅通问题,对通道周围的杂物加强管理,确保随时畅通;加强对消防规定的宣传和教育,让全体员工都了解并重视安全通道的重要性;定期对安全通道进行检查,确保通道的畅通,以保障幼儿园的火灾逃生安全。

四、案例三:幼儿园游乐设施意外伤害事故3.1 事故经过某幼儿园的游乐场上,有一名幼儿在游玩时不慎摔伤,导致骨折等严重后果。

幼儿园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幼儿园安全管理

幼儿园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幼儿园安全管理

幼儿园安全事故案例分析随着我国幼儿园教育的不断发展,幼儿园安全管理成为了备受关注的重要议题。

幼儿园作为儿童成长的重要环境,其安全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孩子们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幼儿园安全事故,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反思。

针对幼儿园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存在的问题,本文将对几起幼儿园安全事故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中的原因和教训,以期为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案例一:幼儿园拐卖事件该事件发生在某市的一家知名幼儿园,据报道,在一天早晨家长接孩子上幼儿园后,幼儿园却称孩子已经被接走。

经调查发现,孩子被一个陌生人冒充家长领走,被拐卖至他地。

这一事件引起广泛关注和恐慌,也使这家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受到了质疑。

分析:幼儿园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幼儿园的家长接送制度不够严格,容易造成陌生人混入。

幼儿园工作人员的管控能力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并阻止拐卖事件的发生。

幼儿园的安保设施和措施也存在不足,无法有效保障幼儿的安全。

教训:幼儿园应加强对家长接送制度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严格规范的接送流程,确保家长的身份和授权可靠。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安全培训,提高对异常情况的识别和处置能力。

应加强对幼儿园周围的安保措施,避免不法分子的侵入。

二、案例二:幼儿园食品中毒事件某市一家幼儿园的食品中毒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据报道,当地多名幼儿在幼儿园就餐后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经医院诊断确认为食品中毒。

事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深思和对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的质疑。

分析: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不到位。

幼儿园没有建立健全的食品采购和检验机制,导致未经严格检验的食品进入食堂。

幼儿园饭菜制作和加工环节存在卫生隐患,导致食品污染。

幼儿园食品储存和保管工作不到位,食品易受外界环境影响。

教训: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食品采购和检验机制,严格把关食品安全。

加强食堂卫生管理,保证餐饮过程的卫生安全。

应加强食品储存和保管工作,确保食品在储存过程中不受外界环境影响。

幼儿园安全意外事故的案例分析

幼儿园安全意外事故的案例分析

幼儿园安全意外事故的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幼儿园数量的增加和教育需求的提高,幼儿园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孩子们的健康和生命造成了严重威胁。

下面,我们将就几起幼儿园安全意外事故进行分析,探讨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案例一:某幼儿园儿童食物中毒事件某幼儿园的部分幼儿出现食物中毒症状,经调查发现是食用了含有过期食材的午餐。

导致这一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幼儿园食材采购管理混乱,没有建立严格的食材验收和储存制度;二是厨师在操作中疏忽大意,没有仔细检查食材的新鲜度和保存期限。

解决方法:幼儿园应加强对食材的采购管理,建立清晰的采购流程和验收标准;对厨师进行相关的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和细致性。

案例二:某幼儿园游乐设施事故某幼儿园的游乐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一名幼儿受伤。

经过检查发现,游乐设施的材质有破损,锈蚀,螺丝松动等问题,没有及时维护和更换。

解决方法:幼儿园应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如果有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定期组织对游乐设施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幼儿们的安全意识。

案例三:某幼儿园失火事件某幼儿园发生了火灾,事后发现是由于教室内插座线路老化引发短路造成的。

在火灾发生时,由于幼儿园没有及时的应急预案和逃生演练,幼儿们无法有效逃离,造成了伤亡。

解决方法:幼儿园应定期检查电气设施,确保线路的安全可靠;制定详细的火灾逃生预案,并定期组织模拟演练,确保幼儿和老师们在发生火灾时能迅速有序地逃生。

综上所述,幼儿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管理不善和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的。

只有重视安全意识,加强管理,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和预案,才能保障幼儿园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希望每个幼儿园都能重视安全问题,为幼儿提供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学习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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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意外事故案例及分析
孩子是家庭的未来,每个家长都不愿看到孩子在幼儿园发生意外事故,当幼儿园发生意外事故后我们应该做什么?幼儿园意外事故的责任人是谁?对于发生意外事故后的幼儿园该如何整改?具体内容请阅读下面的幼儿园意外事故案例及分析了解。

一、个案描述
萌萌和飞飞是某幼儿园大班的同班小朋友。

一日,教师王某带领幼儿到户外活动,在排队时,王老师一再交待:“小朋友排队下楼梯时,不要拥挤、打闹。

”下楼梯时,飞飞站在萌萌的背后,两人均在队尾,趁队伍行走拉开距离时,二人嬉闹,萌萌背飞飞时摔倒,导致飞飞的左股骨中段发生斜形闭合性骨折。

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及时送飞飞到医院治疗,飞飞住院两个月后临床愈合。

飞飞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5680元,飞飞的父母误工费、住宿费、医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及必要的营养费等4450元。

飞飞的父母与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就医疗费和赔偿问题多次进行协商,要求幼儿园和萌萌的父母赔偿上述费用共计10130元。

萌萌的父母认为,萌萌入园意味着自己已经将萌萌及对其的监护责任托付给了幼儿园;萌萌在幼儿园时,自己作为法定监护人不可能直接行使监护人责任,只有幼儿园才能监护孩子,因此,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幼儿园则提出,在孩子下楼之前老师已经一再强调“不要拥挤、打闹”,且事故发生之后幼儿园及时送飞飞到医院治疗,幼儿园主观和客观上都不存在过错,不应独自承担如此巨额的赔偿费用。

协议未果,飞飞的父母作为代理人,以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130元。

二、个案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要明确应由谁来承担这次意外事故的责任,我们首先应该从法律上弄清以下几个问题:幼儿园是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对幼儿的监护职责是否随着幼儿入园转移到幼儿园?在园幼儿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幼儿园究竟应该按什么原则来承担民事责任?
(一)幼儿园是否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
在当前的多起幼儿在园意外伤害事故中,幼儿园是否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是否承担监护责任,已经成了幼儿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大责任的焦点问题。

由于种种原因,公众舆论倾向于幼儿园理所当然地具有监护人的身份,应该对幼儿在园事故承担监护不力责任。

其实,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情况并非如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

”但是,从现实情况以及监护制度的实质来看,幼儿园都不是在园幼儿的委托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非因法定事由不能免除。

此外,该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可见,法律并未规定幼儿园能够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所以,即使父母把未成年人送进幼儿园学习、生活,使未成年人处于幼儿园的管理之下,幼儿园也并不因此而具备监护人的主体资格。

此外,根据这一规定,幼儿园担任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被监护人没有父母或其他近亲属,或者是其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无监护能力;
二是被监护人的父亲或者母亲的所在单位是幼儿园。

一般情况下,幼儿园是不可能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因此,那种认为幼儿园是在园幼儿监护人的说法,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即使萌萌的父母把萌萌送进幼儿园学习、生活,但是,幼儿园也并不因此而具备监护人的主体资格。

不管萌萌是在园内还是在园外,萌萌的监护人仍然是也只可能是萌萌的父母。

(二)幼儿园是否对在园幼儿承担监护职责
依上所述,我们已经可以比较清楚地知道,幼儿园根本不可能以法定或者指定监护人的身份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在园幼儿不在其法定监护人监护之下时,幼儿园是否对在园幼儿承担监护职责?
我国教育类的法律法规,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等都明确规定,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幼儿园对幼儿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健康成长的职责,这说明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主要负有三个责任:一是教育责任,二是管理责任,三是保护责任。

幼儿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
人们往往将第三种保护责任与监护责任混为一谈。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监护责任的范围远比保护责任要广得多。

《意见》第10条明确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表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表其进行诉讼。

”因此,父母将幼儿送到幼儿园并没有发生监护权的转移。

概而言之,监护职责是基于亲权而产生的一种法定职责,幼儿园对幼儿的教养职责是基于教养机构的设置而产生的一种工作职责,两者性质不同。

从职责范围来看,两者也不尽相同。

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规定,幼儿园的职责是“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而监护人的职责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主是包括上述六方面的监护职责。

据此,在上述案例中,萌萌的父母承担对萌萌的监护职责,幼儿园不应该承担监护不力的法律责任,而应该是根据一定的归责原则来承担合法合理的法律责任。

(三)幼儿园应按什么原则来承担民事责任
《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补偿。

”可见,依据法律,幼儿园在赔偿问题上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即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伤害承担责任与否,要看事故的发生与幼儿园管理职责的履行有无直接因果关系,要考虑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要看幼儿园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有无故意和过失的过错。

根据过错原则归责,只有当幼儿园在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相关联的活动中有过错,造成幼儿伤害,才应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即损害赔偿额度应与幼儿园过错大小相联系。

另外,《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这一条表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他人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即,无论监护人是否有过错,监护人都要对被监护人所造成的侵权损害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即使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也就是说没有过错,也只是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而不是免除责任的条件。

上述案例中,教师在下楼梯之前提醒幼儿“不要拥挤、打闹”,教师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正确行使了对幼儿的管理和保护责任。

但是,幼儿园没有注意到幼儿排队下楼存在的安全隐患,且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在幼儿排队下楼时在队尾增加一名教师看管来消
除这一安全隐患,说明幼儿园未完全尽到妥善管理幼儿的义务,在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中存在过失,间接导致了该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因此,幼儿园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那么,在上述案例中,萌萌的父母应承担什么责任呢?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10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第28条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办法》还明确规定:“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据此,在上述案例中,飞飞的伤害直接由于两名幼儿不遵守幼儿园纪律—“下楼梯时不要拥挤、打闹”—所致,因此,两名幼儿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萌萌的父母作为萌萌的监护人,必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保护在园幼儿的人身安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各种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幼儿园和幼儿家长的共同心愿。

出于种种原因发生了事故,不管是幼儿园还是幼儿家长,都应学会运用法律的手段妥善处理。

此外,《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提出:“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据此,在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中,逐步建立幼儿园责任保险制度,让保险公司介入理赔、实现理赔市场化,应该说更是一条对幼儿园和家长都有利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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