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实例与分析案例
幼儿园安全教育事故个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幼儿园安全事故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了提高幼儿园的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本案例对一起幼儿园安全事故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幼儿园安全教育工作提供借鉴。
二、案例描述(一)事故发生时间:2021年3月15日(二)事故发生地点:某市幼儿园(三)事故经过:1. 上午10时,幼儿园户外活动时间,小朋友们正在操场上玩耍。
2. 一名5岁男童在追逐一名4岁女童时,不慎将女童推倒。
3. 女童摔倒在地,头部撞击地面,导致头部出血。
4. 教师发现后,立即将女童送往医院救治。
5. 经医院检查,女童头部受伤,需住院观察。
6. 经调查,该男童平时性格活泼,但缺乏安全意识。
(四)事故原因分析:1. 幼儿园安全教育不足:幼儿园在安全教育方面投入不足,导致幼儿安全意识薄弱。
2. 教师监管不到位:教师对幼儿的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危险行为。
3. 家长教育缺失:家长对幼儿的安全教育重视程度不够,未能给予足够的关注和引导。
4. 幼儿自身原因:幼儿年龄小,安全意识淡薄,容易发生意外。
三、案例分析(一)幼儿园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幼儿园是孩子们成长的重要阶段,安全教育是幼儿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幼儿园安全教育,有助于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幼儿园安全教育的具体措施1. 制定安全教育工作计划:幼儿园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教育工作计划,明确教育目标和内容。
2. 开展安全教育活动:通过举办安全知识讲座、观看安全教育视频、开展安全演练等形式,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
3. 加强教师培训:对教师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教师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 家园共育: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做好幼儿的安全教育工作。
(三)本案例的启示1. 提高幼儿园安全教育的重视程度:幼儿园应将安全教育纳入日常工作,加大安全教育投入。
2.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幼儿安全。
幼儿园安全事故案例及原因分析

幼儿园安全事故案例及原因分析2023年,幼儿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这些事故给孩子们的身心健康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引发了家长及社会的极大关注。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会分析幼儿园安全事故案例及原因。
案例一:物品滑落造成创伤在某幼儿园中,孩子们在活动室内进行活动时,一位幼儿不慎将饼干滑落在地上,然后在准备捡起饼干时,忽然零星地扭倒在地上,膝盖受伤并留下了深深的瘀伤。
原因分析:该案例主要是因为物品滑落造成幼儿摔倒和受伤。
在幼儿园中,特别是在活动室中,很难避免孩子们举止太过活泼、物品滑落的情况。
然而,这些事件的发生可以通过提高教职工的警觉性和加强监管以降低其发生率。
解决方案:为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幼儿园应该加强场地管理、提高监管能力、制定相关管理的标准、并制定相关应急措施,增强教职工的业务能力,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案例二:患有呼吸疾病的幼儿在午睡时氧气不足在某幼儿园,一名患有呼吸疾病的幼儿在午睡时发生了窒息,可能是由于卧具上的褥子覆盖了脸部而造成的。
该幼儿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幸得及时救治,幼儿脱离危险。
原因分析:该案例主要是因为幼儿园没有及时发现幼儿的窒息情况,导致事件发生。
幼儿园需要更加重视幼儿的生活状况,及时发现幼儿身体状况的变化。
解决方案:为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幼儿园应该通过制定规范的睡眠环境要求,确保幼儿睡眠舒适。
同时,需要安排专业的员工负责观察幼儿的睡眠情况,特别是对于患有呼吸疾病的幼儿需要关注。
另外需要对职工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避免发生人为错误。
案例三:食物中毒事件在某幼儿园,由于三十余名幼儿食用了过期的食材,其中一些幼儿发生了食物中毒的情况,造成极大的伤害。
幼儿园的食品卫生管理情况引发极大的质疑。
原因分析:该案例主要是因为幼儿园食用的食品卫生状况不佳,严重影响了幼儿的健康。
幼儿园应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卫生。
解决方案: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需要从源头上控制原材料,对食品进行严格管理。
幼儿园户外运动意外事故案例分析 幼儿园户外运动事故

一、案例一:游乐设施安全隐患在某幼儿园,孩子们在户外游乐设施玩耍时发生了意外事故。
据了解,游乐设施上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部分设施老化严重,缺乏定期维护和检查,导致部分设施出现了松动、生锈等问题。
这些安全隐患直接导致了幼儿在游乐设施上受伤的事故发生。
通过此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幼儿园户外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加强监管和维护工作。
二、案例二:射箭活动安全管理不到位在某幼儿园举办户外射箭活动时,发生了意外事故。
据了解,射箭活动的安全管理存在严重缺失:射箭场地设计不规范,缺乏有效的隔离和安全保护措施;没有专业的射箭指导人员进行全程监督和指导,幼儿参与射箭活动时存在安全隐患。
这样的不良管理直接导致了幼儿在射箭活动中受伤的事故发生。
此案例提醒我们,在幼儿园开展户外射箭活动时,必须做好全面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幼儿的安全。
三、案例三:户外跳绳活动意外伤害在某幼儿园,组织了户外跳绳活动,却发生了幼儿受伤的意外事故。
据了解,跳绳活动安全隐患主要集中在活动场地的选择和准备工作上:跳绳场地选取不当,有坑洞和不平整的地面,导致幼儿在跳绳时摔倒受伤;场地周围缺乏有效的隔离措施,容易受到外界干扰。
这些安全隐患的存在直接导致了幼儿在户外跳绳活动中受伤的事故发生。
此案例告诉我们,幼儿园在组织户外活动时,必须做好场地选择和准备工作,确保活动场地的安全性和适用性。
四、案例四:溜冰活动安全管理漏洞在某幼儿园,举办了户外溜冰活动,却发生了幼儿受伤的意外事故。
据了解,溜冰活动的安全管理存在一些漏洞:活动场地地面的冰面厚度和坚固性不够,存在安全隐患;溜冰器材的质量和使用情况缺乏全面的检查和监管,不符合安全标准。
这些漏洞直接导致了幼儿在户外溜冰活动中受伤的事故发生。
此案例反映出,在幼儿园组织户外溜冰活动时,必须做好全面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活动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五、案例五:体育比赛中的意外伤害在某幼儿园举办了户外体育比赛活动,却发生了意外伤害。
幼儿园意外伤害案例

幼儿园意外伤害案例概述幼儿园作为孩子们成长的重要环境,承担着教育和照顾孩子们的责任。
然而,意外伤害案例在幼儿园中时有发生,引起了家长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通过梳理幼儿园意外伤害案例,并分析其中的原因、影响以及如何预防,以期为幼儿园提供更加安全的环境。
案例分析1.案例一:幼儿园玩耍时摔倒在一所幼儿园,孩子们在操场上玩耍时,有一名小男孩不小心摔倒,导致手臂骨折。
经过调查发现,操场地面不平整,有松软的地毯覆盖,容易造成孩子们行走时的不稳定。
2.案例二:幼儿园交通事故一所幼儿园附近交通繁忙,每日上下班高峰期,道路拥堵。
有一天,一名幼儿园老师在带领孩子们过马路时,被一辆闯红灯的车辆撞倒,造成严重受伤。
事后调查显示,幼儿园门口没有设立交通护栏,也没有专门的过马路区域。
3.案例三:幼儿园食物过敏引发意外在一所幼儿园,一名孩子因为食物过敏而吃了单独给他准备的食物,导致呼吸道急性过敏反应。
经过调查,发现幼儿园没有妥善记录孩子的过敏病情,也没有及时告知食堂人员。
原因分析1.缺乏安全设施:部分幼儿园操场地面不平整,缺乏安全措施,容易导致孩子们摔倒或受伤。
2.交通管理不善:部分幼儿园周围交通繁忙,缺乏交通护栏和过马路区域,使得孩子们容易在上下学时发生交通事故。
3.食物安全问题:缺乏妥善记录孩子的过敏病情和食物配送过程,导致食物过敏引发的意外增加。
影响1.家长失去信心:频繁发生意外伤害案例让家长质疑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失去对幼儿园的信任。
2.幼儿受伤:意外伤害造成孩子们的身体伤害,不仅导致痛苦和恢复期延长,也影响了他们的学习和成长。
3.幼儿园声誉受损:意外伤害案例的发生容易引发媒体关注,影响幼儿园的声誉和形象。
预防措施1.安全环境建设:幼儿园应确保操场地面平整,提供安全的游戏设施,增加垫子和软质材料,防止孩子们在玩耍时受伤。
2.交通安全管理:幼儿园应设立交通护栏、过马路区域,并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醒孩子们注意过马路规则。
幼儿园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幼儿园是一所民办幼儿园,于2010年成立,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现有教职工30人,幼儿300人。
2018年5月,该幼儿园发生了一起法律案件,涉及一名5岁幼儿在园内发生意外伤害。
二、案件经过2018年5月10日,A幼儿园大班幼儿小华(化名)在幼儿园活动室玩耍时,与同班幼儿小李(化名)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小李将小华推倒,导致小华头部撞在活动室的墙壁上,造成头部软组织挫伤。
事发后,小华的家长立即将小华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5000元。
随后,小华的家长以A幼儿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A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A幼儿园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10万元。
三、法院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1. 小华的病历资料,证明小华确实在幼儿园活动室发生意外伤害,且经医院诊断为头部软组织挫伤。
2. 小李的证言,证明小李在争执过程中将小华推倒。
3. A幼儿园的监控录像,证明事发时小李推倒小华的过程。
4. A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制度,证明A幼儿园制定了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但未能有效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A幼儿园作为幼儿教育机构,负有保障幼儿在园期间人身安全的义务。
本案中,A幼儿园未能有效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导致幼儿在园内发生意外伤害,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幼儿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A幼儿园赔偿小华医疗费用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共计1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幼儿园法律案件,涉及幼儿在园内发生意外伤害的赔偿责任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分析:1. 幼儿园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幼儿园负有保障幼儿在园期间人身安全的义务。
本案中,A幼儿园作为幼儿教育机构,有责任确保幼儿在园内的人身安全。
然而,A幼儿园未能有效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导致幼儿在园内发生意外伤害,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幼儿园事件法律赔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幼儿园,因幼儿园教师李某在照顾幼儿期间疏忽大意,导致一名五岁幼儿在午睡时间不幸从床上摔下,造成骨折。
家长认为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疏忽,要求幼儿园进行赔偿。
以下是该事件的详细经过和法律赔偿过程。
二、事件经过1. 事件发生2021年6月15日,某市某区某幼儿园内,五岁幼儿小杰(化名)在午睡时间,由于李某(幼儿园教师)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小杰从床上摔下。
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将小杰送往医院,但小杰已造成骨折。
2. 家长索赔事故发生后,小杰的家长认为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导致小杰受伤。
因此,家长要求幼儿园进行赔偿。
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遂引发纠纷。
三、法律分析1. 幼儿园是否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幼儿园教师李某在照顾幼儿期间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小杰从床上摔下,导致小杰受伤。
因此,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下列赔偿责任:(一)医疗费;(二)护理费;(三)交通费;(四)住院伙食补助费;(五)营养费;(六)残疾赔偿金;(七)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小杰受伤后,幼儿园应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医疗费:包括小杰受伤后的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2)护理费:小杰受伤后,家长为其聘请的护理人员的费用。
(3)交通费:家长陪同小杰前往医院就诊所产生的交通费用。
(4)住院伙食补助费:小杰住院期间,家长为其购买的饮食费用。
(5)营养费:小杰受伤后,根据医生建议,家长为其购买的补充营养品的费用。
(6)残疾赔偿金:根据小杰受伤程度,由法院判决的残疾赔偿金。
(7)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小杰受伤程度,由法院判决的精神损害赔偿。
幼儿园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幼儿园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引言幼儿园是儿童成长发育的关键阶段,其安全问题备受社会关注。
近年来,幼儿园安全事故频发,引发了公众对幼儿园安全管理的担忧和反思。
本文将通过分析多个真实的幼儿园安全事故案例,探讨事故发生的原因、暴露出的问题以及相应的预防措施,旨在提高幼儿园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幼儿身心健康。
一、案例分析以下列举几个不同类型的幼儿园安全事故案例,并进行深入分析:案例一:幼儿误食异物某幼儿园一名三岁幼儿在户外活动时,误食了地上的碎玻璃。
由于老师监管疏忽,未及时发现,导致幼儿口腔受伤,需要进行缝合手术。
•事故原因分析:该事故主要原因是教师的监管不到位,缺乏安全意识。
幼儿园环境卫生管理也存在问题,碎玻璃未及时清理。
此外,幼儿自身的安全意识薄弱,也加剧了事故的发生。
•问题暴露:暴露了幼儿园教师的责任心和专业素养不足,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力,环境卫生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预防措施: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完善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到人;加强幼儿园环境卫生管理,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案例二:幼儿攀爬设施坠落某幼儿园一名四岁幼儿在攀爬游乐设施时,由于设施老化,支撑不稳,导致幼儿坠落受伤。
•事故原因分析:该事故主要原因是幼儿园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未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此外,教师对幼儿的监管也存在不足。
•问题暴露:暴露了幼儿园设施设备管理不到位,安全检查制度不完善,教师的安全监管意识薄弱等问题。
•预防措施:定期对幼儿园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更换老化或损坏的设施;建立完善的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制度,明确责任人;加强教师对幼儿的监管,避免幼儿进行危险行为;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案例三:幼儿被烫伤某幼儿园一名两岁幼儿在喝热水时,由于教师未及时提醒,导致幼儿被开水烫伤。
•事故原因分析:该事故主要原因是教师的监管疏忽,缺乏安全意识,未对幼儿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
幼儿园意外事故案例分析 幼儿园事故案例

幼儿园意外事故层出不穷,给孩子的安全敲响警钟。
幼儿园作为孩子们学习成长的地方,应该是一个温馨、安全的天地。
然而,现实中却频频发生幼儿园意外事故,给孩子们的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隐患。
接下来,我们将分析几起典型的幼儿园意外事故案例,探讨事故发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引起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孩子们的安全。
一、案例一:纵火事件2019年某幼儿园发生了一起纵火事件,造成多名幼儿和老师伤亡。
事故发生时,一名家长在与教职工发生纠纷后,将幼儿园点燃,导致严重后果。
该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暴露了幼儿园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
1. 事件原因分析(1)幼儿园安保措施不严格。
幼儿园作为一个儿童集中活动的场所,应该加强入口和周边的安保力量,严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2)纵火者的心理问题。
此次事件的发生与纵火者的心理问题有关。
对于家长和教育者之间的矛盾,需要更多的沟通与妥善解决,避免事态失控。
2. 解决方案建议(1)加强幼儿园安保力量。
加大对幼儿园出入口的管理,增派保安力量,加强幼儿园的安全防范措施。
(2)心理辅导与冲突解决。
家长与幼儿园之间的矛盾需要妥善解决,可加强对家长的心理疏导,增加与家长的沟通渠道,及时化解矛盾。
二、案例二:幼儿溺水事件某幼儿园的游泳课上发生了一起幼儿溺水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据了解,事件发生时,孩子们正在游泳课上学习,一名幼儿不慎溺水,幸好被教师及时发现并救起。
1. 事件原因分析(1)缺乏专业教练。
幼儿园的游泳课程需要专业的游泳教练,对孩子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保障孩子的安全。
(2)缺乏安全监控措施。
游泳课上的安全监控措施相对薄弱,导致了孩子溺水的事件。
2. 解决方案建议(1)确保专业教练资质。
幼儿园在开设游泳课程时,需确保聘用专业的游泳教练,提供儿童游泳安全教育。
(2)加强安全监控。
游泳课上需加强对孩子的安全监控,保障孩子在学习游泳时的安全。
三、案例三:食物中毒事件某幼儿园食堂在供餐时发生了食物中毒事件,造成多名幼儿食物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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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实例与分析近年来,伤害事故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幼儿园的孩子均是未成年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在幼儿园受到伤害或者是伤害了他人,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是幼儿园、幼儿家长,抑或是其他人?这是长期困扰着幼儿园及幼儿家长的一个难题。
本文试图从实际发生的一个典型案例出发,对目前争议较大的一些相关问题谈谈看法。
一、个案描述
萌萌和飞飞是某幼儿园大班的同班小朋友。
一日,教师王某带领幼儿到户外活动,在排队时,王老师一再交待:“小朋友排队下楼梯时,不要拥挤、打闹。
”下楼梯时,飞飞站在萌萌的背后,两人均在队尾,趁队伍行走拉开距离时,二人嬉闹,萌萌背飞飞时摔倒,导致飞飞的左股骨中段发生斜形闭合性骨折。
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及时送飞飞到医院治疗,飞飞住院两个月后临床愈合。
飞飞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5680元,飞飞的父母误工费、住宿费、医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及必要的营养费等4450元。
飞飞的父母与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疗费和赔偿问题多次进行协商,要求幼儿园和萌萌的父母赔偿上述费用共计10130元。
萌萌的父母认为,萌萌入园意味着自己己经将萌萌及对其的监护责任托付给了幼儿园;萌萌在幼儿园时,自己作为法定监护人不可能直接行使监护人责任,只有幼儿园才能监护孩子,因此,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幼儿园则提出,在孩子下楼之前老师已经一再强调“不要拥挤、打闹”,且事故发生之后幼儿园及时送飞飞到医院治疗,幼儿园主观和客观上都不存在过错,不应独自承担如此巨额的赔偿费用。
协议未果,飞飞的父母作为代理人,以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130元。
二、个案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要明确应由谁来承担这次意外事故的责任,我们首先应该从法律上弄清以下几个问题:幼儿园是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对幼儿的监护职责是否随着幼儿入园转移到幼儿园?在园幼儿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幼儿园究竟应该按什么原则来承担民事责任?
(一)幼儿园是否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
在当前的多起幼儿在园意外伤害事故中,幼儿园是否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是否承担监护责任,已经成了幼儿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大责任的焦点问题。
由于种种原因,公众舆论倾向于幼儿园理所当然地具有监护人的身份,应该对幼儿在园事故承担监护不力责任。
其实,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情况并非如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
”但是,从现实情况以及监护制度的实质来看,幼儿园都不是在园幼儿的委托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非因法定事由不能免除。
此外,该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可见,法律并未规定幼儿园能够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所以,即使父母把未成年人送进幼儿园学习、生活,使未成年人处于幼儿园的管理之下,幼儿园也并不因此而具备监护人的主体资格。
此外,根据这一规定,幼儿园担任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被监护人没有父母或其他近亲属,或者是其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无监护能力;二是被监护人的父亲或者母亲的所在单位是幼儿园。
一般情况下,幼儿园是不可能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因此,那种认为幼儿园是在园幼儿监护人的说法,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即使萌萌的父母把萌萌送进幼儿园学习、生活,但是,幼儿园也并不因此而具备监护人的主体资格。
不管萌萌是在园内还是在园外,萌萌的监护人仍然是也只可能是萌萌的父母。
案例2:
幼儿园里,大(四)班的幼儿户外散步结束后,陆续进入到午睡室准备午睡。
一个男孩在自己的床上,边脱衣服边蹦跳,一不小心,摔倒在床上,左边的耳朵边被床的护板撞伤了,裂了一个小口子,流出很多血。
男孩大哭起来。
当班老师发现孩子出事了,立即打电话给园长和保健医生。
园长接到电话,火速来到班上,保健医生又仔细地查看了孩子的伤情,对伤口进行了简单的止血处理,随即带着男孩去医院治疗。
同时联系了家长,请医生通过电话向家长说明了处理的方法:药物治治疗或缝针。
家长接受了医生的建议,选择在男孩的耳朵裂口处缝两针的治疗方案。
随后,园领导和当班老师又带着营养品到幼儿家中进行探望,并向家长说明了事情发生的经过。
家长表示理解,友好地接受了园方的诚恳歉意,最终事件得到了解决。
案例3:
幼儿园的户外场地,一位幼儿在自由活动时和同伴追逐奔跑,跌倒在地,牙齿被磕松动,满口是血。
意外发生后,园方带幼儿迅速前往一家知名大医院就诊,伤情得到了及时的治疗,医生为幼儿受伤牙齿按上护套。
园方承担了治疗的费用,并且根据医生说的受损牙齿一段时间内不要咀嚼硬的食物的建议,专门为这名幼儿制定了单独的营养食谱,为他提供松软可口、方便咀嚼、易消化的饭菜和点心,带慰问金到幼儿家中探望。
刚开始,家长非常气愤,态度很生硬。
一周下来,渐渐地感受到园所真诚、细致、暖心的服务,舒展了眉头……
以上叙述的两个案例真实地发生在我园,把它们呈现出来给大家,以例警示:幼儿园肩负着保护幼儿生命安全的重大责任。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中明确指出:“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
”三到六岁的入托幼儿一般是早上被家人送到幼儿园,开始一天的集体学习、生活和游戏,下午再被父母接回家。
还有很多寄宿制幼儿园,入托幼儿直到周末才能回家。
因此,幼儿园必须制定一套完善的意外事故应急预案,提高教师和保育员加强幼儿安全教育的意识,就幼儿日常生活的每一个环节的安全问题进行慎密的考虑。
当幼儿在幼儿园发生意外事故时,我们也不要遮掩、逃避和恐慌。
只要理智地面对,冷静真诚地处理,制定解决方案,意外事故就会得到较好的解决。
同时,事后认真分析发生意外事故的起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积极预防类似意外事故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