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与规制政策研究的最新进展
反垄断工作总结报告

一、前言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数字平台在信息传递、需求匹配、关系协调和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部分数字平台利用数据和算法等优势,实施垄断行为,引发社会各界对数字经济反垄断监管的担忧。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我国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积极开展反垄断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二、主要工作及成效1. 完善反垄断法规体系2022年,我国对反垄断法进行修改,新增数字经济反垄断专条,对经营者提出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实施垄断行为的基本要求。
这一原则性规定为数字经济反垄断监管提供了法治保障。
2. 加强执法力度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加大了对数字经济领域垄断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针对数据、算法和平台垄断行为进行整治。
2023年,共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27件,罚没金额21.63亿元;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39件。
3. 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针对民生领域反垄断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
如车检机构检验检测收费过高涉嫌价格垄断问题,在全市组织开展车检机构检验检测收费专项整治行动,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 强化国际合作我国积极参与反垄断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际反垄断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共同应对全球数字经济反垄断挑战。
三、存在问题及建议1. 存在问题(1)部分企业对反垄断法规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
(2)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难度较大,涉及技术、数据等方面。
(3)部分地方保护现象仍然存在,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
2. 建议(1)加强反垄断法规宣传,提高企业合规意识。
(2)创新监管方式,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反垄断监管效能。
(3)加大对地方保护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
四、结语总之,我国反垄断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面临诸多挑战。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继续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完善法规体系,创新监管方式,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反垄断法的发展研究

反垄断法的发展研究一、引言反垄断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
其主要目的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自由,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随着全球化、信息化和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垄断竞争日益复杂化,反垄断法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本文将围绕反垄断法的发展历程、现状与趋势进行探讨和研究。
二、反垄断法的发展历程1. 反垄断法的起源反垄断法起源于美国,最早的反垄断法是18世纪末期的禁止垄断法案。
20世纪初期,美国颁布了《谢尔曼反垄断法》和《克雷顿法案》,推进了反垄断法的发展。
此后,欧洲和日本等国家也相继制订并严格执行了反垄断法。
2. 反垄断法的发展历程(1) 50年代至60年代:反托拉斯政策的高潮期在美国,1950年代是“反托拉斯政策”的高潮期。
政府利用反垄断法打击了一批垄断企业,如AT&T、IBM等。
同时,欧洲也开始了制订反垄断法的进程。
(2)70年代至80年代:反垄断法重心的转移在70年代和80年代,欧洲和日本等国家开始发展自己的反垄断法。
与此同时,美国政府放弃了以前的强硬政策,开始在反垄断法实施上更加注重效率而不是原则。
(3)90年代至今:反垄断法国际化趋势在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促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建立反垄断法制度,并加强与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合作,使反垄断法进入了国际化的发展阶段。
三、反垄断法的现状与趋势1. 反垄断法的现状(1)竞争政策逐渐受到重视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竞争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在美国,欧洲等国家,竞争政策已经成为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方面。
(2)法治化程度不断提高随着反垄断法的不断完善和各国政府对垄断行为的打击不断加强,法治化程度不断提高。
2. 反垄断法的趋势(1)主要领域拓展除了物质产品市场,未来反垄断法还将涉及到数字经济等虚拟产品市场,以及环境、医疗等领域。
(2)着力打击新型垄断行为新兴产业的崛起、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等都催生了新型的垄断行为,因此反垄断法也需要更加注重打击新型垄断行为,如数据垄断等。
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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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国际合作打击跨境互联网垄断行为
总结词
多个国家共同参与国际合作,打击跨境互联网垄断行为,维护全球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
详细描述
不同国家的互联网市场存在类似垄断行为,对全球经济和消费者利益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各国政府积极参与国 际合作,共同制定反垄断法规和执法标准;同时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调查,严厉打击跨境互联网垄断行为。这些 举措有助于维护全球互联网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同制定国际规则,形成协同效应。
06
互联网平台反垄断规 制的例分析
案例一:某互联网平台的垄断行为及其影响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该互联网平台通过数据独占、无正当理由的屏蔽和限 制等手段,在特定领域形成了市场支配地位,对竞争 秩序和消费者利益造成了损害。
该平台利用其数据优势,限制了其他平台与其进行数 据交互,导致其他平台无法获得公平的竞争机会;同 时,该平台还无正当理由地屏蔽了一些竞争对手的广 告和链接,进一步削弱了市场竞争。这些行为导致了 消费者无法获得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影响了市场经 济的正常运转。
禁止不正当竞争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其他互联网平台 经营者的公平竞争,阻碍、影响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
防止拒绝交易和限制交易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以拒绝交易、限制交易 等方式,阻碍其他经营者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禁止达成垄断协议
禁止合谋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与其他经 营者合谋,通过达成垄断协议等 方式,排除、限制竞争,损害其 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禁止价格同盟
具有竞争关系的互联网平台经营 者不得通过达成价格同盟、固定 价格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 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
反垄断政策的理论和实践研究

反垄断政策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反垄断政策是指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限制和打击垄断企业的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原则。
在市场经济中,保障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促进公平竞争,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反垄断政策的核心目标。
反垄断政策的理论和实践研究较为广泛,本文将就相关理论和实践进行探讨。
一、反垄断政策的理论基础1.市场结构理论市场结构理论是反垄断政策的理论基础之一,它指出市场结构与市场竞争的程度密切相关。
市场结构包括垄断、寡头垄断、寡头竞争、完全竞争等不同类型。
根据市场结构的不同,反垄断政策的实施目标也随之变化。
2.消费者福利理论消费者福利理论是另一个反垄断政策的理论基础。
消费者福利指消费者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的最大化利益。
根据消费者福利理论,反垄断政策的目的是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从而促进消费者福利的提高。
3.制度经济学理论制度经济学是新近发展的反垄断政策理论基础,它把市场结构和消费者福利理论结合起来,强调市场制度作为经济制度的重要性。
制度经济学认为,市场并非自发生成的,它需要适当的制度安排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市场竞争。
二、反垄断政策的实践研究1.合并监管在实践中,反垄断政策的最常见形式是合并监管,即政府对企业合并、收购等行为进行审批和监管。
在此基础上,政府可以对垄断企业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分拆、剥离或限制垄断企业的经营范围等,以保证市场竞争的正常进行。
2.虚假宣传打击虚假宣传是市场竞争中的常见问题,因此反垄断政策中也包含了打击虚假宣传的措施。
如实施“假一罚十”等打击虚假广告的措施,强制厂商承担相应的责任,防止垄断企业以虚假宣传手段欺骗消费者。
3.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是打击垄断企业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保护知识产权,政府可以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并防止垄断企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从而形成垄断地位。
4.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是反垄断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对垄断企业的经营和行为进行审查,以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新闻发布会

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1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林广海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出发,深入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全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审判工作,有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2013年至2022年6月,全国法院审结垄断一审民事案件916件,审结不正当竞争一审民事案件32075件,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主要情况介绍如下。
一、强化公平竞争司法审判,维护市场竞争法治秩序一是加强反垄断审判工作,营造公平竞争法治环境。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准确把握竞争政策,保护竞争活力。
围绕民生消费,依法审理生物医药、培训服务、文化消费等民生领域垄断案件,破除市场封锁,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
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审理公用企业垄断案件,制止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恢复市场竞争活力。
紧扣实践需求,发布《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并优化垄断案件集中管辖。
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职能作用,实现垄断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在国家层面的集中统一审理。
二是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强化公平竞争司法导向,依法规制仿冒混淆、虚假宣传、诋毁商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先后审结奇虎与百度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吉利与威马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等一批诉讼标的额高、社会影响大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有力维护公平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
积极适用临时措施,提高司法救济及时性。
《反垄断法》“安全港规则”的研究与思考——基于国际比较的考察

《反垄断法》“安全港规则”的研究与思考——基于国际比较的考察摘要我国《反垄断法》(2022年修正)首次确立了“安全港规则”,其作为一项刚刚确立的规则,在实践中存在适用条件不明确、市场份额界定困难、举证责任分配模糊的问题。
对此,可以通过完善立法,进一步扩大“安全港规则”的适用条件、灵活认定市场份额界定标准、明确举证责任分配,以解决“安全港规则”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关键词:“安全港规则”市场份额适用条件举证责任2022年8月1日,《反垄断法》(2022修正)首次从立法层面在《反垄断法》(2008)“原则禁止+例外豁免”的基础上新增了“安全港规则”,为垄断行为的认定提供了更加细化的标准,有利于提高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效率。
尽管国家已经意识到了“安全港规则”在反垄断中的重要性,并通过立法方式反映了重视程度,但目前社会对于反垄断领域“安全港规则”的关注度低、相关研究较少,对于“安全港规则”的理论认识及规则“入法”后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还没有作出清晰、准确的规定。
因此,通过将我国的“安全港规则”与美国、欧盟的“安全港规则”相比较,从“安全港规则”的概念、运行模式、建立和完善等方面对相关文献进行梳理,以期能够加深对于“安全港规则”的认识,促进该规则的完善与实施。
一、“安全港规则”的溯源与国际比较(一)“安全港规则”的概念在域外立法中,反垄断法领域很早就存在“安全港规则”,在我国学界中,对“安全港规则”的概念亦没有较大分歧。
安全港是指对于某类受法律规制或禁止的行为,均有可能收到法律的禁止或者制裁,但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立法目的,立法者将某些满足一定条件的协议或者行为认定其为合法。
安全港规则是指,如果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低于某一标准,则其实施某些不在“核心限制”范围内的横向或纵向限制行为时,由于其在相关市场的份额较小,被认为对相关市场竞争造成的影响非常有限,推定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从而不被认定为反垄断法下的横向垄断协议或纵向垄断协议。
我国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规制研究

我国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规制研究摘要一直以来,各国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通过运用反垄断法来规制企业合并,我国的反垄断法对此也有相关规定。
但是通过这几年的实践,我们发现,我国反垄断法在规制企业合并方面,尤其是在对企业豁免、申报标准、外资并购和域外效力等方面尚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反垄断法企业合并规制作者简介:王宵兰,上海开放大学法律与行政系,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14-02一、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进行规制的内在价值诉求企业合并是市场高度竞争的结果,它一方面充分反映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律,而另一方面却在实质上又具有了反竞争的倾向,一直以来,各国反垄断法对于企业合并基本持严格控制的态度。
反垄断法之所以会趋向于对企业合并进行严格控制,究其实质,是由其本身独特的价值诉求所决定的。
各个国家的反垄断法,不管在具体的规定上,体现出多么强烈的本国特色,但其所指向的立法目标,却是殊途同归的,即运用反垄断法来最大程度地维护市场竞争的有效性,从而达到保护竞争机制的目标,对企业合并进行反垄断控制也是如此。
从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来看,运用反垄断法来规制企业合并包含了多种价值诉求。
(一)促进经济效益最大化的需要上世纪末以来,法经济学以及运用经济分析方法来研究法学的热潮充分反映了追求一定的经济效益已成为了法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内容,追求经济效益显然更是其应有之义。
但是,反垄断法对经济效益的追求不在于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效益最大化,而是宏观的、长远的经济利益的优化和可持续发展。
“就企业合并规制而言,通过反垄断法防止企业利用企业合并来形成垄断或高度独占化的市场结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促进有效的竞争,而促进有效竞争通常是与经济效率最大化相一致的。
”(二)进行利益再分配的需要当某种资源高度集中于垄断者之手时,往往会威胁市场内存的竞争活力,并限制了市场中各个市场参与者的自由,从而最终影响到市场的自由竞争度。
关于新经济时代反垄断政策面临的挑战

新经济时代反垄断政策面临的挑战引言随着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新经济时代不断涌现出具有垄断地位的科技巨头。
这些巨头通过垄断市场、掌握用户数据和技术算法,实现了强大的市场支配力,给传统行业带来了巨大冲击。
在这种背景下,各国政府开始关注并加强对垄断行为的监管,推出一系列反垄断政策。
然而,新经济时代反垄断政策面临着一些挑战,本文将从数据壁垒、技术壁垒以及国际协调难度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数据壁垒的挑战一方面,新经济时代的科技巨头通过垄断市场和掌握大量用户数据,构筑了难以逾越的数据壁垒。
这意味着其竞争对手在获取大量用户数据时面临巨大的挑战。
大数据技术要求企业拥有大量的用户数据进行训练和优化算法,因此,具有垄断地位的科技巨头拥有了极大的竞争优势。
另一方面,数据壁垒还使得新兴企业很难从零起步,进入市场并与科技巨头竞争。
由于科技巨头掌握了大量的用户数据和市场份额,新兴企业很难在用户获取、产品研发和市场推广等方面与其竞争。
因此,数据壁垒加大了市场的垄断程度,限制了市场的竞争性,对反垄断政策造成了一定的挑战。
技术壁垒的挑战新经济时代的科技巨头通过独创的技术算法实现了对市场的垄断,这构成了另一个挑战。
科技巨头在技术研发、创新和专利保护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使得其他企业很难在技术上与之竞争。
例如,谷歌在搜索算法和广告技术方面的垄断地位,使得其他搜索引擎很难取得突破。
此外,科技巨头还可以通过并购创新型公司,进一步加强自身的技术壁垒。
技术壁垒的存在对反垄断政策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政府如何制定合理的反垄断政策,既保障市场的竞争性,又避免对企业的创新和技术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是一个难题。
政府需要制定更具前瞻性的政策,积极引导行业创新和竞争,同时加大对行业巨头的监管。
国际协调难度的挑战由于新经济时代科技巨头跨国经营的特点,反垄断政策面临着国际协调的挑战。
科技巨头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庞大的用户基础和市场份额,而且其垄断行为的影响也常常跨越国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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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Key Research Institut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in Universities 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Center for Industrial and Business Organization反垄断与规制政策研究的最新进展——“反垄断与规制政策:新问题与新方法”学术研讨会综述Recent Developments in Antitrust and Regulation——The Survey of Conference onAntimonopoly and Regulation Policy: New Issues and New Approaches肖兴志 吴绪亮(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 辽宁 大连116025)XIAO Xing-zhi WU Xu-liang(Center for Industrial and Business Organization, DUFE, Dalian 116025, China)【内容提要】 本文对2012年“反垄断与规制政策:新问题与新方法”学术研讨会的主要学术观点进行了综述,包括反垄断立法与执法进展、语音网间互联结算政策、行业垄断与收入差距、合作研发的经济效应与反垄断政策、垄断行业服务质量规制、买方市场结构、多归属情形下产业间平台合作、电信重组中的单边效应、责任医疗组织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中的临界损失分析等反垄断与规制政策研究领域前沿问题。
【关键词】 反垄断;规制;网间结算;行业垄断;合作研发;单边效应Abstract :The paper summarized major academic opinions of the Conference on Antimonopoly andRegulation Policy: New Issues and New Approaches , including numerous frontier issues in antimonopoly and regulation policy, such as antimonopoly legislation and enforcement, network interconnection and settlement,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and income gap, R & D cooperation and antimonopoly and policy, service quality regulation in monopoly industry, buyer's market structure, inter-industry platform cooperation with consumer multi-homing, unilateral effects of telecommunication market structure recombines, antitrust restraint on U. S. ACOs, and critical loss analysis in relative market definition etc.Key Words: antimonopoly; regulation; interconnection settlement; R & D cooperation; unilateraleffectsDiscussion Papers 讨论文稿反垄断与规制政策研究的最新进展——“反垄断与规制政策:新问题与新方法”学术研讨会综述肖兴志吴绪亮(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 辽宁大连116025)2012年8月23日,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联合《中国工业经济》编辑部、山东大学反垄断与规制经济学研究中心、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浙江财经学院、江西财经大学与哈尔滨商业大学在大连举办“反垄断与规制政策:新问题与新方法”学术研讨会。
东北财经大学副校长吕炜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党委书记、《中国工业经济》副主编黄群慧研究员,山东大学反垄断与规制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于良春教授,《产业经济研究》副主编宣烨先生,人大复印资料《产业经济》编辑部于明娥女士分别代表主办单位和嘉宾致辞。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只升敏处长、国家商务部反垄断局王志华处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曹红英处长、国家知识产权局徐海燕处长分别从反价格垄断、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等角度阐述了中国反垄断执法最新进展。
国务院反垄断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规制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东北财经大学特聘教授张昕竹研究员,山东大学反垄断与规制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山东大学出版社社长于良春教授,《中国工业经济》杂志社社长李海舰研究员、副社长高粮编审等30余位反垄断与规制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出席了此次会议。
此次会议主题为“反垄断与规制政策:新问题与新方法”。
参会学者围绕反垄断立法与执法进展、语音网间互联结算政策、行业垄断与收入差距、合作研发的经济效应与反垄断政策、垄断行业服务质量规制、买方市场结构、多归属情形下产业间平台合作、电信重组中的单边效应、责任医疗组织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中的临界损失分析等反垄断与规制研究领域前沿问题交流了最新学术成果。
与会学者普遍认为,此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对于促进中国反垄断与规制政策领域的学术研究、产业组织学科发展,推动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和产业经济学国家重点学科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反垄断与规制立法及执法进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只升敏处长分析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反价格垄断相关立法和执法情况。
只升敏处长指出,《反垄断法》实施三年多以来,我国反价格垄断工作取得了快速发展,基本建立了以中央和省两级为核心的反价格垄断执法体系。
只升敏处长通过剖析近几年承办的联通电信涉嫌宽带垄断等案例,阐释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依法查处排除和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格局方面的主要工作思路。
据她介绍,2011年11月,发改委接到举报调查了联通电信涉嫌宽带垄断,当时发改委要求电信和联通进行整改。
2012年3月,两家公司承诺下调上网费用,其中中国电信承诺,五年内公众用户上网单位带宽价格下降35%左右。
2010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就浙江省富阳市造纸行业协会涉嫌价格垄断行为进行调查,认定该协会先后五次组织行业会议达成变更或固定价格的垄断协议行为,违反了《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2011年6月,山东顺通医药公司和山东华新医药公司分别与两家盐酸异丙嗪生产企业签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垄断了盐酸异丙嗪在国内的销售。
两公司控制原料药货源后,立刻将销售价格由每公斤不足200元提高到300-1350元不等。
多家复方利血平生产企业无法承受,被迫于2011年7月全面停产,目前仅靠库存向医疗机构维持供货,市场已经出现供应紧张的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责令山东两公司立即停止滥用垄断地位、实施价格垄断的违法行为,解除与盐酸异丙嗪生产企业签订的销售协议,并处以高额罚款。
国家商务部反垄断局王志华处长介绍了商务部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工作进展。
王志华处长表示,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商务部协同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近期还修订并发布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
2008年以来,商务部收到大约550件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其中约97%无条件通过,15件附加限制性条件通过或被禁止,这对于预防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王志华处长指出,下一步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需要处理好如下问题,其一,如何处理好中国特色与国际通行做法的关系;其二,如何协调好并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的关系;其三,如何通过方案设计来降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通过案件的执行难度?其四,如何更好地发挥经济学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中的作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曹红英处长阐述了国家工商总局在深化反垄断执法及制定《反垄断法》相关配套规章方面的工作动态。
据曹红英处长介绍,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正式成立于2008年7月,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根据工作需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可以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家工商总局负责查处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以及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垄断行为。
对于以下3种情形的案件,国家工商总局可以授权省级工商局负责查处:一是该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二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但主要行为地在该行政区域内的;三是国家工商总局认为可以授权省级工商局管辖的。
近年来,国家工商总局立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垄断职能,依法严厉查处了辽宁水泥行业集体限产保价等垄断行为,不断提高对经营者、消费者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保护水平。
此外,国家工商总局还陆续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等《反垄断法》配套实体规章,对垄断协议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等问题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提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垄断执法的可操作性。
曹红英处长指出,新兴行业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值得加强研究,比如搜索引擎市场相关市场界定与传统思路的不同之处及难点问题等。
针对中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中“保”与“反”的争论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徐海燕处长指出,后TRIPS时代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博弈加剧,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其背后跨国公司和非政府机构的推动力量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一点值得我们警惕。
我国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不能忽视知识产权相关的反垄断问题,“保”与“反”应双管齐下,不可偏废。
比如,中国电信设备生产商华为公司每年支付的专利许可费高达3亿美元,而其中不少专利费的索取都是剥削性的、不公平的和歧视性的,涉嫌违反反垄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