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及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完善
我国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研究——兼谈我国仲裁立法的完善

有相应 的法律效 力,因此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就显得 尤为重要 。然而 ,我 国 目前 仲裁立 法在 仲裁协议 的效 力
认 定上却存在 诸多不3之处 - " 。对此 ,我们应 当坚持 尊 重当事人仲 裁意思和 遵循 仲裁 管辖 权优 先的原则 ,科 学构
建一个 由仲裁委 员会 、仲裁庭 、人 民法院组成的三方认定机制 ,以完善我 国仲裁协议 效力的认定制度。
第 2期
钟小燕 :我 国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研究—— 兼谈我国仲裁立 法的完善
5 9
同时 ,也对 国家司法机关产生失权效力 ,即一方面 意将纠纷提交仲裁的合 意,一方提 出申请 仲裁的, 契 仲裁协议具有赋予仲裁机构管辖权的效力 ,另一方 另一方有配合其仲裁实现的义务 ,否则将违背 “
当事人的授权 ,即有效的仲裁协议。 其效力体现
有效的问题 。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性质 ,学界 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庭 就不能 管辖 有关 争议。第 有实体法契约说 、程序法契约说 、混合类型契约说 二,有效的仲裁协议决定着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范 以及独立类 型契约说等学说。 无论哪一种学说 , 围,仲裁庭只能在当事人约定范围内决定仲裁庭的 组成 、审理和裁决所争议 的仲裁事项 ,不成立或无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0 3— 0 4
效的仲裁协议会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 。
作者简 介 : 钟 小燕( 1 9 8 8一) , 女, 广 东清远人 , 在读硕 士 , 主要 3 .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效力 从事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研 究. 有效的仲裁协议在对仲裁机构产生授权效力的
一
《 仲裁法解释》 ) ,对仲裁协议 的形式 、必备 内容 、 力 ,即在特定纠纷发生后 : 第一 ,任何一方当事人 无 效情 形 、当 事 人 异 议 、瑕 疵 仲 裁 协 议 效 力 的认 均能依 据 仲裁协议 启动 仲裁 程序 ;第 二 ,在 一方 当 定 、仲裁协议 的独立性等问题都作了相关规定。尽 事人依 据 仲裁协议 申请 仲裁 时 ,另一方 当事人 必 须 管如此 ,学界 对 仲裁协 议效力 的认定 仍 存在 不 少争 放弃诉 权 ,参与并 配合 仲裁 程序 的进 行 。如果 仲 裁
2018法考民诉模拟试题答案及解析(3

B.法院不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C.法院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同时应当告知乙公司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D.法院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受理后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答案】D【解析】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或申请执行。
对当事人的撤销裁决申请和执行裁决申请,法院均应予以受理,且在审查时这两种申请无论谁先提出,法院均应先审查撤销裁决申请,并裁定中止对该裁决的执行。
对此,《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仲裁法解释》)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同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
”综上所述,本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D项符合法律规定,因而是正确的。
2.关于证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王某是未成年人,因此,王某没有证人资格,不能作为证人B.原告如果要在诉讼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C.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乙律师是目击案件情况发生的人,对方当事人丙可以向法院申请乙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如法院准许,则乙不得再作为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D.李某在法庭上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该书面证言能够代替证人出庭作证【答案】C【解析】A选项考查证人的资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故知道案情的人都具有证人资格,A项错误。
B选项考查证人出庭作证期限。
根据《证据规定》第5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或称仲裁协议的独立原则,是指这样一种情况:仲裁协议-主要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与合同应被看作是两个不同的单独的协议,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的其它条款而存在,不因合同其它条款的无效而无效,也不因合同本身的存在与否受到任何影响。
这通常称作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可分割性或自主性理论。
仲裁条款的订立会产生这样两个结果:1、由于仲裁条款被看作是与主合同或基础合同完全不同的两个单独的协议,具有独立的性质,在主合同或基础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仲裁条款可以独立于主合同或基础合同而单独存在。
甚至在主合同或基础合同不存在的情况下,仲裁条款依然可以存在。
2、既然仲裁条款独立于主合同或基础合同而独立存在,那么仲裁条款与主合同或基础合同可能会受不同的法律调整。
尤其在国际仲裁活动中。
仲裁协议独立性既是理论问题又是实践问题。
在提请仲裁的事项中,有些案件涉及主合同无效 .如果按照一般的推理,主合同无效,主合同中的某一具体条款也就当然无效。
但是在订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仲裁庭却可以依据仲裁条款对合同的无效问题进行审理,并作出主合同有效或者无效的裁决。
我国《仲裁法》第十九条已明确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说明我国在立法中已经接受了仲裁条款独立原则。
但在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方面的问题。
例如无法人资格的法人分支机构对外签订合同,遇有纠纷提起仲裁时,仲裁庭是否有权受理、裁决该类案件,仲裁庭受理并作出裁决后,人民法院能否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这类案件作出仲裁庭无权受理的撤销裁定或裁定不予执行?在理论研究方面,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涉及对仲裁协议性质的认识,仲裁协议与主合同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
仲裁协议独立性或称独立原则,在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不同的案件情况时,表现出相当复杂的特性,有必要对此进行分析,以便进一步研究。
1、主合同无效情况下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传统的观点认为,仲裁协议也属于一种合同,而且是次合同性质。
仲裁法学作业答案

仲裁法学形成性考核册姓名:_____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_____班级:__________________安徽广播电视大学一、名词解释1、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将已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
2、明示仲裁协议明示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明确、积极地表示将争议交付仲裁的意思而达成的仲裁协议。
明示仲裁协议又可以分为口头的仲裁协议和书面的仲裁协议。
3、默示仲裁协议默示仲裁协议,是之当事人以实际行为表示仲裁意思而达成的仲裁协议。
即双方当事人事先既无口头方式又无书面方式的仲裁协议,争议发生后,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而应诉。
这样双方当事人都以实际行动接受了仲裁这一解决纠纷的方式,他们之间就达成了一个默示的仲裁协议。
4、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仲裁的独立性,表现在两个方面:1.性质上的独立性。
尽管仲裁条款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但其性质与主合同其他条款的性质截然不同。
具体说,主合同是规定当事人双方实体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实体性质的;而仲裁协议是关于当事人双方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的协议,是程序性质的。
所以,它和主合同是平行的,二者可以分离。
2.效力上的独立性。
即仲裁条款虽然载于合同中,但其效力并不因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终止而终止。
仲裁条款本身有独立的有效要件。
5、仲裁事项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6、派生证据所谓派生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衍生出来的证据,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第二手材料”。
比如,合同书的抄件,发货票的复印件等。
由于派生证据的形成经历了中间环节,相对原始证据而言,其可靠性要差些。
一般来说,只有在无法找到原始证据的情况下,才使用派生证据。
7、原始证据所谓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第一手材料”。
比如,合同书原件等。
浅析我国仲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仲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1.仲裁的概念、优势及发展现状所谓仲裁,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由第三者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所涉及的是非和权利义务,进行公正评判并作出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的结论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①仲裁较之诉讼等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优势所在:第一,仲裁具有自愿性。
仲裁协议作为仲裁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合意的表示,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员和仲裁庭的产生和组成也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自主决定权。
第二,仲裁具有灵活高效性。
法律对仲裁只规定一些最低限度的规则,具体程序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使得仲裁程序更为灵活便捷;仲裁为一裁终局,大大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
第三,仲裁具有经济性。
仲裁只需要缴纳一次费用,与诉讼花费相比更为经济;一裁终局性也为当事人节约了时间和精力,降低了错过商业机会的风险。
四,仲裁具有保密性。
仲裁不公开制度有力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与商业信誉。
五,仲裁具有公正性。
仲裁员相比较法官而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在一些特殊类型案件中,更能保证做出公正的判断和裁决,更利于实现个案的公平。
六,仲裁结果具有权威性。
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因此做出的裁决更易于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和执行。
仲裁的优越性使其从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中脱颖而出并得到迅速发展,近些年我国的仲裁理论研究工作不断深入,仲裁制度不断创新,仲裁实践取得长足进展,仲裁法律意识得到较快提升,仲裁的国际、域外交流与合作不断增强,先进的仲裁理念得到培育并被广泛接受。
然而,由于历史和社会原因,当前我国的仲裁制度仍不够成熟和完善,与国际通常做法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已不能完全适应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
2.我国现行仲裁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2.1 仲裁机构行政化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实践中在仲裁机构的组建上政府起了主要作用,并过多地介入仲裁活动。
某些地方政府试图把仲裁委员会办成其下属智能部门,不但按行政模式进行管理,在经费、办公用房等方面提供物质资助,而且由政府有关部门的官员组成仲裁委员会甚至兼任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或副主任。
名词解释或填空题

一、名词解释或填空题1.独占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在该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同时许可方也不能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自行使用该项出让的技术。
2.CAATT国民待遇原则:一缔约方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时,进口方不得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费用,在关于产品销售的法律实施方面,不得用来歧视外国产品,保护本国产品。
3.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
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一种,带有很大随意性。
4.约定事项条款:是国际融资中普度采用的一系列旨在限制借款人行为的共同条款的总称。
5.代位求偿权: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
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对东道国所享有的索赔权及其它权益,向东道国索赔。
6.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一国在经济关系中给予另一国国民的优惠待遇不应低于该国现在和未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7.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8.版权:也称著作权,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作品(《世界版权公约》规定,作品包括:文字的、音乐的、戏剧的、电影的作品以及绘画、雕刻盒雕塑。
)享有的权利。
9.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是指仲裁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应视为与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或部分,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失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仍可依据仲裁协议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10.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的标志,通常有文字、图形或其结合组成。
11.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是指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人向借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提供的优惠性国际贷款。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2.《海牙规则》:全称为《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是最早规范海运承运人责任的国际公约。
1931年6月2日生效,目前有87个成员国。
《海牙规则》在制定时代表当时主要航运大国的利益,侧重于对船东利益的保护,因此在执行中颇受非议。
3.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
4.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5.意外事故:指与航行有关的如触礁、颠覆、碰撞、失踪等意外事故。
6.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毁灭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7.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8.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9.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
10.流动保险单: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如承保风险、费率、总保险金额、承保期限等事先予以约定,细节留待以后商定的保单。
1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2.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的标志,通常由文字、图形或其结合组成。
13.不质疑条款: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14.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通常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权等。
15. BOT(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
浅议仲裁条款独立性问题

一
因主合 同其他 条款 而 产生 的争 议 。也就 是 说 , 仲裁 协 议 是 一种关 于 主合 同的结 果 事项 的条 款 , 在 约定 的仲 裁 它 事项 出现时才 可能 发 挥作 用 。所 以 , 不 因主 合 同失 效 它 而失效 , 而因满 足 了其 所 附的停 止条件 而得 以实施 , 反 发 挥作 为救 济手 段和解 决纠 纷 的程序作用 。仲裁条 款有 无 独立 性 , 曾是一 个争 论不 休 的论 题 。现在 , 仲裁 条款 独 立
裁条款本身具有独立的有效要件。仲裁条款的效力具有 独立 性 的原 因在于 , 仲裁 协议 是 当 事人 选 择 仲 裁方 式 解
决 纠纷 的协议 , 是作 为救 济手段 出现 的, 目的在 于解 决 其
理 的。 由于 仲裁协议 是 商 事 仲裁 的基 石 , 果 合 同被 认 如 定 为无效或 失效 、 在 , 同中 的仲裁条 款是否 也 因此 不存 合 无效 或失效 、 存在 ?仲 裁 庭是 否 还 对相 关 的合 同争 议 不 拥有 管辖权 ?这 就提 出 了仲 裁协 议 的特性 , 其 与基 础 及 合 同或 主合 同关 系 的难题 , 也就 是 所 谓 的 仲裁 条 款 的独
的 主要有 如下几 种 :
、
仲 裁条 款独 立性 的含义
仲裁条 款的独 立性是 指仲裁 条款 独立 于包含 该条 款 的实 体合 同之外 , 与实 体合 同处 于并列平 行 的法律 地位 , 当该 实体合 同 的法律 效力 受 到质 疑 时 , 仲裁 条 款 的法 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及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完善【摘要】仲裁具有效率高、费用低、灵活方便等优势,实践中以仲裁条款表现的仲裁协议极为普遍,有关仲裁条款的独立性问题很是备受关注。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仲裁条款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管其依附于主合同,但其可以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且独立于它所依附的主合同而存在,即仲裁条款不以主合同的无效、终止或被撤销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受到影响。
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基础源于将仲裁条款理解为从属于商事合同(主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这一特殊性质决定应该通过独立审查其要件是否具备来确定其效力。
在文章后部分试图提出些建议来完善,意在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仲裁条款;仲裁协议;独立性;意思自治;原则
一、仲裁条款的涵义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愿意将已发生或将发生之争议交由第三方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可以各种不同形式做成,仲裁条款是其中之一。
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在该合同中订立的约定将以后执行合同中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
仲裁条款都是订立于争议发生之前,从而构成有关合同的一部分,但又具有与合同其他条款不同的性质和效力。
二、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概述
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在商事合同中以合同条款的形式达成
的,将以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并受仲裁裁决约束的书面意思表示。
仲裁协议可归结为两种,即以独立形式表现的仲裁协议书和以合同条款形式表现的仲裁条款。
当市场主体选定交易伙伴,签订合同时,由于还不存在现实的利益冲突,对未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只是一种假定,这样自然就有利于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从手续简便、经济的角度考虑,市场主体更愿意以合同中仲裁条款的形式达成仲裁协议。
在商事活动中,大多数仲裁协议均体现为合同条款的形式,即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就是指尽管仲裁条款是主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附属于主合同,但该条款与主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有着完全不同的性质。
主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是当事人在民商事活动中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而仲裁条款作为从合同所规定的是通过仲裁解决因民商事活动而产生的争议。
因此,仲裁条款具有保障当事人通过寻求某种救济而实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特殊性质,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仲裁条款的效力不应受到主合同效力的制约,主合同无效、失效、变更或撤销,并不影响主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仲裁条款是与主合同相分离的、独立存在的条款。
三、仲裁条款独立性的理论基础
﹙一﹚特殊性本质。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的理论基础来自于当事人之间的主合同与仲裁条款是分别基于不同的意思表示而形成的两个协议,仲裁条款的效力与主合同的效力无关。
仲裁条款的内容
是当事人各方将他们之间可能因特定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或已经存在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决定。
仲裁协议的法理基础是建立在合同法理论的基础上的。
所以,审查仲裁条款的有效性,与判定合同是否有效适用的条件一致,例如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合法等。
意思表示是法理行为的要素,而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成立的要件。
对主合同和仲裁协议的内容进行分析,会发现两者是反应了不同两个意思表示的合意,主合同的意思表示涉及的是财产的流转关系,而仲裁条款的意思表示是通过仲裁来解决争议的关系,及与合同的其它条款构成了两项分离或独立的合同,合同的其它条款规定的是当事人在民商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主合同或基础合同,是实体合同,仲裁条款是规定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起源于商事活动权利义务的任何争议,是程序合同。
从这个方面来说,实质上仲裁条款并非主合同的内容之一,其为独立于主合同的另一协议。
所以,决定仲裁条款是否有效,是从其条款本身来审查的,主合同的效力不能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商事仲裁的契约合同特征性决定了意思自治原则为该领域基本和首要的原则。
以意思自治为原则最大限度的维护意思自治原则,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仲裁制度中所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
意思自治指私法自治,即私权主体有权自主实现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法干预,私权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私权主
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优先于私法之适用。
仲裁协议以当事人合意选择通过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争议体现了仲裁制度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因此,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仲裁协议的核心要素,也是仲裁制度的精神所在。
四、完善我国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建议
仲裁协议独立性虽然已经得到中国立法的认可,并且在各地的仲裁规则也规定了这一原则,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各地的仲裁规则和有关立法对仲裁协议独立性适用范围的规定有些不一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全面规定了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适用,其中包括对合同不存在的情况。
仲裁法只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在其司法解释中对此也未明确规定。
我国对合同不存在情况下的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是否完全认可仍然难下定论。
我个人认为,对于合同不存在的情况,也应适用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
理由有二:一是符合当事人的意愿,民商事仲裁以意思自治为其灵魂;二是节约司法空间。
法院决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后再决定是否对实体部分进行解决,无形中加重了法院的负担;如果将其交于仲裁庭解决,如果有效,则直接解决;如果无效,法院就只需对其实体部分进行裁决就行了。
其次,对于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主体的不太明确。
仲裁法第二
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机构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如果从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角度来讲,仲裁庭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做出决定,虽然仲裁协议的效力待定,但当事人事先签订仲裁协议就有进行仲裁的意愿,对此仲裁庭可以对其效力认定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对实体部分进行仲裁。
如果先到人民法院进行裁定再来进行仲裁不仅会浪费时间和金钱,而且会占用司法空间,拖延仲裁程序,影响仲裁审理案件的效率,这与仲裁的效率价值是相冲突的,所以对此应该让仲裁庭来进行裁定,而人民法院应该只对其进行监督。
结语
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是商事仲裁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在理论及实践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由于仲裁具有效率高、费用低、灵活方便等优势,被世界各国普遍支持,并都确立了支持仲裁的政策,但是对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接受程度有所差别,这关系到仲裁的支持程度以及当事人的意志和仲裁庭的自主权。
现在国际上都有完全接受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趋势,这也是一个国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及支持仲裁的体现。
【参考文献】
[1]张建华.仲裁新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2]刘晓红.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理与实证[m].商务印书馆,2005.
[3]肖永平.国际私法原理[m].法律出版社,2007.
[4]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