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与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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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法律后果(3篇)

仲裁协议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核心,是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前提。

仲裁协议的法律后果直接关系到仲裁程序的启动、仲裁裁决的效力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仲裁协议的签订、效力、履行等方面探讨仲裁协议的法律后果。

二、仲裁协议的签订1. 仲裁协议的定义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争议解决方式达成的一致意见,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书面文件。

仲裁协议可以是单独的书面文件,也可以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2. 仲裁协议的签订条件(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之间具有争议;(3)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选定具有明确约定;(4)仲裁协议内容合法、明确。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1. 仲裁协议的生效仲裁协议自当事人达成合意时生效。

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仲裁协议的,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以口头形式订立仲裁协议的,自双方达成合意之日起生效。

2. 仲裁协议的效力(1)具有独立性:仲裁协议的效力不受争议事项的效力影响,仲裁协议的成立、变更、解除、终止不影响争议事项的效力;(2)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仲裁协议的约定履行仲裁义务;(3)具有优先性:仲裁协议具有优先于诉讼的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争议事项同时提起诉讼和仲裁。

四、仲裁协议的履行1. 仲裁申请的提起当事人应当根据仲裁协议的约定,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 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依法组成仲裁庭,按照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程序。

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裁决的作出等,均应遵循仲裁协议的约定。

3. 仲裁裁决的效力(1)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行提起诉讼或仲裁;(2)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

五、仲裁协议的法律后果1.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仲裁协议的法律后果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论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与相对性

论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与相对性

论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与相对性下面是由YJBYS为大家带来的论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与相对性的文章,欢迎阅读!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迅速发展的今天,我国经济更是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经济活动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争议数量激增,而且越来越复杂化和多样化,如果只是依靠法院诉讼来解决这些争端,由于国家司法资源的有限和诉讼程序自身的弱点,不仅无法使日益增加的争议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而且也难以适应和满足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

因此,在国家法律许可的条件下,人们开始寻找诉讼外的争议解决替代方式,而仲裁以其高效、快捷、保密等优势受到越来越多的青睐,并且成为诉讼外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是当事人通过自愿达成协议、约定将争议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第三者进行裁决、并自愿执行裁决结果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为了快速、有效地解决他们之间的民事争议往往以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形式选择他们合意适用的法律、解决纠纷的法院及程序,而一旦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达成后就独立于他们之间的基础合同,即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但是仲裁协议也是民法上合意的一种,即仲裁协议本质上仍然是欲纠纷解决的当事人之间的一份合同,该合同是以有效、迅捷地解决民事争议为目的,因而,仲裁协议又具有相对性。

以下分别就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与相对性作研讨。

一、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一)仲裁协议独立性的含义仲裁程序的启动和运行,是以当事人首先达成的承载着当事人仲裁合意(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一致意思表示)的仲裁协议为基础的,鉴于仲裁协议的重要性,学者们形象地将其称为仲裁的基石。

仲裁协议就其存在形式与基础合同的关系而言,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在基础合同之外单独就仲裁合意达成的独立的书面协议:另一种是当事人在基础合同之中订立的表达其仲裁合意的仲裁条款。

无论是以一个独立的法律文书形式存在的单独的仲裁协议书,还是以合同文本形式存在于基础合同之中的仲裁条款,都是以解决因基础合同而引发的纠纷为目的,都与基础合同存在着同样的实质性联系一一即针对基础合同的法律关系而起作用,因而也都存在着效力上是从属还是独立于基础合同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仲裁是一种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承认和采用的解决争议的有效方式。

从字义上诠释,“仲”表示地位居中,“裁”表示衡量、判断,“仲裁”即居中公断之意。

“仲裁”的英文为arbitration,又称公断,表示由第三方在双方之间进行裁断。

百科全书法学卷对仲裁的定义是:“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根据这一定义可归纳出仲裁的基本特征。

(一)提交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仲裁必须具有三方活动主体,即仲裁双方当事人及仲裁人。

仲裁人的行为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同意提交仲裁,则第三方仲裁人不能进行裁断;(二)仲裁的客体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一定范围的争议。

可仲裁的争议的范围不仅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而且取决于法律或者法律惯例,大体包括经济纠纷、对外经济贸易纠纷、海事纠纷、劳动纠纷等;(三)裁决具有强制性。

当事人一旦选择用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仲裁人所作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否则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与解决争议的其他方式相比,尤其是与诉讼相比,仲裁赋予当事人以更多的自由,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有权协议约定仲裁程序,在涉外仲裁中,可以选择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等。

所以,仲裁能够得到当事人的信任,可以避免诉讼中的繁琐程序,可以不公开审理从而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可以及时处理争议同时节省费用,可以减少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冲突从而防止影响日后正常的商业交往等等。

这些优点都是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特别是诉讼所不具有的。

正因为如此,仲裁越来越成为受欢迎的解决争议的良好方式。

仲裁因其优点被适用于许多领域和不同方面。

仲裁法学作业答案

仲裁法学作业答案

仲裁法学形成性考核册姓名:_____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_____班级:__________________安徽广播电视大学一、名词解释1、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将已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

2、明示仲裁协议明示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明确、积极地表示将争议交付仲裁的意思而达成的仲裁协议。

明示仲裁协议又可以分为口头的仲裁协议和书面的仲裁协议。

3、默示仲裁协议默示仲裁协议,是之当事人以实际行为表示仲裁意思而达成的仲裁协议。

即双方当事人事先既无口头方式又无书面方式的仲裁协议,争议发生后,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而应诉。

这样双方当事人都以实际行动接受了仲裁这一解决纠纷的方式,他们之间就达成了一个默示的仲裁协议。

4、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仲裁的独立性,表现在两个方面:1.性质上的独立性。

尽管仲裁条款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但其性质与主合同其他条款的性质截然不同。

具体说,主合同是规定当事人双方实体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实体性质的;而仲裁协议是关于当事人双方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的协议,是程序性质的。

所以,它和主合同是平行的,二者可以分离。

2.效力上的独立性。

即仲裁条款虽然载于合同中,但其效力并不因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终止而终止。

仲裁条款本身有独立的有效要件。

5、仲裁事项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6、派生证据所谓派生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衍生出来的证据,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第二手材料”。

比如,合同书的抄件,发货票的复印件等。

由于派生证据的形成经历了中间环节,相对原始证据而言,其可靠性要差些。

一般来说,只有在无法找到原始证据的情况下,才使用派生证据。

7、原始证据所谓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第一手材料”。

比如,合同书原件等。

仲裁协议有哪些类型

仲裁协议有哪些类型

仲裁协议有哪些类型仲裁协议有哪些类型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根据仲裁立法和仲裁实践,仲裁协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合同中订立的,将今后可能因该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

仲裁条款是仲裁实践中适用最普遍,也是最重要的仲裁协议的形式之一。

作为订立于合同之中的一个条款,仲裁条款主要适用于争议发生之前。

通过签订仲裁条款,当事人可以预先设定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即一旦将来发生了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只能通过仲裁方式加以解决。

除了订立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合同、协议或备忘录等文件中对仲裁意思表示的修改或补充,也构成合同中仲裁条款的一部分。

(二)仲裁协议书仲裁协议书是指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同意将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独立的协议。

仲裁协议书是独立于合同而存在的契约,是将订立于该仲裁协议书中的特定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

由于仲裁协议书并非属于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所订立的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其不受已签订的合同的约束,具有更大的独立性。

不论当事人所发生的是合同纠纷,还是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通过签订仲裁协议书,将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三)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这种形式的仲裁协议有别于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实质上相当于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的协议,即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解决纠纷的意愿,另一方当事人通过一定的通信手段表示接受,从而达成仲裁协议。

(四)当事人通过援引达成的仲裁协议当事人通过援引达成的仲裁协议是在仲裁实践中出现,并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确定的一种仲裁协议的类型。

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应用

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应用

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应用提要: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认为,仲裁条款是从属于商事合同(主合同)的一项争议解决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其有效性不受主合同有效性的影响。

它虽是在仲裁实践中产生的,却蕴含着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对仲裁协议法律属性的清醒认识。

一、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概述仲裁条款是从属于商事合同(主合同)的一项争议解决条款,在商事合同无效、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情形下,如何认定其中仲裁条款的效力是仲裁理论和实践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理论就是为解决该问题而在仲裁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种仲裁理论。

有关仲裁条款的独立性理论(ReparabilityofArbitrationClause,又称仲裁条款的分割性、仲裁条款自治性DoctrineofArbitrationClauseAutonomy)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发展起来的关于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理论。

该理论认为:含有仲裁条款的主合同与仲裁条款应被看作是两个单独的协议,主合同关系到当事人在商事交易方面的(权利)义务,仲裁条款作为从合同则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另一项(权利)义务,即通过仲裁解决因履行商事交易而产生的争议。

因此仲裁条款具有保障当事人通过寻求某种救济而实现当事人商事权利的特殊性质,它具有相对独立性,其有效性不受主合同有效性的影响。

主合同的效力,例如主合同无效、失效、变更或终止等等,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

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的提出摆脱了仲裁条款从属于主合同的旧有观念的束缚,从崭新的理论视角来审视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使得仲裁员或仲裁庭在主合同无效、失效甚至不存在的情况下仍然享有管辖案件的权力。

该理论的提出有利于仲裁制度的发展,也满足了当事人提交仲裁解决纠纷的愿望。

因此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接受和采纳,并成为现代国际商事仲裁重要的理论和实践。

二、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确立之前,传统的观点认为:仲裁条款是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主合同无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当然无效。

协议书中的独立性与相对性原则

协议书中的独立性与相对性原则

协议书中的独立性与相对性原则协议书是相互订立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它涉及的是双方(或多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互相约定的行为准则。

在协议书的起草和执行过程中,独立性与相对性原则是重要的法律原则,它们影响着协议书的约束力和效力,对当事人的权益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独立性原则是指协议书的条款相对独立存在,即使协议书中的某个或某些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违法,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约束力。

这一原则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在协议书的其他方面仍然有效地履行责任。

例如,当协议书中的某个具体条款被法院判决为无效时,其他条款仍然可以继续执行,以确保协议的实施,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对性原则是指协议书的效力与影响仅限于协议双方,不能对第三方产生直接法律效应。

在协议书中,当事人约定某些权利和义务时,只有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会影响第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原则确保了协议书的私法性质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令其不对外界产生过渡性和纠纷。

独立性和相对性原则相辅相成,在协议书起草和解释中起到重要的调节作用。

在协议书起草过程中,当事人应该遵循这两个原则,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效力。

同时,当事人还应考虑到其他法律原则的适用,以确保协议书能够满足法律的要求和社会的需要。

协议书的独立性原则使得每个条款都可以独立执行,即使一些条款无效,仍然保证了整个协议的有效性。

当协议的某个条款被修改或废除时,其他条款仍然能够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独立性原则还为当事人在协议签署后的协商、变更和终止中提供了保护,确保协议的灵活性和可持续性。

相对性原则保护协议双方的自由意志和合法权益。

根据这一原则,协议书只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法对第三方产生直接法律效应。

这样的约束保护了第三方的权益,避免了协议对其他人造成不当干涉或不公平对待。

综上所述,协议书中的独立性与相对性原则在协议的制定与解释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独立性原则保证了协议书的可持续性和灵活性,相对性原则保护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和合法权益。

简述仲裁的四个基本原则

简述仲裁的四个基本原则

简述仲裁的四个基本原则
仲裁是一种可以解决争议的有效方式,其四个基本原则是自愿原则、独立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和保密性原则。

第一,自愿原则。

这是仲裁的基本原则,表明双方必须自愿接受仲裁,否则仲裁程序将无法进行。

在受理仲裁案件之前,双方必须签署仲裁协议,表明他们愿意接受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将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独立性原则。

仲裁是一种独立性机构,仲裁员必须完全独立和公正地对待双方,不受任何第三方的影响。

仲裁员需要具备职业技能和专业知识,他们应该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不能受到任何其他因素的影响,例如偏见和偏袒。

第三,公正性原则。

仲裁是双方自愿接受的,双方必须放弃诉讼的权利,以一种公正的方式处理案件,使双方都能得到公平的处理。

仲裁员必须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不能因为双方的关系而偏袒一方。

第四,保密性原则。

仲裁是受双方保密的,任何仲裁活动的息、文件和事实都必须保密,不能外泄或公开。

任何参与仲裁的人员都必须遵守保密条款,不得将任何相关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机构或个人。

以上就是仲裁的四个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双方在仲裁案件中必须遵守的规定,它们可以使仲裁案件的进行更加公正、
可靠,为双方提供更好的保护。

仲裁是一种有效的解决争议的方式,也是各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节省时间,减少费用,有助于双方达成最终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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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与相对性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迅速发展的今天,我国经济更是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经济活动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争议数量激增,而且越来越复杂化和多样化,如果只是依靠法院诉讼来解决这些争端,由于国家司法资源的有限和诉讼程序自身的弱点,不仅无法使日益增加的争议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而且也难以适应和满足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

因此,在国家法律许可的条件下,人们开始寻找诉讼外的争议解决替代方式,而仲裁以其高效、快捷、保密等优势受到越来越多的青睐,并且成为诉讼外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是当事人通过自愿达成协议、约定将争议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第三者进行裁决、并自愿执行裁决结果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为了快速、有效地解决他们之间的民事争议往往以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形式选择他们合意适用的法律、解决纠纷的法院及程序,而一旦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达成后就独立于他们之间的基础合同,即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但是仲裁协议也是民法上合意的一种,即仲裁协议本质上仍然是欲纠纷解决的当事人之间的一份合同,该合同是以有效、迅捷地解决民事争议为目的,因而,仲裁协议又具有相对性。

以下分别就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与相对性作研讨。

一、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一)仲裁协议独立性的含义
仲裁程序的启动和运行,是以当事人首先达成的承载着当事人仲裁合意(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一致意思表示)的仲裁协议为基础的,鉴于仲裁协议的重要性,学者们形象地将其称为仲裁的基石。

仲裁协议就其存在形式与基础合同的关系而言,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在基础合同之外单独就仲裁合意达成的独立的书面协议:另一种是当事人在基础合同之中订立的表达其仲裁合意的仲裁条款。

无论是以一个独立的法律文书形式存在的单独的仲裁协议书,还是以合同文本形式存在于基础合同之中的仲裁条款,都是以解决因基础合同而引发的纠纷为目的,都与基础合同存在着同样的实质性联系一一即针对基础合同的法律关系而起作用,因而也都存在着效力上是从属还是独立于基础合同的问题。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又称为仲裁协议的可分性或自治性,无论该理论的表述方式如何,其基本精神为:仲裁协议虽然是以解决因基础合同产生的纠纷为目的而订立的协议,但该协议一旦成立,就具有独立性,是与基础合同形成了两项分离或者说独立的契约,其有效性不受基础合同效力的影响。

即使基础合同无效、被撤销、终止或者解除,仲裁协议作为当事人约定的解决基础合同纠纷的协议,仍然独立存在,并不因基础合同的无效或者失效而当然地无效或者失效。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是一种相对特殊的独立性。

一方面,它因基础合同的订立而订立,并随着基础合同的完全履行而终止:另一方面,一旦成立,它就从效力上独立于基础合同的效力,不仅不因基础合同发生争议或被确定无效而失去效力,反而正因此而得以实施,发挥它作为救济手段的作用。

所以,仲裁协议与基础合同的关系并不像传统合同理论中的主从合同关系那样:从合同在效力上是完全依附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或者失效,从合同也当然地无效或者失效:相反,仲裁协议的效力是独立于基础合同的,并不随着基础合同的解除、终止、被撤消或者无效而失效或无效。

传统观点是基于合同法理论中的主从合同关系理论来看待这一问题的,即主合同与从合同之间存在着制约关系,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主合同变更或者消灭,从合同原则上也随之变更和消灭。

从严格的法律逻辑上讲似乎并没有错。

然而,随着现代经济贸易的发展以及国家鼓励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政策的确定,再根据这一传统的理论观点,认为仲裁协议不能独立于基础合同,那么,因订有仲裁协议的合同发生争议且要申请仲裁时,则首先必须确定合同是有效的,这样仲裁协议才可能有效,仲裁庭才能基于有效的’仲裁协议取得仲裁权,对合同争议进行仲裁。

但未经仲裁,又如何确定合同是否有效?难道要先交法院审理一次以确定合同的效力,然后再根据审理结果决定是交仲裁庭仲裁还是再交法院二次审理以解决合同纠纷?这样的结论是荒谬的。

随着因否定仲裁协议的独立性而给仲裁实践带来的这一困扰的日益凸显,人们开始重新思考这一传统理论,于是越来越多的学者们开始批判这一传统观点,以至于最后达成了普遍的看法:如果坚持否定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的传统做法,不仅使得订有仲裁协议的合同纠纷
越来越难以得到解决,而且仲裁制度也将丧失其作为一种高效、快捷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存在的价值基础,即否定仲裁协议独立性的传统理论观点已经到了非抛弃不可的地步。

于是,仲裁协议独立性理论相应地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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