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与相对性
仲裁的优势及特点

仲裁的优势及特点作者:刘万新作为一种解决财产权益纠纷的裁判制度,仲裁既不同于解决同类争议的司法、行政途径,也不同于当事人的自行和解,尤其是与诉讼相比,具有独特之处。
(一)自愿性一项纠纷产生后,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给谁仲裁、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仲裁适用何种程序规则和实体法,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协商决定的,故仲裁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这一点,即使是以协议管辖为基础的诉讼也难以与之相提并论。
(二)专业性由于仲裁的对象大都是民商事纠纷,常涉及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技术性问题,所以,各仲裁机构大都备有专业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而仲裁员一般也是各行业的专家。
这样,就能保证仲裁机构的专业权威性。
(三)国际性随着现代经济的国际化,当事人进行跨国仲裁已屡见不鲜。
仲裁案件的来源、当事人、仲裁庭的组成直至裁决的执行,国际性因素越来越多。
特别是现今已有100多个国家参加了1958年《纽约公约》,在一个缔约国作出的裁决,可以很方便地到另一缔约国去申请执行,这一优势是法院判决难以拥有的。
(四)灵活性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样严格,当事人享有较大的自主权,甚至还可以自定程序,很多环节可以被简化,有关文书的格式甚至裁决书的内容和形式,可以灵活处理,时限乃至法律适用等方面也有很大弹性。
在管辖上,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另外,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可以不必具有本国律师的身份,也较诉讼灵活。
(五)保密性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并且各国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因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进行仲裁而泄露。
仲裁表现出极强的保密性。
(六)快捷性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像诉讼程序那样实行两审终审制甚至三审终审制,这样就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迅速解决。
(七)经济性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由于时间上的快捷性,费用也就相应的节省了;第二是仲裁费用一般要比诉讼费用低一些;第三是由于仲裁具有自愿性、保密性特点,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对抗的态度,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论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与相对性

论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与相对性下面是由YJBYS为大家带来的论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与相对性的文章,欢迎阅读!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迅速发展的今天,我国经济更是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经济活动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争议数量激增,而且越来越复杂化和多样化,如果只是依靠法院诉讼来解决这些争端,由于国家司法资源的有限和诉讼程序自身的弱点,不仅无法使日益增加的争议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而且也难以适应和满足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
因此,在国家法律许可的条件下,人们开始寻找诉讼外的争议解决替代方式,而仲裁以其高效、快捷、保密等优势受到越来越多的青睐,并且成为诉讼外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是当事人通过自愿达成协议、约定将争议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第三者进行裁决、并自愿执行裁决结果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为了快速、有效地解决他们之间的民事争议往往以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形式选择他们合意适用的法律、解决纠纷的法院及程序,而一旦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达成后就独立于他们之间的基础合同,即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但是仲裁协议也是民法上合意的一种,即仲裁协议本质上仍然是欲纠纷解决的当事人之间的一份合同,该合同是以有效、迅捷地解决民事争议为目的,因而,仲裁协议又具有相对性。
以下分别就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与相对性作研讨。
一、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一)仲裁协议独立性的含义仲裁程序的启动和运行,是以当事人首先达成的承载着当事人仲裁合意(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一致意思表示)的仲裁协议为基础的,鉴于仲裁协议的重要性,学者们形象地将其称为仲裁的基石。
仲裁协议就其存在形式与基础合同的关系而言,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在基础合同之外单独就仲裁合意达成的独立的书面协议:另一种是当事人在基础合同之中订立的表达其仲裁合意的仲裁条款。
无论是以一个独立的法律文书形式存在的单独的仲裁协议书,还是以合同文本形式存在于基础合同之中的仲裁条款,都是以解决因基础合同而引发的纠纷为目的,都与基础合同存在着同样的实质性联系一一即针对基础合同的法律关系而起作用,因而也都存在着效力上是从属还是独立于基础合同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仲裁是一种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承认和采用的解决争议的有效方式。
从字义上诠释,“仲”表示地位居中,“裁”表示衡量、判断,“仲裁”即居中公断之意。
“仲裁”的英文为arbitration,又称公断,表示由第三方在双方之间进行裁断。
百科全书法学卷对仲裁的定义是:“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根据这一定义可归纳出仲裁的基本特征。
(一)提交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仲裁必须具有三方活动主体,即仲裁双方当事人及仲裁人。
仲裁人的行为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同意提交仲裁,则第三方仲裁人不能进行裁断;(二)仲裁的客体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一定范围的争议。
可仲裁的争议的范围不仅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而且取决于法律或者法律惯例,大体包括经济纠纷、对外经济贸易纠纷、海事纠纷、劳动纠纷等;(三)裁决具有强制性。
当事人一旦选择用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仲裁人所作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否则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与解决争议的其他方式相比,尤其是与诉讼相比,仲裁赋予当事人以更多的自由,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有权协议约定仲裁程序,在涉外仲裁中,可以选择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等。
所以,仲裁能够得到当事人的信任,可以避免诉讼中的繁琐程序,可以不公开审理从而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可以及时处理争议同时节省费用,可以减少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冲突从而防止影响日后正常的商业交往等等。
这些优点都是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特别是诉讼所不具有的。
正因为如此,仲裁越来越成为受欢迎的解决争议的良好方式。
仲裁因其优点被适用于许多领域和不同方面。
仲裁协议的重要性和意义

仲裁协议的重要性和意义仲裁是一种解决争议的非司法方式,通过由独立的、中立的第三方仲裁员进行公正仲裁,最终达成争议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结果。
仲裁协议作为仲裁程序的基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首先,仲裁协议体现了争议双方的合意。
争议一经产生,解决方法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一部分,而仲裁协议作为该过程的首要文件,是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致意见。
因此,仲裁协议体现了各方的自主选择和尊重对方利益的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仲裁协议确保了争议的高效解决。
相对于诉讼,仲裁过程通常更加迅速,降低了纠纷解决的时间和成本。
仲裁程序可以避免繁琐的行政程序和长期的审判过程,从而有效地提高了争议解决的效率。
此外,仲裁协议还可以规定相关的程序规则,如证据提交、听证会等,为仲裁过程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指导。
第三,仲裁协议具有保密性。
仲裁协议可以明确约定仲裁过程的保密性要求,防止争议细节被公开披露。
相比之下,诉讼程序通常较为公开,会导致争议双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被曝光。
通过仲裁协议的约定,争议双方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和声誉,确保争议解决过程的私密性。
此外,仲裁协议还给予了争议双方更多的安全感。
仲裁结果一般为终局裁决,双方需要履行该裁决,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相比之下,诉讼程序可能需要经历多个司法审判阶段,拖延了争议解决的时间,并且执行不力可能导致裁决结果无法得到有效实施。
仲裁协议可以提供更可靠的解决方法,增加诉讼效力,保障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仲裁协议的重要性还在于其国际化的特点。
在跨境商务和投资活动日益频繁的今天,仲裁协议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之一、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诉讼程序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司法系统,由此产生诸多的法律风险和不确定性。
而仲裁协议可以通过选择特定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地来应对这些挑战,增加争议解决的可控性和可预见性。
综上所述,仲裁协议作为仲裁程序的基础,不仅体现了争议双方的自主选择和尊重原则,还确保了争议的高效解决和保密性。
仲裁法学作业答案

仲裁法学形成性考核册姓名:_____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_____班级:__________________安徽广播电视大学一、名词解释1、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将已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
2、明示仲裁协议明示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明确、积极地表示将争议交付仲裁的意思而达成的仲裁协议。
明示仲裁协议又可以分为口头的仲裁协议和书面的仲裁协议。
3、默示仲裁协议默示仲裁协议,是之当事人以实际行为表示仲裁意思而达成的仲裁协议。
即双方当事人事先既无口头方式又无书面方式的仲裁协议,争议发生后,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而应诉。
这样双方当事人都以实际行动接受了仲裁这一解决纠纷的方式,他们之间就达成了一个默示的仲裁协议。
4、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仲裁的独立性,表现在两个方面:1.性质上的独立性。
尽管仲裁条款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但其性质与主合同其他条款的性质截然不同。
具体说,主合同是规定当事人双方实体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实体性质的;而仲裁协议是关于当事人双方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的协议,是程序性质的。
所以,它和主合同是平行的,二者可以分离。
2.效力上的独立性。
即仲裁条款虽然载于合同中,但其效力并不因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终止而终止。
仲裁条款本身有独立的有效要件。
5、仲裁事项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6、派生证据所谓派生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衍生出来的证据,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第二手材料”。
比如,合同书的抄件,发货票的复印件等。
由于派生证据的形成经历了中间环节,相对原始证据而言,其可靠性要差些。
一般来说,只有在无法找到原始证据的情况下,才使用派生证据。
7、原始证据所谓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第一手材料”。
比如,合同书原件等。
仲裁协议有哪些类型

仲裁协议有哪些类型仲裁协议有哪些类型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根据仲裁立法和仲裁实践,仲裁协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合同中订立的,将今后可能因该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
仲裁条款是仲裁实践中适用最普遍,也是最重要的仲裁协议的形式之一。
作为订立于合同之中的一个条款,仲裁条款主要适用于争议发生之前。
通过签订仲裁条款,当事人可以预先设定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即一旦将来发生了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只能通过仲裁方式加以解决。
除了订立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合同、协议或备忘录等文件中对仲裁意思表示的修改或补充,也构成合同中仲裁条款的一部分。
(二)仲裁协议书仲裁协议书是指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同意将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独立的协议。
仲裁协议书是独立于合同而存在的契约,是将订立于该仲裁协议书中的特定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
由于仲裁协议书并非属于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所订立的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其不受已签订的合同的约束,具有更大的独立性。
不论当事人所发生的是合同纠纷,还是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通过签订仲裁协议书,将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三)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这种形式的仲裁协议有别于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实质上相当于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的协议,即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解决纠纷的意愿,另一方当事人通过一定的通信手段表示接受,从而达成仲裁协议。
(四)当事人通过援引达成的仲裁协议当事人通过援引达成的仲裁协议是在仲裁实践中出现,并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确定的一种仲裁协议的类型。
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应用

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应用提要: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认为,仲裁条款是从属于商事合同(主合同)的一项争议解决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其有效性不受主合同有效性的影响。
它虽是在仲裁实践中产生的,却蕴含着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对仲裁协议法律属性的清醒认识。
一、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概述仲裁条款是从属于商事合同(主合同)的一项争议解决条款,在商事合同无效、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情形下,如何认定其中仲裁条款的效力是仲裁理论和实践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理论就是为解决该问题而在仲裁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种仲裁理论。
有关仲裁条款的独立性理论(ReparabilityofArbitrationClause,又称仲裁条款的分割性、仲裁条款自治性DoctrineofArbitrationClauseAutonomy)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发展起来的关于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理论。
该理论认为:含有仲裁条款的主合同与仲裁条款应被看作是两个单独的协议,主合同关系到当事人在商事交易方面的(权利)义务,仲裁条款作为从合同则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另一项(权利)义务,即通过仲裁解决因履行商事交易而产生的争议。
因此仲裁条款具有保障当事人通过寻求某种救济而实现当事人商事权利的特殊性质,它具有相对独立性,其有效性不受主合同有效性的影响。
主合同的效力,例如主合同无效、失效、变更或终止等等,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
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的提出摆脱了仲裁条款从属于主合同的旧有观念的束缚,从崭新的理论视角来审视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使得仲裁员或仲裁庭在主合同无效、失效甚至不存在的情况下仍然享有管辖案件的权力。
该理论的提出有利于仲裁制度的发展,也满足了当事人提交仲裁解决纠纷的愿望。
因此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接受和采纳,并成为现代国际商事仲裁重要的理论和实践。
二、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确立之前,传统的观点认为:仲裁条款是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主合同无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当然无效。
简述仲裁的四个基本原则

简述仲裁的四个基本原则
仲裁是一种可以解决争议的有效方式,其四个基本原则是自愿原则、独立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和保密性原则。
第一,自愿原则。
这是仲裁的基本原则,表明双方必须自愿接受仲裁,否则仲裁程序将无法进行。
在受理仲裁案件之前,双方必须签署仲裁协议,表明他们愿意接受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将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独立性原则。
仲裁是一种独立性机构,仲裁员必须完全独立和公正地对待双方,不受任何第三方的影响。
仲裁员需要具备职业技能和专业知识,他们应该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不能受到任何其他因素的影响,例如偏见和偏袒。
第三,公正性原则。
仲裁是双方自愿接受的,双方必须放弃诉讼的权利,以一种公正的方式处理案件,使双方都能得到公平的处理。
仲裁员必须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不能因为双方的关系而偏袒一方。
第四,保密性原则。
仲裁是受双方保密的,任何仲裁活动的息、文件和事实都必须保密,不能外泄或公开。
任何参与仲裁的人员都必须遵守保密条款,不得将任何相关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机构或个人。
以上就是仲裁的四个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双方在仲裁案件中必须遵守的规定,它们可以使仲裁案件的进行更加公正、
可靠,为双方提供更好的保护。
仲裁是一种有效的解决争议的方式,也是各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节省时间,减少费用,有助于双方达成最终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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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与相对性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迅速发展的今天,我国经济更是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经济活动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争议数量激增,而且越来越复杂化和多样化,如果只是依靠法院诉讼来解决这些争端,由于国家司法资源的有限和诉讼程序自身的弱点,不仅无法使日益增加的争议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而且也难以适应和满足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
因此,在国家法律许可的条件下,人们开始寻找诉讼外的争议解决替代方式,而仲裁以其高效、快捷、保密等优势受到越来越多的青睐,并且成为诉讼外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是当事人通过自愿达成协议、约定将争议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第三者进行裁决、并自愿执行裁决结果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为了快速、有效地解决他们之间的民事争议往往以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形式选择他们合意适用的法律、解决纠纷的法院及程序,而一旦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达成后就独立于他们之间的基础合同,即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但是仲裁协议也是民法上合意的一种,即仲裁协议本质上仍然是欲纠纷解决的当事人之间的一份合同,该合同是以有效、迅捷地解决民事争议为目的,因而,仲裁协议又具有相对性。
以下分别就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与相对性作研讨。
一、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一)仲裁协议独立性的含义
仲裁程序的启动和运行,是以当事人首先达成的承载着当事人仲
裁合意(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一致意思表示)的仲裁协议为基础的,鉴于仲裁协议的重要性,学者们形象地将其称为仲裁的基石。
仲裁协议就其存在形式与基础合同的关系而言,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在基础合同之外单独就仲裁合意达成的独立的书面协议:另一种是当事人在基础合同之中订立的表达其仲裁合意的仲裁条款。
无论是以一个独立的法律文书形式存在的单独的仲裁协议书,还是以合同文本形式存在于基础合同之中的仲裁条款,都是以解决因基础合同而引发的纠纷为目的,都与基础合同存在着同样的实质性联系一一即针对基础合同的法律关系而起作用,因而也都存在着效力上是从属还是独立于基础合同的问题。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又称为仲裁协议的可分性或自治性,无论该理论的表述方式如何,其基本精神为:仲裁协议虽然是以解决因基础合同产生的纠纷为目的而订立的协议,但该协议一旦成立,就具有独立性,是与基础合同形成了两项分离或者说独立的契约,其有效性不受基础合同效力的影响。
即使基础合同无效、被撤销、终止或者解除,仲裁协议作为当事人约定的解决基础合同纠纷的协议,仍然独立存在,并不因基础合同的无效或者失效而当然地无效或者失效。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是一种相对特殊的独立性。
一方面,它因基础合同的订立而订立,并随着基础合同的完全履行而终止:另一方面,一旦成立,它就从效力上独立于基础合同的效力,不仅不因基础合同发生争议或被确定无效而失去效力,反而正因此而得以实施,发挥它作为救济手段的作用。
所以,仲裁协议与基础合同的关系并不像传统合同理论中的主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