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怎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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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及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完善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及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完善

浅谈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及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完善【摘要】仲裁具有效率高、费用低、灵活方便等优势,实践中以仲裁条款表现的仲裁协议极为普遍,有关仲裁条款的独立性问题很是备受关注。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仲裁条款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管其依附于主合同,但其可以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且独立于它所依附的主合同而存在,即仲裁条款不以主合同的无效、终止或被撤销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受到影响。

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基础源于将仲裁条款理解为从属于商事合同(主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这一特殊性质决定应该通过独立审查其要件是否具备来确定其效力。

在文章后部分试图提出些建议来完善,意在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仲裁条款;仲裁协议;独立性;意思自治;原则一、仲裁条款的涵义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愿意将已发生或将发生之争议交由第三方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可以各种不同形式做成,仲裁条款是其中之一。

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在该合同中订立的约定将以后执行合同中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

仲裁条款都是订立于争议发生之前,从而构成有关合同的一部分,但又具有与合同其他条款不同的性质和效力。

二、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概述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在商事合同中以合同条款的形式达成的,将以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并受仲裁裁决约束的书面意思表示。

仲裁协议可归结为两种,即以独立形式表现的仲裁协议书和以合同条款形式表现的仲裁条款。

当市场主体选定交易伙伴,签订合同时,由于还不存在现实的利益冲突,对未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只是一种假定,这样自然就有利于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从手续简便、经济的角度考虑,市场主体更愿意以合同中仲裁条款的形式达成仲裁协议。

在商事活动中,大多数仲裁协议均体现为合同条款的形式,即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就是指尽管仲裁条款是主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附属于主合同,但该条款与主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有着完全不同的性质。

论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与相对性

论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与相对性

论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与相对性下面是由YJBYS为大家带来的论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与相对性的文章,欢迎阅读!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迅速发展的今天,我国经济更是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经济活动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争议数量激增,而且越来越复杂化和多样化,如果只是依靠法院诉讼来解决这些争端,由于国家司法资源的有限和诉讼程序自身的弱点,不仅无法使日益增加的争议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而且也难以适应和满足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

因此,在国家法律许可的条件下,人们开始寻找诉讼外的争议解决替代方式,而仲裁以其高效、快捷、保密等优势受到越来越多的青睐,并且成为诉讼外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是当事人通过自愿达成协议、约定将争议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第三者进行裁决、并自愿执行裁决结果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为了快速、有效地解决他们之间的民事争议往往以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形式选择他们合意适用的法律、解决纠纷的法院及程序,而一旦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达成后就独立于他们之间的基础合同,即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但是仲裁协议也是民法上合意的一种,即仲裁协议本质上仍然是欲纠纷解决的当事人之间的一份合同,该合同是以有效、迅捷地解决民事争议为目的,因而,仲裁协议又具有相对性。

以下分别就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与相对性作研讨。

一、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一)仲裁协议独立性的含义仲裁程序的启动和运行,是以当事人首先达成的承载着当事人仲裁合意(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一致意思表示)的仲裁协议为基础的,鉴于仲裁协议的重要性,学者们形象地将其称为仲裁的基石。

仲裁协议就其存在形式与基础合同的关系而言,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在基础合同之外单独就仲裁合意达成的独立的书面协议:另一种是当事人在基础合同之中订立的表达其仲裁合意的仲裁条款。

无论是以一个独立的法律文书形式存在的单独的仲裁协议书,还是以合同文本形式存在于基础合同之中的仲裁条款,都是以解决因基础合同而引发的纠纷为目的,都与基础合同存在着同样的实质性联系一一即针对基础合同的法律关系而起作用,因而也都存在着效力上是从属还是独立于基础合同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仲裁是一种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承认和采用的解决争议的有效方式。

从字义上诠释,“仲”表示地位居中,“裁”表示衡量、判断,“仲裁”即居中公断之意。

“仲裁”的英文为arbitration,又称公断,表示由第三方在双方之间进行裁断。

百科全书法学卷对仲裁的定义是:“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根据这一定义可归纳出仲裁的基本特征。

(一)提交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仲裁必须具有三方活动主体,即仲裁双方当事人及仲裁人。

仲裁人的行为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同意提交仲裁,则第三方仲裁人不能进行裁断;(二)仲裁的客体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一定范围的争议。

可仲裁的争议的范围不仅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而且取决于法律或者法律惯例,大体包括经济纠纷、对外经济贸易纠纷、海事纠纷、劳动纠纷等;(三)裁决具有强制性。

当事人一旦选择用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仲裁人所作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否则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与解决争议的其他方式相比,尤其是与诉讼相比,仲裁赋予当事人以更多的自由,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有权协议约定仲裁程序,在涉外仲裁中,可以选择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等。

所以,仲裁能够得到当事人的信任,可以避免诉讼中的繁琐程序,可以不公开审理从而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可以及时处理争议同时节省费用,可以减少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冲突从而防止影响日后正常的商业交往等等。

这些优点都是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特别是诉讼所不具有的。

正因为如此,仲裁越来越成为受欢迎的解决争议的良好方式。

仲裁因其优点被适用于许多领域和不同方面。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首先,独立性原则要求仲裁人员在行使仲裁职能时独立于当事人的利益以及其他外部势力的影响和干预。

仲裁人员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公正、公平地裁决纠纷。

仲裁人员的任命应当遵循公正、透明的程序,确保其能够独立地行使仲裁职能。

此外,仲裁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专业道德规范,不受任何经济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影响,保证其独立地进行裁决。

其次,独立性原则还要求仲裁机构的独立性。

仲裁机构作为仲裁程序的执行机构,应当独立于当事人的影响和干预,保证仲裁程序的公正性。

仲裁机构应当制定清晰的制度规范,确定仲裁程序,指派独立的仲裁人员,并为他们提供充分的资源和支持,确保他们能够独立地行使仲裁职能。

此外,仲裁机构还应当独立于任何政治、经济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干扰,确保其能够根据法律和程序进行裁决,保障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另外,独立性原则还要求仲裁过程的独立性。

仲裁过程应当独立于当事人的影响和干预,以确保公正、公平的仲裁结果。

仲裁过程应当遵循公正、透明的程序,双方当事人应当有平等的机会进行陈述和辩论。

仲裁庭应当独立地审理案件,不受任何外部势力的影响和干预。

仲裁庭在裁决案件时,应当以法律为依据,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公正、公平的裁决,保持独立性和中立性。

最后,独立性原则还要求仲裁结果的独立性。

仲裁结果应当独立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以及其他外部势力的影响和干预。

仲裁结果应当根据法律和程序作出,公正、公平地解决争议。

仲裁结果一经作出,即具有最终和具约束力的效力,可以被各方当事人及其国家承认和履行。

仲裁结果的独立性是国际仲裁制度的核心要素,保证了仲裁的效力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是国际仲裁实践中的重要原则,保障了仲裁过程和结果的独立于双方当事人以及其他外部势力的影响和干预,确保了仲裁的公正、公平和中立。

只有独立性得到有效保障,仲裁才能成为一种高效、可靠的争端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提供公正、可行的解决方案,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浅议仲裁条款独立性问题

浅议仲裁条款独立性问题
立性 问题 , 或称 仲裁 协 议 的可 分 割性 或 自治性 问题 。 因 仲裁 协议还 可能不 包 括在 基 础合 同之 内 , 仲 裁条 款 则 而 必定 是基础 合 同的一 部分 , 故独 立 性理 论 主 要 是针 对 仲 裁条 款 的。

因主合 同其他 条款 而 产生 的争 议 。也就 是 说 , 仲裁 协 议 是 一种关 于 主合 同的结 果 事项 的条 款 , 在 约定 的仲 裁 它 事项 出现时才 可能 发 挥作 用 。所 以 , 不 因主 合 同失 效 它 而失效 , 而因满 足 了其 所 附的停 止条件 而得 以实施 , 反 发 挥作 为救 济手 段和解 决纠 纷 的程序作用 。仲裁条 款有 无 独立 性 , 曾是一 个争 论不 休 的论 题 。现在 , 仲裁 条款 独 立
裁条款本身具有独立的有效要件。仲裁条款的效力具有 独立 性 的原 因在于 , 仲裁 协议 是 当 事人 选 择 仲 裁方 式 解
决 纠纷 的协议 , 是作 为救 济手段 出现 的, 目的在 于解 决 其
理 的。 由于 仲裁协议 是 商 事 仲裁 的基 石 , 果 合 同被 认 如 定 为无效或 失效 、 在 , 同中 的仲裁条 款是否 也 因此 不存 合 无效 或失效 、 存在 ?仲 裁 庭是 否 还 对相 关 的合 同争 议 不 拥有 管辖权 ?这 就提 出 了仲 裁协 议 的特性 , 其 与基 础 及 合 同或 主合 同关 系 的难题 , 也就 是 所 谓 的 仲裁 条 款 的独
的 主要有 如下几 种 :

仲 裁条 款独 立性 的含义
仲裁条 款的独 立性是 指仲裁 条款 独立 于包含 该条 款 的实 体合 同之外 , 与实 体合 同处 于并列平 行 的法律 地位 , 当该 实体合 同 的法律 效力 受 到质 疑 时 , 仲裁 条 款 的法 律

一建法规--仲裁制度

一建法规--仲裁制度

仲裁制度
仲裁的三项基本制度
协议仲裁制度: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排除法院管辖制度: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
概念:指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通过仲裁解决的协议
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协议(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
类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独立于合同而存在的仲裁协议书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仲裁协议无效,只能起诉
仲裁事项:同下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无法定的管辖,必须指明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

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
无效。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
对当事人:签订后即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只能仲裁,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法院: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对仲裁协议约定争议事项的司法管辖权。

(必须在首次开庭前提交)
对仲裁机构:是进行仲裁的前提条件,没有仲裁协议就不能仲裁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

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以及合同成立后未生效、被撤销等,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合同无效,仲裁协议依然有效)。

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应用

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应用

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应用提要: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认为,仲裁条款是从属于商事合同(主合同)的一项争议解决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其有效性不受主合同有效性的影响。

它虽是在仲裁实践中产生的,却蕴含着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对仲裁协议法律属性的清醒认识。

一、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概述仲裁条款是从属于商事合同(主合同)的一项争议解决条款,在商事合同无效、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情形下,如何认定其中仲裁条款的效力是仲裁理论和实践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理论就是为解决该问题而在仲裁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种仲裁理论。

有关仲裁条款的独立性理论(ReparabilityofArbitrationClause,又称仲裁条款的分割性、仲裁条款自治性DoctrineofArbitrationClauseAutonomy)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发展起来的关于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理论。

该理论认为:含有仲裁条款的主合同与仲裁条款应被看作是两个单独的协议,主合同关系到当事人在商事交易方面的(权利)义务,仲裁条款作为从合同则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另一项(权利)义务,即通过仲裁解决因履行商事交易而产生的争议。

因此仲裁条款具有保障当事人通过寻求某种救济而实现当事人商事权利的特殊性质,它具有相对独立性,其有效性不受主合同有效性的影响。

主合同的效力,例如主合同无效、失效、变更或终止等等,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

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的提出摆脱了仲裁条款从属于主合同的旧有观念的束缚,从崭新的理论视角来审视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使得仲裁员或仲裁庭在主合同无效、失效甚至不存在的情况下仍然享有管辖案件的权力。

该理论的提出有利于仲裁制度的发展,也满足了当事人提交仲裁解决纠纷的愿望。

因此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接受和采纳,并成为现代国际商事仲裁重要的理论和实践。

二、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确立之前,传统的观点认为:仲裁条款是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主合同无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当然无效。

协议书中的独立性与相对性原则

协议书中的独立性与相对性原则

协议书中的独立性与相对性原则协议书是相互订立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它涉及的是双方(或多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互相约定的行为准则。

在协议书的起草和执行过程中,独立性与相对性原则是重要的法律原则,它们影响着协议书的约束力和效力,对当事人的权益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独立性原则是指协议书的条款相对独立存在,即使协议书中的某个或某些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违法,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约束力。

这一原则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在协议书的其他方面仍然有效地履行责任。

例如,当协议书中的某个具体条款被法院判决为无效时,其他条款仍然可以继续执行,以确保协议的实施,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对性原则是指协议书的效力与影响仅限于协议双方,不能对第三方产生直接法律效应。

在协议书中,当事人约定某些权利和义务时,只有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会影响第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原则确保了协议书的私法性质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令其不对外界产生过渡性和纠纷。

独立性和相对性原则相辅相成,在协议书起草和解释中起到重要的调节作用。

在协议书起草过程中,当事人应该遵循这两个原则,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效力。

同时,当事人还应考虑到其他法律原则的适用,以确保协议书能够满足法律的要求和社会的需要。

协议书的独立性原则使得每个条款都可以独立执行,即使一些条款无效,仍然保证了整个协议的有效性。

当协议的某个条款被修改或废除时,其他条款仍然能够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独立性原则还为当事人在协议签署后的协商、变更和终止中提供了保护,确保协议的灵活性和可持续性。

相对性原则保护协议双方的自由意志和合法权益。

根据这一原则,协议书只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法对第三方产生直接法律效应。

这样的约束保护了第三方的权益,避免了协议对其他人造成不当干涉或不公平对待。

综上所述,协议书中的独立性与相对性原则在协议的制定与解释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独立性原则保证了协议书的可持续性和灵活性,相对性原则保护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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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怎样理解?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是指仲裁条款和协议本身的效力独立,仲裁条款不因为仲裁协议的无效而无效。

那么,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怎样理解?本文整理了相关的法律条文与知识,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仲裁条款的订立会产生这样两个结果:
1、由于仲裁条款被看作是与主合同或基础合同完全不同的两个单独的协议,具有独立的性质,在主合同或基础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仲裁条款可以独立于主合同或基础合同而单独存在。

甚至在主合同或基础合同不存在的情况下,仲裁条款依然可以存在。

2、既然仲裁条款独立于主合同或基础合同而独立存在,那么仲裁条款与主合同或基础合同可能会受不同的法律调整。

尤其在国际仲裁活动中。

仲裁协议独立性既是理论问题又是实践问题。

在提请仲裁的事项中,有些案件涉及主合同无效.如果按照一般的推理,主合同无效,主合同中的某一具体条款也就当然无效。

但是在订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
仲裁庭却可以依据仲裁条款对合同的无效问题进行审理,并作出主合同有效或者无效的裁决。

我国《仲裁法》第十九条已明确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说明我国在立法中已经接受了仲裁条款独立原则。

但在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方面的问题。

例如无法人资格的法人分支机构对外签订合同,遇有纠纷提起仲裁时,仲裁庭是否有权受理、裁决该类案件,仲裁庭受理并作出裁决后,人民法院能否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这类案件作出仲裁庭无权受理的撤销裁定或裁定不予执行?
在理论研究方面,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涉及对仲裁协议性质的认识,仲裁协议与主合同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

仲裁协议独立性或称独立原则,在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不同的案件情况时,表现出相当复杂的特性,有必要对此进行分析,以便进一步研究。

1、主合同无效情况下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传统的观点认为,仲裁协议也属于一种合同,而且是次合同性质。

仲裁条款是含有该条款的主合同的不可分的一部分,主合同无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理应无效。

因为有效合同是仲裁条款的基础。

按照
这种观点,如果在提起仲裁申请后的抗辩中主张主合同无效,仲裁员的管辖权就成为问题。

这对于希望避开仲裁程序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只要提出合同无效的异议,就可轻而易举地达到目的。

但在仲裁协议独立原则下,仲裁庭、仲裁员却可以不理会这方面的异议,就案件的实质问题进行审理,包括对主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进行审理,并最终作出裁决。

但是在订立合同的主体不合格的情况下,情况就更为复杂。

例如主体是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签订合同的能力,也就不具有签订合同中某一条款的能力。

这种情况下,其于签订合同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时均不具有行为能力,不能依据仲裁条款独立原则确立仲裁庭对主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审理权。

而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法人下属机构对外签订的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仲裁庭却可以对主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进行审理,包括裁决由法人承担其下属机构的责任。

因为法人的下属机构虽无资格签订合同,但在意思表示上不存在障碍,这与自然人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不同。

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应由有责任能力的法人承担其下属机构的责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视为独立存在。

在我国还有一种学说认为仲裁条款是否有效依赖于主合同变为无效的时间。

如果合同在签订时有效,只是后来由于某种原因成为无效,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就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但是如果主合同自始无效,则仲裁条款就不可能有效地存在。

对此种学说持反对意见的则认为,主合同是否无效以及主合同无效的时间,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重
要权益,是只有经过仲裁的审理才可能最后确定的,如果不赋予仲裁庭依仲裁条款独立性而取得的对案件的审理权,如何能够确定主合同无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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