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法房产之争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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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法律的房产案例分析(3篇)

对抗法律的房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某,男,45岁,某市居民。

2010年,李某某在某市某区购置了一套房产,总价款为200万元。

购房后,李某某按照开发商的要求,办理了房产证。

然而,在2015年,李某某发现房产证上登记的面积与实际面积存在较大差异,实际面积比登记面积少了30平方米。

李某某认为这是开发商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某市住建局投诉。

某市住建局接到投诉后,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确认开发商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未按照实际面积进行登记。

某市住建局依法撤销了开发商的房产证,并要求开发商重新办理房产证。

但开发商拒绝配合,李某某遂将某市住建局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开发商在房产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2. 某市住建局撤销开发商房产证的决定是否合法?3. 李某某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三、法院判决1. 关于开发商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问题,法院认为,开发商在房产交易过程中未按照实际面积进行登记,存在欺诈行为,故判决开发商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30万元。

2. 关于某市住建局撤销开发商房产证的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法院认为,某市住建局在接到投诉后,依法进行调查,确认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撤销开发商的房产证的决定合法。

3. 关于李某某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的问题,法院认为,李某某作为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实际面积进行交易,某市住建局应当依法保护李某某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对抗法律的房产案例。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分析要点:1. 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本案中,开发商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但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这反映出部分开发商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法规缺乏敬畏之心。

因此,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是预防此类案件发生的关键。

2. 政府监管的必要性:某市住建局在接到投诉后,依法进行调查,并作出了撤销开发商房产证的决定。

这充分体现了政府监管的重要性。

房产案例法律分析(3篇)

房产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并取得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1年,开发商开始在该地块上建设住宅小区。

2013年,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对外销售住宅。

王某于2013年购买了该小区一套住宅,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王某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然而,由于开发商未按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导致王某无法按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 王某能否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3. 王某能否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的赔偿责任?三、法律分析(一)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按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导致王某无法按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属于未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王某能否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王某与开发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因此,王某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三)王某能否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王某因开发商逾期办证而无法按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给王某造成了损失。

因此,王某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的赔偿责任。

房屋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房屋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双方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乙,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乙发现该房屋存在产权纠纷,导致过户手续无法办理。

乙遂要求甲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未果,乙遂将甲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甲是否应退还乙的定金并赔偿损失?三、案例分析(一)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上述规定,且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故该合同有效。

(二)甲是否应退还乙的定金并赔偿损失?1. 定金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乙已支付定金10万元。

然而,由于甲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房屋过户手续无法办理,乙有权要求甲退还定金。

2.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乙遭受了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房地产纠纷案例法律分析(3篇)

房地产纠纷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住宅小区位于我国某一线城市,由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开发建设。

该小区于2010年开盘销售,共有住宅1000套。

2012年,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成立。

2015年,业委会发现开发商在小区建设过程中存在多处违约行为,包括未按约定交付绿化带、未按约定建设地下停车场、未按约定交付公共配套设施等。

业委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三、法律分析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在小区建设过程中存在多处违约行为,具体分析如下:(1)未按约定交付绿化带。

根据《XX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住宅小区的绿化面积应当达到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0%以上。

”然而,开发商实际交付的绿化面积仅为规划总建筑面积的25%。

因此,开发商未按约定交付绿化带,构成违约。

(2)未按约定建设地下停车场。

合同约定地下停车场面积为2000平方米,但实际建设面积仅为1500平方米。

开发商未按约定建设地下停车场,同样构成违约。

(3)未按约定交付公共配套设施。

合同约定小区内设有健身房、游泳池、儿童游乐场等公共配套设施,但实际交付时,健身房、游泳池等设施均未建成。

开发商未按约定交付公共配套设施,亦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给业主委员会造成了以下损失:(1)绿化带面积不足,影响了小区的环境质量和业主的生活品质。

(2)地下停车场面积不足,导致业主停车困难。

财产争夺法律案例分析(3篇)

财产争夺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财产争夺纠纷,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原为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于2018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被告张某所有,原告王某可获得一定数额的财产分割补偿。

然而,在离婚后,原告王某发现被告张某隐瞒了部分财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8年,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协议离婚。

2. 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被告张某所有,原告王某可获得50万元的财产分割补偿。

3. 原告王某在离婚后发现,被告张某在离婚过程中隐瞒了部分财产,包括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和一辆轿车。

4. 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上述隐瞒的房产和轿车。

三、法律分析1.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被告张某隐瞒的房产和轿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财产分割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原告王某作为无过错方,依法应得到相应的补偿。

3. 被告张某隐瞒财产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本案中,被告张某在离婚过程中隐瞒了部分财产,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1. 被告张某隐瞒的房产和轿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财产争夺法律案件分析(3篇)

财产争夺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财产规模不断扩大,财产争夺案件也日益增多。

财产争夺案件往往涉及夫妻、继承、股权转让等多个法律关系,处理难度较大。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财产争夺案件为例,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件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原为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丙。

甲与乙于2018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平分。

离婚后,甲发现乙在离婚前隐瞒了部分财产,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隐瞒的财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乙在离婚前隐瞒了以下财产:1. 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价值500万元,登记在乙名下;2. 一辆豪华轿车,价值100万元,登记在乙名下;3. 一家价值200万元的私人企业,股权登记在乙名下。

法院审理认为,乙在离婚过程中隐瞒财产,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侵犯了甲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乙返还甲隐瞒的财产。

三、案件分析1. 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自愿达成的一致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尊重。

然而,乙在离婚过程中隐瞒财产,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侵犯了甲的合法权益。

2. 隐瞒财产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夫妻一方在离婚过程中隐瞒财产,导致另一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乙隐瞒财产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其返还甲隐瞒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

3. 财产分割的原则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

四、案件启示1. 婚姻登记机关应加强对离婚协议的审查,确保离婚协议内容的真实、合法。

2. 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明确财产分割的具体内容,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合法权益的侵害。

3. 法院在审理财产争夺案件时,应严格依法审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关于房产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小区,由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开发建设。

该小区于2010年竣工并交付使用,共有业主2000户。

2018年,小区部分业主发现,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的部分公共配套设施并未按期建成,且部分配套设施存在质量问题。

业主们多次与甲公司协商,但未果。

随后,部分业主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购房合同约定:甲公司与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小区内将建设一座游泳池、健身房、儿童游乐场等公共配套设施。

合同中还明确规定了配套设施的交付时间和质量标准。

2. 配套设施现状:经调查,游泳池、健身房等配套设施均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建成,且部分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如游泳池水质不合格、健身房设备损坏等。

3. 业主诉求:业主们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配套设施未按期建成和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要求甲公司尽快完成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维修。

4. 甲公司答辩:甲公司辩称,游泳池、健身房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受限于外部因素,如城市规划调整、土地审批等,故未能按期建成。

对于部分设施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承认,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但拒绝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甲公司与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合法有效。

2. 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建成游泳池、健身房等配套设施,已构成违约。

3. 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业主们无法享受合同约定的配套设施,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房地产纠纷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08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并取得了相应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2009年,A公司开始在该地块上开发住宅项目,并成立了B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后期物业管理。

2010年,A公司发布了预售许可证,开始对外销售住宅。

2011年,部分购房者与A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

然而,由于A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购房者与A公司之间产生了纠纷。

二、纠纷焦点1. A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购房者是否可以解除购房合同?3. 解除购房合同后,购房者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三、法律分析1. A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1)A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

根据购房合同约定,A公司应在2013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

然而,由于资金链断裂,A公司未能按时交付房屋。

(2)A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及时告知对方。

”在本案中,A公司未及时告知购房者项目进度滞后,导致购房者权益受损。

综上所述,A公司构成违约。

2. 购房者是否可以解除购房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A公司违约导致购房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购房者有权解除购房合同。

(1)A公司违约导致购房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由于A公司未能按时交付房屋,购房者无法按照原定计划入住,导致购房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2)购房者有充分理由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有充分理由解除合同的,可以解除合同。

房产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业主李某与开发商甲公司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甲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一套住宅,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中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房屋交付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情简介1. 约定交付时间: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李某。

2. 实际交付时间:由于甲公司未能按时完成房屋建设,导致房屋交付时间延迟至2019年9月30日。

3. 交付条件:甲公司交付的房屋存在以下问题:(1)房屋面积缩水,实际面积仅为95平方米;(2)房屋墙体存在裂缝;(3)房屋内部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

4. 业主李某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1)赔偿因房屋交付延迟造成的损失;(2)退还房屋面积差价;(3)赔偿房屋墙体裂缝及内部装修不符合约定的损失。

三、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公司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时交付房屋,且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2. 甲公司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1)赔偿因房屋交付延迟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二)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甲公司因延迟交付房屋给李某造成的损失,包括李某在延迟期间支付的租金、装修费用等,甲公司应予以赔偿。

(2)退还房屋面积差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减少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甲公司交付的房屋面积缩水,李某有权要求甲公司退还房屋面积差价。

(3)赔偿房屋墙体裂缝及内部装修不符合约定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三)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财产争夺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财产争夺案件在现代社会中较为常见,尤其是在离婚、继承等法律领域。

财产争夺案件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到法律原则的适用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本文通过对一起财产争夺法律案件的分析,探讨财产争夺案件的法律适用、争议焦点以及解决途径。

二、案件背景(一)基本案情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原为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

2018年,李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共同财产由张某继承。

离婚后,李某发现张某在离婚协议签订前,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过户给了其父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张某归还房产。

(二)争议焦点1. 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 房产过户行为是否有效?三、案件分析(一)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涉案房产系李某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且用于居住,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条件。

因此,涉案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房产过户行为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张某在离婚协议签订前将房产过户给其父母,但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根据法律规定,房产过户行为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李某在诉讼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父母为善意第三人,因此,张某将房产过户给其父母的行为无效。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产属于李某与张某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将房产过户给其父母的行为无效。

据此,法院判决张某将房产归还给李某。

五、案件启示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在处理财产争夺案件时,要严格依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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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归谁所有
案例介绍:2009年10月,陈女士与女儿周某同去旅游,由于天在下雨造成路面湿滑发生了交通意外事故导致母女两在送往医院的途中不幸身亡,留下了一栋价值150万元的房子,市场价300万。

丈夫周某和陈女士已离婚十年,房子是在陈女士的两个妹妹支持下买的,户头是陈女士的女儿周某。

第二年3月陈女士的两个妹妹商量着把房子卖了,于是在两姐妹的商定下过户给了小妹。

可就在这时候陈女士的前夫周某出现了并想要回房子,由于事先周某并不知道妻子和女儿已经离世,而是在遗产处理的时候才知道的。

陈女士的小妹想刚把房子弄到手怎么可能在拿出去呢?于是和丈夫商定下达成协议夫妻两假离婚三个月后复婚,则把房子过户到丈夫张某名下而摆脱周某。

陈女士把这些告诉了周某房子已经过户给张某了,见甩掉了周某原本精心计划的一切准备回去告诉她的丈夫。

可人算不如天算原本老实巴交的丈夫作出了一个惊天的举动“伱是谁啊都离婚了你还来找我做什么,现在房子是我的了”此时陈女士才发现自己被骗了。

最后得了过人财两空的悲剧收场。

案例分析:
1.死者丈夫事先不知道他的妻子及女儿同时出现事故相续离世,而
是在进行财产处理的时候才知道的。

虽然已离婚十几年但是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周某是第一继承人
2.根据国家最高司法解释:在同一事故中如果有相互继承的几个人
死亡,不能推定死亡先后顺序的,那么就推定年长辈分的先死亡,在本案例中陈女士和女儿一并死亡,在无法断定谁先死亡的情况下故推定为陈女士先死亡遗产由女儿继承,而女儿死后的遗产则有他的父亲周某继承,从继承法分析周某就是第一继承人房屋的所有权也属于周某所有。

3.如果在医院抢救陈女士及其女儿女儿先去世,那么她的这个遗产
继承又有是另一种继承的转变,也就是说如果陈女士的女儿在先去世的情况下那么陈女士就是女儿名下的这栋房子就是有陈女士和周某共同所有各占50%继承,在抢救无效死亡之后陈女士的这50%作为她的个人财产,由于陈女士没有了第一继承人就可以由她的两个妹妹继承
4.由于之前先说了周某之前是不知道他的妻子和女儿出现事故,是
在遗产处理的时候才知道的,根据相关继承法规定:有继承权的人如果放弃继承应该要作出明确的表示,但是在案例里面周某并没有作出表示,所以说他们不能剥夺周某的权利。

虽然他们已离
经济与法11商管1班婚但是周某确实存在着就有权利
5.陈女士夫妇两的行为主观上看上去有点欺诈的行为,但是却还构
不成欺诈行为,在离婚案件中只能说是一种恶意转让夫妻财产从而逃避第三方债务的一种行为
6.关于陈女士的小妹和张某合谋把房子转到丈夫名下周某就不能来
向他们主张了,所谓的假离婚是在他们看来是假的但是从法律上讲只要去民政局办了手续就是真的,而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却损害了第三方的利益,故此时周某可以出来主张,通过诉讼来要求财产的返还
7.案例中张某的行为却构成了一种欺诈行为,因为在张某和陈某在
离婚之前说了双方是假离婚,目的就是为了逃避周某这个第一合法继承人,而在两人的合谋商定下也说了是三个月后复婚,因此张某在主观上已经构成了欺诈,案例陈女士却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主张说离婚的时候进行财产分配是为了逃避对另外一个人的债务的返还问题。

其二:还可以说当时在离婚时承诺过离婚是为了逃避债务而且还承诺了三个月的复婚。

所以陈女士可以通过诉讼来撤销离婚过程中的财产处理。

由于本身房子的所有就是不归他们所有所以陈女士可以恢复到离婚之前直接还给周某,然后陈女
3
士和张某谁也得不到。

总之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真相总会有付出水面的一天大家都不要抱有侥幸的心理是你的终究怎么都是你的不是你的你在怎么算计还是不是你的。

11商务管理1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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