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房产税】出租屋房产税案例分析
房产税的疑难问题案例分析

房产税的疑难问题案例分析房产税的疑难问题案例分析房产税属于小税种,涉及的问题也相对简单。
但是对于以自持出租为主的商业地产集团而言,房产税是仅次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
由于对房产税的一些规定相对模糊,笔者结合案例对几个疑难问题进行探讨。
一、案例介绍甲公司是以开发自持型商业地产为主的商业地产集团公司,按照当地规定,从价计征时允许减除30%后余值征税。
甲公司的A商业项目与客户签订租期二年的租赁合同,租金总额2 400万元,但前三个月免租,甲公司从xx年4月1日从租缴纳房产税,每月缴纳2 400÷21×12%=,xx年累计缴纳×9=。
甲公司的B商业项目地上建筑面积10 000平方米,土地成本20 000万元。
地上建筑物由乙公司代建,乙公司迟迟未与甲公司办理决算手续,因而甲公司地上建筑物的账面成本为0,同时B项目已交付使用,并办出产权证。
甲公司按账面土地成本20 000万元缴纳房产税,每季缴纳20 000××%÷4=42。
甲公司在C商业项目单独建造地下车库2 000平方米,地下占地面积1 000平方米,成本2 000万元,地下车库上有甲公司物业用房,占地面积100平方米。
根据《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甲公司按地下建筑物建造成本的7折作为房产原值交缴房产税,每季缴纳2 000×××%÷4=。
二、观点交锋1.免租期如何缴纳房产税税务机关认为,免租期也应缴纳房产税,因此对于甲公司的A商业项目,应将2 400万元租金分摊在含免租期在内的24个月内缴纳,即xx年应缴纳房产税为 2 400÷2×12%=144,甲公司需补缴=。
甲公司税务师经过研究后认为,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七条之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稽查案例分析

房产税稽查案例分析【案例1】1.案例简介:某市联运公司,系交通局下属的集体企业,注册资金368万元,现有职工274人,经营公路铁路联运,国内、国际集装箱和汽车客货运输。
1996年度账面实现主营业务收入430万元。
主营利润22万元,其他业务利润13万元,营业外收入42万元,利润总额53万元。
在1997年的日常税务稽查中,稽查人员发觉该公司房租收入数额较大,但未准时申报缴纳房产税,且房租收入归类混乱,有些收入反映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有些则反映在"营业外收入"账户。
税务人员经查询得知,收入归类混乱是年度中间会计更换频繁所致。
经核实,该公司1997年1月至9月期间共取得房租收入26万元,未申报房产税。
2.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因此,该联总公司应补缴房产税3.12万元(26×12%)。
从客观上看,该公司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在年度中间频繁更换会计,导致会计工作缺乏连续性,执行会计制度不严格,从而忽视了房产税的准时申报工作。
从主观上看,由于房产税是小税种,公司领导和会计以前接触较少,这方面的纳税意识薄弱,因此房租收入虽作"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却不准时申报纳税。
3.账务调整:(1)提取房产税时,借:管理费用31200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31200(2)上缴税款时,借: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31200贷:银行存款31200【案例2】1.案例简介:某市一集体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木器加工与销售,在职职工120人。
1996年12月,市地税稽查分局对该企业进行纳税稽查,通过对该企业1996年度纳税资料和有关的凭证、账簿的审查发觉:(1)该企业账面房产原值180.50881万元,1996年上半年缴纳房产税7581.37元。
【案例分析-房产税】

【案例分析-房产税】
【案例简介】
一公司有房产一栋,其原值为1000万元,2017年1月1日对外出租,租期为5年,月租金10万元,同时合同约定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免租期。
该公司所在省规定房产税按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案例分析】
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2017年该公司应缴纳房产税
=1000×(1-30%)×1.2%=8.4(万元)。
【温馨提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房产税作为一种重要的地方税种,对于调节房地产市场、促进社会公平和保障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房产税案例分析,探讨房产税的法律适用问题,以期为我国房产税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A先生于2010年购买了一套住宅,位于市中心。
2015年,A先生所在的城市开始征收房产税,规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产的评估价值。
A先生认为,自己购买的住宅属于普通住宅,且面积符合规定,不应缴纳房产税。
然而,税务机关认为A先生的住宅面积超出规定,应缴纳房产税。
A先生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房产。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为房产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案例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A先生的住宅是否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以及税务机关是否对A先生的住宅进行了正确的评估。
3. 案件审理结果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A先生的住宅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为房产所有者或者使用者,A先生的住宅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关于税务机关对A先生的住宅评估是否正确的问题,人民法院认为,税务机关在征收房产税时,应按照房产的评估价值计税。
A先生的住宅面积超出规定,税务机关对其进行了正确的评估。
因此,税务机关对A先生的住宅征收房产税的行为合法。
四、法律启示1. 明确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和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应限定在房产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确保税收公平。
2. 严格执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税务机关在征收房产税时,应按照房产的评估价值计税,确保税收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房产税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房产税作为一种重要的地方税种,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房产税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对于调节房地产市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房产税法律制度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房产税法律制度的实施过程、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
二、案例背景某市A区居民张某,拥有一套位于市中心的价值500万元的房产。
2018年,我国开始实施新的房产税政策,规定对个人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需缴纳房产税。
张某符合这一条件,于是他开始关注房产税的相关政策,并对自己的房产税缴纳情况产生了疑问。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事实张某的房产位于A区,属于该市繁华地段,市场价值较高。
根据新政策,张某需要缴纳房产税。
张某对此表示不理解,认为自己的房产价值已经很高,再缴纳房产税会加重自己的负担。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张某的房产符合征收条件,因此需要缴纳房产税。
3. 征收过程A区税务局在接到相关政策通知后,对张某的房产进行了核实。
经核实,张某确实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符合房产税征收条件。
税务局按照相关规定,对张某的房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计算出了应缴纳的房产税。
4. 存在问题(1)税收负担不均:张某认为,房产税的征收标准过高,对自己造成了较大的经济负担。
(2)征收程序不规范:张某在缴纳房产税过程中,发现税务局的征收程序不够规范,存在一定程度的漏洞。
(3)政策宣传不到位:张某表示,在缴纳房产税前,自己并未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导致对税收负担产生了误解。
四、改进建议1. 优化税收负担:建议政府在制定房产税政策时,充分考虑居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合理设定征收标准。
2. 规范征收程序:建议税务局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征收程序,确保税收征收的公平、公正。
3. 加强政策宣传:建议政府部门加大对房产税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的知晓度,避免因误解而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房产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先生,某市居民,拥有多套房产。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产税的征收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张先生在了解到自己名下房产可能需要缴纳房产税后,产生了异议。
他认为,自己名下的房产并非用于投资或出租,而是自住,不应缴纳房产税。
于是,张先生向某市税务局提出申诉,双方就房产税的征收问题产生了争议。
二、案件事实1. 张先生的房产情况:张先生名下共有5套房产,其中3套位于市中心,2套位于郊区。
市中心的两套房产面积分别为100平方米和120平方米,郊区两套房产面积分别为80平方米和90平方米。
张先生表示,这些房产均为自住,未进行出租或投资。
2. 税务局的征税依据:某市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认为张先生名下的房产属于应税房产,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的一定比例缴纳房产税。
3. 争议焦点:张先生认为,自己名下的房产均为自住,不应缴纳房产税。
税务局则认为,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所有应税房产,自住房产也不例外。
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相关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应税房产。
”第五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原值的一定比例确定。
”由此可见,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所有应税房产,包括自住房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由此可见,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由此可见,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私有财产都不需要缴纳税收。
四、法院判决某市税务局与张先生就房产税征收问题提起诉讼。
房产税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房产税作为一项重要的地方税收,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产税相关问题日益凸显,其中涉及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
本文将以一起房产税案例为切入点,从法律角度分析该案例,探讨房产税相关法律问题的处理方法。
二、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某于2010年购买了一套住宅,面积为100平方米。
根据当地政府规定,张某应缴纳房产税。
然而,张某认为自己的住宅面积未超过国家规定的免征房产税的标准,因此拒绝缴纳房产税。
当地税务机关依法向张某送达了缴纳房产税的通知,但张某依然拒绝缴纳。
税务机关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三、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的住宅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免征房产税的标准?2. 税务机关送达缴纳房产税通知的程序是否合法?3. 法院是否应支持税务机关的诉讼请求?四、法律分析1. 免征房产税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而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仅限于用于居住的房屋。
至于住宅面积是否超过免征房产税的标准,则需参照当地政府的规定。
在本案中,张某的住宅面积为100平方米。
根据某市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住宅,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免征房产税。
因此,张某的住宅面积未超过免征房产税的标准。
2. 税务机关送达缴纳房产税通知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在送达税收征收管理文书时,应当依法送达。
在本案中,税务机关依法向张某送达了缴纳房产税的通知,程序合法。
3. 法院的判决根据上述分析,法院应支持税务机关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1)张某的住宅面积未超过免征房产税的标准,但根据当地政府规定,张某仍需缴纳房产税。
(2)税务机关送达缴纳房产税通知的程序合法,张某无权拒绝缴纳。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收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个人出租房屋涉税案例解析

个人出租房屋涉税案例解析本文是为《个人出租房屋要交哪些税费(含思维导图)》一文编写的配套案例解析。
自然人苏某拥有多处房产,房产原值合计6800万元,2019年发生如下业务,已知当地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为30%,不考虑其他涉税事项,请就下列业务分别列示苏某房屋等租赁业务相关税费处理(为简化计算,不考虑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1:2019年1月1日将一处原值200万元的住房(2010年购入)出租给吴某等人,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租期3年,承租方1月8日一次性支付3年租金18万元。
解析:(一)增值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的,其租金可在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注意:除其他个人外,一次性收取的租金不分摊计算)18/3/12=0.5万元/月﹤10万元/月,免征增值税。
随征的附加税费同时减免。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
(二)房产税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按50%征收。
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但如果免征增值税的,确定房产税计税依据时,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2019年房产税:18/3×4%=0.24万元,叠加享受减税优惠0.24×50%=0.12万元。
【政策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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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房产税】出租屋房产税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A企业与风景区B度假村是关联企业,A企业购置了一块地,共花费2000万元(包括地价)兴建了一宾馆,毛坯房以年租金100万元租赁给B度假村,租赁期为5年,B度假村花费了5000万元进行了装修,装修成一五星级酒店。
怎样征收房产税?
首先,出租房的租金明显偏低,却似乎有合理理由,因此少缴了营业税、房产税。
对租赁期短的租入房产,进行大投入装修,出租房收取少量租金少缴营业税、房产税,租入房装修费可以进“长期待摊费用”税前扣除,不失为一个成功的筹划。
【案例分析】
本案中,该企业收回房产时,房产原值依然为2000万元。
对于本案中的情况,总局并无专门规定。
根据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规定:承租人按出租方的要求对租入的房屋进行改造、维修、装修,其费用属租金的组成部份,应并入租金由出租方缴纳房产税。
此规定出台已经20多年,但由于是地方规定没有普遍效力,并且难以确定承租人按出租方的要求对租入的房屋进行改造、维修、装修,因此并未对本案类似行为产生重大影响。
从目前的政策规定,我们只能按照年租金100万元从租征收房产税,营业税,希望今后有相应的应对之策。
因为该企业和度假村是关联企业,适用“特别纳税条款”进行收入调整,调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也许是个破解之道。
【温馨提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对于租入新房屋的装修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精神,如由承租人承担有关装修费用,作为承租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未计入出租方的房屋原值,所发生的装修支出可以不缴纳房产税。
因此,出租的房屋收回时,承租方的装修费用并不计入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