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返租税务处理及经典案例分析
售后返租商业项目成功案例

售后返租商业项目成功案例售后返租商业项目是一种商业模式,通过将产品销售后返租给制造商或第三方租赁公司,实现资金回笼和降低企业风险的目的。
下面是十个成功的售后返租商业项目案例。
1. 汽车售后返租项目:一家汽车制造商将销售后的汽车返租给租赁公司,以获取资金回笼。
租赁公司将汽车租给个人或企业,实现了汽车的再利用和资金的循环利用。
2. 机床售后返租项目:一家机床制造商与租赁公司合作,将销售后的机床返租给租赁公司。
租赁公司将机床租给企业,让企业可以使用最新的机床设备,同时实现了机床的再利用和资金的回笼。
3. IT设备售后返租项目:一家IT设备制造商将销售后的设备返租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将设备租给企业。
企业可以使用最新的IT设备,同时实现了设备的再利用和资金的回笼。
4. 医疗设备售后返租项目:一家医疗设备制造商将销售后的设备返租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将设备租给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可以使用最新的医疗设备,同时实现了设备的再利用和资金的回笼。
5. 工程机械售后返租项目:一家工程机械制造商将销售后的机械设备返租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将设备租给建筑企业。
建筑企业可以使用最新的工程机械,同时实现了设备的再利用和资金的回笼。
6. 办公设备售后返租项目:一家办公设备制造商将销售后的设备返租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将设备租给企业。
企业可以使用最新的办公设备,同时实现了设备的再利用和资金的回笼。
7. 电子产品售后返租项目:一家电子产品制造商将销售后的产品返租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将产品租给个人或企业。
个人或企业可以使用最新的电子产品,同时实现了产品的再利用和资金的回笼。
8. 物流设备售后返租项目:一家物流设备制造商将销售后的设备返租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将设备租给物流企业。
物流企业可以使用最新的物流设备,同时实现了设备的再利用和资金的回笼。
9. 游乐设备售后返租项目:一家游乐设备制造商将销售后的设备返租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将设备租给游乐场所。
售后返租的法律效力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系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企业。
2010年,开发商在其开发的某住宅小区内推出了一项名为“售后返租”的销售模式。
该模式的具体内容为:购房者购买住宅后,开发商承诺在购房者入住前,将其购买的住宅租赁给开发商,租赁期限为5年,租赁期间,开发商按月支付给购房者固定租金,租赁期满后,购房者有权以原价购买回该住宅。
被告张先生在2010年购买了开发商开发的住宅一套,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售后返租协议》。
协议约定,张先生购买该住宅的价格为100万元,开发商在张先生入住前将其租赁给开发商,租赁期限为5年,租赁期间每月支付租金1万元,租赁期满后,张先生有权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回该住宅。
然而,在租赁期满后,开发商未按照协议约定将住宅返还给张先生,也未支付约定的租金。
张先生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无果,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履行《售后返租协议》,将住宅返还给张先生,并支付约定的租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售后返租协议》的法律效力;2. 开发商是否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返还住宅义务;3. 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约定的租金。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售后返租协议》的法律效力。
以下是法院对各个争议焦点的分析及判决:1. 《售后返租协议》的法律效力法院认为,《售后返租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
2. 开发商是否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返还住宅义务法院认为,根据《售后返租协议》的约定,开发商在租赁期满后应将住宅返还给张先生。
开发商未履行该义务,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返还住宅义务。
3. 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约定的租金法院认为,根据《售后返租协议》的约定,开发商在租赁期间应按月支付租金。
开发商未履行该义务,同样构成违约。
售后返租税务处理及经典案例分析

售后返租税务处理及经典案例分析售后返租是指企业在购买资产后,将其租回给供应商或第三方进行管理和使用的一种业务模式。
由于售后返租涉及到资产转让和租赁两个环节,因此在税务处理上需要注意相应的规定和操作。
在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对于企业而言,应及时准确地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申报资产转让所得,并按照税收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对于供应商或第三方而言,也要及时准确地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申报租金收入,并按照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还需注意资产的折旧处理。
对于售后返租后继续使用的资产,企业需要根据税务规定继续计提相应的折旧费用,以保持资产价值的正确反映。
经典案例分析:企业购买了一批生产设备,在设备交付后,与供应商签订了售后返租协议,将设备租回给供应商。
这个案例中涉及到的税务处理如下:首先,企业需要将设备的出售作为资产转让进行申报,并根据税率计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需要在所得税申报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并缴纳所得税。
其次,供应商作为租赁人,将获得来自企业的租金收入。
供应商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进行申报缴税。
同时,企业继续在财务报表中将设备计提折旧费用,并计提相应的税前损益。
综上所述,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涉及到资产转让和租赁两个环节。
企业需按照相关税收法规对资产转让所得进行申报缴税,供应商需按照相关税收法规对租金收入进行申报缴税。
此外,企业还需继续计提折旧费用以保持资产价值的正确反映。
对于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企业和供应商都需要及时准确地填报相应的税务申报表,并缴纳相应的税款,以避免税务风险。
售后返租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售后返租作为一种新型销售模式逐渐兴起。
售后返租是指开发商将已售出的房屋在一定期限内返租给购房者,购房者支付一定租金,期满后购房者可自由选择购买或继续租赁。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售后返租模式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引发了众多纠纷。
本文将以某售后返租法律案件为例,对售后返租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件简介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市区某处开发了一处住宅项目,项目开盘后,开发商推出了一种售后返租模式。
具体来说,购房者购买房屋后,开发商承诺在购房者入住前将其房屋返租给购房者,每月支付一定租金,租赁期限为5年。
期满后,购房者可自由选择购买或继续租赁。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履行返租承诺,导致购房者利益受损,引发了一系列纠纷。
三、案件分析1. 售后返租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售后返租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售后返租合同因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被认定为无效。
因此,在签订售后返租合同时,购房者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开发商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履行返租承诺,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包括:(1)继续履行:开发商应继续履行返租承诺,每月支付购房者租金。
(2)赔偿损失:因开发商违约,导致购房者遭受损失的,开发商应赔偿损失。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支付违约金: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开发商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3. 购房者权益保护本案中,购房者因开发商违约而遭受损失,购房者权益受到侵害。
为保护购房者权益,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1)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返租承诺,每月支付租金。
(2)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售后回租案例范文

售后回租案例范文售后回租是指企业或个人将已拥有的资产卖出,然后与买方签订租赁协议,将资产租回的一种融资方式。
在售后回租中,售后是指先卖出资产,再回租使用。
下面以一家制造业企业的售后回租案例来说明售后回租的具体操作和效果。
假设制造业企业发现自己面临资金压力,希望能够获得一笔稳定的现金流来支持业务发展。
于是,该企业决定将自己的生产设备进行售后回租。
首先,该企业委托评估公司对生产设备进行评估,确定其市场价值。
评估公司评估出设备的市场价值为500万人民币。
接下来,该企业与一家专业售后回租公司进行洽谈,协商出一份回租合同。
双方商定:回租期为5年,回租年租金为150万人民币,回租公司有权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
根据这份合同,回租企业将以450万人民币收购该企业的生产设备,并将其租回给该企业。
通过售后回租,该制造业企业获得了450万人民币的现金流,可以用于弥补资金缺口、扩大经营规模或其他投资需求。
此外,企业无需再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付出额外费用,将相应的责任转嫁给回租公司,节省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同时,该企业在回租期内可以继续使用设备,保持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这对于企业来说,可以避免因设备变卖而导致的生产中断和经营风险。
回租期结束后,企业可以选择继续回租、买回设备或者寻找其他替代设备,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决策。
售后回租对于制造业企业来说,有以下几个优势和风险:优势:1.获得现金流:通过将资产售出并回租,企业可以迅速获得现金流,用于企业运营、扩大规模等需求。
2.降低运营成本:回租公司负责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减轻企业的运营负担,降低日常运营成本。
3.避免生产中断:企业在回租期内可以继续使用设备,避免因设备变卖而导致的生产中断,保持正常经营活动。
风险:1.租金支付:企业需要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可能会增加财务负担,需要确保有足够的现金流来支付租金。
2.设备选择风险:如果企业在回租期结束后选择买回设备或寻找其他替代设备时,可能面临设备选择风险,需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技术评估。
售后返租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售后返租作为一种新型的营销模式逐渐兴起。
售后返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新建商品住宅出售给购房者后,再由开发商以租赁的形式回购,购房者将房屋出租给开发商,由开发商支付一定年限的租金,期满后购房者可优先购买或开发商将房屋返还给购房者。
然而,由于售后返租模式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近年来相关法律纠纷案件频发。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售后返租法律案件的分析,探讨此类案件的常见问题和应对策略。
二、案件简介2015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购房者张某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售后返租协议》。
合同约定,张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住宅一套,总价款为100万元。
购房后,张某与开发商签订了《售后返租协议》,约定开发商以每月8000元的价格租赁张某的房屋10年,租赁期满后,张某有权以原价回购房屋。
然而,在租赁期满后,开发商未能按约定将房屋返还给张某,反而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
张某认为开发商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返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
三、案件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1. 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售后返租协议》是否有效?2.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3. 张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案件分析1.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售后返租协议》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张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售后返租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有效。
2. 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售后回租会计处理及举例说明

售后回租会计处理及举例说明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会计处理流程(一)与出租人(承租人)签订协议,将自有固定资产(须是使用过的)出售给购买人(出租人),分两种情况:1 、出售价高于资产帐面净值(溢价出售)。
(1 )承租人将拟出售的自有固定资产转为清理,借记“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科目,贷记“ 固定资产” 科目。
(2 )与出租人签订资产买卖合同,将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科目。
2 、出售价低于资产帐面净值(折价出售)。
(1 )承租人将拟出售的自有固定资产转为清理,借记“ 固定资产清理” 、“ 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 )与出租人签订资产买卖合同,将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借记“ 银行存款” 科目,“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 科目,贷记“ 固定资产清理” 科目。
(二)承租人和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资产租回,承租人按资产帐面净值与应付租赁款的现值(折现率顺序依次为:内含利率、合同利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较低者作为资产入帐价值,借记“ 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科目,按应付未付租息等,借记“ 未确认融资费用” 科目;按融资租赁合同附表中应付租金总额,贷记“ 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科目。
(三)在租赁合同签订时,承租人一般应向出租人支付租赁标的物20—30% 作为租赁保证金,借记“ 其他应收款” 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科目。
保证金用于支付最后一期或几期租金,借记“ 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科目,贷记“ 其他应收款” 科目。
(四)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借记“ 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科目。
将租金中所含租息部分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 财务费用” 科目,贷记“ 未确认融资费用” 科目。
(五)承租人计提折旧,分两种情况:1 、合同约定期末将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承租人按正常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借记“ 制造费用”(工业企业,通过它进入生产成本)、“ 营业费用”(服务性企业)、“ 管理费用” 等科目,贷记“ 累计折旧” (折旧基金)科目。
售后回租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生产、销售各类工业机械设备的公司。
为满足市场对先进设备的迫切需求,设备公司在2019年与某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签订了一项售后回租合同。
合同约定,设备公司将一台价值500万元的数控机床出售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同时设备公司作为承租人,向租赁公司租赁该机床。
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总额为600万元。
合同期满后,设备公司有权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机床。
二、合同主要内容1. 标的物:一台价值500万元的数控机床。
2. 交易价格:设备公司向租赁公司出售机床,价格为500万元。
3. 租金支付:租赁公司支付设备公司500万元,作为机床的购买价款。
4. 租赁期限:5年。
5. 租金总额:600万元,分5期支付,每期120万元。
6. 期满购买权:合同期满后,设备公司有权以200万元的价格购买机床。
三、争议焦点在租赁期间,设备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出现断裂,导致无法按时支付租金。
租赁公司遂向设备公司发出催告,要求其支付租金。
设备公司以合同约定“期满购买权”为由,拒绝支付租金,并提出解除合同。
租赁公司遂将设备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设备公司是否享有期满购买权,以及该权利是否可以对抗租赁公司的租金请求。
1. 期满购买权的性质: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设备公司享有期满购买权,该权利实质上是一种优先购买权。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优先购买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原权利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标的物的权利。
2. 期满购买权的行使:法院认为,设备公司行使期满购买权,需满足以下条件:(1)合同期满;(2)支付200万元购买价款;(3)通知租赁公司。
3. 期满购买权与租金请求的关系:法院认为,设备公司在租赁期间,未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其期满购买权的行使不得对抗租赁公司的租金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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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及经典案例分析
所谓的售后返租,就是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约定以购房合同的折让优惠后的价款为成交价,同时与购房者签订该房的租赁合同,要求购房者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房屋无偿或低价交给开发公司,由开发公司统一经营,经营收益归开发商。
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下面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分别给予介绍。
[案例]:
A公司是一家外资商业地产公司,采用售后返租方式销售商品房。
开发商与购房者同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约定商品房按优惠价85万元(即总价100万元的85%)出售,在未来5年内,该商品房归开发商出租,收益归开发商。
开发商在销售时,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并开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开发商在销售房产时,对未来5年内转租房产能收取多少收益并不确定并假设当年A公司将商品房转租取得租金5万元(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税)。
请问A公司售后返租行为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
[分析]
1、营业税的涉税分析
(1)政策法律依据
①《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应作为营业的纳税人。
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③《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④各地税务机关出台售后返租的相关具体规定。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返租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8〕135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不动产,采取优惠方式要求购房者无偿或低价将不动产交给开发公司使用若干年。
这一经营方式名义上是开发公司让利给购房者,实质上是优先取得了购房者的不动产的使用权,即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此方式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核定其营业额。
浙江省地税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62号)第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折让优惠等形式将商品房销售给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的同时,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关联企业)与购房者另行签订商品房委托管理合同,约定购房合同以折让后优惠价款为成交价,购房者自愿放弃一定时期的托管收益权和其他费用。
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折让优惠额(或商品房售价低于同类商品房价格部分)应并入商品房销售价款,一并
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购房者因放弃一定时期的托管收益权和其他费用而享受的折让优惠额属取得经济利益,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分析结论
基于以上政策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①A公司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②A公司无偿取得的出租收益15万元(100-85)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入营业税计税依据。
③A公司销售房地产应缴纳营业税100×5%=5(万元)。
购房者返租商品房应缴纳营业税15×5%=0.75(万元)。
④A公司还需就当年转租商品房取得的租金收入5万元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即5×5%=0.25(万元)。
2、印花税的涉税分析
A公司不但销售了开发产品,还租赁了该开发产品后并转租(假如转租合同每年签订一次),应分别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85×0.05%=0.0425(万元),按“财产租赁”税目缴纳印花税:15×0.001+5×0.001=0.02(万元)。
3、所得税的涉税分析
(1)政策法律依据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售后返租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3号)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销售方式转让其生产、开发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又通过租赁方式从买受人回租该资产,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租赁方式,均应将售后回租业务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销售或转让有关不动产所有权的收入与该被转让的不动产所有权相关的成本、费用的差额,应作为业务发生当期的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②从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确定条件来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一,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第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分析结论
基于以上第①项政策规定规定,对于售后返租业务,A公司需分别作销售不动产和租赁两项业务处理,分别计算相关成本、费用和损益。
即A公司的租赁支出成
本就是,一次性让利给购房者的折让优惠额,按权责发生制原则,A公司每年的租赁支出为15÷5=3(万元)。
同时,根据以上第②项政策规定,A公司在销售房产时,以后商品房租赁能收取的租金收入是不确定的。
因此,对于此不确定的租赁应税金额不能并入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收入总额中,企业应以折扣后的销售金额85万元作为所得税应税金额。
转租收入5万元应在满足收入确定条件后,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基于以上分析,A公司当年应纳税收入额为:85+5=90(万元),扣除租赁支出3万元、开发产品成本、税金及费用后,即可计算出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4、个人所得税的涉税分析
(1)政策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7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房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精神,对上述情形的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分析结论
基于以上规定,A公司在以优惠价销售给购房者时,需代扣代缴购房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5÷(5×12)-0.08]×20%×60=2.04(万元)。
否则,税务机关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由税务机关向购房者追缴税款,对A 公司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房产税的涉税处理
购房者将购买的商品房返租给A公司,每月应按租金收入(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的12%缴纳房产税:15÷(5×12)×12%=0.03(万元)。
开发商再将商品房转租,按房产税相关规定,开发商转租房屋取得的租赁收入不再缴纳房产税。
6、土地增值税的涉税处理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而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确认应税收入实现的条件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所以A公司销售商品房时不确定的转租收益不能作为其他收入计入《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收入中。
因此,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A公司应以85万元作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