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规范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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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规范详解

室内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是根据建设部(90)建标技字第9号与国定计委计综全[1990]160号文言的要求,由城市建设司主管,北京市政工程局主编,会同天津、上海自来水工程公司、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等等公司共同编制而成。

一、总则

1.为加强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管理,将此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约材料,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是本规范。

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工业区的室外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应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图施工。变更设计应经过设计单位的同意。

4.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管材与管道附件等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应具有出厂合格证。用于生活饮用水的管道,其材质水得污染水质。

5.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爆、环境与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6.《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除应符合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施工准备

1.在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前应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当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有误差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的要求。

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前,就根据施工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并应掌握管道沿线的下列情况和资料:

现场地形、地貌、建筑物、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情况;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气象资料;工程用地、交通运输及排水条件;施工供水、供电条件;

工程材料、施工机械供应条件;

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和航运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尚应掌握地表水的冻结及流冰的资料;

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3.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有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方法、材料、主要机械设备的供应、保证施工质量、安全、工期、降低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技术组织措施、施工计划、施工总平面图以及保护周围环境的措施等。对主要施工方法,尚应分别编制施工设计。

4.施工测量应符合以下规定: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 临时水准点和管道轴线控制桩的设置应便于观测且必须牢固,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开槽铺设管道的沿线临时水准点,每200m不宜少于1个; 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应经过复核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 已建管道、构筑物等与本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开工前应校测。

三、沟槽开挖的其本验收规范

在这里小编以表格的形式来简单的说说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与沟槽边坡

2.管道有现场施工的外防水层时,每侧工作面宽度宜取800mm。

当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地下水位低于沟槽底面高程,且开挖深度在5m

2.在软土沟槽坡顶不宜设置静载或动载;需要设置时,应对土的承载力和边坡的稳定性进行验算。

四、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1.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白检基础上,按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

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检测;

验收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每个检查项目的检查数量,除本规范有关条款有明确规定外,应全数检查;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试验或检测;

承担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2.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验收批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在工程施工前确定,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B填写。

3.验收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一般项目中的实测(允许偏差)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80%,且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

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

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正确;有关质量保证资料和试验检测资料应齐全、正确。

5.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地基基础处理、桩基础检测、混凝土强度、混凝土抗渗、管道接口连接、管道位置及高程、金属管道防腐层、水压试验、严密性试验、管道设备安装调试、阴极保护安装测试、回填压实等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6.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涉及金属管道的外防腐层、钢管阴极保护系统、管道设备运行、管道位置及高程等的试验检测、抽查结果以及管道使用功能试验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7.给排水管道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管节、管件、管道设备等的验收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验收批,应予以验收;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验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验收批,可予以验收;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文件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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