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
中国海事渔政等

中国交通部下属的海事局中国交通部下属的海事局主要负责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海上安全救生等职能。
直属海事局船舶的命名规则:第1个汉字为“海”字,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第2个汉字为“巡”、“标”、“测”、“特”字,代表船舶功能:“巡”代表巡逻船;“标”代表航标船;“测”代表测量船;“特”代表其他辅助船舶。
阿拉伯数字代表船舶隶属单位或所在海区编号和船舶序号。
大型船舶的命名由2个汉字加上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1位阿拉伯数字为船舶所在海区编号,第2位阿拉伯数字为船舶序号。
大型船舶所在海区编号:北方海区编号为“1”,东海海区编号为“2”,南海海区编号为“3”。
中型船舶的命名由2个汉字加上3位阿位伯数字组成,第1、2位阿拉伯数字为船舶隶属单位编号,第3位阿拉伯数字为船舶序号。
小型船舶的命名由2个汉字加上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1、2位阿拉伯数字为船舶隶属单位编号,第3、4位阿拉伯数字为船舶序号。
海巡11总长约144.44米,排水量3249吨,续航力达6000海里,自持力为40天,试航航速为22节,并装备舰载直升机。
“海巡11”号可利用船上的信息监控系统,锁定和跟踪多个目标,实施海上搜寻、海事监控和海上指挥等多项任务,将大大增强黄渤海海区的海事快速反应能力。
该舰再建,预计将在2008年国庆前后交付山东海事局使用。
海巡21总长93.23米,型宽12.2米,型深5.4米,排水量1500吨,航速22节,满载时最大续航力为4000海里,人员编制45人。
为满足使用要求,该船配备了一系列高科技、高性能的设备。
海巡31该船排水量为3000吨,最大航速在22节以上。
在18节航速时,继航力为6000海里,自持力达40天。
机库15米多长,5米多高,可存放一架EC-135型或海豚直升机系列直升机。
海巡071海巡113海巡151海巡153海巡0816海巡0908海巡1026海巡1721快艇采用五位编号海巡310065、地方海事部门采用省、直辖市简称家编号。
船舶安全标识规定有哪些(3篇)

第1篇一、概述船舶安全标识是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船舶安全,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船舶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船舶安全标识的规定。
本文将对船舶安全标识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船舶安全标识的种类1. 船舶标志船舶标志主要包括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水尺、船型等。
船舶标志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设置:(1)船名:船名应采用醒目的字体和颜色,按照规定位置标写在船首两舷和船尾,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
(2)船籍港:船籍港应与船名一并标写在船尾船名下方。
(3)载重线:载重线应按照规定位置标写在船首两舷和船尾,以便于识别船舶装载情况,防止超载。
(4)水尺:水尺应按照规定位置标写在船首两舷和船尾,以便于船上人员、海事安全监督人员检查船舶装载情况。
(5)船型:船型应按照规定位置标写在船首两舷和船尾,以便于识别船舶类型。
2. 船舶安全标志船舶安全标志主要包括:(1)脱险通道标志:规定脱险通道识别的脱险通道标志,如MES标志。
(2)应急设备标志:规定急救设施和便携安全设备使用和位置的应急设备标志,如EES标志。
(3)救生系统和设备标志:规定救生系统和设备使用和位置的救生系统和设备标志,如LSS标志。
(4)消防设备标志:规定消防设备使用和位置的消防设备标志,如FES标志。
(5)禁止行为标志:规定禁止行为的禁止行为标志,如禁止吸烟标志。
(6)危险警告标志:规定危险情况的危险警告标志,如易燃易爆标志。
(7)指定动作标志:规定指定动作的指定动作标志,如紧急停止按钮。
(8)安全和操作须知符号:规定安全和操作须知的安全和操作须知符号,如穿戴救生衣。
三、船舶安全标识的设置要求1. 标志材料:船舶安全标识应采用耐腐蚀、耐候性良好的材料,如不锈钢、铝、塑料等。
2. 标志颜色:标志颜色应符合国家标准,如红色表示禁止,黄色表示警告,绿色表示安全等。
3. 标志字体:标志字体应清晰易读,如宋体、黑体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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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

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颁布部门交通部海事局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履行国家赋予海事系统的职责,加强全国海事系统船舶的统一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海事系统所属各类船舶。
第三条船舶的着色(一)船舶水线以上的船体、上层建筑及吊机、桅、旗杆、吊艇架、风筒等颜色为白色。
(二)所有室外甲板的颜色为墨绿色。
〖*2/5〗(三)锚机、绞盘、缆桩、导缆钳、锚穴、锚(特殊金属材料除外)颜色为黑色。
第四条船舶的标志(一)船体标志船体标志为一条宽红色与四条蓝白相同的斜线条构成,红色部分与蓝白相间部分的宽度相等,由船艉向船艏方向倾斜,斜条与水平面的夹角为60度,标在船名后。
横向位:船艏至船体标志最后一条蓝色斜线与吃水线交点的长度为船舶总长度的三分之一(/3),标志总宽度为总船长的九分之一(/9);纵向位:船体标志上起主甲板边线护舷下沿,下至设计吃水线(见附件)。
(二)上层建筑标志1 设置烟囱的船舶:在烟囱两侧(有两个烟囱的在烟囱外侧)距甲板三分之二水平线与垂直中心线交点为中心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徽主体。
局徽主体的具体尺寸视烟囱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2 不设置烟囱的船舶:在驾驶室正面窗户下居中的醒目部位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徽主体。
局徽主体的具体尺寸视船舶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3 在主甲板上的上层建筑左右舷醒目部位设置“中国海事局CINA A”(中文字体为黑体、拉丁字母为ie new roan;颜色为深蓝色,色标:C100-70-10)字体的具体尺寸视船舶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第五条船舶的旗帜(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规定时间悬挂在船舶艉部旗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旗1 设置船艏旗杆的船舶,在船艏旗杆悬挂。
2 不设置船艏旗杆的船舶,在船舶主桅悬挂。
(三)局旗的尺寸大小应小于或等于国旗的尺寸大小。
旗帜的具体尺寸视船舶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第六条直属海事局船舶的命名(一)船舶的命名由2个汉字加上24位阿位伯数字组成(字体为楷体,颜色为深蓝色,色标:C1007010),表示直属海事系统船舶所属单位、船舶功能和船舶序号。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7.02.10•【文号】海船舶〔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17〕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进一步加强船舶登记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部海事局组织对2015年颁布的《船舶登记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船舶登记工作规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17年2月10日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登记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以下简称《船舶登记办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及本规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条船舶登记机关开展船舶登记的业务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
第四条船舶登记机关应设置船舶登记受理、初审、复审、审批、空白证书管理、证书制作、校核、印章管理、证书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岗位。
船舶登记初审、复审、审批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证书制作人员不得兼任空白证书管理、印章管理或者校核。
第五条船舶登记受理人员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船舶登记初审人员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管理《船舶登记簿》和《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簿》。
船舶登记复审人员应为船舶登记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提出复审意见。
船舶登记审批人员应为船舶登记机关分管领导或其授权人员,提出审批意见。
空白证书管理人员负责保管船舶空白证书及文书,记录空白证书及文书出、入库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国内沿海航行船舶执行《MARPOL7378》附则Ⅳ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国内沿海航行船舶执行《MARPOL73/78》附则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4.01.15•【文号】海危防〔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关于国内沿海航行船舶执行《MARPOL73/78》附则Ⅳ的通知海危防〔2014〕22号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简称MARPOL公约附则IV)已于2007年2月2日正式对我国国际航行船舶生效。
为防止船舶生活污水造成水域污染,中国海事局公布了《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2008年修改通报》(简称《08修改通报》),明确对于从事沿海航行的400总吨及以上的现有船舶和小于4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的现有船舶,于2014年1月1日开始遵从MARPOL公约附则IV的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对外宣传和内部培训工作,及时向辖区内相关船公司、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等宣传MARPOL公约附则IV和《08修改通报》的规定,督促各相关单位采取应对措施,及时满足相关要求。
二、关于生活污水的排放除下述情况外,禁止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一)船舶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使用经认可的设备排放经过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排放未经粉碎或消毒的生活污水。
但不论哪种情况,不得将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即刻排光,而应在船舶以不低于4节的航速航行时,以中等速率排放;排放速应符合国际海事组织MEPC.157(55)决议通过的《船舶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排放率标准建议案》的标准。
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12.16•【文号】海船舶[2010]622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0】6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2010年9月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以下称《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该规定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适用范围以下船舶应当依照《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船舶识别号:2011年1月1日前已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称《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自2011年1月1日起依照或拟依照《船舶登记条例》办理任何船舶登记手续,包括为境外建造并申请中国籍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
二、关于申请时间(一)2011年1月1日前已经依照《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由中国海事局在对船舶现有登记、检验数据进行清理核对的基础上,统一授予船舶识别号,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无需另行提出申请。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船舶所有人和光船承租人等可以通过中国海事局网站(http://)查询授予的船舶识别号,并打印相关凭证。
2011年7月1日后在中国海事局网站上无法查询到船舶识别号的船舶,应当在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或船舶检验手续前(有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不晚于2012年6月30日,无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不晚于2013年6月30日,以较早的日期为准)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识别号。
(二)2011年1月1日后开工建造的船舶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船舶建造地(在境外建造的,向拟申请登记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识别号。
设置船舶标识方案

设置船舶标识方案船舶标识是指船舶在航行过程中所使用的标识,在全球航行中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监管意义。
为了保障国际航行的安全和便利,各国纷纷制定了各自的船舶标识方案。
国际通用船舶标识方案国际通用船舶标识方案是指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船舶标识代码。
该代码由七个字符组成,由国际海事组织授权的各国船舶管理机构负责对船只进行编码。
该编码方案包含三个部分:•一个三位数的国家代码,表示船舶所属国家或地区;•后面四位是由该国家或地区编码管理机构分配的唯一号码,用于区分船舶;•最后一位是校验码,确保船舶标识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例如,“MMA1234567”的标识编码中,“MMA”代表摩洛哥,“1234”代表摩洛哥船舶管理机构所分配的号码,“5”是校验码。
国内船舶标识方案我国船舶标识方案是指由国家海事局(MSA)制定的船舶标识规定。
该编码方案与国际通用编码不同,它由两个部分组成:•第一个字母代表船舶所属的地区;•后面五位为阿拉伯数字,代表该船的序列号。
例如,“沪A12345”的标识编码中,“沪”代表上海,“A12345”代表该船的序列号。
船舶标识方案的重要性船舶标识对于航行安全和信息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标识可以追溯船舶的来源、航行路线、载货情况、属性等信息,为海事执法、航行监管和应急救援提供有力的依据和支持。
此外,在进行海上搜救、维修、保险、税收等业务过程中,也需要用到船舶标识。
如何设置船舶标识方案针对不同的标识方案,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设置和管理。
一般需要遵循以下步骤:1.根据所在地区和国别选择标识方案;2.在相应的编码管理机构进行申请和登记;3.完善船舶信息和证明文件,如船舶购买、注册证书等;4.定期更新和维护船舶信息和标识。
小结船舶标识方案是船舶管理和海上交通管理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各国需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和运用相应的标识方案,并按照要求完成相应的申请和登记手续,以确保航行安全和信息管理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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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
颁布部门交通部海事局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履行国家赋予海事系统的职责,加强全国海事系统船舶的统一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海事系统所属各类船舶。
第三条船舶的着色
(一)船舶水线以上的船体、上层建筑及吊机、桅、旗杆、吊艇架、风筒等颜色为白色。
(二)所有室外甲板的颜色为墨绿色。
〖*2/5〗
(三)锚机、绞盘、缆桩、导缆钳、锚穴、锚(特殊金属材料除外)颜色为黑色。
第四条船舶的标志
(一)船体标志
船体标志为一条宽红色与四条蓝白相同的斜线条构成,红色部分与蓝白相间部分的宽度相等,由船艉向船艏方向倾斜,斜条与水平面的夹角为60度,标在船名后。
横向位:船艏至船体标志最后一条蓝色斜线与吃水线交点的长度为船舶总长度的三分之一(/3),标志总宽度为总船长的九分之一(/9);纵向位:船体标志上起主甲板边线护舷下沿,下至设计吃水线(见附件)。
(二)上层建筑标志
1 设置烟囱的船舶:在烟囱两侧(有两个烟囱的在烟囱外侧)距甲板三分之二水平线与垂直中心线交点为中心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徽主体。
局徽主体的具体尺寸视烟囱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2 不设置烟囱的船舶:在驾驶室正面窗户下居中的醒目部位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徽主体。
局徽主体的具体尺寸视船舶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3 在主甲板上的上层建筑左右舷醒目部位设置“中国海事局CINA A”(中文字体为黑体、拉丁字母为ie new roan;颜色为深蓝色,色标:C100-70-10)字体的具体尺寸视船舶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第五条船舶的旗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按规定时间悬挂在船舶艉部旗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旗
1 设置船艏旗杆的船舶,在船艏旗杆悬挂。
2 不设置船艏旗杆的船舶,在船舶主桅悬挂。
(三)局旗的尺寸大小应小于或等于国旗的尺寸大小。
旗帜的具体尺寸视船舶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第六条直属海事局船舶的命名
(一)船舶的命名由2个汉字加上24位阿位伯数字组成(字体为楷体,颜色为深蓝色,色标:C1007010),表示直属海事系统船舶所属单位、船舶功能和船舶序号。
1 汉字表达的含义。
第1个汉字为“海”字,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第2个汉字为“巡”、“标”、“测”“特”字,代表船舶功能:“巡”代表巡逻船;“标”代表航标船;“测”代表测量船;“特”代表其它辅助船舶。
2 阿拉伯数字代表船舶隶属单位或所在海区编号和船舶序号。
(二)船舶的命名
1 大型船舶:指千吨级及以上的船舶。
大型船舶的命名由2个汉字加上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1位阿拉伯数字为船舶所在海区编号,第2位阿拉伯数字为船舶序号。
大型船舶所在海区编号:北方海区编号为“1”,东海海区编号为“2”,南海海区编号为“3”。
示例:
例:“海巡11”表示北方海区序号为“1”的大型巡逻船;
“海标22”表示东海海区序号为“2”的大型航标船;
“海巡33”表示南海海区序号为“3”的大型巡逻船。
2 中型船舶的命名
中型船舶:指45米60米级的船舶
中型船舶的命名由2个汉字加上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1、2位阿拉伯数字为船舶隶属单位编号,第3位阿拉伯数字为船舶序号。
3 小型船舶的命名
小型船舶:指45米级以下船舶(不含45米)
小型船舶的命名由2个汉字加上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1、2位阿拉伯数字为船舶隶属单位编号,第3、4位阿拉伯数字为船舶序号。
4 中、小型船舶隶属单位编号(见下表)
辽宁海事局02;福建海事局13;
营口海事局03;厦门海事局20;
河北海事局04;广东海事局15;
天津海事局05;汕头海事局12;
烟台海事局06;深圳海事局16;
山东海事局07;湛江海事局17;
江苏海事局08;广西海事局19;
连云港海事局09;海南海事局18;
上海海事局10;长江海事局31;
浙江海事局11;黑龙江海事局32。
中、小型船舶的命名组成示例:
例:“海巡021”表示辽宁海事局序号为“1”的中型巡逻船;
“海标153”表示广东海事局序号为“3”的中型航标船;
“海巡1812”表示海南海事局序号为“12”的小型巡逻船。
(三)船名的具体尺寸视船舶的大小、位置协调匀称为宜。
(四)特殊用途的船舶命名应报交通部海事局批准。
第七条地方海事机构所属巡逻船舶的命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机构所属海事巡逻船舶的命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标准简称加两汉字再加上阿拉伯数字组成。
例:“苏海巡10”表示江苏省地方海事机构的海事巡逻船。
“沪海巡20”表示上海市地方海事机构的海事巡逻船。
第八条船籍港的命名
船舶的港籍以船舶隶属海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名命名,中文地名下注汉语拼音(字体为黑体,颜色为深蓝色,色标:C1007010),字体的具体尺寸视船舶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第九条本办法中所述局徽和局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徽、局旗使用管理办法》(海办字〔1999〕591号)执行。
第十条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对所属船舶进行命名。
直属海事局的船舶命名报交通部海事局核准后方能启用,地方海事机构的海事巡逻船舶命名方案报交通部海事局备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有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