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装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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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GB50058

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GB50058

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GB500585.1一般规定5.1.1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宜将设备和线路,特别是正常运行时能发生火花的设备布置在爆炸性环境以外。

当需设在爆炸性环境内时,应布置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地点。

2在满足工艺生产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应减少防爆电气设备的数量。

3 爆炸性环境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机械、热、霉菌以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

4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不宜采用携带式电气设备。

5 爆炸性粉尘环境内的事故排风用电动机应在生产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事故启动按钮等控制设备。

6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应尽量减少插座和局部照明灯的数量。

必要时,插座应布置在不易积聚爆炸性粉尘的地方,局部照明应布置在发生事故时气流不易冲击的地方。

粉尘环境中安装的插座开口的一面应朝下,且与垂直面的角度不应大于60°。

7 爆炸性环境内设置的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 3836.1的有关规定。

5.2 爆炸性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5.2.1在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应根据下列因素进行选择:1 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2 可燃性物质和可燃性粉尘的分级;3 可燃性物质的引燃温度;4 可燃性粉尘云、可燃性粉尘层的最低引燃温度。

5.2.2 危险区域划分与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1 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

表5.2.2-1 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2 电气设备保护级别(EPL)与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关系应符合表5.2.2-2的规定。

表5.2.2-2 电气设备保护级别(EPL)与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关系注:①在1区中使用的增安型“e”电气设备仅限于下列电气设备:在正常运行中不产生火花、电弧或危险温度的接线盒和接线箱,包括主体为“d”或“m”型,接线部分为“e”型的电气产品;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GB 3836.3-2010附录D配置的合适热保护装置的“e”型低压异步电动机,启动频繁和环境条件恶劣者除外;“e”型荧光灯;“e”型测量仪表和仪表用电流互感器。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管理规程1目的:为了防止爆炸危险场所中,由于电气设备和线路产生的电火花或危险温度引起的燃烧或爆炸事故,规范安全技术与管理措施,确保健康安全,特制订本规程。

2范围:适用于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选型、运行、维护及维修的管理。

3现场应制定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并将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放置于现场容易查看到的地方。

4爆炸危险区域的防爆电气设备选型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的要求。

防爆电气设备应由合格供应商(《合格供应商名录》)或经安技部认可的设备厂家供应。

5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装敷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的要求。

其中,爆炸危险场所0、1区场所,一般需采用铠装电缆或钢管布线。

6各种防爆电气设备外壳应有永久性防爆检验标志和防爆类型与等级的铭牌。

7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与维护7.1一般要求7.1.1防爆电气设备应由通过公司安技部组织的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维护保养。

具有各现场操作员上岗证的人员方可操作、使用。

7.1.2防爆设备上的保护、闭锁、监视、指示装置等不得任意拆除,应保持其完整、灵敏和可靠性。

7.1.3在爆炸危险场所维护检查设备时,严禁解除保护、联锁和信号装置;故障停电后未查清原因前禁止强行送电;严禁带电对接电线(明火对接)和使用能产生冲击火花的工、器具。

严格执行“断电后开盖”的要求;对于电器设备内部/腔内有可能聚集易燃易爆物质的,送电前必须检测内部及环境的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确认安全后方准送电。

7.2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检查,分日常运行维护检查、专业维护检查和安全技术检查三种。

各单位应根据生产环境的特点、设备状态、介质泄漏和腐蚀、机械磨损等情况,自行规定其检查周期、检查项目和要求,确保防爆电气设备有效性。

7.3日常运行维护检查包括下列主要项目:7.3.1防爆电气设备应保持其外壳及环境的清洁,清除有碍设备安全运行的杂物和易燃物品。

防爆电气安装作业指导书

防爆电气安装作业指导书

防爆电气安装、检修作业指导书1适用范围各类防暴电气的安装检修2 安装前的准备2.1.为了防止在爆炸危险场所中,由于电气设备和线路产生的电火花或危险温度引起爆炸事故,采取安全技术与管理防范措施,以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2.2.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汽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三个区域等级。

0级区域1级区域2级区域。

3.防爆电气设备的选用原则3.1基本原则是安全可靠、使用方便、经济合理。

选用防爆电气设备须与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组别适应,否则就不能保证安全。

3.2 在同一区域存在两种以上不同爆炸性物质时,须选择与危险性程度高的爆炸等级和自然温度低的等级相适应的爆炸电气设备还须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充分考虑场所的危险程度便于安装和维修。

3.3防爆电气设备规定的环境条件是-20~40℃,环境温度过高、过低都需特殊加工。

3.4凡具有腐蚀性环境的防爆电气设备更需要特殊加工,此外,防爆电气设备还有户内和户外使用的区别。

4.要便于维修4.1防爆电气设备使用期间的维护和保养极为重要,因此,相同的功能条件,选择结构越简单越好。

一般先本质安全型再隔爆型、增安型。

4.2还须充分考虑在同一工程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互换性,便于管理。

4.3选择防爆电气设备,不仅要考虑价格还须对设备的可靠性、寿命、运转费用、耗能及维修时备品、备件等等作全面分析平衡,才能选择最佳的防爆电气设备。

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防爆类型选型表5.1凡在防爆危险场所里的防爆电气设备、金属构架、金属配线钢管、电缆金属互套均应接地。

如果防爆电气设备是固定在金属构架上、电气设备仍须单独接地。

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干线相连接。

接地线的截面积和绝缘等级与相线相同。

接地线应与相线在同一钢管内敷设。

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欧姆。

6.本安用电源的屏蔽层接地,应在非防爆危险场所一头接地。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2 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 2.1 一般规定
2.1.1 防爆电气设备的鲤型、级别、组别、环境条件以及特殊标志等,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2.1.2 防爆电气设备应有“ EX ”标志和标明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的标志的铭牌,并在铭牌上标明国家指定的检验单位 发给的防爆合格证号。
2.1.3 防爆电气设备宜安装在金属制作的支架上,支架应牢固,有振动的电气设备的固定螺栓应有防松装置。
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或最小点燃电流比将Ⅱ类(工厂用电设备)为分阿
A、 B 、C 三级。
2.2.3 隔爆型电机的轴与轴孔、风扇与端罩之间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产生碰擦。
2.2.4 正常运行时产生火花或电弧的隔爆型电气设备,其电气联锁装置必须可靠;当电源接通时壳盖不应打开,而壳盖打开后电源 不应接通。用螺栓紧固的外壳应检查“断电后开盖”警告牌,并应完好。
1.0.2.4 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1.0.2.5 蓄电池室。
1.0.2.6 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气井平台。
1.0.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 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
2.4.5.1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为 1 区时,应能可靠地切断电源。
2.4.5.2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为 2 区时,应能可靠地发出警告信号。
2.4.6 运行中的正压型电气设备内部的火花、电弧,不应从缝隙或出风口吹出。
2.4.1.4 保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完好。
2.4.1.5 密封衬垫应齐全、完好,无老化变形,并应符合产品技
2.4.2 进入通风、充气系统及电气设备内的空气或气体应清洁,不得含有爆炸性混合物及其它有害物质。

爆炸和危险场所电气安装验收规范GB50257-96

爆炸和危险场所电气安装验收规范GB50257-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961 总则1.0.1 为保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环境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1.0.2.1 矿井井下。

1.0.2.2 制造、使用、贮存火药、炸药、起爆药等爆炸物质的环境。

1.0.2.3 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1.0.2.4 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1.0.2.5 蓄电池室。

1.0.2.6 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气井平台。

1.0.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 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

1.0.5 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防爆电气设备应有防爆标志。

1.0.6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作下列验收检查:1.0.6.1 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1.0.6.2 开箱检查清点,其型号、规格和防爆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备件应完好齐全。

1.0.6.3 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1.0.6.4 防爆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发给的“防爆合格证号”。

1.0.6.5 按本规范要求作外观检查。

1.0.7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的技术文件的规定。

在扩建与改建工程中,必须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运行)规程中与施工有关的安全规定。

对重要工序,必须事先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0.8 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有关的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0.8.1 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当设计及设备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爆炸和危险场所电气安装验收规范GB

爆炸和危险场所电气安装验收规范GB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961 总则1.0.1 为保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环境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1.0.2.1 矿井井下。

1.0.2.2 制造、使用、贮存火药、炸药、起爆药等爆炸物质的环境。

1.0.2.3 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1.0.2.4 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1.0.2.5 蓄电池室。

1.0.2.6 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气井平台。

1.0.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 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

1.0.5 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防爆电气设备应有防爆标志。

1.0.6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作下列验收检查:1.0.6.1 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1.0.6.2 开箱检查清点,其型号、规格和防爆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备件应完好齐全。

1.0.6.3 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1.0.6.4 防爆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发给的“防爆合格证号”。

1.0.6.5 按本规范要求作外观检查。

1.0.7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的技术文件的规定。

在扩建与改建工程中,必须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运行)规程中与施工有关的安全规定。

对重要工序,必须事先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0.8 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有关的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0.8.1 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当设计及设备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背景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致力于建设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在这个过程中,电气安全是至关重要的一项工作,尤其是在爆炸危险场所。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以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定义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因可燃性气体、可燃性液体、可燃性固体的存在而可能发生爆炸的场所,包括石油、化工、制药、煤矿等行业。

规程概述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是制定在爆炸危险场所内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以及维护保养方面的规范。

它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能够在安全的范围内运行,并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和爆炸的风险。

规程内容1. 电气设备的分类根据爆炸危险场所内存在的可燃性气体、液体或固体的性质,将电气设备分为以下几类:A类、B类、C类、D类。

•A类:适用于爆炸危险区域内气体混合物常状存在的场所,如石油、化工等行业。

•B类:适用于爆炸危险区域内可燃液体或蒸汽存在的场所,如煤矿、油库等行业。

•C类:适用于爆炸危险区域内可燃性气体和蒸气混合物偶然出现的场所,如制药行业。

•D类:适用于爆炸危险区域内可燃性粉尘偶然出现的场所,如面粉厂、制药厂等行业。

2. 安全要求•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具有防爆性能。

•所有电气设备都应符合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电气设备的安装、维护和检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

•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测,确保其可靠性和安全性。

•爆炸危险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并定期检查维修。

3. 作业人员要求•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电气设备安全知识和技能。

•作业人员应遵守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规程,并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作业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了解最新的电气安全知识和技术。

•作业人员应及时报告设备异常,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4. 应急预案爆炸危险场所应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爆炸等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

所有工作人员都应熟悉并遵守预案,以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制定和实施,为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保障。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的安全技术措施(通用版)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的安全技术措施(通用版)

( 安全技术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爆炸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的安全技术措施(通用版)Technical safety means that the pursuit of technology should also include ensuring that peoplemake mistakes爆炸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的安全技术措施(通用版)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其配线方式、导线的允许截面、导线的连接方式和敷设方法等,均应符合《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的规定,并尽可能敷设在爆炸危险较小的区域或距离爆炸能释放较远的地点,避开易受机构损伤、振动、腐蚀、粉尘和纤维积聚以及有危险高温的区域。

严禁架空线路跨越爆炸危险场所。

当架空线路与爆炸危险场所附近时,架空线路与爆炸危险场所边界的距离至少应为杆塔高度的1.5倍;在特殊情况下,对于10千伏及以下线路,只有采取有效措施(如减小档距和拉力、加强紧蛎、加大导线截面、加强绝缘等),才可适当减小距离。

在电气线路上,应根据需要安装相应的保护装置,以便在发生过载、短路、漏电、接地、断线等故障时,能自动报警或切断电源。

因此,低压系统应为三相五线制或单相三线制系统。

在相线和工作零线上,一般均应装有短路保护装置。

至于3~10千伏电缆线路,须装设零序电流保护装置;若电缆线路位于0区和10区,零序电流保护装置宜动作于跳闸。

在爆炸危险场所,为了防止爆炸性气体通过电缆沟、钢管、保护管和敷管时留下的孔洞,造成不同危险区域之间或危险区非爆炸危险区之间串通,必须采取隔离密封措施。

供隔离密封用的连接部件,不得作为导线连接或分支之间。

为了保证自动切断故障线路,0区、1区和10区内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1000伏以下线路,其接地线的截面,应保证单相接地的最小短路电流至少为保护该段线路的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的5倍,或自动开关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整定电流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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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装技术要求(1)材料设备要求防爆设备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并有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签发的防爆合格证书,产品附件、配件、备件应完整,技术文件齐全;电缆和绝缘导线必须具备合格证书。

(2)电气线路基本要求1)电气线路导线绝缘的耐压强度应为2倍额定电压,并不低于500V。

2)绝缘导线必须敷设于钢管内,钢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钢管连接的螺纹部分应涂以铅油或磷化膏。

在可能凝结冷凝水的地方,管线上应装设排除冷凝水的密封接头。

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处宜采用挠性连接管。

3)电气线路PE(PEN)线绝缘层的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电压相同,并应在同一护套或钢管内敷设。

4)配电线路中的接线盒、分线盒、活接头、隔离密封件等连接件的型号、规定,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的规范规定。

5)易燃易爆场所的配电线路在1区内严禁有中间接头,在2区内不应有中间接头。

6)引入防爆充油型电气设备的线路,应使用耐油的导线或电缆,否则应有防止绝缘油浸伤线芯绝缘层的防护措施。

7)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严禁跨越有爆炸性气体环境。

架空线路与有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在水平距离小于规定且无法躲开的特殊情况下,必须按设计要求,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8)电缆线路在有爆炸危险环境内安装时应符合以下要求:(a)电缆之间不得直接连接。

当必须连接时应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或分线盒内连接或分路。

(b)电缆的敷设一般应有铠装,当符合以下情况时可使用无铠装的电缆。

a)1区场所电压为1kV及以下的塑料护套电缆。

b)1区场所的控制、照明的电缆。

c)2区、11区场所电压为1kV及以下的电力、控制、照明的电缆。

(c)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的进线口引入电缆后的密封,应符合以下要求:a)压紧螺母、金属垫片、弹性密封圈、及其密封填料,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b)电缆外径等于或大于20mm时,在隔离密封处组装防止电缆拔脱的组件时,应在电缆被拧紧或封固后,再拧紧固定电缆的螺栓。

(d)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等的进线口有压盘式或压紧螺母式两种,其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a)无防止电缆拔脱装置的进线口,适用于公称外径小于20mm的电缆。

b)有电缆头腔的进线口,应采用铠装电缆。

c)装置内每一个弹性密封圈,应密封一根电缆。

弹性密封圈及金属垫应与电缆的外径匹配。

密封圈内孔径与电缆外径的允许偏差值为土1mm。

弹性密封垫内孔的切割尺寸,必须符合电缆公称外径的要求;其剩余径向厚度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3/10,且不得小于4mm。

d)弹性密封垫的轴向长度不许切割,其长度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7/10,且不得小于10mm。

压紧螺母应通过金属垫片使弹性密封垫压紧,而将引入口密封。

被密封和压紧的电缆的截面,仍必须近似地成圆形,且应将电缆沿圆周均匀地挤紧。

(e)有电缆头腔或密封盒的电气设备进线口,电缆引入后应浇灌固化密封填料,填塞深度不应小于引入口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4mm。

(f)电缆与电气设备连接时,必须选用与电缆外径相匹配的引入装置。

如果引入装置与电缆的外径不相适应时,应采用过渡接线方式,电缆与过渡线必须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内连接。

(g)电缆引入防爆电动机需挠性连接时,其挠性连接管的材质及挠性连接,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h)电缆采用金属密封环式引入时,穿进引入装置内的电缆表面,应清洁干净、干燥,方可进行敷设。

9)有爆炸危险场所的钢管配线应符合以下要求:(a)一般应采用镀锌焊接钢管。

(b)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附件(接线盒、灯位盒、隔离密封盒)的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并应符合以下要求:a)螺纹加工应完整、光滑、无滑扣和乱丝,连接处涂导电性防锈脂或磷化膏,不得涂其他油性涂料。

b)螺纹啮合应紧密,其外露丝扣不应少于2~3扣。

钢管啮合有效扣数管径25mm及以下的钢管不应少于5扣;管径32mm及以上的钢管不应少于6扣。

与隔爆型设备连接时,螺纹连接处应有锁紧螺母。

(c)除设计要求需做特殊连接外,其连接处一般不焊跨接线。

(d)电气管路之间不得采用倒扣连接。

当连接有困难时,应采用防爆活接头;其接合面应密贴。

(e)设在有爆炸性气体环境1、2区和有爆炸性粉尘环境10区的钢管配线,在下列各处应装设不同型式的隔离密封件。

a)无密封装置的进线口。

b)配线管路通过相邻的隔墙时,应在隔墙的任一侧装设横向式隔离密封件。

c)配线管道通过楼板或地面引入其他场所时,均应在楼板或地面上方装设纵向式密封件。

d)配线管径为50mm及以上的管路在距引入的接线箱450mm以内以及每距1500mm处,应设置一隔离密封件。

e)在易结露和积结冷凝水的配线管路,应在其垂直段的下方装设排水式隔离密封件,其排水口则应置于下方。

(f)隔离密封件的制作应符合以下要求:a)隔离密封件的内壁应无锈蚀、灰尘和油渍。

b)隔离密封件内不得有导线接头。

导线与密封件壁之间的距离应均匀。

c)密封件内必须按设计要求,填充水凝性粉剂密封填料。

水凝性粉剂密封填料的配制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浇灌时间严禁超过其初凝时间,并应一次灌注达到要求。

密封填料凝固后其表面应平整光滑,无龟裂。

排水式隔离密封件填充后的表面应光滑,并可自行排水。

d)管道通过建筑结构时,密封件与墙面、楼板或地面的距离不应超过300mm。

此段管路不得有接头,并应将孔洞堵塞严密。

(g)钢管配线应在以下各处装设防爆挠性连接管:a)配线管路通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处。

b)钢管与电气设备直接连接有困难处。

(h)防爆挠性连接管应无裂纹、孔洞、机械损伤、变形等缺陷。

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5倍。

(i)电气设备、接线盒和端子箱上多余的孔,应堵塞严密。

当孔内垫有弹性密封圈时,弹性密封圈的外侧应设厚度不小于2mm的钢质堵板,堵板应经压盘或螺母压紧。

(j)安全火花型电气设备配线的导线、钢管、电缆的型号、规格,及其配线方式、线路走向、标高、与关连设备的连接线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技术文件的有关规定。

10)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及其关联电气设备的电路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本质安全型与关联电路配电线路安装所用电气器材的型号、规格,以及配线的种类、方式、线路走向、标高、接线方法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技术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要求:(a)配电线路保护管应采用镀锌钢管。

(b)安全电路与关联电路不得共用同一电缆或钢管。

本质安全电路严禁与其他电路共用同一电缆或钢管;两个及以上的本质安全电路配线不应共用同一电缆或钢管(电缆线分别屏蔽者或用屏蔽导线除外)。

(c)配电盘内本质安全电路、关联电路、及其他线路的端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

配电线路的端子排应采用绝缘的防护罩。

其电路配线应分开束扎、固定。

当间距小于50mm时,应采用高于端子的绝缘隔板或接地的金属隔板隔离。

(d)除有特殊要求者,一般不应接地(指电路本身,并非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

(e)本质安全电路中的电缆、配线钢管及端子板,应有天蓝色涂料的标志。

(3)防爆电气设备安装1)防爆电气设备的型号、规格以及安装方法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2)防爆电气设备应安装在用金属制作的支架上。

支架应采用预埋、膨胀螺栓及焊接固定。

受振动的电气设备的固定螺栓应设置防松动装置。

3)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内的接线紧固后,其裸露的带电部分之间及其与金属外壳之间的漏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应符合规范规定。

4)设备中多余的进线口应密封,其弹性密封垫和金属垫片应齐全并压紧。

5)在额定工作状态下,外壳表面的允许最高温度(防爆安全型包括设备内部),不应超过产品说明书规定。

6)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事故排风机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且应分别作特殊标志。

7)隔爆型电气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以下检查:(a)设备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设备外壳应完好,无裂纹、损伤。

(b)接合面的紧固螺栓、弹簧垫圈、防松装置应齐全,并应与设备匹配。

(c)隔爆结构及间隙应符合要求。

(d)密封衬垫的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质量完好,无老化变形。

(e)运动部件动作灵活,无碰撞和摩擦。

(f)接线板及绝缘件应完好、无损伤。

接线盒盖应紧固。

透明配件应光洁无损伤。

8)电动机轴与轴孔、风扇与端罩之间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产生碰擦。

在安装电动机作业或试运转过程中,产生异常现象时,应及时校正,确保隔爆型电机工作的安全可靠。

9)正常运行时产生火花或电弧的隔爆型电气设备,其电气联锁装置动作必须可靠。

当电源接通时壳盖不应打开,壳盖打开后则电源不应接通。

用螺栓紧固的外壳应检查标有“断电后开盖”字样的警告牌,是否完整无损。

10)隔爆面必须保证光滑、平整、洁净、严禁有锈蚀层及砂眼,或有机械损伤。

其隔爆面常规应是电镀或磷化层的表面,结合处应涂导电脂。

11)隔爆型插锁的检查和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a)插头插入时必须先接通接地或接零触头,插头拔脱时应先分断主触头。

(b)插头插入后开关能闭合,开关在分断位置时,插头能插人或拔脱。

(c)防止骤然拔脱的徐动装置应完好可靠,不得松脱。

(d)安装时施工现场应无腐蚀性介质。

(e)应垂直安装,偏斜不大于0.5mm。

12)防爆安全型电机,当负载启动困难时(如风机等),只能从冷态启动,且启动时周围介质中不得含有达到最低爆炸浓度的爆炸性混合物,继电保护装置必须可靠动作。

13)防爆充油型开关设备,不得用于直流回路。

14)增安型和无火花型电气设备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a)设备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设备的紧固螺栓应有防松动装置,接线盒盖应紧固。

保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完好。

(b)对于电动机应测量其定子与转子间的单边气隙值,其气隙值不得小于规定。

15)正压型电气设备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a)通风、充气系统的电气连锁装置,应按先通风后供电,先停电后停风的程序正常动作。

通电启动前,外壳内保护气体的体积不得小于规定的最小换气体积与5倍相连管道容积之和。

(b)进入通风、充气系统及电气设备内的空气或气体应洁净,其空气介质不得含有爆炸性混合介质及其他有害物质。

(c)微压继电器应装在风压、气压最低点的出口处。

运行中电气设备及通风、充气系统内的风压、气压值不应低于技术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所需压力值。

当低于规定值时,微压继电器的动作应可靠,并应符合以下要求:a)0区时应能可靠地切断电源。

b)1区时应能可靠地发出警告或报警信号。

c)设备在正常运行期间应严禁其内部的火花及电弧从缝隙或风口中吹出。

d)设备与通风管的接口处及通风管道必须密封良好。

e)运行作业时排出的气体不宜排入有爆炸危险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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