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产假国家规定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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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新劳动法关于产假的规定

2017年新劳动法关于产假的规定

2017年新劳动法关于产假的规定2017年根据我国新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生产的时候是享受产假的,那产假规定有多少天呢?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2017年新劳动法关于产假的规定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2017年新劳动法规定的产假产假,是指在职准妈妈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

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1、根据最新的产假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

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晚婚晚育产假。

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晚婚晚育的增加产假情况,新劳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

具体实施情况各地不一,一般是0—30天不等(注:有些地方没有晚婚晚育产假),建议参照当地计划生育条例。

3、二胎产假。

第二胎产假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比第一胎少放了八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而不管“双独”还是“单独”生二胎的,都不会再有晚育假了。

4、高龄产妇产假。

所谓"高龄产妇",是指年龄在35岁以上第一次妊娠的产妇。

在我国高龄产妇可以休6个月的产假。

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产假一般为三个月,晚婚晚孕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包括产假90天法定节日。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2017年产假的工资计算产假,工资”应全拿。

第一种:是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但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产假天数得出的,该津贴的数额可能低于女职工的本人工资数额。

2017年最新产假和哺乳假是怎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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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产假和哺乳假是怎么规定2017年我国的产假、哺乳假都是有时间规定的,但不同的地方的规定都是不一样的。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2017年最新产假和哺乳假的规定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2017年最新产假的规定我国实行最新产假规定,法定产假天数由原来的90天增至现行的98天,同时也对产假做了进一步规定,现在我们来看一下:1、顺产者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80天。

2、生育难产者产假在原基础上增加15天,也就是113天。

3、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孕妇怀孕未满4个月不行流产者,享受15天产假。

5、孕妇怀孕满4个月不行流产者,享受42天产假。

2017年最新哺乳假多少天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2、一般来说,哺乳期妈妈每天有一小时的授乳假,而且对产假后妈妈来说,有6个半月的哺乳假。

但是哺乳假最多只有六个半月,是符合国家要求的,但是需要个人写个申请,单位同意,方可执行。

3、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4、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5、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6、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2017年陪产假的休几天陪产假,又名陪护假,即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

目前,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陪产假做出明确的规定,具体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基本都见于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

2017年国家对产假最新规定

2017年国家对产假最新规定

2017年国家对产假最新规定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

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98天产假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

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延伸阅读:各省产假规定:北京、上海: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天津: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7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30;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重庆: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7个工作日。

广东: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10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日。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日的产假;男方享受10日的看护假。

山东: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

湖北: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

17年产假新规定是多少天

17年产假新规定是多少天

17年产假新规定是多少天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1、必须享受的假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2、可以请的假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

例如,广东省为15天,上海市为30天。

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4、授乳时间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2、产假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人民网北京2012年4月19日电(记者仝宗莉)国务院温家宝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2017年全国各地产假规定

2017年全国各地产假规定
一、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 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 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产假分类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 天+30 天/15 天(晚育)+15 天/30 天(难产)+15 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 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 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 30 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 7 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 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 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 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 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2017 年全国各地产假规定
北京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
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
注:无论是婚假还是产假或护理假,休假期间如果与国家法定休假日发生重合,可以继续休 假,把失去的国家法定休假日补回来。修改后的条例中的国家法定节假日是指国庆节、春节、 端午节、中秋节等节假日,正常的双休日不包含其中。

2017产假规定_最新2017年产假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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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最新推荐------------------------------------------------------ 2017产假规定_最新2017年产假国家规定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

以下是学优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2017年劳动法关于产假的规定。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最新劳动法产假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1/ 7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2017产假规定_最新2017年产假国家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2017年产假新规定_产假最长可以休多少天

2017年产假新规定_产假最长可以休多少天

2017年产假新规定_产假最长可以休多少天2017年产假新规定是什么样的,很多准妈妈朋友们打算在2017年生宝宝,国家2017年实施新的计划生育政策,针对于晚婚晚育方面有了很多调整和变化,下面店铺整理了2017年产假新规定及产假规定天数,产假规定时间,供你阅读参考。

2017年产假新规定各地产假普遍延长按照国家卫计委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全国已有29个省(区、市)修订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各地修订后的条例均增加了生育奖励假或延长产假,普遍达到138天至158天,并有男方陪护假或叫护理假,一般为15天至30天。

产假意在保护妇女生育权益,维护妇女的健康,保持女职工的劳动生产力,同时保证母乳喂养及照护婴幼儿的时间,有利于母婴健康。

在我国,符合全面两孩政策的人群中2/3在35岁以上,第二孩产假的延长更有实际意义。

南开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教授原新说,我国夫妇实际平均初育年龄达到25—27周岁,第二孩生育年龄普遍高龄,出生非健康婴儿的概率也在增大,不利于出生人口素质的改善。

另一方面,大龄孕产妇怀孕和生产期间自身的健康风险增大,同时产后自我身体恢复的功能也在弱化,夫妻照顾孩子的体力和精力都在下降。

他认为,产假少的省份延长产假,这一点挺好,有利于母婴健康,同时较好地兼顾家庭和事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要求,如果该规定中的产假没有落实,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专家普遍认为,产假是把双刃剑,保护了女性权益,同时也会影响女性生育意愿。

原来生一个孩子用人单位等6个月就可以继续用工,如今允许生两个之后,女职工有2年不能正常上班。

对于女职工来说,产假过长,也会担心自己的职业升迁和事业发展受到影响。

生育保险支出面临压力女职工休产假,有产假工资可领。

2017年产假最新国家规定

2017年产假最新国家规定

2017年产假最新国家规定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2017年产假最新国家规定》的内容,具体内容:产假,是指职业女性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休假权利,从产前到产后,一般有98天。

下面是我整理的产假最新国家规定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产假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产假,是指职业女性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休假权利,从产前到产后,一般有98天。

下面是我整理的产假最新国家规定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产假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根据国务院最新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规定)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一、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法定产假有多少天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 14周,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各省产假规定汇总上海市: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

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者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

女方15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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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产假国家规定2017篇一:产检假规定2016劳动法相关规定产检假规定2016劳动法相关规定《新劳动法》规定: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小编特地收录了几大城市关于产检假规定如下:北京市新劳动法关于产检假规定第五条单位应当根据怀孕女职工的具体情况核减其劳动定额。

怀孕女职工依照医务部门的要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

小编提醒:北京其实没有具体规定每月多少天,只是要求按医务部门要求。

上海市新劳动法关于产检假规定检一般为半天,算作正常出勤,就是支付全额工资;次数的话跟根据实际情况,每次产检完医生会预约下次产检的日期,根据这个日期为准,一般为9-10次如果当天需要做较多检查,也可考虑一天。

广州市新劳动法关于产检假规定第九条怀孕的女职工,从怀孕满六个月开始,应进行定期产前检查,每次检查应给予半天脱产时间,按劳动时间计算。

现在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准妈妈们需要了解当地关于产检假规定,应用起法律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产检假延伸阅读根据2012年4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

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

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规,在规定的范围内,孕妇去医院进行产检,算正常出勤对待,具体的规定如下: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延伸阅读:产假相关规定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产假待遇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领生育津贴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1.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2.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篇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婚假)2016湖北取消15天晚婚假产假增加30天陪产假增至15天2016-01-14 11:56:10华夏经纬网(武汉晚报)昨天,第十二届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删除了之前草案中保留的晚婚增加15天假期的规定;另外对所有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

“全面两孩”政策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之前不符合原《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违法生育。

昨天,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卫生计生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相关政策法规、我省的人口形势和科学生育知识进行解读,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5年内我省将年均增加10万“二孩”宝宝目前我省涉及政策调整的目标人群(政策放开时已育一孩且不包括“双独”、“单独”和农村独女户)为436.7万个家庭。

“十三五”期间五年新增目标人群120.25万个家庭(年均新增约24万个),到“十三五”期末,全省累计目标人群556.95万个家庭。

按照生育意愿调查的情况,我省“十三五”时期出生人口相比单独政策下多出生50万人左右,年均增加10万人左右,且逐年递减。

再婚夫妻合计只生一个孩子可再生育两个孩子再婚的夫妻,按照《条例》规定有关再婚夫妇的生育政策执行。

再婚前夫妻合计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计生育两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计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子女数的计算。

生育两个及以下子女的,不再实行生育审批,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

再生育条件作了三处修改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授权规定,将再生育的条件修改为:(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

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子女数的计算。

再生育审批权限下放到街道和乡镇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持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向夫妇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任意一方或现居住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

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独生子女时代已享受的奖励不追回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衔接好奖励等有关政策。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可以申请再生育,并自申请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

自2016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后生育的,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问答】问: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政策取不取消?答:1月1日,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开始实施,其中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指出,“对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政策”。

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作为我省一项地方性计生奖励政策,在省政府未对文件修改之前,该项政策继续执行。

问:“抢生”的两孩还收不收社会抚养费?答:“全面两孩”政策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之前不符合原《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违法生育。

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已经作出处理并执行到位的,维持不变;已作出处理决定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问:儿科、产科医生和床位缺口是否更大?答:目前我省产科床位数为10435张,产科医生数6207人,产科床位和产科医生基本能满足需求,但优质资源不足,结构性短缺突出,大城市产科床位“一床难求”。

我省儿科床位12208张,儿科医生2920人,儿科资源严重不足。

我省主要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提高妇幼健康服务供给:(一)到2018年,省、市、县均建设1所标准化、规范化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

(二)加强产科、儿科建设。

创建爱婴医院,扩充产、儿科床位,在全省100所县级医院开展产科、儿科等专业科室建设工作。

加大儿科等紧缺专业招收规模,开展助产士、儿科医师转岗培训,每年投入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120万元用于相关专业医师转岗儿科医师的培训工作。

篇三: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

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工会、妇联组织依照其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咨询和服务工作,支持和帮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有权要求其进行查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改善女职工劳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讲座、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等形式,做好女职工心理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心理健康档案,为女职工提供心理援助服务。

第六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以下统称劳动合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薪酬调整、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歧视女职工。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应当将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事项纳入集体合同内容;经平等协商,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一方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在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告知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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