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境外汇入款国际收支自助申报业务规范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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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结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

预结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

预结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中国银行个人外汇预结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方便客户,提高我行境外业务竞争力,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部分银行试行办理个人外汇预结汇汇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特制订本业务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预结汇汇款”是指境外分行办理境外个人向境内居民个人汇入外汇时,如汇款人要求以人民币交付收款人,境外分行先按照总行制定的汇款日现汇买入价将所汇汇款折成人民币,告知汇款人所汇的人民币金额,再将外汇汇往指定的境内收款行,境内收款行根据境外分行的付款指令,通知解付行对收款人直接解付人民币的特定汇款方式。

第三条境外分行必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的规定开办个人外汇预结汇汇款业务(以下简称“预结汇汇款”),并事先取得总行的授权。

第四条总行指定上海分行为预结汇汇款的境内收款行,集中办理收款转汇业务。

第五条试办初期只开办美元币种的预结汇汇款,其他货币须兑换成美元再办理预结汇汇款.第六条预结汇汇款仅叙做电汇业务,不受理信汇和票汇申请.第七条开办预结汇汇款的境外分行须在总行指定的境内收款行(上海分行)开立人民币铺底资金账户。

铺底资金暂定为5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预结汇汇款的收款人和汇款人不得做退汇要求,除此之外的原因办理退汇手续应按照第七章规定处理。

第九条总行清算收付中心负责并转授权上海分行管理预结汇人民币铺地资金帐户;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负责预结汇牌价管理;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预结汇汇款管理制度的制定、协调和指导境内外分行开展预结汇汇款工作。

第二章牌价制定和报送流程第十条预结汇汇款对客户报价应遵循统一报价原则,即境内外分行对客户报出的价格为统一价格。

在结售汇牌价一日一价的情况下,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每日北京时间8点前将当日牌价通过NOTES或电传等方式发送境外分行。

第十一条当国内为节假日,境外分行对外营业时,境外分行沿用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下发的上一工作日的外汇牌价。

外汇汇款业务柜台操作规程

外汇汇款业务柜台操作规程

外汇汇款业务柜台操作规程为规范外汇汇款业务(包括境内外的外汇汇入、汇出业务)的柜台操作,根据国务院《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及我行《反洗钱管理办法》、《关于将原柜台系统中对公外币汇款业务全部集中到国结系统操作的通知》、《中国光大银行核心业务系统对私国际收支申报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境外外汇汇款业务一、付汇业务处理原则1、对公外汇汇出汇款业务:按照贸易金融部相关规定办理,经国结人员审查后,在国结系统处理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个人外汇汇出汇款业务:由网点采集业务影像信息,上传至分行在核心系统集中处理,并由网点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二、收汇业务处理原则1、对公外汇汇入汇款业务:报文应定向确认给国结系统,由国结人员在国结系统完成入账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个人外汇汇入汇款业务:报文应定向到网点,由柜员在核心系统处理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外汇汇入款项应及时办理入账。

无法解付的款项,应在当日进行挂账处理。

第一节对公境外外汇汇款业务1.1境外外汇汇出汇款业务按照贸易金融部相关规定办理,待汇款业务处理完成后,国结人员应将汇款回单直接交给客户或传递回网点,再由网点交给客户。

1.2境外外汇汇入汇款业务一、报文定向境外外汇汇入汇款报文定向包括系统自动定向和人工定向两种方式。

(一)自动定向已开通对公汇入汇款直通功能的国结挂靠机构,对于格式规范、账号完整无误的对公汇入汇款报文,系统可自动将报文从总行直接定向至国结系统。

(二)人工定向未开通对公汇入汇款直通功能的国结挂靠机构或系统无法自动识别的报文(如收款人账号或报文格式不规范),将由总行人工定向至分行本部核心系统机构。

分行集中处理中心柜员使用[8724进报分类查询]交易查询是否有待处理报文,如有则使用[8763进报补充定向]交易,经[8789报文补充定向]交易复核后(可由[8768报文补充定向复核]交易联动,下同),将报文定向确认给国结系统。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一、国际收支申报的范围和原则(一)国际收支申报范围中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所有经济交易以及居民与居民之间、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所有跨境收支经济交易。

(二)国际收支申报原则国际收支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由对外付款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在“解付银行”或“付款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二、国际收支申报的具体操作(一)基本规定l、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分为5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由外汇管理局统一负责设计和修改。

2、凡从事国际结算业务的各行,都应按月从同级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部门领取申报单,领取申报单时应交验其《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本或影印件。

3、各行应将申报单置于显著位置,由其客户在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自行领取并按规定填写申报单。

4、办理对外付款业务的客户,应在提交付款委托书等文件时,在付款银行办理对外付款申报,或委托我行代为申报。

5、办理涉外收入款项业务的客户,应在解付银行发出入帐通知书或到款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解付银行办理涉外收入款项申报,或委托我行代为申报.6、各银行申报人员应及时办理相应的涉外收、付款项信息的传送和申报.7、申报人员应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收集的申报单按月和申报单种类分别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封面必须列明:申报单类别名称、单位名称、月份、装订日期、经办人员等。

8、银行负责将外汇管理局留存按规定联装订成册后于月后8个工作日内转交至同级外汇管理局.9、留存备查的申报单保存期限均为24个月,期满后,由留存者负责销毁。

10、银行应对具体申报信息实行严格保密制度。

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人员到银行及有关单位查阅申报单时,应持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银行及有关单位业务部门的陪同下,方可进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它任何人员无权保存、查阅、调用、复制留存备查的申报单。

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中国工商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一、基本规定(一)境内机构或个人通过银行向境外的支出款项(包括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或通过银行从境外获得的收入款项必须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按要求填写《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

(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分为五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汇申报单(对公单位),对外付汇申报单(对私)。

(三)所有申报单的填写必须确保申报质量,要求申报信息范围完整,数据准确,传送及时。

(四)各支行应由专人从市分行清算中心领取各种统计表及申报单(凭证),企业或个人办理相关业务的同时从银行领取,企业领用贸易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银行应逐笔登记。

二、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填写(一)银行对于初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对公单位,应要求其填写《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在审核无误后方可为其办理解付款或对外付款,同时应及时将基本情况表录入系统。

(二)银行应审核对公单位提供的如下材料并将有关复印件留存:1、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2、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复印件3、外汇使用证复印件或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三)单位名称应填写营业执照的中文名称不能有空格;非居民对公单位可用英文名称。

(四)银行录入《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时,必须查验开户单位的代码证书,对没有代码证书的单位,应要求其到当地技术监督局申领,银行不得随意编制单位代码。

(五)企业属性应根据营业执照中的企业类型按照国际收支相关分类填写和录入;企业所属行业应根据营业执照中的主营业务按照国际收支相关分类填写和录入;(六)应填写和录入企业在本银行开立的所有各币种账户号码(包括人民币账户号码)。

所属外汇局代码应填写和录入对公单位所在地区的外汇局代码。

如企业更换单位名称或地址,银行及时录入更新,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不得有空缺。

三、涉外收入申报(一)各支行会计部门要根据省行的报文按时处理当天的收汇业务,及时通知收款人,并按要求填写“涉外收入统计表”,(通过查询此系统可查涉外收入款是否进入待核查帐户)统计表必须载明收款人名称、收汇币种、金额、收汇国别、结算方式及银行业务编码。

招商银行面试笔试理论知识第七章个人外汇业务

招商银行面试笔试理论知识第七章个人外汇业务

(一)个人可划分为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

1.境内个人即“居民个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开户的中国公民。

2.境外个人即“非居民个人”,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开户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二)外汇业务可划分为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

1.经常项目是指经常发生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易,包含有形商品的进出口(国际贸易)、无形贸易(如运输、保险、旅游收支)、国际间的转移支付(如赔款、援助、赠予等)。

经常项目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大类。

经常项目下经营性外汇是指贸易外汇。

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

2.资本项目是指一切对外资产和负债的交易。

包括各国间股票、债券、证券等交易,一国政府、居民或企业在国外的存款。

3.国际收支项目分类及名称可参考《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收入)》和《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支出)》(表格参见《涉外收入申报单》及《境外汇款申请书》的背面)。

(三)个人外汇账户按交易性质可划分为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和个人外汇资本项目账户。

1.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是办理经常项目下非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一卡通下的外币账户、外币存折和存单均属于此类账户。

2.个人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公司账户管理,具体操作参见《会计综合业务操作规程》。

3.个人外汇资本项目账户是办理资本项目下外汇收支的账户,其开立、资金汇入均应经外汇局核准。

三、规程中与当地外汇局相关管理规定相悖的,以当地外汇局的规定为准。

四、我行现已开办的个人外汇业务币种为:美元、港币、欧元、英镑、澳大利亚元、日元、加拿大元、瑞士法郎、新加坡元。

外币现钞业务开办的币种以各分行实际情况为准。

个人外汇存取是指我行现已开办和今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开办的各外币币种、各档次的个人存取现业务。

个人收到境外汇款怎么申报怎么结汇

个人收到境外汇款怎么申报怎么结汇

个人收到境外汇款怎么申报怎么结汇如果个人收到的外汇一年累计在5万美元之内,而且需要结汇提取人民币的话,只需按以下要求随便填一个来源就行,银行也不用审核来源证明,如果你要提取美元现钞,每日提取不得超过1万美元,否则需要提供来源证明.
银行要求填外汇来源主要是用于国际收支申报,国际收支申报的对私收入主要有以下内容:
1、专利、版权、稿费--中国居民将个人的专利、版权出租.
2、咨询费--中国居民个人为非居民提供法律、会计、管理等咨询服务而取得的收入.
3、保险金--中国居民个人从非居民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收入.
4、其它--中国居民个人为非居民提供前述服务以外的服务而取得的收入.个人贸易收入计入本项.
5、利润、股利.
6、利息.
7、年金、退休金.
8、雇员报酬(我国在外工作一年以下人员的收入)--在外工作一年以下的中国居民个人从非居民国取得的收入.
9、侨汇--华侨、港澳同胞汇入的汇款.
10、工人汇款(我国在外一年以上人员的汇入款)--在外工作一年以上的中国工人将其在国外取得的收入汇回中国国内.
11、遗产.
12、捐赠--中国居民个人接受国外无偿提供的捐赠、礼赠.
13、各类资本撤回.
企业外汇结算方式有几种?
一、结汇水单。

国际收支申报个人

国际收支申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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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涉外收付凭证的填报说明
• 申报单的种类: –《涉外收入申报单》 –《境外汇款申请书》:适用于汇款的结算方式 (注意: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之间通过同一 家的内部转账行为,应勾选“电汇”。) –《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适用于托收、信 用证和保函和其他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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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涉外收付凭证的填报说明 第三部分 涉外收付凭证的填报说明(续)
–其他金额:指付款人除购汇和现汇以外对境外支付的 金额。包括跨境人民币交易以及记账贸易项下交易等 的金额。
• 金额平衡关系:付款金额=现汇金额+购汇金额+其他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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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涉外收付凭证的填报说明
• 是否为预收/付货款或退款:根据款项的实际性质在相应 的选项后打“√”。
• 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请按照相关业务的要 求填写相应的业务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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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申报主体的分类和识别
一、有关概念
• 国际收支申报范围: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 及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即包括流量和存量。
• 基本概念:
– 居民是指:(一)在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个人,但境外在境
内的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领馆外方工作人员及其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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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除外;(二)在境外连续居住时间不足一年的中国短期出国人
三、国际收支申报的质量要求
• 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入或涉外支出 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进 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 发生涉外收入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 日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该 款项的申报。
• 发生涉外支出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 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 该款项的申报。

国际收支申报操作规程

国际收支申报操作规程

重庆市商业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操作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国际收支申报工作已成为国家外汇局监管的一项重点。

目前,我行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是由国际业务部代理全行申报操作。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基本规定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范围所有通过银行办理的跨境的涉外收支都必须进行申报,(银行自身的涉外收入和对外付款除外)。

包括居民与非居民,居民与居民,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所有交易。

中国居民是指:(1)在中国境内居留一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2)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一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3)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4)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除此之外属于非居民。

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单、表的种类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共有9种申报单、表(附件1):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限额内对外付款统计表;对外付款日结单;涉外收入统计表;单位基本情况表。

三、申报号码的编制申报号码共计22位。

前6位为地区标识码;随后4位为银行标识码;然后2位为银行顺序码,再后6位为该笔涉外收入款的收入日期或该笔对外付款的申报日期(按年月日排列,如2002年6月18日的日期码为020618);最后4位为流水码,流水码的第一位为英文字母,后3位为数字。

(附件3)四、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限额规定金额在2000美元以下(含2000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的交易,可免于填写相应的申报单;但各支行及综合服务部仍须对限额内免于填写申报单的国际收支交易完成“涉外收入统计表”、“限额内对外付款统计表”和“对外付款日结单”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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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个人境外汇入款项国际收支自助申报业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境外汇入款项国际收支自助申报业务的管理和操作特制定本业务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境内所有分行。

第二条个人境外汇入款项国际收支自助申报系统提供客户通过招商银行个人银行大众版和个人银行专业版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信息填报提交的功能。

我行柜台人员通过本系统完成国际收支申报的后续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网点职责
(一)负责审核客户网上提交的境外汇入款项申报信息。

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境外汇入款项进行退回操作并提示客户重新申报;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完成国际收支申报的后续操作。

(二)负责按照外汇管理局的要求打印涉外收入申报单。

第四条总行零售银行部职责
(一)负责拟制、修改及解释个人境外汇入款项国际收支自助申报业务规范。

(二)负责系统的维护和功能改进。

第三章岗位管理
第五条个人境外汇入款项国际收支自助申报业务的岗位设置如下:
网点:09081 网点国际结算经办岗
09181 汇入汇款复核岗
00004 网点个人银行业务柜面岗
第四章业务操作流程
第六条客户登录我行网上银行自助申报
(一)国际结算系统根据客户的收款账号自动将境外汇入款项下划至开户网点的应解汇款账上;待申报的款项信息同时在客户收款账号的大众版和专业版中显示,客户根据我行系统自动发送的短信通知,登录我行网上银行(个人银行专业版和个人银行大众版)的“国际汇款收入申报”菜单,对申报状态显示为“待申报”的境外汇入款项,进行相关信息的录入并完成涉外收入申报的提交。

(二)一卡通开户证件为身份证、军官证、武警证的境内个人和开户证件为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境外个人方可通过招行个人银行专业版和个人银行大众版办理个人境外汇入款项国际收支自助申报。

(三)“国际汇款收入申报”界面向客户提供境外汇入款项申报、状态查询等功能;客户可通过该界面查询境外汇入款项的申报、解付状态以及对退回的已申报款项进行重新申报。

第七条柜台人员审核并打印涉外收入申报单
(一)网点负责国际汇款解付的柜台人员在新系统业务平台国际业务下的“解付”功能模块(业务代码:7717)的汇入汇款待解付列表中可查询每笔汇入待解付款项的申报状态。

申报状态显示为“已申报”的汇入款项,表示该笔汇入款项客户已通过我行网上银行提交申报信息。

柜台人员审核申报状态为“已申报”款项中客户所填写的交易编码、交易附言等信息。

对符合要求的境外汇入款项申报信息,审核通过并按照现有规定进行解付入账的操作;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境外汇入款项申报信息注明退回原因后执行退回操作。

(二)解付成功后,柜台人员进入新系统业务平台上的“涉外收入”模块(业务代码:7951)获取申报号并一次套打涉外收入申报单的全部内容(包括交易编码等原客户柜台申报手工填报的信息)。

申报单无需客户到柜台签字。

相关申报的基础数据信息经过我行的核心业务系统国际收支统计监测模块,最终导入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柜员根据客户申报的信息继续完成(金宏)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后续申报工作。

自助申报的申报单按照现有国际收支申报的要求报送监管部门和存档。

第八条“自助申报管理”模块(业务代码:7966)和“汇入汇款查询”功能模块(业务代码:7932)可查询已经通过网上银行(含个人银行专业版和个人银行大众版)提交的境外汇入款项自助申报信息,或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境外汇入款项进行退回操作。

第九条个人境外汇入款项国际收支自助申报是在柜台申报基础上提供的另一种申报选择。

所有在我行预留有效手机号码的客户,
在收到符合需要申报条件的境外汇入款项时,均会收到我行系统自动发送的短信通知,柜台人员无需再人工通知客户。

客户可自由选择通过柜台或我行网上银行(个人银行专业版或个人银行大众版)申报。

客户如果通过柜台申报并解付,各网点按照现有操作流程处理,网银自助申报界面则不再显示该笔业务。

对于无需申报的汇入款项,柜台人员按照现有规范解付,我行系统不会发送短信提醒,相关信息也不会在网银自助申报界面显示。

第十条对于先解付后申报的网点,仍然可以选择在柜台先办理解付,等待客户通过网上银行或在柜台办理申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业务规范自2009年12月1 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本业务规范由总行零售银行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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