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寿〔2013〕135号附件11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保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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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金佑人生产品功能与形态介绍

太平洋保险金佑人生产品功能与形态介绍
金佑人生
中国人寿推出升级第一险—— 新重疾保险
金佑人生的优势
• 领先行业、引领重疾险发展趋势:重疾+轻症 • 保障更广更多:42种重疾,10种轻症 • 摆脱了“重疾保重不保轻”的尴尬:20%提前给付 • 更贴近民众需求:“轻症可赔”、“重疾全赔”…… • 42种重疾强势升级、10种轻症业内领先、全残身故身
身故全残保障简易图
{{ 身故全残保障
意外
18周岁前:所交保费+累积红利保额的现金价值 + 特别红利
18周岁后:有效保额+关爱金
{ { 非意外
180天内:所交保费+累积红利保额的现金价值
18周岁前:所交保费+累积红利保额的
180天后
现金价值+特别红利
18周岁后:有效保额+关爱金
重大疾病保障简易图
{ 42种重疾保障
投保年龄 保险期间 交费期间 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
金佑人生
30天-65周岁
终身
趸交、限期年交(5、10、15、20年交)
有效保额=基本保额(10000元/份)+累积红利保额
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意外或180天后非意外导致:
①18岁前,已交保费(主附险)+ 累积红利保额现金价值+ 终了 红利(特别红利)。主附险终止。
➢ 三项增值
• 增额红利长保额,保障年年三递增 • 轻症疾病保障、重大疾病保障、身价保障随着
有效保额的递增,实现动态增长
重疾
身价
轻症
➢ 四大功效
• 重疾——扩大至42种大病 • 轻症——新增10种轻症提前给付 • 养老——灵活转换养老金,规划晚年 • 身价——年龄长,身价涨,强大风险呵护

太保寿〔2013〕135号附件04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4版)现金价值表(示例)

太保寿〔2013〕135号附件04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4版)现金价值表(示例)
附件四: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 款(2014 版)现金价值表(示例)
(35 岁男性被保险人,每 10000 元基本保险金额)
保单 年度
0 1 2 3 4 5 6 7 8 9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55 60 65 70
趸交
0 2326 2407 2491 2577 2666 2757 2851 2948 3048 3151 3711 4351 5065 5807 6556 7277 7937 8506 8968 9318 9568 9806
表中数据为未发生特定疾病提前给付情况下的现金价值,若已给付过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现金价值将按如下公式计算:发生特定疾病提前给付后的现金价值=(特定疾病提前给付前的有效保 险金额-特定疾病提前给付的有效保险金额)/特定疾病提前给付前的有效保险金额×未发生特定疾 病提前给付情况下的现金价值。
5年 交清
0 221 690 1276 1933 2666 2757 2851 2948 3048 3151 3711 4351 5065 5807 6556 7277 7937 8506 8968 9318 9568 9806
10 年 交清
0 73 254 510 808 1130 1478 1852 2255 2687 3151 3711 4351 5065 5807 6556 7277 7937 8506 8968 9318 9568 9806
单位:人民币元
15 年 交清
20 年 交清
0
0
50
33
166
130
333
233
530
387
740
549

太保寿〔2013〕135号附件10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条款

太保寿〔2013〕135号附件10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条款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 款(2014版)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您有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申请减保的权利 ………………………………………………………………………5.1您有退保的权利(须与主险合同一并退保)………………………………………………………………………7.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180日内我们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请您注意………………………………………………………………………2.3本附加险合同有比例给付的约定,请您注意 ………………………………………………………………………2.3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 ………………………………………………………………………2.4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7.1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2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请您注意 ………………………………………………………8.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1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条款目录(不含三级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申请 3.3 保险金给付及保险费豁免核定 3.4 诉讼时效4.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保险费率的调整5.减保 5.1 减保6.保险费自动垫交 6.1 保险费自动垫交7.合同终止与解除 7.1 合同终止 7.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合同终止的特殊处理 8.2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8.3 年龄错误9.重大疾病的定义 9.1 重大疾病的定义 9.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 10.特定疾病的定义 10.1 特定疾病的定义 10.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 11.释义 11.1 保单年度 11.2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11.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1.4 周岁 11.5 有效身份证件11.6 意外伤害 11.7 毒品 11.8 酒后驾驶 11.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10 无有效行驶证 11.11 机动车 11.1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滋病 11.13 遗传性疾病 11.14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1.15 现金价值11.16 情形复杂11.17 专科医生11.18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11.19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11.20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1.21 永久不可逆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条款(2013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简称“附加金佑重疾A款(2014版)”。

人保寿险附加精心优选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人保寿险附加精心优选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人保寿险附加精心优选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附加合同订立人保寿险附加精心优选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人保寿险精心优选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上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1.2 附加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需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2 您获得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5.5)(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同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当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达到重大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5.1);(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遗传性疾病(见5.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5.3)。

金佑人生A款(2014版)产品介绍及卖点分析(1)

金佑人生A款(2014版)产品介绍及卖点分析(1)
•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65周岁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终身
交费期间:趸交、5年、10年、15年、20年
- 9 -
主险保障利益
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合同的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 险金额两部分组成。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红利累积增加的保 险金额。
- 10 -
- 7 -
产品组合构成
金佑人生终身寿 险A款(分红型)
身故保险金 全残保险金 年金转换权 60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附加金佑提前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A款
12种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保险费豁免


特别注意:主险终身寿险分红;附加险为提前给付重疾险,不分红
- 8 -
金佑人生A款终身健康保障计划
- 15 -
附加险产品责任一览表
金佑人生
重大疾病 保险金 特定疾病提 附加险 前给付保险 金 等待期内,返还保费; 意外或等待期后,返还: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 等待期内,返还保费; 意外或等待期后,返还: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 20%(10万元为上限) 每年将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 费,直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溶血性链球菌引起坏疽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
突破二: 12种特定轻症提前给付
提前给付保险金为有效保险金额的20%,上限
为10万。
轻重缓急提前给付
提供最完备的保障
- 33 -
• 能否实现健康、养老一个都不少? • 能否实现老年拥有一笔持续、稳定、不可挪用的“养老 资产”?
老年
健康保障
- 34 -
养老保障
脑中风后遗症
瘫痪
双目失明 深度昏迷 双耳失聪 严重帕金森病

《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承保规则

《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承保规则

《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承保规则(说明:本规则适用于《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未涉及之规定以《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保险核保规程》(太保寿发〔2010〕214号)等公司在用核保规定为准。

)一、一般规则遵照《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保险核保规程》(太保寿发〔2010〕214号)。

二、特殊规则(一)主附险组合关系必须与《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组合销售。

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期间、交费方式须与其主险一致。

(二)保险金额本险种重大疾病保险金额与所附加的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为1:1。

本附加险最低承保份数为1份,每份基本保额为10000元,1份以上可按0.1份为单位投保。

(三)本附加险重大疾病保额为每份10000元,且需满足以下保额限制条件:1、≤4周岁:本险种累计保额≤200,000元,重大疾病险累计保额≤200,000元;2、5-17周岁:本险种累计保额≤300,000元,重大疾病险累计保额≤300,000元;3、≥18周岁:本险种累计保额≤1,000,000元,重大疾病险累计保额≤1,000,000元;4、本险种具体可承保保额需根据医学及财务核保结果确定,医学及财务核保请严格按照现行核保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重大疾病险累计保额超过保额限制的处理对转核后系统提示被保险人重大疾病险累计保额超过上述保额限制条件的,按照如下原则处理:(1)按照承保规则及系统累计的重大疾病保额计算被保险人可投保的重大疾病保额,按此保额对主附险同时作限额处理;(2)剩余部分主险保额建议客户另行投保。

(五)客户同时投保主附险时累计保额的计算原则如客户同时投保主险及附加险,根据该险种产品形态的特点,在计算被保险人累计保额时应避免重复计算,即仅将主险保额计入累计保额。

示例:上海地区某未成年被保险人,16周岁,投保10份《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附加10份《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既往未投保公司其他险种,则根据上述原则计算,该被保险人累计保额为10万元。

太平洋保险 附加阳光人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太平洋保险 附加阳光人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附件七: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阳光人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阳光人生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投保单等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同主险合同。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首次出现症状或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及主险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受益人无息返还已缴的主险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二、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首次出现症状并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及主险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或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滥用政府管制药品;三、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五、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六、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或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但本公司在同意承保或复效时已知晓并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但因上述情形之一,本公司免责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或合同生效未满2年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且合同生效满2年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太平洋保险---金佑人生

太平洋保险---金佑人生

投保人姓名:EW 投保人性别:男投保日期:2013-05-09被保人姓名:EW 被保人性别:男投保年龄:26险种名称交费方式交费期间保险期间领取年龄首期保费保障金额金佑人生20年限交20年终身2718.00 90000.00附加金佑重疾20年限交20年终身630.00 90000.00总计首期保费:3348.00元1、身故或全残保障:给付(9.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2、重疾保障:如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给付(9.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3、特定疾病保障:因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特定疾病,给付20%×((9.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若主险合同有终了红利的,同时给付主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下降部分所对应的关爱金。

给付后,主附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且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

*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红利分配按中等红利水平计算,若未发生特定疾病提前给付理赔,80岁时累积红利保额将达到(34318)元,关爱金为(839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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