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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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守护百分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守护百分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平安附加守护百分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提供重疾及身故保障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例子:王先生为妻子李女士(30周岁)投保平安附加守护百分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守护百分百疾),基本保险金额为20万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同时投保了平安守护百分百两全保险(简称守护百分百),守护百分百选择的保险期间为至7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李女士为被保险人及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保险金领取人给付金额领取条件重大疾病保险金李女士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确诊时主附险现金价值之和两者的较大值李女士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等共80种身故保险金小王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假设李女士在80周岁时身故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条款目录险种简称:守护百分百疾 险种代码:1572平安附加守护百分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身故,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1)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1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7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910平安附加富贵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910平安附加富贵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平安附加富贵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投保后10天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3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您有退保的权利……………………………………………………………………………6.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1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保险条款有关于重大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8.1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7.2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平安附加富贵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平保寿发[2007]107号,2007年6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订立“平安附加富贵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1.3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太保寿〔2013〕135号附件10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条款

太保寿〔2013〕135号附件10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条款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 款(2014版)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您有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申请减保的权利 ………………………………………………………………………5.1您有退保的权利(须与主险合同一并退保)………………………………………………………………………7.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180日内我们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请您注意………………………………………………………………………2.3本附加险合同有比例给付的约定,请您注意 ………………………………………………………………………2.3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 ………………………………………………………………………2.4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7.1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2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请您注意 ………………………………………………………8.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1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条款目录(不含三级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申请 3.3 保险金给付及保险费豁免核定 3.4 诉讼时效4.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保险费率的调整5.减保 5.1 减保6.保险费自动垫交 6.1 保险费自动垫交7.合同终止与解除 7.1 合同终止 7.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合同终止的特殊处理 8.2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8.3 年龄错误9.重大疾病的定义 9.1 重大疾病的定义 9.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 10.特定疾病的定义 10.1 特定疾病的定义 10.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 11.释义 11.1 保单年度 11.2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11.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1.4 周岁 11.5 有效身份证件11.6 意外伤害 11.7 毒品 11.8 酒后驾驶 11.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10 无有效行驶证 11.11 机动车 11.1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滋病 11.13 遗传性疾病 11.14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1.15 现金价值11.16 情形复杂11.17 专科医生11.18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11.19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11.20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1.21 永久不可逆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条款(2013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简称“附加金佑重疾A款(2014版)”。

《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承保规则

《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承保规则

《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承保规则(说明:本规则适用于《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未涉及之规定以《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保险核保规程》(太保寿发〔2010〕214号)等公司在用核保规定为准。

)一、一般规则遵照《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保险核保规程》(太保寿发〔2010〕214号)。

二、特殊规则(一)主附险组合关系必须与《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组合销售。

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期间、交费方式须与其主险一致。

(二)保险金额本险种重大疾病保险金额与所附加的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为1:1。

本附加险最低承保份数为1份,每份基本保额为10000元,1份以上可按0.1份为单位投保。

(三)本附加险重大疾病保额为每份10000元,且需满足以下保额限制条件:1、≤4周岁:本险种累计保额≤200,000元,重大疾病险累计保额≤200,000元;2、5-17周岁:本险种累计保额≤300,000元,重大疾病险累计保额≤300,000元;3、≥18周岁:本险种累计保额≤1,000,000元,重大疾病险累计保额≤1,000,000元;4、本险种具体可承保保额需根据医学及财务核保结果确定,医学及财务核保请严格按照现行核保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重大疾病险累计保额超过保额限制的处理对转核后系统提示被保险人重大疾病险累计保额超过上述保额限制条件的,按照如下原则处理:(1)按照承保规则及系统累计的重大疾病保额计算被保险人可投保的重大疾病保额,按此保额对主附险同时作限额处理;(2)剩余部分主险保额建议客户另行投保。

(五)客户同时投保主附险时累计保额的计算原则如客户同时投保主险及附加险,根据该险种产品形态的特点,在计算被保险人累计保额时应避免重复计算,即仅将主险保额计入累计保额。

示例:上海地区某未成年被保险人,16周岁,投保10份《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附加10份《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既往未投保公司其他险种,则根据上述原则计算,该被保险人累计保额为10万元。

金佑人生(2017版):保88种重疾20种轻疾!(附费率表)

金佑人生(2017版):保88种重疾20种轻疾!(附费率表)

金佑人生(2017版):保88种重疾20种轻疾!(附费率表)太平洋金佑人生系列从上市开始一直就是旗舰产品,主打疾病保障、分红增额、转换年金养老。

而金佑人生(2017版)即将在5月份升级上市,疾病保障扩充至88种重疾+20种轻症,进一步完善保障性,全心呵护每一个家庭。

产品条款主险: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7版)附加险: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7版)投保须知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55周岁;保险期间:终身;交费期间:一次交清、5、10、15、20年交;等待期:180天;有效保险金额: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

保障内容1.身故或全残:未满18周岁,返还已交保费;已满18周岁,赔付有效保额。

(合同生效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原因导致的,返还已交保费)。

——合同终止。

2.88种重疾:等待期内返还已交保费,等待期后赔付有效保额。

——合同终止,主险有效保额降为零。

3.20种轻症:等待期后赔付20%有效保额。

——该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主附险有效保额同比下降。

4.保费豁免:等待期后患约定的轻症,除提前给付轻症保险金外,余期未交保费免交,合同继续有效。

5.红利:每年可参与太平洋保险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注意红利是不确定的。

6.转换年金:可申请将有效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及终了红利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

88种重大疾病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2、深度昏迷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瘫痪16、心脏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金森病20、严重Ⅲ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语言能力丧失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26、肾髓质囊性病27、原发性心肌病28、持续植物人状态29、全身性重症肌无力30、坏死性筋膜炎31、终末期肺病32、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33、肌营养不良症34、严重多发性硬化35、严重克隆病36、严重哮喘37、严重心肌炎3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9、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40、急性坏死性胰腺炎41、Ⅲ度房室传导阻滞42、肝豆状核变性(或称Wilson病)43、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44、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45、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46、脊髓灰质炎47、严重I 型糖尿病48、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III 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49、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5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51、胰腺移植52、埃博拉病毒感染53、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54、丝虫病所致象皮肿55、嗜铬细胞瘤56、系统性硬化病(硬皮病)57、疯牛病58、慢性复发性胰腺炎59、斯蒂尔病60、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新增28种大病61、严重慢性缩窄型心包炎62、主动脉夹层63、严重大动脉炎64、严重川崎病65、艾森门格综合征66、严重冠心病67、肺源性心脏病68、Brugada综合征69、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70、骨髓纤维化71、重症手足口病72、严重胃肠炎73、严重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74、肺淋巴管肌瘤病75、胆道重建术76、肺泡蛋白质沉积症77、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78、严重癫痫79、脊髓小脑变性症80、开颅手术81、进行性核上麻痹82、严重结核性脑膜炎83、急性弥漫性血管内凝血84、出血性登革热85、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86、严重面部烧伤87、严重瑞氏综合症(Reye 综合征,也称赖氏征,雷氏综合征)88、成骨不全症第三型20种轻症1、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3、轻微脑中风4、冠状动脉介入手术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6、视力严重受损7、主动脉内手术8、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9、特定面积Ⅲ度烧伤10、严重头部外伤11、原发性肺动脉高压12、运动神经元病新增8种轻症13、单侧肺脏切除14、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15、轻度颅脑手术16、单耳失聪17、起搏器或除颤器植入18、心包膜切除术19、肝叶切除20、单个肢体缺失购买建议1. 夫妻互保、父母为子女投保、子女为父母投保的,可搭配投保人重疾保费豁免产品,双方豁免,保障型更强。

太平附加福佑金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太平附加福佑金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
第1页,共15页
目录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 3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 5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3
太平人寿[2015]疾病保险 004 号
太平附加福佑金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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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
投保人
: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
务。在本附加合同中以“您”代称。
第三部分 如何支付保险费 .................................................................................................................................... 5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申请减保的权利………………………………………………………………………5.1 您有退保的权利(须与主险合同一并退保)………………………………………………………………………7.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4 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7.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2 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请您注意..................................................................8.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1)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条款目录(不含三级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金申请3.3 保险金给付3.4 诉讼时效4.保险费的支付4.1 保险费的支付4.2 保险费率的调整5.减保 5.1 减保6.保险费自动垫交6.1 保险费自动垫交7.合同终止与解除7.1 合同终止7.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 合同终止的特殊处理8.2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8.3 年龄错误9.重大疾病的定义9.1 重大疾病的定义9.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10.特定疾病的定义10.1 特定疾病的定义10.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11.释义11.1 周岁11.2 有效身份证件11.3 意外伤害11.4 毒品11.5 酒后驾驶11.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7 无有效行驶证11.8 机动车11.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1.10 遗传性疾病11.11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1.12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11.13 情形复杂11.14 专科医生11.15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11.16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11.17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1.18 永久不可逆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2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附加金佑重疾”。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版产品说明书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版产品说明书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版产品说明书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 款(2014版)产品说明书一、重要声明1、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将随分红保险的投资和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敬请注意。

2、本保险的红利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

终了红利在合同终止时给付。

3、本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以及实际红利分配为准。

二、产品特色1、身价健康加养老,保障功能四合一本产品与附加金佑重疾A 款(2014版)(即“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 款(2014版)”)搭配,组成更为全面的保障计划。

既终身提供身价保障,为您和家人的一生幸福生活遮风挡雨,抵御风险,又提供重疾和特定疾病保障,更可根据养老规划的需要,使用年金转换功能,每年领取养老年金,为晚年生活添精彩,实现身价、重疾、特定疾病和养老的“一站式”综合保障。

2、分红复利送心意,保障年年三递增身价保障、重疾保障和特定疾病保障额度将随着每年年度红利的分配而不断增加,保额复利递增且免核保体检,使您的保障水平实现动态增长,除此之外,还能获得丰厚的终了红利,让您获得充足的保障。

3、保障范围更广泛,健康呵护双提前不仅提供多达60种的重大疾病保障,更有12种特定疾病的关爱提前给付,健康有托付,患难显真情。

4、特定疾病显关爱,后续保费可豁免,交费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提前保险金给付后,豁免后续各期保险费,彰显周到全面的人性关怀。

5、资金周转添帮手,生活事业更从容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您急需周转资金,可使用保单贷款功能或减保功能来缓解资金压力,为您的生活和事业助一臂之力。

三、保障责任1、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2、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3、在保险期间内,本产品提供以下保险保障:(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本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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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申请减保的权利………………………………………………………………………5.1 您有退保的权利(须与主险合同一并退保)………………………………………………………………………7.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4 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7.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2 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请您注意..................................................................8.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1)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条款目录(不含三级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金申请3.3 保险金给付3.4 诉讼时效4.保险费的支付4.1 保险费的支付4.2 保险费率的调整5.减保 5.1 减保6.保险费自动垫交6.1 保险费自动垫交7.合同终止与解除7.1 合同终止7.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 合同终止的特殊处理8.2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8.3 年龄错误9.重大疾病的定义9.1 重大疾病的定义9.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10.特定疾病的定义10.1 特定疾病的定义10.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11.释义11.1 周岁11.2 有效身份证件11.3 意外伤害11.4 毒品11.5 酒后驾驶11.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7 无有效行驶证11.8 机动车11.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1.10 遗传性疾病11.11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1.12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11.13 情形复杂11.14 专科医生11.15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11.16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11.17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1.18 永久不可逆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2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附加金佑重疾”。

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主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与主险合同一致。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后,可与主险合同一并解除,但不得单独解除。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若发生减保或您与我们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有效保险金额变更的,本附加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将相应调整。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

(3)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4)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若本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0%超过人民币100,000元,则仅给付人民币100,000元。

本附加险合同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

(2)本条所述“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指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各按相同比例相应减少。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报告、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报告书;但原发性心肌病的理赔须由三级以上(含三级)医院出具前述报告和资料;如有必要,我们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我们承担;(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交费期间及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与主险合同一致。

4.2 保险费率的调整 当我们厘定费率时采用的预定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重大疾病发生率发生偏离,足以影响保险费率水平的,我们将调整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应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支付续期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我们调整保险费率的,将及时通知您。

您不接受保险费率调整的,可按本附加险条款“7.2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的约定申请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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