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会议议事规则(10-24修改)
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及议事制度doc

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及议事制度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二○一二年八月-1-目录一、组织构成 (5)二、委员的产生 (7)职责会及其下设机构的三、城市规划委员8..............................程序四、议事规则及会议11........................................................的公众参与五、审议议题12........................................................任及工作要求的六、委员责13....................................................事及工作要求七、其它议15........................................................八、附则15....................................................................................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等的有关规定,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为切实发挥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简称市规委会)作为广州”“审委会事机构的作用,完善市规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市人民政府议制度,特制定市规委会组成及议事制度。
一、组织构成(一)市规委会由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主任委员会、城市交通及市政设施委员会、建筑环境与文化艺术委员会和专家顾问小构成。
(二)市规委会委员由政府委员、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组成。
(三)城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市长担任;副主任一名,由分管城市规划的副市长担任;设秘书长一名,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
委员总数应为不少于二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方案立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方案立项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发改投资[2014]24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3.05【实施日期】2014.03.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方案立项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投资〔2014〕24号)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指导和规范项目立项工作,提升审批效率,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穗府〔2013〕30号)和《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审批办事指引》中涉及发展改革部门有关事项,我委修订了《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方案立项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我委原2013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立项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3月5日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方案立项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为全面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指导和规范项目立项工作,提升审批效率,减少企业办事难度,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穗府〔2013〕30号)和《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审批办事指引》的规定,结合发展改革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本细则实施范围为我市权限内采用审批、备案等方式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
本细则仅适用于项目立项阶段,项目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阶段具体流程分别参见相应牵头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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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预约电话 无
受理条件 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 料。 当场受理或按规定补正材料之日受理,受理之后 0.5 个工作日内转交各审 批部门。
申请材料
共性材料
序 材料名称
号
形式和份数
规范化要求
材料来源
类型
-3-
(1)可在网上下载填
写;(2)申请表中的“项
名、身份证件号、联系 电话;(2)应由委托人 (即申请人)签名或盖
申请人
委托他人代办时应 提供本项(已办理备 案的无需提供)
章;(3)委托人为单位
的,授权委托书应注明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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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个体工商户、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和军队
事业单位除外。
指身份证、军官证、
5 代理人身份证明
原件彩色扫描文件 (PDF 格式)[1 份]
-1-
标法》第三、七、九、十一条;2.《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 项暂行规定》(2001 年国家计委令第 9 号,2013 年修改)第八条;3.《广东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二、十五、十六条;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7 部委关于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加强项目代码管理和应用工作的通知》(发 改投资规[2018]817 号)第一大点;5、《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 市政务办关于进一步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穗发改〔2018〕 782 号)第一大点;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七条;7.《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6 号);8.《必须 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 号);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 年修正)第 三十七、三十八条;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省人大公告第 90 号)第三十七条;3.《广 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市人大公告第 56 号)第三十条;4.《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59 号)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5.《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 用地规则》(穗府[2015]15 号)全文;6.《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 方案(政府投资类)》(穗府〔2018〕12 号)第七点; (七)初步设计(概算)批复: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2 号); 2.《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 号);3.《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74 号);4.《广东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 步设计管理办法》(粤建设字〔2008〕24 号)5.《广州市绿化条例》(2012 年 3 月 30 日 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二十四、二十五条;6.《转发省水利厅关于 水利基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穗水建〔2006〕55 号); 7.《广 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政府投资类)》(穗府〔2018〕12 号) 第八点。 (一)项目已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经市政府审定的专项规划、近期建设实施计划、行 动计划,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等文件明确,已完成策划生成并通过了设计方案联合评 审; (二)申请材料齐全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三)使用市本级财政(含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 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社会投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 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除外)且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 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符合财政性资金的主要投向(包括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 境、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等领域); 4 办理条件 (五)项目符合我市政府投资的方向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建设方案合理,资 金来源落实,建设条件具备; (六)项目应当符合或有条件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 (七)项目类型应当符合国家公布的划拨用地目录; (八)选址应当符合或有条件符合城乡规划,并且符合国家用地政策; (九)项目用地符合或有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十)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十一)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十二)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十三)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十四) 办理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需完成技术评审和概 算审核;
广州市规划审批领导小组的议事规划

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领导小组议事制度暂行规定(草案)一、规划审批领导小组成员:由林树森市长任组长,李卓彬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一位副秘书长(由市政府根据工作分工指定)和施红平局长任副组长,市计委郭锡龄主任、市建委邵云平主任、市国土局李维杰局长、市环保局姜崇洲局长、市法制局李为松局长、市财局关国锵局长、市政园林局江镜洪局长、市规划局王蒙徽副局长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王蒙徽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规划审批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代表市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具体包括:(一)审定广州市城市规划设计年度工作计划;(二)审定广州市城市规划设计有关法规、技术标准与指引;(三)审批城市分区规划、专项规划、重要地区规划设计;(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专业规划。
(五)涉及市人民政府已审批的、结合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须作调整的规划;(六)其它:(1)规划局难以决断的规划;(2)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指定的需由规划审批领导小组审批的规划。
三、议事条件上呈规划审批领导小组进行审批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已通过专业技术审查,包括:1.已通过市规划局相关领导及专家组会议审查;2.属于城市重点地区的项目已通过市环境艺术委员会评审。
(二)按法定程序已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业务会审议通过;(三)规划内容涉及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已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四、议事规则(一)规划审批领导小组议事会议由组长或常务副组长主持;(二)会议的具体内容、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各项目的汇报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规划局)拟定,请示组长或副组长确定后,发出会议通知;(三)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领导小组全体成员,有事不能参加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四)会务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包括准备会议签到、表决等表格,计算机演示文件,发送每位与会人员的阅览材料,草拟会议纪要。
(五)领导小组会议召开两天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会议议题的阅读材料送达与会者,要求与会者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08.11•【字号】粤府办[2005]70号•【施行日期】2005.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7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八月十一日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行为,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1999年第3号令)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二、用地审批权限第四条下列建设用地,依法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一)市、县、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下同)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广州、深圳、汕头、湛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属于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

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正文:---------------------------------------------------------------------------------------------------------------------------------------------------- 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1994年5月21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
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有计划地进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耕地及其他土地资源的保护负责,依法保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
第五条广州市国土局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统一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辖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代管的省辖市(以下简称代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统一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利用和保护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建设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下一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服从上一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二)纳入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三)纳入用地规划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四)建设用地必须统筹规划、综合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五)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6•【字号】穗府[2013]30号•【施行日期】2013.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穗府〔2013〕3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16日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补充规定为深入推进我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工作,协调理顺《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以下简称《试行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现就牵头部门、并联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贯彻实施《试行方案》作补充规定如下:一、关于“双轨”服务(一)充分尊重项目建设单位意愿,提供原有审批方式与并联审批方式并存的“双轨”服务,并允许项目建设单位结合自身情况作以下选择:1.可选择全部审批阶段按并联审批方式办理,也可选择某些审批阶段按并联审批方式办理,其他审批阶段按原有审批方式办理。
2.一个审批阶段,可选择全部事项按并联审批方式办理,也可在不影响审批事项前后置关系的前提下选择某些事项按并联审批方式办理,其他事项按原有审批方式办理。
(二)为更好地落实“双轨”服务,方便项目建设单位办事,市政务管理部门可会同各牵头部门制订企业办事指引,供项目建设单位参考。
(三)项目建设单位选择按原有审批方式办理某审批事项的,审批部门应当在对外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
二、关于市、区(县级市)分工(四)根据牵头部门审批事项权限决定并联审批市、区(县级市)分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3•【字号】穗府办[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1〕37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规范我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和实现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适用本试行办法。
本试行办法所称流转是指在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发生转移、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抵押等,但利用本村建设用地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除外。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
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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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会议
议事规则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市政府批准成立广州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关于成立广州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的复函》(穗府办函[1998]244号)、《关于调整广州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穗府办函[2001]80号)、《关于调整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穗府办函[2002]22号))。
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的职能是代表市政府审批城市建设用地。
经研究,特制订议事规则如下:第一章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会议
第一条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会议原则每月召开一次,时间一般为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三,时间半天。
如特殊需要,经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同意,可临时增设,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二条会议时间确定后由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于会前一周书面通知与会成员和单位。
与会成员和单位最迟应在
会议召开前三天确定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并传真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条市建设用地审批会议参加人员必须超过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半数以上方可召开。
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领导小组组长请假,并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因故未能参加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可派代表反映意见;
第四条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会议;
第五条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建委等单位有关人员及汇报人员;
第六条为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原则不讨论与会议无关的内容;
第七条参加会议人员应对会议讨论的内容及结果保密,会议讨论结果以正式发出的会议纪要为准;
第八条会议结束后,会议资料一律收回。
第二章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审批事项
第九条研究建设用地审批的有关问题和协调相关政策的制定;
第十条审议广州市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农转用计划、征用土地的计划。
第十一条审批新增建设用地和新增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
第十二条其它与建设用地审批有关事项。
第三章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广州市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审议程序
(一)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各计划、建设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于当年年底向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预申报下年度建设用地,由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汇总编制完成下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三)涉及计划、环保等问题应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次年初由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提交市建设用地审批会议审议;
(五)市建设用地审批会议审议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六)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一经审议通过,形成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的文本,加盖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公章。
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审批均应按计划执行。
第十四条新增建设用地和新增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审批程序
(一)市城市规划局统一受理各类建设用地申请;
(二)市城市规划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
(四)涉及计划、环保、开发、法律政策等其他专业部门问题,建设单位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专业评审意见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市建设用地审批会议审批各类新增建设用地与新增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申请。
第四章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会议会务工作,包括会议材料准备、签到、记录及草拟会议纪要等;
第十六条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会议前三天将会议议程及相关资料送达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第十七条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前准备工作,统一受理其它审议、审批事项申请,并向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成员征求意见,整理后汇总为会议议程;
第十八条会议议程及会议具体内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并在会议召开前报请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待批准同意后提交市建设用地审批小组会议;
第十九条议事事项中涉及重大问题的,须会前请示市长后再提交市建设用地审批小组会议。
第二十条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用地会会议审议、审批内容进行记录,整理完成会议纪要,于会后5个工作日内呈送领导小组组长签发,经批准后的会议纪要和市用地会案件审批表加盖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
广州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二OO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