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层最低开采厚度及回采率的规定
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

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提高煤炭资源利用率,减少资源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煤矿矿井采区及工作面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严格规范、高效利用的原则,确保煤炭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开发和利用。
第二章矿井采区回采率管理第四条矿井采区回采率是指矿井采区内所有工作面实际采出煤量与动用储量之比。
计算公式为:采区回采率 = (采区采出煤量 / 采区动用储量)× 100%第五条矿井采区回采率应按照煤层厚度分为薄煤层、中厚煤层和厚煤层。
各类煤层的回采率标准如下:(一)薄煤层:不低于85%;(二)中厚煤层:不低于80%;(三)厚煤层:不低于75%。
第六条矿井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制定合理的采区设计方案,确保采区回采率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矿井应加强采区回采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确保回采率指标的实现。
第八条矿井应定期对采区回采率进行统计分析,找出影响回采率的原因,制定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第三章工作面回采率管理第九条工作面回采率是指工作面实际采出煤量与工作面动用储量之比。
计算公式为:工作面回采率 = (工作面采出煤量 / 工作面动用储量)× 100%第十条工作面回采率应按照煤层厚度分为薄煤层、中厚煤层和厚煤层。
各类煤层的回采率标准如下:(一)薄煤层:不低于97%;(二)中厚煤层:不低于95%;(三)厚煤层:不低于93%。
第十一条矿井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制定合理的工作面设计方案,确保工作面回采率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矿井应加强工作面回采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确保回采率指标的实现。
第十三条矿井应定期对工作面回采率进行统计分析,找出影响回采率的原因,制定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第四章奖惩措施第十四条对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矿井可给予相应的奖励。
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7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煤炭生产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所有生产煤矿。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细则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提高生产煤矿回采率的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储量管理和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辖(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设计规范,采区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本细则的要求。
第二章回采率标准第七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薄、厚煤层,难采、易采煤层,优质、劣质煤层应进行合理配采。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通过薄、厚煤层,高、低灰煤层配采或地面配选,配采灰分可以达到40%以下、发热量符合要求的煤层也应开采。
第九条生产矿井必须遵循合理开采程序,不得因开采下部煤层而破坏上部煤层;对兼并重组后存在“蹬空”的煤层,不得随意弃采;经专家技术论证,能够保证安全可靠合理开采的由省煤炭工业厅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煤矿地质勘查、煤矿设计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煤炭工业厅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三)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
矿山资源储量管理制度

·山西宁武榆树坡煤业有限公司矿山资源储量管理制度生产技术部二零一七年矿山资源储量管理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矿产资源法》和《煤矿工业技术政策》,合理开采和利用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等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建立健全储量保密制度,地质储量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回采率分析检查制度和储量核减审批制度.2。
参加审查水平延伸设计、开拓、采区及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和审查年、季、月度生产计划及回采率计划等相关会议,其掌握情况,对开采部门进行业务监督。
3.掌握矿井各类储量的动态变化情况,并对资源的合理开采实行业务监督.加强边角煤的回收,将边角煤的回采列入正式计划。
4。
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是缓和采掘接续紧张,延长矿井寿命,搞高经济效益的有效措施。
各部门负责人要广泛宣传提高回采率的重大意义,教育职工珍惜国家煤炭资源,努力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
5。
回采率是煤矿主要技术指标之一,在计划、设计、回采过程中,要按国家规定的回采率标准编制回采率计划.在施工过程中还应对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经常进行督促、检查。
6.在制定计划和生产过程中,不允许有采厚丢薄、采易丢难、吃肥丢瘦等浪费煤炭资源的行为发生。
7.国家煤炭资源回收率标准:(1)采区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85%,中厚煤层不低于80%,厚煤层不低于75%.(2)工作面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97%,中厚煤层不低于95%,厚煤层不低于93%。
8.煤层最低可采厚度0.8米,最高灰分40%,凡超过该指标时,由地质组向总工程师汇报后,向上级办理储量注销或报损手续。
9.各种煤柱:(1)工业广场煤柱要按设计标准严加控制,不得任意扩大,一般应在无煤带建立居民区和其它建筑,塌陷区村庄需搬迁时,应迁建在无煤带或标定的已采区,避免二次搬迁。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留设煤柱时,必须经上级批准。
(2)对过去由多种原因丢弃的残煤或煤柱,在确保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应积极进行复采,以延长矿井寿命,减少资源损失。
山西省生产矿井回采率实施细则

山西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7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煤炭生产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所有生产煤矿。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细则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提高生产煤矿回采率的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储量管理和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辖(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设计规范,采区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本细则的要求。
第二章回采率标准第七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薄、厚煤层,难采、易采煤层,优质、劣质煤层应进行合理配采。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通过薄、厚煤层,高、低灰煤层配采或地面配选,配采灰分可以达到40%以下、发热量符合要求的煤层也应开采。
第九条生产矿井必须遵循合理开采程序,不得因开采下部煤层而破坏上部煤层;对兼并重组后存在“蹬空”的煤层,不得随意弃采;经论证能够进行开采的必须报省煤炭工业厅审查批准。
第十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煤矿地质勘查、煤矿设计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煤炭工业厅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三)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
综采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办法

新建煤业有限公司综采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办法为加强煤炭资源回收,杜绝煤炭资源浪费,减少资源损失,提高资源回收率,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综采工作面回采管理办法:一、作业规程中,已明确回采率标准:工作面回采率不低于93%;现30502工作面长度按实际长度97.5米计算,除去端头、端尾架6架连网不能放煤;实际长度:97.5-9=88.5米;应出产量:88.5×5×0.6×1.45×93%=358吨;考虑煤厚变化:88.5×4.8×0.6×1.45×93%=343吨;二、要严格按照规程要求安排专职放煤工,严格执行采煤工艺:割煤—移架—推前溜—放煤—拉后溜的规定,严禁未放煤或放煤不净就拉回后溜,造成丢煤损失。
三、严格执行放煤要求标准,认真学习规程要求,掌握放煤步距,放煤工艺,放煤方式,放煤操作步骤,放煤注意事项等,保证放煤质量,做到既放完煤,又不放矸。
四、考核:1、采煤机司机在割煤时必须确保沿煤层底板回采,确保不丢失底煤。
丢失底煤的厚度超过100mm时。
超过规定的给予采煤机司机罚款100元/次。
2、每刀煤产量不得少于343吨、工作面延长后每刀煤产量不得少于446吨、(因工作面机尾与机头煤厚薄不一致可能会出现产量不均匀,但总出煤量不得少于10%,若达不到产量要求,要说明理由)。
正常情况下,放煤不达规定要求,即刀数与产量不符,对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罚款100元;放煤工、主管队长罚款50元。
由调度室负责考核。
3、每班安排专职放煤工2人,从工作面机头至机尾实行多轮间隔顺序放煤,一人放奇数架、一人放偶数架。
放煤时,先打开放煤插板,开始放煤,待见矸石下落时,及时关闭放煤插板,严禁放矸。
放煤时,煤量要适中,以防煤量过大压死后部溜子。
放煤工必须将顶煤放净,每个放煤口放煤以后必须见矸,否则对当班放煤工罚款100元,班长、跟班队长各罚款50元。
此项考核由跟班领导和科室领导负责。
朝矿字[2017]29号煤炭资源回采率考核管理办法
![朝矿字[2017]29号煤炭资源回采率考核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315e0cd3c1ec5da50e270be.png)
朝矿字[2017]29号煤炭资源回采率考核管理办法为加强我矿煤炭资源回采率考核管理,最大限度提高资源回采率,依据《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1.进一步规范我矿的资源开发秩序,真正实现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
2. 健全和完善煤炭资源管理工作,最大限度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提高经济效益。
3.更好地落实《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要求。
二、考核标准及要求工作面回采率:依据《山东省生产煤矿回采率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3下煤属厚煤层,本矿井采用综采放顶煤采煤法,工作面回采率不低于85%。
采区回采率:依据《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3下煤不低于78%。
不丢顶、底煤。
一次采全高放顶煤工作面严格跟底板回采,如因构造影响,确需破顶底板或丢顶底煤时,须经各专业技术人员现场会研究,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执行。
不任意留煤柱。
留设煤柱必须有设计方案,特殊情况下需要增设煤柱时,须经专门研究。
放顶煤工作面放顶煤时应放至顶板岩石,在确保煤质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尽可能保证顶煤回收,必要时有生产技术科批准,可根据现场情况灵活调整。
三、组织领导为加强回采率的考核管理,矿成立回采率考核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王超副组长:范三阳、宋照海、曹勇成员:董文俊、孟祥辉、宋士成、董运伟、邵辉、钟加厚、杨运章、李桂林、高敬勇、吕高振、领导小组对回采率考核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负责落实回采率考核日常工作。
四、储量管理办公室为了具体落实回采率考核工作,矿成立储量管理办公室:主任:范三阳副主任:董文俊、杨运章成员:高敬勇、吕高振、齐佩、陈双、张哲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数据收集整理、回采率计算、原煤产量核算、执行奖罚等具体工作,企管科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考评。
五、具体工作及职责(一)生产技术科1.优化设计方案,从源头为提高资源回采率创造条件。
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

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1998年3月9日煤炭工业部令第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九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的各类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执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有关开采的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资源回采率负直接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地质测量机构应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勘探程度,提交各类合格地质报告,并负责本企业的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计部门负责从设计参数上保证资源回采率达到技术政策的规定。
生产技术机构负责完成提高资源回采率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矿企业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管理工作。
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所辖煤矿企业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第六条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确定必须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矿井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可采煤层标准┌───────────┬────┬──────┬────┬─────┐│煤种│炼焦│长焰、不粘、│ 无烟煤│褐煤││标准││││││项目│用煤│粘、贫煤│││├─┬─┬─┬─────┼────┼──────┼────┼─────┤│最│矿│倾│<25°│0.7│0.8│0.8│1.5││低│井│├─────┼────┼──────┼────┼─────┤│可│开││25° ̄45°│0.6│0.7│0.7│1.4││采│采│角├─────┼────┼──────┼────┼─────┤│厚│││>45°│0.5│0.6│0.6│1.3││度├─┴─┼─────┼────┴──────┴────┴─────┤│( │ 露天││ 1.0 ││m)│ 开采│││├─┴───┴─────┼──────────────────────┤│最高可采灰分Ad(%) │40│├───────────┼─────┬─────┬────┬─────┤│最低可采发│-│17.0│22.1│15.7││热量Qnet, d(Mj/k g) │││││└───────────┴─────┴─────┴────┴─────┘开采主焦煤、肥煤以及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时,要按照有关规定,有计划地进行。
贺西煤矿煤炭资源回采率考核办法1

附件6:汾西矿业集团公司贺西煤矿煤炭资源回采率考核办法煤炭资源是矿井持续、稳定、高效生产的基础,是不可再生的资源。
尤其是我矿所开采的山西组3#、4#属稀缺优质煤种,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加强我矿煤炭资源管理工作,合理利用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回采率,延长矿井服务年限,根据《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关于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矿的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贺西所有采、掘、开生产队组二、技术规定1、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1)工作面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97%,中厚煤层不低于95%,厚煤层不低于93%。
(2)采区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85%。
原煤层不低于25%。
(3)矿井回采率执行集团公司当年下达的指标。
2、各采煤队井下开采必须依据规程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不得违反开采程序。
3#、4#煤层的开采应统一考虑,避免先期开采4#煤造成3#煤的开采困难,甚至丢煤。
3、在煤层开采时,不得留设顶底煤。
若顶板岩层破碎,底板岩层松软,直接影响安全生产而留设顶煤和底煤时,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
4、三角煤、断层带、残留煤柱和地质结构复杂的地段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开采时须报集团公司批准。
5、各采区不得留有丢弃不采的可采地段,不得以呆滞煤量的方式变相丢煤。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设计规定的开切眼和停采线位置进行施工和回采,生产过程中禁止乱留设煤柱,任意丢煤。
6、综采支架设备的选型,必须与煤层厚度相适应,不允许因选型不当而造成厚度损失。
7、工作面要认真清理浮煤,浮煤厚度以采煤工作面质量标准规定的浮煤损失为准,即单一煤层工作面在两平方米内,浮煤平均厚度不超过30毫米。
8、在工作面开始回采前,地测科必须将采煤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生产科必须将经集团公司批准的采煤工作面设计(包括批准文件)报集团公司地测处备案。
回采过程中需要严格按设计规程进行。
9、积极推广“三下采煤”技术。
回采建筑物、铁路下、水体下煤炭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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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7号
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有关规定,我委对《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煤炭工业部令〔1998〕第5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主任张平
2012年12月9日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的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采区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回采率标准
第七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
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
(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
(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
(三)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
第十条生产煤矿回采率主要考核采区回采率。
采区回采率按如下公式计算:
采区回采率=采区采出煤量(t)————————
采区动用储量(t)
×100%
采区采出煤量是指采区内所有工作面采出煤量与掘进煤量之和。
采区动用储量是指采区采出煤量与损失煤量之和。
第十一条井工煤矿采区回采率标准:
标进行评估修正,并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一)地质构造复杂,厚煤层、中厚煤层和薄煤层的水文地质损失量分别超过可采储量20%、15%和10%的;
(二)煤层赋存不稳定,采区可采范围经井下勘探证实不足采区开采范围50%的;
(三)开采“三下一上”(铁路下、水体下、建(构)筑物下和承压水体上)煤层的。
第三章回采率管理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制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图表和台账。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健全回采率管理机构,配备回采率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回采率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煤层赋存状况,选择合理的采煤方法,不得吃肥丢瘦、浪费煤炭资源。
第十七条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当按照由上而下的顺序进行开采,不得弃采薄煤层。
确需反顺序开采的,经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具备分层开采的缓倾斜厚煤层,原则上应当坚持分层开采。
对采用一次采全高开采的厚煤层,不得丢顶煤、底煤或者用煤皮作假顶。
第十九条凡有条件的新矿井、新水平和新采区,应当优先集中开拓,联合布置,实现合理集中生产;应当不断优化采区设计,合理加大水平、阶段垂高与采区走向长度和工作面长度,改进巷道布置,减少煤柱损失。
第二十条矿井留设保护煤柱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煤柱不得随意扩大。
鼓励有条件的矿井采用无煤柱开采、充填开采等开采技术。
第二十一条薄煤层优先采用机械化开采,提高资源回采率。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生产煤矿回采率检查,并将采区回采率作为考核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重要指标。
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回采率评优活动,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实行煤矿储量、损失量年报和采区回采率月报、季报、年报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制定。
每年3月底前,采区回采率年报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生产煤矿回采率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生产煤矿回采率进行年度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可作为安排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奖励资金和企业缴纳资源税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提高回采率。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创造、采用、推广提高采区回采率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以及新管理办法,使采区回采率高于规定指标,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对小于可采厚度的薄煤层进行开采的;
(三)对由于各种原因丢弃的残煤和煤柱,在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通过复采等形式最大限度地采出或利用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设计单位,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由资质认定单位视情节轻重,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生产煤矿未达到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采区回采率标准的,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达标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可采煤层丢弃不采的;
(二)违反开采顺序的;
(三)一次采全高开采丢顶煤、底煤或者用煤皮作假顶的;
(四)留设保护煤柱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五)未按规定提交采区回采率报告的。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煤炭工业部令〔1998〕第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