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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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

浅析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

浅析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摘要]本文从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机制的现状入手,列举了外国对抽象行政行为诉讼制度的有关规定,说明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必要性,论证了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的可能性,并对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立法建议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政规范的行为,是行政机关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包含两个方面:从动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从静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机制的现状(一)行政监督机制。

也称为自我监督机制。

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上级行政机关享有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权。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的规章、命令、指示和决定;地方各级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和命令。

这种机制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内部自上而下的监督。

监督的方式可分为二种:一种是备案审查。

即下级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经过上级行政机关的备案审查。

另一种是定期或不定期的清理。

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改变或撤销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违反上位法的规范性文件。

(二)宪法监督机制。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但这种机制的可操作性不强,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主要原因如下:人大是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人大常委会是为保障人大日常运转的常设机关,在人大闭会期间行驶大部分的人大职能。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宪性审查是一种司法审查,按照权力分工的宪政理论,这种审查应是司法机关的职能,所以由权力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很难达到监督效果。

浅论抽象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

浅论抽象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

件。 随着社会发 展 , 象行政 行 为越来越 成为 各国政府 进行 行政 抽
管理 的重要手 段之 一。
的参与 , 无法确 实保 障抽象 行政 行 为不影 响行政相 对人 的利 益 。
随着 我 国法制建 设 的法制 , 其局 l 性 日益 凸 。 i 艮 ( ) 二 行政 复议 作用 有 限
下级部 门行政行 为的一 种监 督, 其解 决的主 要是行政机 关具体行
但 性。任意 性体现 在: 有行政 机 关在没 有调 查研究 , 无征求相 对人 政 行为 , 在行政 相对人 认为具 体行政 行为所 依据某些抽象 行政
意 见的情况 下, 任作 出不合法 、 不合理 的抽象 行政行 为, 影响大
抽 象行政 行 为存 在 的必要 性在 于不断 向前发展 的社 会生 活 以及 民众 对公共 服 务要求 的不断增 长 。 而 , 为行政 管理 的重 然 作
要手段 , 其适用现 状却 非常混 乱 , 充满 了任 意性 、 争利性 与滞后
行政复议 制度 是 由行政 相对 人发起 , 由行政机关 上 级部 门对
文 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 9 (0 9 l I8 2 J 0 —5 22 0 ) l 7 一 — O 定程 度上解 决法 规规 章相互 冲突 、 违法 不 当等 问题 , 但其 缺乏 中圈分类 号: 9 2 1 D 2. 抽 象行政 行为 适用现 状



抽 象行政 行为 是行政 主体 钊对 不特定 的 行政相对 人 实施 的 行之有 效的程 序规 则, 仅规 定 了行 使备案 审查权 限的主体 , 却无
行 政行为 的范 围和方法 作出 了规 定 , 为规章之下 的政府各种 规范 性 文件 设置了一种 监督方 式 , 能对 此部 分作为具 体行政行 为依据 相对于 备案制度 而言 , 行政 复议避 免了程序 启动者缺位 的局

论行政监督制度的完善

论行政监督制度的完善

在促进政府依法办事 、转变政府职能、 提
高 公 务 员 素 质 等 方 面 发 挥 了不 可 或 缺 的 作用。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 国 我 的行 政监 督机 制 还 不 够 健 全 和 完 善 , 政 行 管 理 中 凸 显 出来 的政令 不 畅 、 构 庞杂 、 机 决 策失 误 、 于事 , 行政 人员 寻租腐 败 、 人浮 以及
竺篁 固

论 行 政 监 督 制 度 的 完 善
口 朱 娜
( 州科技学院 , 南 郑 河 郑州 406) 50 4

要: 行政监督是 国家行政管理制度 的重要组成部分 , 是依 法治国, 行政法治的根本保证。 目前 , 我国 已初步形成内外结合的行
政监督体 系, 发挥 了较为全面有效的监督 功能。 但还存 在一 系列明显的缺 陷, 漏监 ” “ “ 、虚监” “ 、难监” 比比皆是 。 为此 , 必须进一步改革 和完善我 国的行政监督体制 , 努力转换薄弱环节, 寻求整体优化机制。 在现 阶段 的实践 中, 政监督机 制的创新与尝试 已初见成效, 行 这 将成 为我 国行政监督发展 和完善 的基础 。 关键 词: 行政监督 法治 完善 民团体 ( 、 妇等) 群 众组织 、 事业 工 青、 、 企 单位 、 民个人 以及新闻媒介对国家行政 公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 的监 督。 内部监 督可 以划 分为专 门监督和 非
审计监督、 物价监督和质量监督等专业性 行政监督。 内部 非 专 门监 督 , 括 : 下 层 包 上
级监督, 即各 级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主 管 按 行 政 隶属 关系 自上而 下或 自下 而上进行 直线 监督 ; 平行 部门监督 , 即政府 职 能部门就 其所辖事务, 自身权限与责任范围 内对 在 其它相关部门实施监督。 第 二 , 政 监 督 的对 象 是 与 行 政 主 体 行 及其活动相应 的一个综合体系, 涵盖 了政 府行政活动的各个 方面 。从 结构 上看 , 容 纳 了整个行政组织、 行政机关和全部行政 人员 :从功能上看,涉 及政 府的政治、 经 济 、 会 和 文 化 职 能 的 各 个 领 域 ; 过 程 社 从 上 看 , 括 信 息 情 报 、 策 抉 择 、 划 规 包 政 计 划、 挥协调等所有行政行为及其产品 。 指 在厘定行政监督体制基本架构的基础 上 , 难发 现 , 阶段 我 国 行政 监 督 具有 面 不 现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


目前 我 国 对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监 督 的
途径及存 在的问题
19 9 0年 1 月 1日实施 的我 国《 O 行政 诉 讼 法》 第1 2条第 2款 规定 , 于 因行 政 法规 、 章 或者 对 规 行政 机关制定 、 布的具 有普遍 约束力 的决 定 、 发 命
令而 提起 的诉 讼 , 民法 院不予受 理 人
诉谐法和复议 法一直得抽 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 的受案范围之 外 , 国远未建立起对抽 象行 我
政行为监督的有效机制 对抽象行政 行为进行 有救的监督是 一十法 治 国家的重要标 志 , 因此 , 为
了推进依法浩 国方略 的 卖施 , 必顿建立和 完善具 有中国特 色的抽 象行 政行 为监督机制 :
人 民政 府制 定的 规 章 要 向 国务 院备 案 , 国务 院通
收 稿 日期 :0 1 I —I 2 0 L L 作 者茼 介 : 晓渡 ( 99一)男 , 董 16 , 江苏南 京人 , 京 师 范 大学 外 国语 学 院讲 师 。 南
维普资讯
行 政 法 规 办 理 ”
个学 术概念 。一般认 为 , 象 行 政行 为 是 指行 政 抽 机关制 定和发 布 普遍 性 行 为 规范 的 行为 , 范围 其
包括行 政 立 法 行 为 和 其他 一般 规 范 性 文 件 的行 为 , 体是指 制定行 政法 规 、 章以及 其他具 有普 具 规 遍约 束力的 决 定 、 命令 的行 为 这 一 行 政行 为 相 对于行 政机关 针 对 某些 特 定 对象 采 取 的行 为 , 具 有对象 的非特 定 性 、 效力 的 未 来性 和 规 范 的反 复 适 用性 等三 个特 征 , 因此 , 被称为 抽象 行政行 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1条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开宗明义规定了本法的立法宗旨,明确规定有下列三个方面:一、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一项法律救济制度,是一项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监督机制,其目的就是防止并纠正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出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从这一目的出发,确立了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首先就应当弄清楚什么是行政行为。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人依法代表国家,基于行政职权所单方作出的能直接或者间接引起法律后果的公务行为。

从一般意义的理解,行政主体,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人,主要是指依法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代表国家实施行政管理,所作出的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措施、行政执行、行政仲裁、行政复议等公务行为,都是行政行为。

1989年我国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建立了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在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决定、命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样,就把行政行为划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两类。

行政复议法中所规定的“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一样,也是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法中除明文规定抽象行政行为的条文以外,都是专指具体行政行为。

对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所依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建立起由人民群众启动的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要求的监督机制,并根据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税收基础知识考试题库6

税收基础知识考试题库6

税收基础知识考试题库6501.一般而言, 下列各项中单位税额所耗费的征税费用最低的是(B)A.增值税 B.消费税C.个人所得税 D.企业所得税502.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可以分为(ABC)。

A.国家 B.税务机关 C.纳税人 D.司法机关503.下列税种不属于流转税类的有(D)。

A.增值税 B.消费税 C.营业税 D.城市维护建设税50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 不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505.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和单据, 经核准后予以全额扣除。

(×)506.税收竞争既然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最终解决有害的税收竞争还是要靠税收的国际化。

(×)507.国家税务总局将2001年确定为“依法纳税年”, 重点解决(ABC) A.有法可依 B.执法必严 C.违法必究 D.依法行政508.纳税费用是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事务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ABC)A.纳税人完成纳税申报所花费的时间B、纳税人完成纳税申报发生的交通费用C.纳税人雇用税务顾问、会计师所花费的费用D.纳税人支付的职工工资509.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 处(B)的罚款。

A.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B.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C.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D.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510.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相应的税收保全措施。

(√)511.依所得税有关规定, 中央级企业2002rh 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减免税, 年度减免所得税额达到或超过(A)万元的, 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A、100 B、200 C、50 D、150512.为适应经济增长模式转变的需要,当前我国税制结构将转向于(D) 的税制。

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

其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行政诉讼法提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后,理论上就更多地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对行政行为的基本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发布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时下,抽象行政行为已成为各国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

长期以来,由于立法上一直将大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之外,我国尚未建立起监督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机制。

抽象行政行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指导,一旦违法造成的损害后果要比具体行政行为更严重,影响面更广更深。

因此,从体制机制上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抽象行政行为,是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学术概念。

带有普遍性的观点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其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是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这一行政行为相对于行政机关针对某特定对象采取的行为,具有对象非特定性、效力的未来性和规范的反复适用性三个特征,因此被称为抽象行政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可以从动态和静态两方面进行考察分析。

从动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从静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3]时下有关行政机关制定抽象性规则的主要法律法规是,2000年发布的《立法法》,2001年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制度的探析

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制度的探析

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制度的探析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制度是指对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抽象性行政行为,进行法律审查的程序和机制,旨在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这一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必须经过法律门槛、责任归属、程序保障等多方面考虑,才能完整有效地发挥其作用。

一、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制度的形成1. 来源于国家法制化进程抽象行政行为作为一种间接型、一般性的行政行为,事先产生,事后适用,所以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更需要严格、权威、公正的法律审查。

在国家法制化进程中,对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抽象性行政行为的审查制度逐渐形成。

2. 来源于社会公众的需求随着社会的持续发展,人民的知识素质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对政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如何维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成为社会大众的共同呼声。

3. 来源于行政机关的自身要求抽象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机关行为的一种,难免有误判、失误、违法行为的发生。

为了防止和纠正这种情况,行政机关自身也有要求和需要,如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时,需要合法、合理,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对社会的可预期性和稳定性。

二、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制度的法律基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等基本原则,为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制度提供了宪法基础。

2. 行政法行政法作为行政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制度的基本原则、程序、方法等进行了规定和约束。

3. 行政许可法律规定行政许可法律规定和实施细则中也对抽象行政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审批事项、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结果等方面。

4. 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对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抽象性行政行为的监督职责和方式,为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制度的问题与展望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程序复杂,时间周期长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程序较为复杂,审查周期过长,存在着时间和费用方面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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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
摘要:长期以来,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复议条例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之外,我国尚未建立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有效机制。

本文探讨了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所存在的问题,以及探讨了监督抽象行政行为的机制。

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机制
抽象行政行为,从动态方面看,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从静态方面看,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对权力的限制越少,产生腐败的可能性和空间就越大,我国幅员辽阔,行政机关设立庞杂,层级较多,权力较大,而抽象行政行为制定又具有任意性、随意性、频繁变动性的特点,现代法治的内涵要求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均应置于法律规范之下,一切活动均应以法律的有效监督为前提。

1、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机制的不足
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我国已经建立了以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为监督主体的监督机制。

但是,以上监督机制在实践中存在以下不足:
1.1立法机关监督缺乏具体监督程序
根据宪法、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
令。

然而,由于没有进一步规定监督程序,如立法机关如何启动监督机制、哪一个部门具体负责监督等没有具体规定,导致在实践中,虽然有一些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违反宪法,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来没有主动宣布该规定违宪而废止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效力,使得这一监督机制形同虚设。

1.2行政机关的监督也同样缺乏必要的程序和方式
依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以及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下级人民政府与上级人民政府不一致的命令、指示和决定。

但以上监督方式存在以下弊端。

首先,规定较为原则,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并没有形成制度化,既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如何启动监督程序,也没有规定行政机关监督不力应承担的后果等;其次,行政机关监督依靠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自我纠错方式实现,对于行政机关制定的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正当,上级监督机关判断的时候可能会基于人情、面子等因素考虑,往往不会否定下级机关的命令、决定等。

这不仅使监督的民主性大打折扣,而且削弱了监督的有效性。

1.3对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存在监督的空白
如果说对规章目前还有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话,那么对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则还没有一个审查制度,而这些文件在实际的行政管理中因其制定主体多、范围广,所占的比例相当大,与相对人的关系最为密切,存在的问题也最突出,可以说这是我国目前最需要
监督审查的部分。

而对这一部分的监督失控,造成规范性文件之间冲突矛盾和越权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国家政令的统一,也极大地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1.4行政复议没有涵盖所有抽象行政行为
并不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都纳入行政复议的范畴,例如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就不能予以复议,并且,复议机关也不能单独对可以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1.5我国尚未建立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这就意味着对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

这种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司法审查的做法,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2、对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机制完善的建议
2.1完善权力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2.1.1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监督能力
在人大常委会内部专门设立监督抽象行政行为机关,并加强其工作人员自身素质和法律水准,要按照组成人员年轻化、专业化、专职化要求,加强专门监督机关的建设,改变人大机关“养老院”、“过渡站”的形象,增强人大机关的生机和活力。

人大常委会应该吸收年纪轻、懂法律的人才,提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整体法律素质,增强专门监督机关监督抽象行政行为的能力;为增强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
能力,专门监督机关在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时还可吸纳法律界人士参与审查。

2.1.2加强制度建设,健全监督程序
加强事前监督,严把准入关。

现阶段应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机制,政府及其下属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统一由政府法制部门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再予以公布实施;对事关全局、影响深远的重要文件,专门监督机关可直接介入前置审查,如要求政府出台重大政策时向专门监督机关提交有关法律依据,经审议通过后方能生效。

加强事后监督,确保运行质量。

政府规范性文件出台后,人大对其实施的监督更为重要。

专门监督机关在审议政府规范性文件时,不但要审查规范性文件内容的合法性,还要审查其产生程序的合法性,必要时可以把审查政府抽象行政行为作为一项专门工作来抓。

2.2设立听证程序
抽象行政行为通常是由政府指定出来的规范性文件,行政主体多从自己的角度出发,其民主性存在严重缺陷。

正是由于以上原因,很多国家都相继建立了听证程序以弥补抽象行政行为在制定中缺乏民主性的不足。

为从根本上保证抽象行政行为在制定时的合法性和民主性,我国应结合我国的实际,借鉴有益的经验建立抽象行政行为的听证程序。

2.3赋予相对人对所有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请求权
行政机关应当从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权威
的角度出发,依照法律规定或程序要求,逐步改革现行行政复议制
度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的局限性和从属性,进一步扩大对抽象行政
行为可申请复议的范围,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进
行审查的工作程序和结果的处理要求,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就
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审查,也可以单独就
某个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审查。

2.4逐步建立司法审查监督制度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最后一道
防线。

因为立法机关主要职能是立法,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往往更
侧重于对行政法规、规章等行政立法合法性审查,可能怠于对其他
规范性文件审查,加之其人力、物力等限制,要全面审查所有抽象行政行为不大具有现实意义;行政复议虽然是强调由相对人提起和参与,避免了仅由行政机关自我启动的缺陷,但从行政复议的性质看,
这仍然是同一系统内部的监督,仍然克服不了自我监督的局限性。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是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wto中一些具体协议的要求。

参考文献:
[1](日)室井力.吴微.日本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
[2]马怀德.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的范围[j].中国法学, 1998,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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