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专项管理办法
湖北职教改革实施方案

湖北职教改革实施方案湖北省作为全国职业教育改革的先行者之一,一直致力于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和水平,推动学校与企业深度融合,为学生提供更加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更广阔的就业出路。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精神,湖北省制定了《湖北职教改革实施方案》,以期推动职业教育的全面发展和提高。
首先,实施方案将围绕“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能人才”这一核心目标,加强职业教育与产业结合。
通过与企业深度合作,建立校企合作育人模式,充分挖掘企业资源,为学生提供更多实践机会和就业岗位,使学生的专业技能更加符合市场需求。
其次,实施方案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实践能力。
通过加大教师培训力度,鼓励教师参与企业实践,不断提升教师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素养,以更好地适应职业教育的发展需求。
另外,实施方案还将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完善教学设施和资源配置。
加大对学校的资金投入,提高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环境和更多的学习资源,助力学生全面发展。
此外,实施方案还将加强对学生的职业规划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和职业道德。
通过开展职业生涯规划指导课程,帮助学生了解自己的兴趣和特长,制定个性化的职业发展规划,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目标,提高就业竞争力。
最后,实施方案将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的质量评价体系。
通过建立职业教育质量监测机制,加强对学校教学质量和学生就业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推动学校不断改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总之,《湖北职教改革实施方案》的出台,将为湖北省职业教育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我们相信,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湖北省的职业教育一定会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湖北省)

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推动职业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职业教育促进就业创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统筹作用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应充分认识新时代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的重要战略意义,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新发展理念为统领,以深化改革为动力,推动职业教育与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融合协调发展。
成立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全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工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构建政府统筹推进、部门分工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工程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工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8.22•【字号】鄂教职成[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工程的通知(鄂教职成[2008]6号)各市、州、林区教育局、财政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为贯彻落实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鄂政发[2006]23号)精神,努力提高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大批技能型紧缺人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决定,从2008年起组织实施湖北省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工程,在全省建设一批能够资源共享,集教学、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服务为一体的高水平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为把湖北建设成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服务。
现就实施湖北省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工程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学生职业能力训练为核心,充分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突出职业岗位需要,构建真实或仿真的职业环境,达到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国际通行资格证书)认定的标准,使实训基地成为学生巩固理论知识、练就实践能力、培养职业素质的实践性学习与训练场所。
同时实训基地建设,应积极满足当地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服务等需要,使职业教育更好地服务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
通过三到五年左右的努力,我省将在机械加工、汽车制造与维修、计算机应用与软件、化工、电工电子、建筑技术、纺织服装、医药、现代农业、食品加工、商贸服务等重点专业领域,重点建设50-100个规模较大、水平一流、资源共享,在当地起示范作用的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
二、基本原则1、统筹规划。
湖北省中职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1: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湖北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需要,适应行业、企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工作。
市(州)教育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具体规划和管理工作。
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内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以教育部最新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依照本办法,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四条市(州)教育局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好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工作,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加强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管理,引导学校发挥自身优势,合理分工、错位发展,重点建设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缺和急需的技能型专业,办出地方特色。
第二章设置条件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须具备以下条件:1、依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制定的、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2、具有与所开设专业相匹配的、满足教学要求的经费和基础设施条件,包括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校内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践基地),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
其中,教学仪器设备生均价值,理工农医类专业不低于3000元,文史财经类专业不低于2500元,文化艺术与体育类专业能够适应专业教学需要;3、具有能胜任所开设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所规定课程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队伍结构比例合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鄂政发[2006]2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鄂政发[2006]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4e52e12e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c5.png)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鄂政发[2006]2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加快人力资源开发,提高国民素质,构建和谐湖北的重要途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实现我省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大力发展我省职业教育,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十一五”期间我省职业教育发展的目标与任务“十一五”期间我省职业教育发展,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需要,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自主发展,具有湖北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继续完善“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和“在省政府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到2010年,全省中等职业教育年招生达到40万人左右,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高等职业教育年招生达到20万人左右,高等职业教育在高等教育招生规模中占一半以上;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1500万人次,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400万人以上,城镇在岗职工培训200万人次,失业人员培训100万人次,农村未升入上一级学校的初高中毕业生95%以上接受职业培训。
经过五年努力,使我省职业教育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引导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引导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S1
【摘要】鄂财教规[2017]20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各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省属有关中职学校:为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更好地引导和激励市、县落实中等职业教育管理主体责任,省级从2017年起,通过进一步整合相关资金,设立湖北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引导奖补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
【总页数】9页(P72-8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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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2.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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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
5.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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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7.09•【字号】鄂政发[1997]043号•【施行日期】199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1997年7月9日鄂政发〔1997〕043号)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职业教育发展迅速。
1996年,全省有职业初中130所,在校生5.6万多人,农村普通初中毕业生85%以上接受了实用技术培训;中等职业学校707所,在校生58.8万人,占高中阶段在校生比例58.9%;试办高等职业教育开始起步,职业培训蓬勃开展。
全省初步形成了从初等到高等的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的职业教育体系框架。
但在前进过程中,还存在发展不平衡、认识不够高、结构不合理、投入不足、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
为实施《职业教育法》,保证我省职业教育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我省职业教育“九五”发展目标职业教育是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基本途径,是把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桥梁,是振兴经济的必由之路,是促进劳动就业、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条件,也是优化教育结构,提高教育整体效益的根本措施。
全省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发展职业教育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重要途径,作为富民强市(县)的基础工程。
我省职业教育“九五”发展目标:到200年,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数和在校生数均占高中阶段的60%,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适当提高比例;农村普通初中毕业生普遍实行毕业证和实用技术培训合格证制度;城乡80%以上的从业人员受到就业培训;高等职业教育有较大发展,力争年招生数1万人以上,在校生3万人以上。
二、调整教育结构,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体系在教育结构调整中,要扩大职业教育规模,建立和健全职业教育体系,以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任务分工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5•【字号】鄂政办发[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任务分工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2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根据任务分工,逐项制订工作计划,抓紧出台配套政策,认真组织实施,加强指导督查,确保《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各地要按照《教育规划纲要》总体要求,制定和实施本地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任务分工为了贯彻落实《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现提出如下任务分工。
一、发展任务(一)学前教育。
1 优化学前教育布局结构,逐步实现就近入园。
(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农办。
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2 加大政府投入,加快发展公办幼儿园。
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鼓励民间资本发展学前教育事业。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3 制定并落实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政策,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
(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教育厅)4 制定学前教育办园实施标准,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和年检制度,实行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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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专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湖北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专项(以下简称“中职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鄂政发[2006]2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职专项的实施对象是全省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资格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实施内容包括中等职业学校示范学校建设、品牌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和基础能力建设等;目标是通过实施中职专项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中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中职专项建设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
中职专项应以专业建设为依托,以建设校内实训基地为重点,注重先进性、仿真性、实用性、经济性相结合,按照未来专业岗位对技术技能的要求,确保学生在仿真环境中得到实际操作训练,确保学生了解本专业领域先进的技术、工艺,具备实际操作的本领。
(二)共建共享性原则。
充分利用现有中职学校资源,采取独立建设或校企联合建设两种方式,建成一批校内实训基地,使其成为集实践教学、技能培训、职业资格鉴定、生产服务和技术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教育培训中心。
(三)效益性原则。
项目建设应注重使用效率、社会效益。
项目建设完成后,要充分满足学生专业实习实训的要求,形成基础实习实训、综合实习实训、模拟仿真实训和现场实践实习逐层次提高
的实践教学环境,提高实训基地的使用效率。
实训基地应面向社会提供多方面的服务,使其成为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培训基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与再就业培训的基地,校企合作的载体和工学结合的平台。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是项目建设的组织者,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编制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
(三)组织开展项目的检查、验收;
(四)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条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学校项目建设的指导和过程监管,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本地区中职专项项目建设总体规划;
(二)负责所辖中等职业学校中职专项的申报和初审;
(三)对中职专项项目建设任务学校进行指导和过程监管。
第六条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中职学校为项目的实施者,主要职责是:
(一)编报项目申报书和相关材料;
(二)项目批复后,编制《湖北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专项任务书》;
(三)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预期成效;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进行日常管理;
(五)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章申报和立项
第七条项目申请学校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学校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并得到相关部门、行业和企业的大力支持;
(二)办学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
申报学校的专业设置应能适应湖北产业布局调整需要,专业特色鲜明,区域优势明显;
(三)人才培养质量较高,办学效益较好。
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毕业生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和首次就业率较高;
(四)办学条件较好。
有满足专业教学所必需的实验实习设备,其配置应与当前企业的主流生产技术相适应,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应达到国家标准。
学校应有一支专兼结合、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的“双师型”教学团队;
(五)办学机制灵活,校企合作成效显著。
创新办学模式,开展“订单”培养,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程度较高。
第八条项目立项按照学校申报、市州初评、省评审认定的程序进行(省直属中职学校直接报省评审)。
具体程序如下:(一)省教育厅下发项目申报通知,提出申报的具体要求;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中职学校根据要求编报中职专项项目申报材料,报市州初评,市州将初评结果报省教育厅;
(三)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立项建设项目,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四)项目学校填报《湖北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专项任务书》,经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备案;
(五)项目学校根据省备案同意后的《任务书》,组织项目的实施;
(六)备案后的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和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学校应书面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项目建设周期为一年。
建设期满后,省教育厅组织验
收,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目标的实现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取得的主要成果;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后,省教育厅协调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项目资金实施专项管理,主要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实习、实训设备购置和信息化建设,不得用于发放人员津贴补贴、奖金,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基建投资以及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设备购置应纳入地方政府采购,并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项目资金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都属于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年度终了,项目学校应将项目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部门决算,统一编报。
第十五条项目学校应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核实,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五章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根据《湖北省教育厅教育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
绩效评价结
果作为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负责绩效评价的组织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制订项目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和项目总体绩效目标;
(二)审核项目学校拟定的绩效目标和任务;
(三)制定项目绩效评价方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四)收集、汇总项目学校报送的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五)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总结。
第十八条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助开展绩效评价,主要任务是:
(一)参与所辖中职专项项目建设任务学校的项目建设绩效评价;
(二)对所辖中职专项项目建设任务学校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报省。
第十九条项目学校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项目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开展项目绩效自评;
(二)填写《湖北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专项项目绩效评价表》(见附件1);
(三)撰写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湖北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专项项目绩效评价表
备注:1.此表作为项目实施单位自评和项目组织单位进行总体评价的参考样本;
2.本表所列绩效指标作为项目申报和编制项目预算的参考依据;
3.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本表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