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不起诉案件听证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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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刑事不起诉制度

论我国的刑事不起诉制度
完善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9 40 8 1 1 0 —5 22 0 ) —6 — 0 0
针对不起 诉存在 的遗漏 , 第一 , 应当将审查起诉中发现的犯罪嫌
疑 人 没 有违 法 犯 罪 行 为和 犯 罪 事 实 并 非 犯 罪 嫌 疑 人所 为 的情 形 纳 入
特 定性 质 的案 件 , 以使 用 自 由裁 量权 。 次 , 于 犯 罪情 节 较轻 , 可 其 对 按 刑 法 规 定 可 能判 处 三 年 以下 有 期 徒 刑 的案 件 , 犯罪 嫌 疑 人 具 有 可 以 且
( ) 定 不 起 诉 适 用 范 围狭 窄 一 酌 根 据 《 事 诉 讼法 》 1 2 第 2款 的规 定 , 察 机 关酌 定 是 否起 刑 第 4条 检 诉 的 对 象 必 须 足 犯 罪 情 节 轻 微 和 依 照 刑 法 规 定 不 需 要 判 处 刑 罚或 者 免 除 刑 罚 , 项 条 件 同 时具 备 才 允 许 检 察 机 关 自 由裁 量 是 否起 诉 。 两 依 据 《 法 》 3 规 定 , 不 需要 判 处 刑 罚 ” 刑 第 7条 “ 的判 断 依 据 是“ 罪 情 节 轻 犯
符合起诉条件,而依法作 出的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 院进行审 判, 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 及 司法实践 , 我国的不起 诉有三种: 法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 诉和存疑不
起诉 。
二 、 国 现 行 不 起 诉 制 度 的缺 陷 我
由于司法实践中对何谓“ 犯罪情节轻微” 理解 不一, 造成很多本应 起诉 的案件没有起诉到法院。 因此, 应对“ 情节 轻微” 的标准和幅度予 以明确 , 处议作如下考虑: 首先, 裁量不起诉应考虑案件的性质 。 于 对

对不起诉听证的程序与原则的思考

对不起诉听证的程序与原则的思考

贯穿办 案全 过程 。 从案 件移 送 审 起 诉之 口起 , 到案 什作 … 起 : 诉决定 宣布之 口, 查起诉部 门要始 终严格 tJ有 哭规定 全 实 审  ̄F , t
行检 务公开 。不起 诉决 定也应 当 公开 。 案仆 移送起 诉之 ¨起 , 从 到 作出不 起 诉决定之前 , 告 犯 嫌疑人及 其近 亲属 以, 法定 耍 支
关键 词 疑难 案件 不起 诉 听证 制度
中图 分类号 : 95 D 2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 o1-6—l 10—522 1)23 1 0
听证会 首先 山具体 案件承 办人对犯 罪嫌疑 人的 捶小情况 、 案件 事 实、 犯 汪据 、 具体适 用法 律 以及拟 作不起 诉决定 的建议进 行 介 缁。 当事人 可 以进 行 申辩和质 证 。不起 诉案 件 l 听证会应 当制作 笔录 , 笔录 应当 交当事 人审核 无 误后 , 山案 什的 他直讥笑 、 嫌
1 . 确定拟 作不 起诉 的案件 。对 源自件 作出不 起诉有 三种 情况 ,
即绝 列不起诉 、 刈不起 诉干 存疑不起 诉, 相 【 】 这些 案件 必 须符合 《 刑 诉听证 制度 , 首先 不起 诉决定1 1 必须 合法 ,  ̄I - 建立 专人 审 , 体 檠 事 诉讼 法》 第十 五 条、 第一 百四十 条 、 一百 四十二 条规 定的要 讨论 、主 管检 察长 把关 并提 交检 察委 员会 研究 决定 l 制度 。其 第 ’ 1 求 , } 不起 诉听 证的案件 主要 是作 出相 对不起 诉决定 的案件和 实 次, 不起 诉 案件 的听证 范围 必须 足法 定的 , 对应 当捉 起公 诉的 案
3 捡察 委 员会决定 足否 听证 。检察 委员会 办事 机构应 当 审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09.14•【文号】高检发办字〔2020〕53号•【施行日期】2020.09.1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0〕53号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已经2020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9月14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相结合。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第五条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

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以及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会一般不公开举行。

不起诉案件听证探讨

不起诉案件听证探讨

般 可 分 为立 法 听证 、 法 听 证 和行 政 司 听 证 三 种 形 式 。 法 机 关 制 定 法 律 征 立
求 利 害关 系人 意见 的程序 称 为立 法
听 证 ;行政 机关 做 出影 响 行 政 相 对 人 权 益 决 定 前 听 取 、接 纳 相 对 人 表 达 意
见、 提供证据 为行政听证 ; 司法机关对 审判案件实行的听证 为司法 听证 。 我 国在 19 9 6年公 布 的行 政处 罚 法首次规定 了听证程序 , 这在我 国民 主法制建设上具有 重要 意义 , 之后在
用,我们结合 本区工作 实际 ,对刑事
案 件换 押 提讯 提解 证 的使用 提 出 了
三 点 要 求 , 即 : ( ) 必 须 具 有 依 法 一
证 、换押票融 为一体 的司法建议 , 制
定 出 了公 检 法 三 机 关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
性 。( ) 须 具 有 针 对 性 。( ) 须 二 必 三 必
来, 违法提讯提解 、 换押不及 时、 办案 时限拖延 等问题都 得到 了有 效解决, 困挠我 们多 年 的刑 事案 件羁 押超 期
限 问题 也 得 到 了 有 效 遏 制 。 止 今 年 截
通” 制度 , 为从制度上堵住刑 事羁押 这 超期 限的漏洞 ,对建立预防刑事羁押 超期 限长效机制起到了重要作 用。
解证 。 这种刑事 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
换押, 必须使用刑事 案件换押提讯 都 提解证 。凡是 案件因故延长期 限 , 办
了刑事羁押 超期 限案件月通报制 、 向 刑事 羁押 超 期 限的 办案单 位 发纠 正
公检法三机关 的提 讯、 提解和换押行
为 。( 加强 了对犯 罪嫌疑人 、 二) 被告 人羁押 时限的把握。( 明确 了公检 三) 法 三机 关在 办 理刑 事案 件 中的羁 押

不起诉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不起诉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不起诉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本文作者:肖文近年来我国不起诉制度的进展与完善肖文在公诉制度中,不再使用免予起诉,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因此对于不起诉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就显得尤其重要。

不可否认,新刑诉法对不起诉制度的规定虽较为全面,但仍然过于粗疏和原则,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尚欠具体,不够细致。

随着理论的发达和立法经验的丰富,不起诉制度仍需在实践中进一步进展和完善。

笔者认为,以下一些问题是完善不起诉制度需要注重的:(一)绝对不起诉适用的情形检察机关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那么,我们研究《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不追究刑事负责的情形就会发现,这六种情形法律后果相同,但行为本身的性质不予追究的原因各异。

第一种情形属一般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不予追究是理所当然的,后五种情形以存在犯罪为前提,因客观上出现某种无须追究的特别情况,因而法律作了不予追究的特别规定。

这样,绝对不起诉的情形有两大类,一是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二是某种特别犯罪行为,这里立法上就忽略了合法行为或者未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情形。

在这两种情形下,公安机关假如把合法行为的实施者,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者把没有犯罪行为的人错误的立案、侦查的,对这样的无辜者不起诉是无疑的。

但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却没有,因为《刑事诉讼法》第15条中的六种情形中不含这两种情形。

鉴于此,建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应增加“行为合法的或未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为绝对不起诉的情形,弥补立法上的漏洞。

(二)司法机关进行复议和申诉新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假如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被害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但不难看出,刑诉法只是这样原则规定了检察机关进行复议,复核、复查申诉,比较笼统和粗疏,至于检察机关进行复议、复核和复查申诉时具体的一些操作程序和要求,比如检察机关应当遵守的期限,对复议、复核和复查申诉后的答复方式和要求均未作细致规定,这样就不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

检察院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实行情况的调研报告范文

检察院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实行情况的调研报告范文

检察院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实行情况的调研报告范文新刑诉法为加大保护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特别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特别程序,其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成为一大亮点。

2012年新刑诉法实施以来,xx区检察院就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了成功探索,充分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助其回归社会。

但在实践中,也发现有几个方面的问题仍需厘清和解决,以保证该项制度充分发挥功能。

一、运行现状2018年至今,xx区院共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33人,其中2018年18 人,2014年15人,2015年上半年5人,已做出不起诉决定19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1人,目前有18人仍处于考验期内。

纵观xx区院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开展情况,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适用对象均为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以盗窃罪居多,从触犯罪名来看,33人中,犯盗窃罪的21人,占比64%,犯故意伤害罪的10人,占比30%,二是适用对象造成的危害后果比较轻微。

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悔改表现,通过真诚悔罪、赔礼道歉,在精神和物质上给被害人以抚慰和补偿,并通过被害人接受犯罪嫌疑人的道歉和赔偿,促使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被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33人案发后均能积极赔偿,全部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三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社会效果较好。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33人中,在校学生23人,占比69.7%,其中16人重返校园,其他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也大多在考察期满后找到工作,顺利回归社会。

如夏某某在大专毕业实习期间,因盗窃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后,在考验期内,夏某某能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考验期满后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现夏某某在某汽车修理店工作,并已成长为骨干力量,表现良好。

二、存在问题1、与相对不起诉的界限不明显从法律的规定来看,相对不起诉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有悔罪表现”的案件,可见该两者都适用于轻罪案件。

落实检察听证制度的实践探索

落实检察听证制度的实践探索

落实检察听证制度的实践探索作者: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课题组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2年第01期摘要:检察办案引入听证程序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有效举措,落实检察听证制度应开展高质量检察听证工作。

从实践角度出发,引入功能导向方法将听证进行分类,分为查明事实型、疑难问题型、释法说理型和争议化解型。

以听证不同类型的划分为抓手,通过配置多元化的听证员、注重听证程序的准备环节、检察官充分履行听证的主导责任及保障听证效果的客观条件等工作,重点开展高质量的检察听证。

关键词:检察听证检察公开司法为民正当程序《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引入听证等方式审查办理疑难案件,有效化解矛盾糾纷”。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于2020年10月出台《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听证工作规定》),首次对检察办案中应用听证程序作出统一规定,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拟不起诉、刑事申诉、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公益诉讼等案件适用听证审查提出更高要求。

同时,最高检明确了“应听证尽听证”的基本要求,检察听证制度的规范化发展进入新阶段。

但是,司法实践表明,检察听证程序的实施效果还存在不足,有待进一步细化、优化。

本文从实践角度出发,对检察听证进行类型化研究,并以检察听证类型的划分为抓手,以期开展高质量检察听证工作,落实检察听证制度。

一、听证程序依功能导向细化的分类(一)听证程序的历史考察目前,我国学术界普遍认为听证(hearing)的概念来源于英国普通法上自然正义(nature justice)原则,即“必须听取两方的陈情,任何人不得在未被听取陈情的情况下被判罪或处罚”,强调的是听取双方的证词后才能做出决断。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经正当程序不得被剥夺。

作为正当程序的一种重要形式,听证会广泛适用于美国立法、司法、行政和社会治理等各个领域,并演化出种类繁多的样式。

我国不起诉制约机制的探索与完善

我国不起诉制约机制的探索与完善
通过 上 级检察 机关 制约 下级 检察机 关 的不起诉 决定
( 一) 我 国不起诉 制 约机制 的监 督体 系
权 力 的制 约是 保 证 权力 不 被 滥 用 的基 本前 提 , 没有制 约 的权力 必 然导致 腐败 。欧 洲启 蒙思 想家孟
的方 式 。一方 面该 制约 机制 没有对 上级 检察 机关 制 约 下级 检察机 关 的不 起 诉 决 定设 立 时 间 的 限制 , 致 使 下级 检察机 关 的不起诉 决 定在理 论上 一直 处于 不
[ 关键词] 不起诉 ; 制约机制 ; 监督效力 [ 中 图分 类 号 ]D F 7 3 [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编 号 ]1 6 7 2—1 5 0 0 ( 2 0 1 3 ) 0 1 — 0 1 0 1 — 0 3


我国不 起诉 制约 机 制及存在 的问题
法 实践来 看 , 我 国检察 机 关 内部 制 约 主要 采 取 的是
关, 以国家的名义提起公诉并承担相应 的责任和风
险。 从 西 方 制 度设 计 看 , 在 决 定 起 诉 与 否 方 面 应 具
作者 简介 : 张福坤 ( 1 9 8 2一) , 男, 重 庆市永川 区人 民检察 院法律 政策研究室干警 ; 张衍路 ( 1 9 6 3一) , 男, 重庆市人 民检察 院法 律政 策研 究室副主任。

般诉讼 原 理上来 说 , 公 安 机 关 并 不 能算 作 适 格 的
不起诉制约主体。按照诉讼原理 , 在刑事诉讼 中只 有 具有 独立诉 讼 利益 的主体 才能 够对 程序产 生决 定
性 影响 。而公 安 机关在 刑事 诉讼 中的侦查 职能本 质 上 是为 检察 机关 提起 公 诉 进 行 的 准备 性 活 动 , 既 非 原 告也 非代 表 国家提 起 公 诉 者 , 不 具备 对 不 起 诉 决 定 进行 监督 的适 当身份 。检察机 关是 国家 的公诉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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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不起诉案件听证制度研究上思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黎雪琳[内容提要]实行不起诉案件的听证制度有利于对不起诉权的制约,兼顾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该制度符合司法公平、司法公开、司法民主、司法经济的原则。

在听证程序中注意启动的被动性和听证过程中的公正。

[关键词]不起诉案件听证程序司法公正我国检察体制改革目前正逐步进入关键阶段,建立不起诉案件听证制度是最高检察院明确办案制度改革目标之一。

不起诉案件的听证是指检察委员会对于审查起诉部门拟作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以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陈述和辩解,听取公安机关及发案单位的意见的一种内部工作制度。

刑诉法明文规定,检察机关独立行使不起诉决定权,为体现执法的公开、公正,确保权力行使的准确性,对不起诉案件实行听证是一项有益的改革措施。

一、不起诉案件的听证的法理依据(一)不起诉的法理依据不起诉是指公诉机关依其职权,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确认符合法律规定终止刑事诉讼的条件,不应或不必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机关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一种诉讼活动。

不起诉制度具有其独特的诉讼价值:首先,不起诉制度符合刑罚个别化和轻型化的刑事政策;其次,不起诉制度体现了合理使用司法资源和恰当适用起诉自由裁量权;再次,不起诉制度具有诉讼经济效益价值。

不起诉是实施起诉便宜主义的国家赋予公诉机关更大的起诉斟酌权。

不起诉决定是在审判前阶段的有罪否决权,作为一种消极的刑事裁定权,即公诉机关运用不起诉权时,实际起着司法审判的作用。

因为不起诉决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即判力”的法律效力。

其中包括:1.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和刑事责任的否定;2.在适用微罪不起诉(酌量不起诉)即有罪不起诉时,制作不起诉决定中包含有犯罪嫌疑人行为的违法要素的决定;3.对有关涉案违法证物的先行决定权和部分处理权,如决定没收上缴国库。

正如德国著名诉讼法学家赫尔曼教授认为的那样: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官可能考虑到刑事案件轻微,证据不足及审判可能对公共利益没有好处的而作出终止刑事诉讼的决定。

此时,检察官就成了事实上的法官,即认为检察官是站着的法官。

因此有学者认为不起诉制度具有准司法性质。

(二)不起诉案件的听证——不起诉权的制约“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首先要对国家公共权力的配量及运作机制进行严格的规范化和有序化。

法治的价值前提是对基本人权的认可,并且任何时候都不得随意剥夺、侵犯和让渡。

为确保基本人权不受专横权力的践踏,法治之下的法律制度必须对政府的权力加以严格的限制。

所谓法治的能力,也主要在于防止、束缚专横的公共权力。

这是因为国家权力本身具有先天的侵犯性、束缚性和腐蚀性,不受制约就会导致权力专横和权力腐败,使人民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受到损害。

”因而不起诉权的行使必须加以制约,没有制约的不起诉权必然会导致腐败。

目前世界实行起诉便宜主义的国家均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对不起诉进行规制和救济:1.通过诉讼程序本身加强起诉裁量权行使的制约,表现为:(1)检察机关自身监督,即基于检察一体化原则产生的检察机关内部,上级有权对下一级执行职务进行一般性指挥监督;(2)审判机关的监督,即应被害人、被告人等的请求对不起诉决定进行审查,对不正当起诉进行裁定,重新启动公诉程序。

2.借助社会公众监督,推进检察制度民主化,主要指日本的检察审查会制度及我国目前试行的不起诉公开审查制度(即本文将作论述不起诉听证制度)。

3.加强对检察官违法失职行为的惩戒。

我国目前关于不起诉处分救济方式主要有:内部的制约;复议;申诉(再议);自诉;公开审查等方式。

(三)听证制度——公平与效率的的衡量“听证”,一般是指在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有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

目前,听证程序多见于行政程序法中。

但从“听证”本义上,其适用不应囿于行政法范畴。

听证程序作为一项程序制度溯源于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它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在由以上理念支持的听证程序中,实际上存在一个类似诉讼的“三方结构”,听证主持人居中,国家机关与当事人各居一方,国家机关提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和法律意见,当事人对此行使与国家机关决定相抗衡的申辩权。

由于主持人与案件无利害关系,处于一种超然状态,避免了作出处理决定时,只注重己方调查结果,忽视对方意见的偏向性结果的形成。

在这一过程中,作为当事人一切程序性权力逻辑起点的参与权首先得到实现,继而,质证权、抗辩权成为其发展的必然逻辑结果也得以实现,在这种公开、主持人中立、当事人双方权利对等的环境中,促进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有机结合。

虽然在刑事诉讼这个公正、效率等多元价值群体共生存的领域里,各种价值目标不能绝对满足,但相对获得却是可能的。

听证程序在张扬诉讼公正价值时,同时能够彰显诉讼效率价值。

有人可能会认为在不起诉中嫁接进这样一个程序,势必会增加司法成本、有碍诉讼效率。

单从审查起诉阶段看,似乎是这样,但刑事诉讼是一个系统过程,从整体角度,实际上降低了司法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

因为听证程序作为事前监督程序,恰似一个过滤器,尽可能消化当事人的不满于作出不起诉决定前,而减少耗费诉讼成本更大、更需时日的申诉程度和审判程序的启动机会,符合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大程度满足人们对公正的需要的刑事诉讼效率价值的追求。

由此,不起诉听证程序中充分展示了其对公正和效率这对在刑事诉讼中共生的价值体的兼容性。

二、不起诉听证制度的价值目标和现实意义作为制约不起权方式之一的不起诉听证较之其它方式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我国在司法改革过程中,为限制不起诉权的滥用,有效监督该权力的正当行使,最高人民检察院制订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的实施无疑使对不起诉案件的公正审查有章可循,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听证制度的意义,也即该制度追求的价值目标有以下几点:1、符合程序正义。

不起诉听证程序,是受不起诉决定影响的直接关系人,在充分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利害双方对拟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相互举证、质证,由听证人对不起诉适用是否适当作出评判的程序。

具有准司法性的不起诉制度的听证程序理应具有程序性正当程序的特征,因为程序性正当程序是程序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心含义是任何权益受到判决结果影响的当事人都有权获得法庭审判的机会,并且应被告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

司法活动必须实体与程序并重,形式与实质统一,在一些有争议的不起诉案件中,应该对司法工作者和诉讼参与者各自的主张、意见和证据予以同等的尊重和关注,并给予各方平等的机会以陈述和质证。

2、符合司法公开的要求,防止司法腐败。

其一,可以充分体现刑诉法增强诉讼民主以及保护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对案件处理的知情权、辩护权的精神。

过去,检察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委托的人难以充分了解案情及行使辩护权,而听证制度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缺陷。

其二,可以深化检务公开,促进业务建设。

对不起诉案件实行听证不仅使诉讼参与人和群众了解案件的进展和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过程,而且可以增加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减少和消除个别群众对检察机关“秘密结案”、“黑箱操作”、“一家独揽”的批评和误解,也可避免某些人利用检察机关的不诉决定做手脚。

其三,从形式和内容上规范了不诉权的行使,加强了来自内外两方面的监督制约,符合权力行使和制衡的原则,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廉政建设。

其四,可以吸纳专家、当事人和群众的合理化意见,使检察决策更加民主和科学,最大限度地避免不诉决定作出后的某些尴尬局面。

按照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诉,被害人还可以按刑事自诉案件的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时也可要求检察机关复议或复核。

不论上述何种情形出现,均是对检察机关不诉决定的质疑,有时还会产生一些不良影响。

对不起诉案件实行听证,不仅可以澄清疑问,消除误解,而且可以有效地把不良影响降至最低点。

其五,可以在群众和社会中树立检察机关公正执法、依法办案的形象,配合当前争创“五好”、“两满意”活动的开展。

高检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以及高检院要求在检察机关中建立专家咨询制度等规定中,都强调检察机关在重大疑难案件的查处(即侦查和处理)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案件办理情况,听取专家的论证意见,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

通过听证会形式,把对拟不起诉案件作出决定的检察司法过程向社会公开,是贯彻执行高检院上述文件精神和规定的一项可行举措,充分反映了检务公开的现实性和群众在检务公开活动中的参与性,有利于促进检察办案的社会效果。

3、增强司法民主,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现代司法制度的建立、法律制度的完善,就是要通过国家专门机关的强制力,依照统一的标准来解决社会中发生的种种矛盾、纠纷以及违法犯罪行为,使所有的公民体验法律的平等、权益的维护。

当事人最迫切的愿望就是以期通过司法机关的活动,最快、最公正地解决刑事案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在刑事诉讼中,除了法庭审判能真正实现当事人的全面参与,直接感受司法机关的办案程序外,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尤其是被害人往往只是在诉讼刚开始时接受司法机关的询问,提供材料,此后一般无法直接参加到诉讼中去,只能消极地等待着司法机关最后的裁决,其权益的维护也只能有赖于司法机关单方对案件的认识和处理。

设立听证程序,使当事人真正地参与刑事诉讼,能够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和证据材料,使司法机关有了直接接触当事人、全面了解案情的机会。

同时,当事人的参与也督促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重视当事人的合理建议,能使当事人的权益得到真正的维护。

囿于我国的现状,公民不可能都熟知我国法律的基本规定,当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与自己以前的期望值不相同时,会本能地认为司法机关办案有误、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不可避免地要上诉、申诉,甚至一而再、再而三地申诉,导致案件久拖难决、增加司法机关的工作量。

通过听证程序,可以使当事人亲自了解司法机关办案的程序和依据,自己的意见、看法完全告知了司法机关,也懂得了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明白司法机关为什么作出这样的处理决定,既让当事人受到了法制教育,又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申诉。

4、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刑诉法虽对不起诉作了较全面的规定,但对不起诉案件听证会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等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或侦查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时,都是在决定作出后才可以申诉或要求复议、提请上级检察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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