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法律的一些基本问题
信用证一般涉及几方当事人信用证当事人之间具有怎样的法律关系

信⽤证⼀般涉及⼏⽅当事⼈信⽤证当事⼈之间具有怎
样的法律关系
信⽤证的关系是如何的,以及信⽤证⼀般⼜是涉及⼏⽅⽅式⼈,以及对于信⽤证⼜是什么样的概念,那么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对于这⽅⾯的知识进⾏具体的介绍,希望⼤家对于信⽤证的相关知识有所⼀定的了解,以下就来进⾏相关知识的分享。
1、信⽤证当事⼈之间的关系
(1)买卖双⽅是货物买卖关系。
(2)开证⾏与受益⼈之间是单据买卖关系
(3)开证⾏对通知⾏是委托关系。
(4)通知⾏对卖⽅没有直接法律关系。
(5)议付⾏是买⼊卖⽅的单据,买⼊其汇票并议付货款的银⾏
(6)议付⾏付款后再由开证⾏对其付款,开证⾏付完款最后再找买⽅赎单。
(7)保兑⾏的作⽤在于承担第⼀付款责任。
2、信⽤证的种类
(1)可撤销的信⽤证和不可撤销的信⽤证
(2)保兑的信⽤证和不保兑的信⽤证
(3)即期信⽤证和远期信⽤证
(4)可转让的信⽤证、不可转让的信⽤证和可分割的信⽤证
(5)跟单信⽤证和光票信⽤证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于信⽤证的相关知识的分享,那么对于信⽤证的也是有⼀定当事⼈以及有⼀定的关系,如果对于这⽅⾯还有其他任何的问题,随时欢迎来咨询店铺的相关顾问,我们会进⾏积极解答的。
最后祝福⼤家⼯作顺利。
信用证红色条款

信用证红色条款信用证红色条款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一种条款,它被用于确保交易各方的权益和信用的安全。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通过信用证的开立和使用,买卖双方可以降低交易风险,并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信用证红色条款是指信用证条款中的特殊要求和规定,通常涉及到敏感或具有高风险的交易。
这些红色条款可能与受限国家的贸易、禁运物品或资金流动、出口控制政策等相关。
本文将介绍信用证红色条款的含义、常见的类型以及如何处理相关问题。
信用证红色条款的含义:信用证红色条款是信用证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对买卖双方提出的额外要求和条件。
这些要求和条件通常是由法律、贸易限制或政府政策所引起的。
红色条款的存在是为了控制风险和确保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
常见的信用证红色条款类型:1. 受限国家交易:某些国家受到国际制裁或出口限制,交易双方需要确认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政策,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 禁运物品:禁止运输的货物,如武器、毒品、危险化学品等,交易双方需要确保没有违反相关禁运政策。
3. 资金流动限制:某些国家存在资金流动控制政策,交易双方需要遵守规定的汇款限制。
4. 出口控制政策:某些技术产品或敏感材料可能受到出口控制政策的限制,交易双方需要提供相关的许可证明。
5. 解决争议方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纠纷,信用证红色条款可要求双方通过特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争端,如仲裁。
处理信用证红色条款问题的注意事项:1. 了解相关法律和政策:在涉及国际贸易时,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违反规定。
2. 与受限国家或地区的律师合作:如果涉及到与受限国家的贸易,建议寻求当地律师的协助,确保合规性和安全性。
3. 提前核实信用证要求:在接到信用证后,及时核实信用证中的所有条款和要求,并与买卖双方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避免产生纠纷。
4. 准备好相关证明文件:根据信用证红色条款的要求,提前准备好需要的证明文件,并确保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外贸信用证的注意事项

外贸信用证的注意事项1.选择合适的信用证类型:根据贸易合同的具体要求和交易双方的需求选择合适的信用证类型,常见的信用证类型包括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转让信用证等。
2.确保信用证的准确性:信用证中的各项条款必须准确无误,包括金额、货物描述、装运期限、装运港口等。
任何错误或模糊的条款都可能导致付款延误或纠纷。
3.了解国际信用证惯例: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的支付工具,遵守国际信用证的一般惯例非常重要。
例如,是否可以部分装运、是否可以转让信用证等都需要了解清楚。
4.注意信用证的有效期:信用证的有效期是指信用证从签发之日起至最后日期的有效期限。
进出口商应确保在有效期内提交货物、单据等相关文件,避免超过有效期导致付款失败。
5.留意相关费用:在使用信用证过程中,有一些费用需要承担,如开证费、修改费、议付费、承兑费等。
双方应事先明确约定清楚,并注意相关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6.妥善保管信用证和相关文件:信用证和相关文件是保证付款和提货的重要凭证,进出口商及时妥善保管这些文件,避免丢失或被盗用,以免给交易带来损失。
7.及时与银行沟通:与开证行和通知行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告知变更或特殊情况,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如果发现信用证中有错误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条款,应及时与银行协商解决。
8.谨慎选择合作伙伴:选择可信赖的合作伙伴是使用信用证时非常重要的一点。
合作伙伴的信誉和实力会直接影响到信用证的顺利开立和兑付。
9.了解有关国际贸易法律法规:进出口商要了解相关国际贸易法律法规,包括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商会的相关规定,以保证自身权益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10.在需要时寻求专业帮助:对于一些复杂的信用证交易,如转让信用证等,如果自身没有足够的经验和能力处理,可以寻求专业的信用证代理或法律顾问的帮助,以降低风险。
总结起来,使用外贸信用证时需要注意选择合适的类型,确保信用证准确无误,了解国际惯例,注意有效期和费用,妥善保管文件,与银行及时沟通,并与可信赖的合作伙伴合作。
我国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法律问题探究

我国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法律问题探究随着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贸易支付方式。
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支付工具,在进口押汇业务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
但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面临的法律问题也需要我们关注和探讨,以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本文就我国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法律问题进行探究和分析。
一、我国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概述信用证是银行为保证出口商能够收到货款,以开出信用证的形式向进口商或其银行保证付款的一种信用方式。
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则是指进口商通过国内银行以信用证为支付工具进口商品,并以货物出口后由银行收回汇款的方式进行还款的一种贸易形式。
在我国,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主要是由进口商、出口商、进口银行和出口银行四方共同参与的,其基本流程如下:1. 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合同并确认支付方式为信用证。
2. 进口商向国内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3. 进口银行在核实进口商的信用情况后,向出口商发出信用证开证通知书。
4. 出口商在核实信用证开证通知书无误后,进行货物的生产和运输,并向银行提交证据。
5. 进口银行在核实提交证据无误后,向出口银行发出结汇通知书。
6. 出口银行收到进口银行的结汇通知书后,即可将出口商的货款划入其账户。
二、我国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常见法律问题虽然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是一种灵活、安全、便捷的贸易支付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可能面临一些法律问题。
下面我们将针对我国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1. 货物与合同不符引发的法律问题在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中,最常见的法律问题就是贸易合同与实际货物不符合,造成双方权益受损。
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和进口商可能会产生互相指责的局面。
对于出口商而言,其应尽可能遵守贸易合同的要求,确保所提供的货物种类、品质、数量、价格等信息与合同完全一致。
此外,出口商还需要在货物提单、发票等单证上保持一致,避免因单证与货物不符合而导致货款无法结清。
对于进口商而言,其在接到货物后应及时检查货物的品质、数量等是否与合同要求一致。
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法律思考

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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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交易安全:通过严 格相符原则,确保单据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 免欺诈行为。
提高交易效率:通过严 格相符原则,减少单据 不符点,提高交易效率 。
规范交易行为:通过严 格相符原则,统一和规 范了国际贸易中的单据 制作和审核标准。
严格相符原则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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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
严格相符原则起源于19世 纪中叶的英国。
单据不符点案例
总结词
单据不符点案例是严格相符原则在实践中的典型体现,单据的不符点可能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如文件错误、 误解或故意欺诈。
详细描述
在国际贸易中,单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对于信用证的顺利支付至关重要。单据不符点案例通常涉及单据与信用证 条款或基础交易的不一致,这可能导致银行拒绝支付或引发纠纷。
欺诈案例
总结词
欺诈是严格相符原则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受益人可能会采取欺诈手段,如提供 虚假单据或隐瞒重要信息,以获取不当利益。
详细描述
欺诈案例中,严格相符原则的适用对于防止受益人进行欺诈行为具有重要作用。银行有责任在审核单 据时保持警惕,并对其中的异常情况或欺诈行为进行调查和报告。
加强单据审查
建立专业审查团队
配备具备国际贸易、金融和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 ,对单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
制定审查标准
明确各类单据的审查要点,建立统一、规范的审 查标准,确保单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引入技术手段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建立单据审 查辅助系统,提高审查效率和准确性。
提高欺诈识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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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与展望
结论
严格相符原则是信用证业务的核心原则之一,确保了信用证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欺诈构成要件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欺诈构成要件1.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这个词听起来有点高大上,但其实它就是一种支付方式,像是买家给卖家开了一张“保函”,确保钱能顺利到账。
简单说,就是银行替买家出面,向卖家保证“放心,我会给你钱”。
所以,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就像是交易的“保护伞”。
但是,万事都不是绝对的,信用证也有可能被人拿来做坏事,这就涉及到今天要聊的主题——信用证欺诈。
2. 信用证欺诈的例外原则2.1 欺诈的定义先说说什么叫信用证欺诈。
通俗点说,就是有人在信用证交易中搞鬼,利用假材料或者虚假信息来骗取钱财。
比如,有人假装发货,但实际上根本没发任何货物,结果就把钱揣进了口袋。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交易的公平性,也让不少无辜的参与者遭殃。
2.2 例外原则的由来那么,既然如此,信用证欺诈的例外原则是什么呢?这就要提到法律的“保护伞”了。
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简单来说,如果银行发现有明显的欺诈行为,或者能证明交易存在重大瑕疵,就可以“说不”。
这就像在打麻将,碰到别人碰了假的牌,你可以立刻“杠”起来,绝不能让他们得逞。
3. 欺诈的构成要件3.1 欺诈行为的表现那么,怎么才能判断信用证欺诈是否成立呢?我们来看看构成要件。
首先,得有“欺诈行为”,这就是有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比如伪造发票或者货物运输单。
你想想,要是卖家说他寄了货,但实际上根本没发,这就像是空口无凭,根本没道理成立。
3.2 受害者的损失其次,受害者也得受到损失。
比如,买家辛辛苦苦准备了资金,结果被骗了,钱打了水漂,那这损失就是显而易见的。
法律上可不是光说不算的,必须有实实在在的损失证据。
这就像是吃了亏之后,得有凭有据,才能讨个说法。
4. 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4.1 提高警惕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参与者得多留个心眼。
比如,在审核信用证的时候,得认真检查相关文件,确保每一项信息都是真实可靠的。
这就好比我们在生活中,买东西时总得看看质量,不然很可能上当受骗。
信用证的主要类别和注意事项

详细描述
即期信用证在单据提交后立即付款,而远期 信用证通常在提交单据后的一段时间内付款。 远期信用证为受益人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 但同时也增加了风险。
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
总结词
保兑信用证是指经过保兑行保兑的信用证, 而未保兑信用证则没有经过保兑行保兑。
信用证的国际惯例与
05
法律规范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定义
UCP600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关于跟 单信用证业务的惯例,旨在统一 全球范围内跟单信用证交易的规 则和标准。
主要内容
规定了信用证的开立、通知、修 改、审核单据、交单、承付等环 节的规则和标准。
重要性
是全球范围内跟单信用证交易的 重要参考依据,有助于保障交易 双方的权益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 展。
信用证条款明确
确保信用证条款清晰明确,避免出现歧义或遗漏,特别是关于交货 期、货物描述、单据要求等关键信息。
信用证开立时间
确保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开立信用证,避免延迟造成对方无法及时 备货或安排运输。
审核信用证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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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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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条款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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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要求合理
验证信用证的开立银行和信用证 号码的真实性,防止伪造或篡改。
详细描述
保兑行是应开证行的请求对信用证进行保兑 的银行。保兑行在信用证上加注保兑声明, 表明其承担开证行的责任。保兑信用证相对 于未保兑信用证来说,能够提供更高的安全
保障,因此更受贸易双方的青睐。
信用证的注意事项
03
开立信用证的注意事项
信用证类型选择
信用证的基本原则

信用证的基本原则
信用证的基本原则是信用、保障和支付。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信用原则:信用证是一种以商业银行信用作为核心的结算方式,买卖双方可以依靠信用证的方式来保障交易的安全。
卖方通过信用证得到了买方银行的付款承诺,可以放心发货,而买方则通过信用证确保了货款不会在商品发运之前被无故支付。
信用证旨在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增加交易的可靠性和可控性。
2. 保障原则:信用证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方式,它为买卖双方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无论哪一方违反了信用证的规定,都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责任。
信用证还规定了核查文件的标准和时间要求,确保双方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履行交易。
3. 支付原则:信用证是一种以付款为核心的结算工具。
在信用证的制订过程中,买卖双方约定了付款的方式、条件和时间,信用证的开立银行将根据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付款,确保卖方能够按时收到货款。
综上所述,信用证的基本原则是以信用为核心,通过保障和支付实现交易的顺利进行。
它保障了买卖双方的利益,提高了交易的可靠性和可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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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法律的一些基本问题演讲人:高祥(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法学院中国法中心主任)主持人:冯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地点:中国人民大学贤进楼B座501会议室时间:2005年6月9号(星期四)晚18:30主持人:各位同学,大家好,欢迎来到我们民商法前沿论坛!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刚从澳大利亚返回的高祥博士。
高博士演讲的题目是:信用证法律的一些基本问题。
高博士拥有北京外国语学院文学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民法专业法学硕士学位、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商法硕士和国际经济法博士学位,现任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法学院中国法中心主任、兼任澳大利亚邦得大学逖姆?费舍尔全球贸易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也是中国政法大学引进的优秀人才。
高博士曾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河北省秦皇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是最高法院有关信用证司法解释的起草人;同时他又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银行法律与实务协会等国际组织信用证法律与实务专家组成员,有多篇论文发表于如《牛津大学比较法论坛》等世界著名杂志上,并在英国出版了全球第一部关于信用证欺诈的著作,是信用证问题的专家。
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高博士的精彩报告!(掌声)主讲人:大家好!人大法学院是我国最好的法学院之一,能来这里与大家交流我感到非常荣幸,也非常感谢王利明院长的热情邀请。
我今天要讲的是信用证法律方面的一些基本问题,是我这几年学习与工作中的一些体会与认识。
在我讲的过程中,大家有问题可以随时提出来,不要不好意思。
在国外讲课,学生是可以随时提问的。
第一个问题,信用证交易中的基本法律关系与当事人信用证交易中当事人到底有几个?我们在学习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或国际贸易法的时候,很多都会讲到信用证,讲到信用证的当事人,大家说信用证交易中有多少个当事人?(有同学回答:四个),一般情况下国内的教科书上都是这样写的。
大家看一看,如图所示(用power point展示),信用证的基本法律关系是三方当事人,三个交易。
信用证的使用起源于国际贸易,目前的主要用途之一也是国际贸易支付。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熟悉,对对方的资信情况互不了解,互不信任,买方不愿意在收货之前付款,卖方不愿意在收款之前发货。
那怎么办呢?买卖总得做吧?于是,具有创造性的商人们发明了信用证交易。
举个例子。
假设我们人民大学要建立一个模拟法庭,堪培拉大学的模拟法庭是世界上比较先进的,可以把设备卖给人民大学,这个时候堪培拉大学就是卖方,人民大学就是买方。
如果堪培拉大学对人民大学的付款能力不是那么有把握,说你们刚刚盖了这么大一栋教学楼,又要买那么多设备,付款不会有问题吧?于是就说你们还是拿信用证给我们付款吧,人民大学说可以!这样人民大学就去找自己的银行,譬如工商银行。
如果工商银行愿意,它就开一个信用证给堪培拉大学,承诺如果堪培拉大学能够满足信用证中所列的条件,即交付信用证所列单据,它就可以付款。
这就是一个简单的信用证交易。
在这个交易中,一共有三个交易,三方当事人。
第一个交易是人民大学与堪培拉大学之间的买卖合同,我们称之为基础合同;第二个交易是人民大学与工商银行之间的开证申请协议,因为实际操作中是一方提出申请,另一方接受申请,所以这一交易也叫开证申请书。
第三个交易就是工商银行开给堪培拉大学的信用证。
三方当事人中,人民大学作为买方被称为开证申请人,工商银行作为开立信用证的人被称为开证人,堪培拉大学作为卖方被称为受益人。
在信用证的实际操作中,涉及的当事人不只以上三方,如图所示(用power point展示),一般情况下至少有一个中间人。
什么意思呢?比如说工商银行开出信用证以后,它一般不会直接发给堪培拉大学,而会发给澳大利亚的一家银行,由澳大利亚的这家银行通知受益人信用证开出来了。
如果澳大利亚的这家银行承担的角色仅仅是通知而已,那它就叫通知行或通知人。
如果堪培拉大学说你们的银行我不熟悉,资信我不清楚,你们得找另一家银行给我再保证一下,这个银行就是保兑行或保兑人。
这里的通知人与保兑人可能是同一家银行,也可能不是同一家银行。
多一个银行就多出一笔费用,信用证的成本就有所增加。
保兑人所承担的责任和开证人是一样的。
如果有保兑人的话,受益人一般就不会找开证人了,而会直接去找保兑人请求付款了。
如果没有保兑人的话,受益人怎么办呢?如果开出的是一个开放式的议付信用证的话,受益人可以把单交给任何一家接受他单据的人请求议付,比如堪培拉大学可以找自己的银行议付。
这个议付人可以是通知人,也可以不是。
议付人议付完了以后,可以找开证人或保兑人请求偿付。
这里的通知人、保兑人、议付人都是中间人,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中并不是必不可少的。
只有申请人、受益人、开证人这三方是基本的,其他人是可有可没有的。
因此,信用证交易中的基本法律关系就是三方当事人,三个交易。
如果把中间人、中间交易算上的话,可能又不只四方当事人或四个交易了,也可能有五方或更多的当事人,五个或更多的交易了。
第二个问题,信用证的基本概念关于信用证的概念,人大的郑小敏同学在“中国民商法律网--法学教室”(连接上网)中对国内著述中的各种表述做了一个列表。
大家请看第一个表述:“信用证是银行应进口商的请求,开给出口商的一种保证付款的凭证。
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银行为付款人,开出不得超过规定的金额的汇票,并按规定随附货运单据,按期在规定地点收取货款。
”这是摘自一本二十多年前编著的很受尊重的《国际经济法》教材的有关信用证的定义。
再看第二个表述:“信用证是付款人委托银行开立凭之付款的信用证给收款人,收款人见证发货,然后凭信用证及收款人开出的汇票并跟随规定的单证向付款人所在国银行取的款项,再由该行向开出信用证的银行索取汇票所在款项,最后又开证银行向付款人收取该款,付款人取得所附各单证。
”这是中国大百科全书1984版中的有关信用证的定义。
以下还有不少,但内容上基本大同小异,就是说信用证是由进口商申请、由银行开给出口商的一种付款保证。
再往下看,说“信用证是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向出口商开立的有条件付款保证。
信用证本身构成一项约定,根据此约定,开证银行依照客户(信用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在符合信用证条款情况下,根据规定的单据,由开证银行自己或授权另一银行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支付、承兑或议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
”再往下,这一种说:“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一项约定,即一家银行(开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人(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简言之,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即应付款。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这两种定义除了认为信用证是经进口商申请而由银行开给出口商的一种付款保证外,还认为信用证是一种约定。
那么信用证到底是什么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想我们先探讨一下以下几个问题:(一)只有银行才能开信用证吗?是不是只有银行才能开信用证?别人能不能开信用证?我想问一下大家,我能不能开信用证?你能不能开信用证?其实我觉得我也可以,只不过别人可能不要,因为我没有那个经济实力,没有银行那么高的信誉。
但是,从法律理论上来说,我是完全可以开立信用证的!我这里有一个文件让大家看一下。
大家知道《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谁搞的呢?是国际商会。
国际商会在2002年发了一个statement,题目是“When a non-bank issues a letter of credit”,译成中文就是“当非银行开信用证的时候”。
这个文件是在2002年的10月30日公布的,大家可以登陆ICC的网站看到全文。
从这个文件大家可以看出,实践中有些信用证并不是银行开的。
也就是说,信用证并不一定非得由银行开,关键是你要有信誉。
比如微软、通用等这样的大公司,尤其是一些国际上大的保险公司,其信誉可能不比一些地区性的小银行差,它们开出的信用证就可能有人接受。
所以,我前面在讲信用证的开证人时用的是“人”而不是“行”。
还有,什么是银行,各国法律规定不一致,国际上有些银行现在什么都做。
有人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说的全是银行,所以只有银行才能开立信用证。
可大家要知道,《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制定的,银行委员会又不是立法机构,它只能制定它的行业规则,它不规定银行规定什么?(二)信用证是约定或合同吗?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二条(中文版)中,信用证被翻译成了“约定”,这给信用证的理论与实践带来很多问题。
我们在搞司法解释的过程中有人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说信用证是约定,所以信用证就是约定。
现在有人一提到《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就觉得它像圣旨,没有人能够与它不一样。
其实,大家看看UCP500第2条的英文原文,它是这么规定的:[T]he expression “Documentary Credit(s)”and “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Credit(s)”) mean any arrangement, however named or described, whereby a bank ( the “Issuing Bank”) acting at the request and on the instruction of a customer (the “Applicant”) or on its own behalf,i. is to make a payment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third party (the “Beneficiary”), or is to accept and pay bills of exchange (Draft(s)) drawn by the beneficiary, orii.iii. authorizes another bank to effect such payment, or to accept and pay such bills of exchange (Drafts), oriv.v. authorizes another bank to negotiate against stipulated document(s), provided that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 are completed with.vi.也就是说,英文用的是“arrangement”,翻译出来就是“安排”,而不是“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