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草案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实施细则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实施细则博士后工作站是指为博士后研究员提供科研、技术培训、学术交流和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服务与保障的机构,其管理实施细则主要规范博士后工作站的建设、运行与管理。
一、建设博士后工作站的设立必须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之上,能够为博士后研究员提供必要的科研实验条件和学术交流平台。
建设博士后工作站需要经过以下步骤:1.明确目标和定位。
工作站必须明确自己的服务对象、定位和目标,确定所需的资源和设施,确保工作站各项设施和资源满足实际需要。
2.招募专业科研人员。
博士后工作站的研究人员应是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科研经验的人员,或者有较强的科研潜力和实践能力。
同时,应对其人才激励和保障措施做出合理规定。
3.逐步完善设施和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博士后工作站应该拥有必要的科研设备、工作场所和各项支持服务,如打印室、会议室等。
同时,应该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规划和合理分配资源。
为了充分利用资源,博士后工作站的管理应该充分考虑资源配置和合理分配,确保每个研究员都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力和技能。
二、运行与管理在建设完博士后工作站后,就需要进行科学的运行和管理。
为此,应制定相应的制度和管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科学的管理制度。
博士后工作站应该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包括考勤、绩效考核、安全保障、培训和学术交流等环节,旨在保障研究员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2.拟定科研计划。
针对不同科研方向,博士后工作站应该制定科学合理的科研计划,包括研究主题、研究方法、调研方案等,确保每位研究人员都有着明确的成果目标。
3.建立学术交流平台。
博士后工作站应建立学术交流平台,鼓励和组织研究人员之间的学术交流,提高研究质量水平和科研实践能力。
4.研究成果的报告和评价。
博士后工作站应该定期对各个研究小组的成果进行总结和评价,对成果进行鼓励和表彰,同时对研究过程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
5.为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保障。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7页)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第一节一、总则为规范博士后工作站的管理,提高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明确博士后工作站的管理要求,规范博士后工作流程,保障博士后工作站的学术氛围和工作环境。
第二节一、管理机构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委员会是本工作站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负责本工作站的整体管理和决策工作。
二、管理职责1.负责拟订博士后培养计划,审核拟录取的博士后申请。
2.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和支持,保障博士后研究工作正常开展。
3.对博士后研究成果进行评价和管理。
第三节一、博士后申请条件1.具有博士学位。
2.在博士后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二、录取程序1.审核申请材料。
2.组织专家评审。
3.确定录取名单。
第四节一、导师责任1.指导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
2.推动博士后的学术成长。
二、博士后责任1.服从导师管理和指导。
2.严格遵守学术规范。
第五节一、研究报告每年博士后需提交研究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研究成果、研究计划和下一阶段工作计划等。
第六节一、奖惩制度对于工作出色的博士后,可以通报表扬或给予奖励;对于工作不力的博士后,可采取警告、终止合同等措施。
第七节一、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对博士后工作站的所有成员均适用。
二、后续完善根据实际情况,本管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不足或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
三、效力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解释的地方,请咨询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以上是《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的内容,望周知。
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积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博士后事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三条博士后工作以解决制约博士后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导向,以提升博士后人员培养质量为核心,改革设站和招收方式,创新管理制度,加强培养考核,促进国际交流,使博士后制度成为我省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 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XX省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
XX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博管委),由省直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和协调全省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XX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博管办)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及具体业务。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博士后工作宏观管理,明确全省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形成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管理规范、服务周到的分级管理运行机制。
省财政厅负责合理安排博士后专项资金预算,指导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绩效监控报告、绩效自评报告,适时开展财政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省博管办负责制定全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开展进出站管理、经费资助、评估考核、中原青年博士后创新人才(以下简称“博新人才”)选拔、博士后学术交流、科技服务基层等工作。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指导本辖区博士后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多方投入,促进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
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单位(以下统称设站单位)负责本单位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培养、管理、考核、服务等具体工作。
山东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在站期间不适宜继续做博士后的人员,由设站单位作出终止在站工作的决定,报省人事厅备案。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逾期半年不归者,由设站单位报省人事厅批准,按自动离站处理。
第二章 申请设站和博士后招收
第五条 在全国博管会统一部署新设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时,省人事厅受理本省范围内(包括中央直属单位)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后送各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全国博管会审批。
第六条 各设站单位于每年十月底前向省人事厅报送下一年度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计划。省人事厅根据全省博士后工作发展情况,汇总并提出本省招收博士后方案,报全国博管会办公室。全国博管会办公室下达国家资助招收名额,经省人事厅综合平衡后,正式向各设站单位下达。该名额不能跨年度使用。
第三章 进站
第十条 凡是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符合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四十岁以下者均可申请做博士后,具体申请办法按人事部《关于博士后招收对象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92]2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博士后申请人向设站单位提出进站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贴照片);
第十五条 博士后进站后,设站单位应及时报省人事厅,以便划拨经费。与外省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应及时将《博士后申请表》和《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立项表》各一份报送省人事厅。
第四章 在站期间的管理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设站单位可根据其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研究成果,按现行规定为其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报省人事厅备案。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博士后工作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3.07
•【字号】聊政办发〔2018〕8号
•【施行日期】2018.03.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
法》的通知
聊政办发〔201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聊城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7日。
博士后工作管理制度模板

博士后工作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2.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致力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3. 本单位应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
二、招聘与录用1. 招聘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根据研究项目需要,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
2. 应聘人员需提交详细的个人简历、学术成果清单及至少两位推荐人的联系方式。
3. 录用结果由学术委员会或相关专家小组评审决定。
三、工作职责1.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参与本单位的科研项目,完成既定的研究任务。
2. 定期向导师或项目负责人报告工作进展,并接受评估。
3. 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发表学术论文、申请专利或参与学术会议。
四、工作条件与待遇1. 本单位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实验设备、资料和科研经费。
2.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薪酬待遇应符合国家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
3. 根据工作表现和科研成果,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享有相应的奖励和激励。
五、考核与评价1.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和出站考核。
2. 年度考核主要评价工作态度、科研成果和团队合作能力。
3. 出站考核应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贡献和学术成就进行综合评价。
六、出站与后续发展1. 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合同规定的研究任务后,可申请出站。
2. 出站时需提交工作总结报告,并经过学术委员会或专家小组评审。
3. 本单位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的职业发展,包括推荐工作机会、提供职业发展咨询等。
七、纪律与处罚1. 博士后研究人员违反学术道德或工作纪律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至解除合同的处罚。
2.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如抄袭、伪造数据等,将严肃处理,并通报相关部门。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单位领导批准后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模板内容,以符合具体单位的管理制度和要求。
博士后管理制度

博士后管理制度博士后管理制度是指对博士后人员进行管理和规范的一系列制度和政策。
博士后职位的产生和发展,对于推动科研创新、培养高层次科研人才以及提升科研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保障博士后的权益、提高其工作效率和学术水平,制定和完善博士后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一、背景介绍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目的是培养高层次的科研人才,进一步促进科学研究的发展。
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学位后,可以在科研机构、高校等单位进行博士后研究,拓展学术视野、提升科研能力。
然而,由于博士后人员数量庞大、有着不同背景和需求,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和促进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博士后管理的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博士后招收、申请、评审、聘用等过程要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性。
2.导师制原则:建立博士后和导师之间的合作关系,导师要负责博士后的学术指导和职业发展。
3.资源共享原则:为博士后提供科研经费、实验室设备、文献资源等必要的支持,促进其科研工作的开展。
4.奖惩激励原则:建立奖惩机制,鼓励优秀表现的博士后,并对不良行为进行惩罚,提高博士后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三、博士后管理的内容1.招收制度:明确招收对象、条件和程序,公开招聘信息,确保招录程序公正透明。
2.合同管理:签订博士后与科研机构之间的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权益和责任,保障双方利益。
3.培养计划:制定个性化的培养计划,明确学术研究目标、科研课题、学术交流等内容,帮助博士后提升科研水平。
4.课题研究:博士后要参与或主持科研项目的研究,进行独立思考和创新性工作,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
5.学术交流:鼓励博士后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等活动,拓展学术视野,增强学术合作。
四、博士后管理的机制1.导师制度:建立导师和博士后之间的指导关系,导师要负责博士后的学术指导、职业发展以及日常生活指导等。
2.考核评价:定期对博士后进行综合评价,包括学术成果、科研能力、学术道德等方面,对表现优秀的博士后给予奖励和激励措施。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XXX拾佰仟萬为您倾情整理!XXX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养和造就适应保险行业发展的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提高XXX的综合竞争力,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在XXX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二条XXX(以下简称“XXX”)与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单位(以下简称“流动站”)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将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人才与科研优势,全面提升XXX的整体研究水平,加快金融保险创新步伐,促进XXX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根据XXX国人部发[2006]149号《博士后管理事情规定》的有关精神,XXX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举措。
第二章组织布局第四条工作站接受XXX和XXX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更多优秀文档尽在XXX拾佰仟萬为您倾情整理!第五条XXX博士后科研事情站站长负责事情站事情的全面开展,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作为事情站的办事机构。
第六条“专家指导委员会”是事情站的学术评议机构,人员组成主要有行业监管部分、相关政府机关、理论学术界和公司内部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由集团公司战略企划部、行政人事部和相关专业部门组成。
战略企划部负责“专家指导委员会”的联络与协调、博士后的科研管理等;行政人事部负责博士后相关的日常行政管理等;相关专业部门根据科研项目的确定,负责科研项目实施、成果应用,博士后的考核等。
第八条专家指导委员会职责:(一)参与博士后进站人选考核;(二)指导博士后课题研究;(三)参与博士后开题报告、中期报告和最终科研成果的审核;(四)参与、指导工作站开展学术活动。
第九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1、拟订博士后课题研究项目,提出博士后招收计划和费用预算;2、拟定工作站的各项方案,如博士后开题报告、中期报告、出站报告方案和博士后科研活动、社会活动方案等,组织、实施上述方案;3、拟定事情站的各项管理制度,监视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更多优秀文档尽在XXX拾佰仟萬为您倾情整理!4、组织博士后到公司各业务部门研究、了解情况,必要时组织博士后参与业务部门的科研攻关活动;5、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出站管理;6、博士后日常管理,日常经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总额控制;7、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人力资源开发与利用;8、事情站宣传与交流事情;9、与专家指导委员会专家进行联络;10、其它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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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草案聊城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培养、吸引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聊城市行政区域内与博士后工作相关的单位及管理部门。
第三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产学研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博士后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市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等,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指导全市区域内的企业、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市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单位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申报工作;(三)组织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各级科研资助经费及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工作;(四)协助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博士后工作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站单位应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贯彻落实博士后工作的有关政策,并具体实施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和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三章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的申报第七条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科研与开发机构;(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四)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八条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遵循如下程序:(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通知,组织全市的申报工作;(二)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和相关市直单位按通知要求的条件、范围、组织程序等,组织相关单位撰写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的申报材料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
第九条我市区域内的企业、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市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单位申请设立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二)设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拥有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较好的研究开发条件;(三)拥有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团队,能提出理论创新、技术领先、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四)重视博士后工作,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及其他后勤保障;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或省级重点项目的单位可优先推荐申请设立基地。
第十条申请设立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遵循如下程序:(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报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通知,组织全市的申报工作;(二)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和相关市直单位按通知要求的条件、范围、组织程序等,组织相关单位撰写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实地考察,提出推荐意见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申请认定为基地的单位进行论证和评议,确定设立基地的单位,并发文公布和授牌。
第四章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第十一条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确有实际工作需要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基地)年龄可暂时放宽至40周岁以下。
第十二条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还应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国外留学博士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和留学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设站(基地)单位应成立专家组,对申请进站(基地)博士后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等进行严格的评估、考核,同时对其个人品质、职业道德进行考察后提出招收意见,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进站手续。
第十四条博士后人员经批准进站(基地)后,设站(基地)单位应及时将博士后人员相关统计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五条设站(基地)单位应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成果产权归属、违约责任等。
第五章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第十六条设站(基地)单位应制定博士后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办法,加强对在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对研究成果突出、经人社部门考核表现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设站(基地)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劝退和解约。
第十七条设站(基地)单位应将博士后研究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基地)报到后,可在设站(基地)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凭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本人一起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九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基地)期间,随其落户的子女,可以凭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介绍信,在本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
第二十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基地)期间,设站(基地)单位成立以博士后合作导师与本单位专家联合组成的专家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并做好以下考核、评估工作:(一)开题评审。
一般在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基地)三个月左右进行,由专家指导小组从技术水平、可行性及市场前景等方面,对开题报告进行评审;(二)中期考核。
一般在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基地)一年左右进行,由专家指导小组详细了解和掌握博士后人员进站以来的项目研发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目标和措施等,形成中期考核书面意见;(三)结题评估。
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研发课题后,由专家指导小组听取其课题研究成果及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汇报,并对相关的问题进行提问和答辩,对研发能力、技术水平、实际效果、应用前景等进行全面评价。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人员研究在站(基地)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基地)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经设站(基地)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二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基地)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基地)工作时间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
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如需延长在站(基地)时间,经设站(基地)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
第二十四条设站(基地)单位可按照《山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称审定与聘任暂行办法》(鲁人发〔2003〕15号)规定,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研究成果,推荐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二十五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基地)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基地)单位递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
设站(基地)单位应组织专门的结题汇报与答辩会,对其是否符合结题要求形成书面考核意见归入个人档案。
对出站(基地)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出站(基地)手续。
第二十六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基地),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设站(基地)单位应为出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就业推荐等服务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吸引工作能力突出、科研成果显著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留聊工作。
对用人单位急需、紧缺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自愿到我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工作的,可简化招聘程序,采取考察的方式招聘;经用人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后,可不受单位岗位限制。
第二十七条大力吸引出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来聊创新创业。
鼓励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为博士后研究人员自主创新提供一站式服务,积极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鼓励、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自主创业,按市有关规定享受创业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市内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应优先为创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创业场所,按规定给予场地租赁费用减免。
第二十八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基地)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基地):(一)考核不合格的;(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科研工作的;(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七)其他情况应予退站(基地)的。
第二十九条退站(基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享受对期满出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协助办理。
第六章评估、表彰和科研资助第三十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相关通知要求,组织实施本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的评估、表彰以及科研资助的汇总、上报和发放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对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进行考核并不定期进行抽查督导,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山东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评估结果,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工作开展和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