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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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技术人 员和技能人员的合法权益 , 加 强人才队伍建设 ,确保职业资格证书制 度顺利实施 ,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
予以保留并向社会公布 ;除此以外的其 他各种行政许 叮类 职业 资格予以取消 , 如确有必要保 留, 由国务院人事 、 劳动保
( )清理规 范职业资格证 书的印 三 制、 发放。完善各类职业资格} 书印制 、 发放和管理等T作环节 的程序 和办法 ,
发展相结合 ; 持统一领导 、 工 负责 , 坚 分 分类 清 理 、 步实施 : 分
留的项 目并 向社会公布。其他各类非行
政许 可类 职业 资格 都要 分 类进 行 清 理 : 困务 院 其他 部 门 、 直 属机 构 、 直 属事 各 各
训。举办职业资格考试的单位币 机构一 口
事 、劳动保障部门会 同有关部 门制订专
门 管理 办 法 , 国务 院批 准 。 报 凡是 依据 有关 法律 、行政 法 规 或 国 务院决定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 ,
平、 公正原则 , 严格程序 、 规范实施 、 严肃
考 风考 纪 、 实加 强 管理 。 本次 清理 规 切 在 范 工作 中不 予 保 留 的职 业 资格 的 相关 考 试 、 定 活动要 立 即停 止 。 鉴
律 不得 组 织 与 考试 相 关 的 培训 。 对超 越 职 能 范 同或 不按 办 学 许 可证 规 定 乱办 培
( ) 二 清理规范的范围 闰务院各部 门、 各直属机构 、 各直属事、单位及其下 I 属单位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 、 各直 属机构 、 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 , 各类行业协会 、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或 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 、发 证 等活动 ,各类企业面 向社会设置或组织
, 亡 曲 百 I 士 H. 善 口、, 受1 士 I 售 千
场经济和构建社会 主义 和谐社 会服务 ,
经国务院同意 ,近期对各类职业资格有 关活动进行集中清理规范。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

障部 门会 同有关部门统筹研究 ,按程序
通过修改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或形成国 务院决定予 以解决 ,或调整为非行政许 可类&o 资格 。 Ul  ̄ k
( ) 二 清理 规 范 职业 资格 考试 、 定 。 鉴
太滥 : 有的部 门、 和机构随意设置职 地方 业资格 , 目繁 多、 名 重复交叉 ; 有些机构 和个 人以职业资格为名随意举办考试 、
培 训 、 证 活 动 , 收费 、 发 ' , 至假 认 乱 滥 u 甚 E
国务院人事 、劳动保障部门会 同国务院 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职业标准 ,建立能力 水平评 价制 度 ( 非行 政许可 类职业 资
格 )对重 复交 叉设 置 的 职业 资 格 , 步 ; 逐
全 面治理职业资格 考试 、鉴定等活动中 的混乱现 象。 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考试 、 鉴 定活动应 与举办单位( 机构 ) 的性质和职
能 一致 ,不 得 使用 含 义模糊 的名称 或 假
冒权威机关名义组织所谓职业资格考试
并 颁 发证 书 ;一 些机 构 擅 自承办 境 外职
严格规范证书样式 和“ 中国”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国家” “ 、职业 资格”等字样 和 国徽标 志的使用。严厉打击违规违法印 制、 滥发证 书等活动 。

清理 规范的原 则和范 围
凡经国务院人事、 劳动保障部门 会
同有关部 门批准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
业 资格 ,要在 清理 规 范 的 基 础上 确 定保
维普资讯理规 范各 类职业 资格相关活动 的通知
国办发[0 7 7 号 20 ]3
各省、 治区、 自 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
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 职业资格制度是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 条件下科学评价人才的一项 重要 制度。 近年来 , 国职业资格制度逐步完善 , 我 对 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 能人员素质 、 加 强人才队伍建设发挥 了积极作用。与此 同时 ,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
些 突 出 问题 , 中表 现 为考 试 太 乱 、 书 集 证
二、 清理规范 的主要 内容
( ) 一 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的设置 职 业资格必须在职业分类 的基础上统一规 划、 规范设置。对涉及公共安全 、 人身健 康 、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 ( 丁 种 )国家依据 有关法律 、 , 行政法规 或国 务院决定设置行政 许可类职业资格 ; 对 社会通用性强 、 专业性强 、 技能要求高的
( 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培训、 四) 收费 .
整治各类职业资格培训秩序 ,严禁强制
开 展 考 前 培 训 以 及 以 考 试 为 名 推 行 培
( ) 一 清理规范的原则。坚持以科学
发 展 观 为统领 , 以科 学 人 才观 为 指 导 ; 坚
持清理规范、 依法管理 与改革完善 、 有序
进行 归并。对涉及在我 国境内开展的境
外各 类 职业 资 格 相 关活 动 ,由 国务 院 人
借行政机关名义开展考试 、 鉴定活动。 开
展 职业 资格 的 考试 、 要 按 照公 开 、 鉴定 公
业资格的考试发证活动. 高额收费等, 社
会对 此反 应强 烈 。 为有 效 遏制 职 业 资格 设置 、 考试 、 证等 活 动 中 的 混 乱 现 象 , 发 切实 维护 公共 利 益 和社 会 秩 序 ,维 护专
职业 ( 工种 )根据 经 济 礼会 发 展 需要 , , 由
停止或调整为专业培训; 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原则上不得设置 职业资格 , 已经设置且确有必要的, 国 经 务院人事 、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作 为职 业资格工作试点 ,逐步纳入统一的职业 资格管理 , 其他 的 立即停止 ; 各类企业 不得 自行开展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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