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股东控制下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与利益输送行为

关联交易与利益输送行为关联交易与利益输送行为2011-05-13 12:10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比较集中,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非常频繁。
控股股东进行利益输送的手段方式也有很多种,本文主要从关联交易的角度研究了控股性股东进行利益输送的问题,其中包括控股性股东进行利益输送的原因,以及在关联交易中控股股东进行利益输送的具体方式,最后针对控股股东的这种剥夺侵占行为提出一些建议和措施。
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侵占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的研究是国外近年来研究的热点问题,国外有不少关于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的研究工作。
La porta,Lopez-de-silanes和Shleifer认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公司其主要的代理问题是控股股东掠夺小股东,而不是职业经理侵害外部股东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利益冲突所导致的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占成为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
Claessens,Djankov和Lang发现,在亚洲国家,交叉持股和金字塔式的所有权结构比较常见,其所有权安排的一个结果就是控股股东可以以更小的资本代价获得更多的控制权。
国内在这方面也有一些研究。
刘峰、贺建刚以沪市年的抽样样本为依据,从利益输送的角度来研究我国上市公司的高派现行为,发现上市公司的高派现是大股东实现利益的合法而有效的手段,而且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越高,大股东持股比例越大,则大股东越倾向于采取大额派现、购销关联交易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利益。
张祥建、郭岚以一年家实施配股的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了控股股东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掠夺上市公司财富的问题,证实了控股股东"隧道效应"的存在性,并发现关联借贷是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侵蚀小股东财富的重要方式。
二、控股股东进行利益输送的原因在我国,大多数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比较集中,形成了"一股独大"的局面。
这些控制性股东为了自身的利益,会利用自己的控制地位及信息优势将上市公司的资产和利润转移到自己手中,从而侵占小股东的利益,即所谓的"隧道挖掘"。
关联交易的主要方式及其影响

关联交易的主要方式及其影响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主要方式及其影响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主要方式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具有形式繁多,关系错综复杂,市场透明度较低等特点。
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1、产品购销中的关联交易。
一般是指上市公司与控股或非控股股东之间的原料采购、产品销售,以及委托加工、提供后勤服务等。
这类关联交易的交易量在各类关联交易中占首位。
2、费用负担中的关联交易。
有些集团公司部分资产改制上市后,虽然形成了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而实际上是“两个牌子,一套班子”。
当股份公司需要增加利润时,就由集团来承担各种费用,能往集团公司转移的尽量往集团公司转移,甚至是股份公司职工的工资也部分地转移到集团公司,另外还得向集团公司收取管理费,最后,如此规模的上市公司一年下来管理费用竟然只有百余万,甚至更小。
当然一些本身效益较好的上市公司则可以进行反向操作。
3、资金占用中的关联交易。
由于可通过股票市场进行低成本融资,并且由于信誉较好,相对比较容易从银行获得信贷资金,所以上市公司就成了集团公司的融资窗口。
上市公司向集团收取资金占用费,一方面可增加上市公司的盈利,另一方面又可解决集团公司的资金来源问题,因此上市公司和集团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现象非常普遍,仅次于关联购销业务。
此外,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间的担保现象也非常普遍。
4、资产重组中的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在改制上市时把非经营性资产和不良资产剥离给集团公司,以优化上市公司资产结构。
上市后很多公司仍同集团公司经常发生资产转让,这其中有正常的经营需要,也有的是为了调整利润。
5、资产转让与租赁中的关联交易。
目前,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往往是集团公司)之间普遍存在着资产转让和租赁关系,包括上市公司利用募股资金收购关联方的资产,也包括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商标、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租赁。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政府监管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指的是在一定的关系或利益相关性下进行的交易,例如同一个公司内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控股股东与被控股公司之间的交易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等。
由于关联交易具有一定的内部性质和可能存在的利益纠葛,容易产生不公平交易等问题,因此需要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进行监管和规范。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我国证券市场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下面就这一法规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法规适用范围《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其下属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该办法不仅适用于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主板市场,也适用于新三板市场。
二、关联交易保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了管理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和措施,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一)合规性管理1. 安排专人负责监管关联交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2. 制定合规性管理程序,确保合规性管理的有效实施。
3. 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业务流程。
(二)公平交易原则1. 确保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得操纵市场,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2. 允许关联交易,但须遵循报告制度并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和公告等方式公开披露。
(三)风险控制1. 禁止关联交易增加对公司的风险,以及操纵公司账面利润数据。
2. 禁止关联交易违反合同规定,损害企业形象。
三、管理措施《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了关联交易的报告制度以及审议和公示流程。
(一)报告制度1. 上市公司应当在关联交易前向股东大会报告,包括关联方关系、交易种类、交易对象等内容。
2. 上市公司应当在关联交易后,及时公告关联交易的有关情况。
(二)审议和公示流程1. 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关联交易事项。
2. 公示报告制度。
以上,就是《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该法规的出台和实施,能够有效的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障广大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主要方式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主要方式及其影响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主要方式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具有形式繁多,关系错综复杂,市场透明度较低等特点。
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1、产品购销中的关联交易。
一般是指上市公司与控股或非控股股东之间的原料采购、产品销售,以及委托加工、提供后勤服务等。
这类关联交易的交易量在各类关联交易中占首位。
2、费用负担中的关联交易。
有些集团公司部分资产改制上市后,虽然形成了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而实际上是“两个牌子,一套班子”。
当股份公司需要增加利润时,就由集团来承担各种费用,能往集团公司转移的尽量往集团公司转移,甚至是股份公司职工的工资也部分地转移到集团公司,另外还得向集团公司收取管理费,最后,如此规模的上市公司一年下来管理费用竟然只有百余万,甚至更小。
当然一些本身效益较好的上市公司则可以进行反向操作。
3、资金占用中的关联交易。
由于可通过股票市场进行低成本融资,并且由于信誉较好,相对比较容易从银行获得信贷资金,所以上市公司就成了集团公司的融资窗口。
上市公司向集团收取资金占用费,一方面可增加上市公司的盈利,另一方面又可解决集团公司的资金来源问题,因此上市公司和集团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现象非常普遍,仅次于关联购销业务。
此外,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间的担保现象也非常普遍。
4、资产重组中的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在改制上市时把非经营性资产和不良资产剥离给集团公司,以优化上市公司资产结构。
上市后很多公司仍同集团公司经常发生资产转让,这其中有正常的经营需要,也有的是为了调整利润。
5、资产转让与租赁中的关联交易。
目前,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往往是集团公司)之间普遍存在着资产转让和租赁关系,包括上市公司利用募股资金收购关联方的资产,也包括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商标、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租赁。
从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影响的角度看,产品购销中的关联交易、资金占用中的关联交易和资产重组中的关联交易是对上市公司业绩影响最大的因素,甚至成为左右公司业绩的调控工具。
关联交易是什么意思

关联交易是什么意思一、什么叫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交易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简单说来,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比如上一期我发表的《巨亏60多亿后,庞大集团又遭证监会和上交所处分,原因何在?》一文中,庞庆华为庞大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同时又是冀东物贸、中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冀贸易)的实际控制人。
冀东物贸、中冀贸易为庞大集团的关联方。
2015年3月2日至5月27日期间,庞大集团与冀东物贸、中冀贸易发生多笔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二、什么样的关系属于关联关系,如何认定?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五种人属于公司企业的关联关系人:1、公司控股股东,即依据其出资额或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实际控制人,即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董事,即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董事会成员。
4、监事,是指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监事会成员。
5、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关联关系,就是上述这些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浅析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现状

浅析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现状关于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现状的浅析引言:关联交易是指在发生交易行为时,双方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关联交易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对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现状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一、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背景和现状1.1 背景介绍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起源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随着企业的扩张以及经营规模的壮大,出现了更多的关联交易现象。
1.2 现状分析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普遍存在着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关联交易规模庞大。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模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涉及的行业范围也越来越广泛。
其次,关联交易稀里糊涂。
有时上市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缺乏透明度和合规性,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和权益冲突的问题。
再次,关联交易多样化。
关联交易既包括企业内部的交易,也包括企业之间的交易。
其中,内部交易主要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而企业间的交易主要涉及跨行业或跨地域的交易。
最后,关联交易风险较高。
由于关联交易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价格确定、合同签订、决策过程等,存在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和股权过度依赖的问题。
二、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存在的问题2.1 信息不对称在关联交易中,信息不对称常常存在。
一方面,上市公司往往对外披露的信息不够透明,使得其他投资者难以了解其真实情况;另一方面,关联方往往掌握着更多的内部信息,从而可以在交易中获得不公平的优势。
2.2 权益冲突大股东往往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益,损害小股东的权益。
这种权益冲突在关联交易中较为常见,同时也是投资者对关联交易最担心的问题。
2.3 股权过度依赖在某些关联交易中,上市公司对于关联方的股权依赖过高,这会带来一定的风险。
当关联方发生经营困境或资金短缺时,将对上市公司产生较大的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公司的危机。
三、解决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问题的建议3.1 完善制度体系应加强监管,制定更加明确的法律法规,明确关联交易范围和监管标准。
关联交易的限制和审查程序

关联交易的限制和审查程序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由于关联交易存在利益输送、信息不对称和潜在利益冲突等问题,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和维护市场公平公正,我国针对关联交易制定了一系列的限制措施和审查程序。
一、关联交易的限制措施关联交易在中国证券法、公司法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都有相应的限制措施。
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披露要求:公司应按照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中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披露要求包括交易的内容、金额、对公司的影响等信息,以及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构。
2. 独立董事审批:重大关联交易必须经过公司独立董事的审查和审批。
独立董事应对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公平性以及是否符合公司利益进行评估,并提出审批意见。
3. 股东大会审议:对于涉及公司资产、负债或利益重大的关联交易,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进行审议,并由股东表决决定交易事项。
4. 关联交易比例和金额限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关联交易的比例和金额应当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防止部分股东或关联方获取不当利益,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关联交易的审查程序关联交易的审查程序主要由公司内部和外部监管机构进行,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公司内部审查:公司内部应设立审查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对关联交易的审查。
审查机构或委员会应由独立董事或独立审查人员组成,并行使审查决策的职权。
2. 会计师事务所审查:公司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和审查,以确保交易的真实、合规和公允。
3. 证券监管机构审查:证券监管机构对涉及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和审查。
监管机构可以要求提交关联交易的相关材料和信息,并进行审计,以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平性。
4. 公众投资者监督:公众投资者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对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和举报,促使相关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深入调查和审查。
通过以上限制措施和审查程序,可以有效地遏制关联交易中的不当行为和潜在风险,确保市场公平公正,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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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股东控制下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关联方关系主要存在于两个或多个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企业与单位或部门之间。
大股东关联交易股权结构
根据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关联方关系主要存在于两个或多个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企业与单位或部门之间。
大股东是指最终持有股份公司的持股比例达到50%以上,或持股比例虽没有达到50%以上,但根据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能够决定公司的经营方向和财务政策。
目前,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具有一股独大的典型特征, 尽管大小非已经解禁, 但国有股在许多上市公司中处于绝对控股地位。
shleifer&v ishny( 1997)认为当股权集中到一定程度, 使得一个所有者能有效控制公司时, 代理问题就会从经理层与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转向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 大股东全倾向于利用自己的控制权, 通过地下通道的方式来转移上市公司的利润和资产。
不过, 另外一些文献则认为关联交易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企业在交易时的面临着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的问题, 所以在挑选和自己合作的企业时要付出很高的成本, 关联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外部市场的缺陷而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
fried- man et a.l ( 2003)则持有以上两种观点认为关联交易中的大股东
也并不只是单向攫取上市公司的利益。
他们对上市公司既可能掏空也可能支持, 即控股股东既有把资源从上市公司转移出去的动机, 也有向上市公司提供资源的动机。
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与企业绩效呈现负相关关系, 关联交易并未增加企业价值, 而是成为控
股股东转移上市公司资源的一种渠道。
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一般性问题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大致可划分为五类: (1) 大股东利用自身控股地位通过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的资源;( 2)为了取得配股资格或满足其他业绩包装的需要,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合谋
进行利润操纵;( 3)为了配合二级市场炒作, 上市公司与投资机构串通起来利用关联交易制造题材, 通过误导证券市场中的中小股
民从操纵股价中获利;(4 )利用关联交易来转移定价达到减少利润, 逃避税赋;(5)大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担保来获取银行贷款。
上述是关联交易产生的一般性问题, 但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体制, 上市公司因为多是国有企业改制而成, 与改组前的母体公司
及其下属企业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所以控股大股东利用
自己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通过各种类型的关联交易, 在给上市
公司输送业绩的同时从上市公司转移优质资源, 最后掏空上市公
司成为具有中国特色关联交易问题。
二、大股东控制下的关联交易的危害
1. 关联交易使中小股民利益受损。
关联交易使小股东成了利益群体中最大的受害者。
其实在中国资本市场, 通过关联交易使上市
公司大量的资源被转移出去, 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很多。
2. 关联交易扰乱证券市场的制度, 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
关联交易使得众多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中本来盈利能力好的企业失去了信心, 他们认为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只是为了圈钱, 而不是为了增加企业的价值, 那么谁还会为把钱放进证券市场增值呢? 没有投资者的投资, 基于信用建立起来的证券市场就会遭受到前所未有的打击。
当上市公司想通过配股增发来融资时, 就会增大融资成本, 证券市场就不能有效的发挥其职能: 使资金达到有效的配置和合理的利用。
3. 关联交易不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
上市公司一般和其关联公司签订的是长期合同, 并且关联交易大部分都采用的非公允的协议价, 这样不但不利于关联方企业与同行业企业间的竞争, 同时还将弱化企业自身产品的竞争力; 另一方面, 如此庞大的交易额使得关联方之间的相对独立性减弱, 削减了上市公司独立对抗风险及竞争发展的能力。
三、解决关联交易的思考及建议
尽管关联交易很早就被众多研究学者和投资者提起, 近年来尽管也采取了一些措施, 但是关联交易问题没有被彻底解决。
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 国家依旧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拥有对上市公司的绝对控股权, 这使得解决控股股东关联交易问题难度加大。
笔者认为如何解决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控制下的关联交易需要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从纵向上采取措施制约控股股东。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主要就是大股东控制下的资源转移, 所以只要改变一股独大形成多股
同大的局面就可以了。
但是增加控股股东的数量和相互间的制衡能力在我国这样的经济体制下比较难以形成, 既然从横向上增加股
东的数量不行, 可以从纵向上采取措施来制约控股股东。
可考虑将国有股股权在中央和地方间进行适度的分配。
如果中央和地方共同控股, 上市公司的管理层的绩效考核是由上市公司的业绩决定,
那么国家控制上市公司的性质没有改变, 但是却可以制约一股独
大的原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的资源。
2.在法律上采用辩方举证法。
我国现在针对保护中小股民利益的法律尚不建全。
因为中小股民势单力薄, 想控告一个上市公司需要自己举证, 还要付出大量的金钱和精力。
因为上述原因, 笔者认为在保护中小股民利益时可以考虑辩方举证法, 当控告上市公司侵
占中小股民利益的股民数量达到一定程度时, 采用辩方举证, 让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想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资源时考虑到要承担的法
律风险和信誉等成本, 通过风险和收益的权衡来限制自己的企业
行为。
3.将整个产业链上市。
我国众多上市公司都只是某部分资产上市, 却没有整个产业链上市, 才会出现上市公司与集团千丝万缕的关
联交易。
如果将整个产业链拿出来上市, 不管是通过上市公司不断以公允的市场价格来收购为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提供服务的企业,
还是自主研发创立新企业, 都可以减少关联交易。
4.引进职业经理人。
由政府挑选合适的职业经理人, 而通过股票权证来激励。
上市公司业绩做得好, 职业经理人就可以得到高薪和好的名声, 做得不好, 让市场来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