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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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xxx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的管理,规范客户资金托管业务的操作流程,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国商业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xxx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我行相关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依据《xxx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制定的实施细则,有关业务概念的界定参照《xxx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xxx银行总行及各分行和行业事业部。

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在办理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时,应按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章业务引入第四条在我行办理客户资金托管业务的委托人应满足如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有效的证件,包括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有)、税务登记证,居民身份证等;(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或居住场所(适用于个人);(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四)资金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合同的约定。

第五条我行(包括分行和行业事业部)引进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时,客户经理应对委托人及其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进行尽职调查。

第六条尽职调查的范围应包括:(一)委托人主体资格,是否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有)、税务登记证、金融许可证(如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如有)、居民身份证件(适用于个人)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二)委托人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三)委托人近三年(如有)的财务状况;(四)管理层经营能力及股东结构;(五)资金来源;(六)资金用途;(七)担保人经营财务情况(如有)(八)其他有关情况。

第七条尽职调查实行双人核查制,即应由两名客户经理开展尽职调查,核查客户有关资料。

客户经理应到委托人办公经营场所核实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并根据委托人实际情况填写尽职调查报告。

第八条分行或行业事业部通过市场开拓,在与委托人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应向经总行授权的分行(或行业事业部)资产托管部(室\岗)提交以下资料:(一)尽职调查报告,由客户经理根据委托人的实际情况填写;(二)客户资金托管协议;(三)客户融资、交易或专项管理涉及的相关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文件、担保文件、抵质押文件、交易文件、专项管理文件等,具体如贷款合同、募集说明书、信托合同收益权转让合同、交易合同、专项资产管理合同等;(四)经总行授权的分行(或行业事业部)资产托管部(室\岗)要求的其他资料。

银行帐户管理制度模版(3篇)

银行帐户管理制度模版(3篇)

银行帐户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内部帐户管理,提高银行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内部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存款、结算、贷款等帐户管理工作。

第三条银行帐户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确保客户权益和银行利益的平衡。

第四条银行帐户管理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控制度,确保帐户管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银行帐户管理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六条银行帐户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由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培训和宣传。

第二章帐户开立第七条银行内部帐户开立应由具备相应职称和经验的员工负责,审批程序要求至少由两名以上员工参与。

第八条存款帐户的开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客户身份和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应进行严格核实。

第九条结算帐户的开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开户行和结算方式应与客户的交易业务相适应。

第十条贷款帐户的开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贷款用途应进行充分审查,贷款金额和利率要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确定。

第三章帐户管理第十一条银行帐户管理应遵循客户自愿原则,客户对自己的帐户的交易和信息享有知情权、决策权和控制权。

第十二条银行应为客户提供便利、高效的帐户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查询、转账、冻结等功能。

第十三条银行帐户管理应保护客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客户的敏感信息,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客户的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银行帐户管理应加强风险防控,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性,如设立风险预警系统、监控客户的交易行为等。

第十五条银行帐户管理应及时反馈客户的意见和建议,解决客户的问题和疑虑,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帐户关闭第十六条银行帐户关闭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应由具备相应职称和经验的员工负责审核和执行。

第十七条存款帐户的关闭要求客户在书面申请中提供合法有效的关闭理由,且符合银行内部规定的期限和费用要求。

托管银行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托管银行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托管银行资金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托管银行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托管银行资金,是指客户委托托管银行保管、管理的资金,包括各类存款、结算资金、投资资金等。

第三条托管银行开展资金托管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安全稳健、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

第二章托管银行职责第四条托管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保证客户资金的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二)按照客户委托,办理资金的保管、结算、投资等相关业务;(三)提供资金托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估值、投资监督等;(四)确保资金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向客户提供资金托管报告;(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托管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资金托管业务的合规运行。

第三章客户资金的保管与使用第六条托管银行应根据客户的委托,开立资金托管账户,并与客户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托管银行应保证客户资金的独立性,不得将客户资金与银行自有资金混合管理。

第八条托管银行应按照客户的委托,办理资金的划拨、结算等业务,确保资金的安全、准确、及时。

第九条托管银行应根据客户的委托,进行资产的投资监督,确保客户资金的投资安全。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条托管银行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识别、评估、监控资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托管银行应制定风险应对措施,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第十二条托管银行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资金托管业务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五章信息披露与报告第十三条托管银行应向客户提供资金托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余额、资金运用情况、费用支出等。

第十四条托管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资金托管业务的运行情况,接受监管。

银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银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规范银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保护客户财产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银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

三、核心原则1. 客户资产独立性原则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建立客户资产独立性的制度,确保客户资产与机构自有资产的独立存储、结算和监管,遵循客户意愿进行资金操作。

2. 信息披露原则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当对客户自有资产存储、操作及相关费用等情况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确保客户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3. 风控管理原则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客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演练。

4. 审计监督原则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审计,积极配合审计机构进行业务审计,并及时履行信息报告和资料披露义务。

四、业务范围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为客户提供以下业务服务:1. 资金存管服务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当接受客户自有资金存入,并根据客户要求办理款项支付、转账、结息等业务。

2. 资产托管服务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当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要求持有、管理、变现、期限届满归还、资产评估等业务。

3. 募集资金管理服务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当接受各类募集资金委托管理,并按照约定进行投资、收益结转、风险控制、监管报告等服务。

五、客户账户管理1. 入账管理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当对客户资金入账进行确认,并按照客户指示办理相应的账户操作。

2. 出账管理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当按照客户指示,对客户资金进行支付、转账等出账操作,并按照客户要求结息。

3. 账户查询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当提供客户账户查询服务,为客户查询账户余额、账户明细、交易记录等信息。

银行帐户委托管理制度范本

银行帐户委托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账户委托管理行为,确保资金安全,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行账户委托管理,是指公司将部分资金委托给专业理财机构进行投资、理财或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的委托管理。

第二章委托管理原则第四条委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性原则:确保委托资金的安全,避免因委托管理导致资金损失。

(二)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政策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三)效益性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追求资金收益最大化。

(四)分散投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降低投资风险。

第三章委托管理流程第五条委托管理流程如下:(一)立项审批:各部门根据资金需求,提出委托理财申请,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提交总经理审批。

(二)选择理财机构:财务部门根据委托理财申请,筛选具备资质、信誉良好的理财机构。

(三)签订委托协议:公司与理财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四)资金划拨:财务部门按照委托协议,将资金划拨至理财机构指定账户。

(五)投资管理:理财机构根据委托协议,对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或购买理财产品。

(六)定期报告:理财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供投资报告,包括投资收益、风险状况等。

(七)到期结算:理财期限届满后,理财机构将投资收益及本金返还公司。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委托管理风险可控。

(一)理财机构选择:财务部门应严格筛选理财机构,确保其具备资质、信誉良好。

(二)投资组合管理:理财机构应根据公司需求,制定合理的投资组合,降低投资风险。

(三)风险评估:财务部门定期对理财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确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四)信息披露:理财机构应及时向公司披露投资信息,确保公司了解投资状况。

第五章附则第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银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实施细则模版银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证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营银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银行)。

第三条银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是指银行接受资产管理人、信托公司、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会计核算、登记、结算及基金份额创建、赎回等业务的委托,开立和管理委托人的银行账户,并按照委托人授权的范围,扣划、支付、调拨等资金。

第四条银行在承担账户资金托管业务时,应遵循公正、诚信、谨慎、安全、高效的原则,保护委托人的客户资产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确保资产管理人等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银行在承担账户资金托管业务时,应按照国务院银行监管机构、证监会、银行业自律组织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指引执行。

第六条银行应设立专门的账户资金托管部门,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内部管理、授权、制度、风控等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七条银行应对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建立健全业务管理、监控、评估等机制。

第八条银行应做好账户资金托管业务风险评估和风控工作,确保资产安全,防范市场风险,及时发现、评估、处理与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相关的风险。

第二章委托人开户第九条银行应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识别、资金来源审查、风险等级判断等客户准入制度,对委托人开立账户前应做好尽职调查。

第十条银行应建立客户档案,记录开户申请、客户资料、合同协议、授权委托书、业务指令等信息和资料。

第十一条银行应按照银行账户开户规定,并征得首次开立委托人账户的资产管理人、信托公司、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书面委托,开立对应账户,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二条银行应在委托人账户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客户档案,并告知相关金融机构。

第三章委托人授权第十三条银行应严格审查客户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事项、操作模式、分账比例、费用结算方式等内容,无论是口头委托还是书面委托,概不得形式上的委托而实际由其他人操作。

银行单位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单位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xx市商业银行单位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xx银〔xx〕7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根据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xx]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xx]74号)、财政部《军队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财库[xx]18号)、《武警部队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财库[xx]106号)、《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过程监控的通知》(证监发[xx]15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用于规范我行为单位客户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管理、变更和撤销等相关业务行为。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开户行,是指我行可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业务的营业网点,并向人行报批或报备的营业机构。

本实施细则所称单位客户,是指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本实施细则所称“注册地”,是指单位客户的营业执照等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住所地。

本实施细则所称单位银行结算帐户,是指单位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三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第四条单位客户在金融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对于已在其他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开户行不得为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开户行可为当地单位客户和符合《办法》规定的异地(跨省、市、县)单位客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开户行要将单位客户开户资料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批或备案。

对同意开户的,开户档案资料由开户行进行专夹保管。

第六条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为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及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时,须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核发开户许可证。

资金监管银行托管制度范本

资金监管银行托管制度范本

资金监管银行托管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1.1 为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合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约定将甲方(以下简称“托管方”)的资金存放在乙方(以下简称“托管银行”)进行托管,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资金的保管、结算和监督。

1.2 本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资金的定义、托管银行的职责、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等。

第二条托管资金的定义2.1 托管资金是指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存放在乙方账户中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资金、甲方为履行合同而支付的款项以及其他甲方授权托管的资金。

2.2 托管资金为甲方所有,甲方对托管资金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条托管银行的职责3.1 托管银行应保证托管资金的安全,确保托管资金的独立性,不得挪用、占用或借给任何第三方。

3.2 托管银行应按照甲方的委托,对托管资金进行结算和监督,确保托管资金按照甲方的指示进行流转。

3.3 托管银行应定期对托管资金进行核对,确保托管资金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4 托管银行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托管资金的账户信息、流水明细等相关信息。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义务4.1 甲方有权随时查询和核对托管资金的情况,并要求托管银行提供相关报告。

4.2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终止本协议,但应提前通知托管银行。

4.3 甲方应按照约定将托管资金存入托管银行指定的账户,并按照约定进行资金的流转。

4.4 托管银行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委托,对托管资金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监督。

4.5 托管银行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完成托管资金的结算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5.1 本协议的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5.2 本协议的终止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在终止后办理相关手续。

5.3 协议终止后,托管银行应将托管资金全部划转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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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x银行x分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开展,规范业务操作,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x银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账户资金是指基于完善信任机制、促进交易成立或资金保管,需要引入保管和监督的资金,不包括正常结算资金。

本细则所称账户资金托管业务是指我行受委托人的委托,与委托人签订托管协议,负责保管账户资金并对账户资金按约支付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信息披露等的一种委托资产托管业务。

第三条账户资金托管业务可按不同标准作以下分类。

(一)按照资金性质不同,分为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和专项资金托管业务。

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是指买卖双方在商品、股权等交易过程中,委托托管人保管资金并根据约定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促使交易成立的账户资金托管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交易、债权交易、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交易、存量房交易等账户资金托管。

专项资金托管业务是指托管人根据监管要求或委托人单独委托,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保障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的账户资金托管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预售款、保证金、抵押金、融资专项资金等专项资金托管。

(二)按照客户类型不同,分为单位账户资金托管业务和个人账户资金托管业务。

单位账户资金托管业务是指委托人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的账户资金托管业务。

个人账户资金托管业务是指委托人为自然人的账户资金托管业务。

第四条我行开展账户资金托管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中立原则。

托管人对委托人的利益保持中立,不参与、不评价委托人之间的经济活动。

(二)严格相符原则。

托管人根据委托人指令划付资金,委托人指令必须符合托管协议的约定,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与托管协议约定不符的指令。

(三)保守商业秘密原则。

托管人对业务开展中所涉及的委托人相关信息要严格保守商业秘密,不向第三方披露。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四)不垫付资金原则。

在办理业务期间,托管人只负责资金托管、监督支付和信息披露等相关事项,严禁垫付资金。

第五条我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实行统一实施、分级管理。

自治区分行取得总行业务授权后,统一组织实施,并按机构层级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银行x分行开办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的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业务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托管业务部x分部是我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此项业务。

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我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和业务操作规程的制定及修订。

(二)负责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和业务推动,负责向当地监管机构报备工作。

(三)负责全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的组织实施、系统指导和业务培训,制定业务推广方案和印制统一宣传资料。

(四)负责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经办机构的准入管理,协调、组织对经办机构开展账户资金托管业务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五)负责定期向总行报告账户资金托管业务开展情况及上报相关统计报表。

第八条区分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区分行机构业务部、公司业务部、个人金融部、国际业务部等前台部门是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的营销部门,负责向各自管辖客户营销账户资金托管业务。

(二)区分行法律事务部根据合同管理相关规定,负责审查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相关协议文本。

(三)区分行财务会计部负责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的会计核算管理。

(四)区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账户资金托管业务柜面操作规范及操作风险点控制管理。

(五)区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帐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风险评估和计量。

(六)内控合规部负责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管理。

第九条二级分行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是本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和营销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辖内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的管理和业务推广,负责辖内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经办机构准入的申报管理。

(二)负责辖内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的组织培训、业务营销和宣传推广工作。

(三)具体负责本行层级客户的业务营销和承担本级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的经办。

(四)负责汇总、上报辖内账户资金托管业务开展情况及有关统计报表。

(五)协调、组织对经办机构账户资金托管业务开展情况的检查与监督。

二级分行对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可参照区分行部门职责,明确本行各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条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经办行是指具体开办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的各级分支机构。

各经办行应根据业务要求,按照部门分工,明确职责,相互配合。

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权限内的账户资金托管业务营销、组织协调、协议签署和业务管理等工作。

(二)负责业务审查,控制业务风险,检查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三)负责账户资金托管业务柜面操作规范指导。

第十一条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经办网点是指承担经办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柜面操作的具体网点。

负责账户的开立、托管资金的转出入、计息等工作。

第十二条除试点行外,各二级分行开办账户资金托管业务应向区分行提出申请。

各行开办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风险评价水平在B级以上;
(二)有业务主管部门,并已落实相关部门职责和岗位人员;
(三)制定具体业务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应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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