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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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颁布《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发改委颁布《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发改委颁布《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北极星电力网新闻中心2013-8-14 8:52:38我要投稿北极星火力发电网讯: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3]13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华能、大唐、国电、华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电网[微博]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广核、中节能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中海油总公司,神华、中煤集团公司、中联煤层气公司:为推动分布式发电应用,促进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我委组织制定了《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7月18日附件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分布式发电发展,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高能源效率,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分布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安装、运行方式以用户端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发电设施或有电力输出的能量综合梯级利用多联供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分布式发电方式:(一)总装机容量5 万千瓦及以下的小水电站;(二)以各个电压等级接入配电网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三)除煤炭直接燃烧以外的各种废弃物发电,多种能源互补发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四)总装机容量5 万千瓦及以下的煤层气发电(五)综合能源利用效率高于 70% 且电力就地消纳的天然气热电冷联供等。

第四条分布式发电应遵循因地制宜、清洁高效、分散布局、就近利用的原则,充分利用当地可再生能源和综合利用资源,替代和减少化石能源消费。

第五条分布式发电在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等各个环节均依法实行开放、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

分布式发电项目应符合有关管理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投资者要求: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者应具备资金实力、行业背景和技术研发经验;
二、项目申报:投资者须按照规定的申报流程提出项目申报,并提交项目相关资料;
三、审批验收: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审批验收,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资者;
四、运行管理:经审批验收后,由投资者负责运行管理,应做好安全管理、工艺管理、质量控制和可靠性测试等方面的工作;
五、台账管理:投资者须做好台账管理,包括项目合同台账、工程进度台账、资金台账、技术台账等。

六、费用报销:投资者须遵守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的报销程序和流程报销项目费用。

七、环境保护:投资者应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政策及法律法规,保护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以及安装维护的环境。

国家能源局于2013年11月18日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能源局于2013年11月18日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能源局于2013年11月18日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

第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

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

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一供电区内的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配合下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

第二章规模管理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太阳能发电相关规划、各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求和建设条件,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

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不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

第七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模申请。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各地项目资源、实际应用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情况,统筹协调平衡后,下达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在年度中期可视各地区实施情况进行微调。

第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在该年度内未使用的规模指标自动失效。

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5)其他相关资料。 2、非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申请表(低压)》(附件 2); (3)东莞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法人代表身份证; (5)物业产权证明; (6)土地证等项目合法性支持文件; (7)其他相关资料。 (二)10kV 或 20kV 中压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申请表(中压)》(附件 3); (3)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参考附件 7); (4)东莞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法人代表身份证; (6)物业产权证明; (7)土地证等项目合法性支持文件 (8)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在材料齐备条件下,市发展改革局应在 5 个工作日 内出具《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东莞供电局应在 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登记并组织签订《并网协议》。对于个人利用自有住宅 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东莞供电局按照简 化程序办理相关并网手续,原则上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办理期限。 第十条 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 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时, 由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在项目满足竣工验收条件时,项目单位需书面向
第十二条 若项目建设完成时该年度指标已分配完毕,则首 先由市发展改革局向省申请增加年度指标并给予分配,若省不增 加年度指标,则在下一年指标中优先安排。指标按照“先验收先 分配,用完即止”的原则分配。
第三章 并网、计量与结算 第十三条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 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东莞供电局投资建 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 目单位投资建设。因项目接入电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东 莞供电局投资建设。 第十四条 东莞供电局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 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不向项 目单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东莞供电局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 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享受电量补贴政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东 莞供电局负责向项目单位按月转付国家补贴资金,按月结算余电 上网电量电费。结算账户户名需与申报业主单位一致。 第十六条 在经济开发区等相对独立的供电区统一组织建设 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其他电力 用户直接售电。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7〕268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7〕268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7〕268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30日三亚市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光伏发电的应用,推动三亚低碳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海南省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发改交通〔2017〕39号)、《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琼发改交通〔2016〕12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三亚市范围内由各类投资主体(含个人)利用各类建筑物屋顶或附属场所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分布式光伏发电一般指以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四条支持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作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促进我市光伏发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有序健康发展,现将《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送你们,请遵照执行。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

第三条光伏电站项目管理包括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项目备案管理、电网接入与运行、产业监测与市场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管理、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委托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第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

根据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在论证各地区太阳能资源、光伏电站技术经济性、电力需求、电网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布局和各省(区、市)年度开发规模。

第六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以及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开发布局意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的原则,编制本地区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

第七条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包括建设规模、项目布局、电网接入、电力消纳评价和建设计划等内容。

各省(区、市)应在每年12月末总结本地区光伏电站建成投产及运行情况的基础上,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第二年度的光伏电站建设实施方案建议。

第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结合各地区报送的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情况、年度实施方案建议,确认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光伏电站的年度实施方案,下达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

(京发改规[2014]4号)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京发改规[2014]4号)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本市太阳能开发利用,增加可再生能源用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3]1381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积极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

(一)重点推进在国家级新能源示范区、高端功能产业园区、商业设施及工业园区等建筑和构筑物上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二)积极支持在学校、医院等大型公共机构和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三)对于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煤的工业企业,年用电量超过500万千瓦时的商业企业,有屋顶安装条件的鼓励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四)积极结合农村城镇化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分布式光伏屋顶系统。

第四条简化项目备案程序。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区域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规模指标实行备案管理,并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其中:(一)法人单位申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备案,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流程和所需文件见附件1);(二)自然人利用自有合法住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区(县)电网企业代为登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区(县)电网企业按月统一报区县发展改革委进行备案(登记流程和所需文件见附件2);第五条项目业主在备案或登记完成后可向属地电网企业提出并网申请。

其中:(一)对于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项目,电网企业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接入方案制定和审查,并将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或项目接入电网意见函告知项目业主;(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本体工程建成后,向所在区域电网企业提出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电网企业自受理并网验收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用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并网验收与调试工作。

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今天来说说这个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发电管理办法哈。

为啥要搞这个办法?因为现在越来越多的家庭、企业都开始搞光伏发电,这可是个好事情,既能自己发电用,还能卖电赚钱。

但是,为了让大家都能顺顺当当、明明白白地搞这个事儿,咱就得有个规范的管理办法。

这个办法主要就是管管这些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从建设到发电再到售后的一些事儿,让大家心里都有个底儿,知道该怎么干。

比如说,你想在自己家房顶上装光伏发电板,那从申请到最后接上电网开始发电,这中间都有啥流程,这个办法里都给你讲得清清楚楚的。

第二章:项目建设管理。

一、项目申报。

要是你打算搞个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首先得去申报。

就好比你要出门旅行得先办个手续一样。

你得去找当地的相关部门,比如说能源局或者电网公司,告诉他们你要搞这个项目。

你得把你的项目情况详细地说一说,像你打算装多少块光伏板,预计能发多少电,这些都得讲明白。

比如说,老张想在他家院子里装光伏发电设备,他就写了个申报材料,里面写清楚了他打算装20块光伏板,预计每天能发10度电左右,然后交给了当地能源局。

二、建设要求。

在建设的时候,也有一些要求哈。

你得找专业的安装队伍来给你安装,不能随便找个人就来干。

就像你家里装修,得找靠谱的装修队一样。

而且安装的位置也得合适,不能影响到别人。

比如说,你不能把光伏板装在邻居家的采光口前面,挡了人家的阳光,那可不行。

还有,安装的设备得符合质量标准,不能用那些质量不好的便宜货,不然容易出问题。

第三章:并网管理。

一、并网申请。

项目建好了,接下来就是并网。

这就好比你要把自己家的小发电厂和大电网接上,让发的电能够卖出去或者自己用起来更方便。

你得向电网公司提出并网申请,告诉他们你准备好了。

电网公司会派人来检查你的设备是不是合格,线路接得对不对。

比如说,老李的光伏发电项目建好了,他就给电网公司打了个电话,说自己准备并网,电网公司很快就派人过来检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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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1、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2、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3、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4、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

5、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一供电区内的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配合下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

第二章规模管理
6、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太阳能发电相关规划,各地区分布式发电需求和建设条件,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部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

7、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划申请。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各地项目资源、实际应用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情况,统筹协调平衡后,下达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在年度中期可视各地区实施情况进行微调。

8、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在该年度内未使用的规模指标自动失效,当年规模指标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适时提出调整申请。

9、鼓励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降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标准,优先支持申请低于国家补贴标准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第三章项目备案
10、省级以下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指导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11、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
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12、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13、各级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划、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时,由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

14、在年度指导规模指标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在年度指导规模中取消,并同时取消享受国家资金补贴的资格。

15、鼓励地市级或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建设与电网接入申请、并网调试和验收、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等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体系,简化办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第四章建设条件
16、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视经营方式与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服务协议。

17、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
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承担项目设计、查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18、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认可机构的检测认证,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

第五章电网接入和运行
19、电网企业收到项目单位并网接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对于集中多点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

20、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地级市或县级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相关并网手续,并提供并网咨询、电能表安装、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服务。

21、以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所发电力在并网点范围内使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根据其接入方式、电量使用范围,本着简便和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好并网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22、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因项目接入电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23、电网企业应采用先进运行控制技术,提高配电网智能化
水平,为接纳分布式光伏发电创造条件,在分布式光伏发电安装规模较大、占电网负荷比重较高的供电区,电网企业应根据发展需要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监测、公寓预测和优化运行相结合的综合技术体系,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高效利用和系统安全运行。

第六章计量与结算
24、分布式光伏项目本体工程建成后,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电网企业指导和配合项目单位开展并网运行调试和验收,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验收办法。

25、电网企业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布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不向项目单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

电网企业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灯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26、享受电量补贴政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负责向项目单位按月转付国家补贴资金,按月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

27、在经济开发区灯相对独立的供电区同一组织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

第七章产业信息监测
28、组织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按月汇总项目备案信
息。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季分类汇总备案信息后报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29、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行信息统计,并分别于每年7月,次年1月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拟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统计信息,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监管机构,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

30、电网企业负责建设本级电网覆盖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运行监测体系,配合本级能源主管部门向所在地的能源管理部门按季报送项目建设运行信息,包括项目建设,发电量,上网电量,电费和补贴发放与结算等信息。

31、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信息管理,组织研究制定工程设计,安装,验收等环节的标准规范,统计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信息,分析评价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及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批准,适时发布相关产业信息。

第八章违规责任
32、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收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电量,造成项目单位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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