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内容管控为中心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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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一、综述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是为加强网络出版管理,规范网络出版服务行为而制定的,目的是促进网络出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基本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依法经营,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

(二)责任追溯原则: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三)信息真实原则: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或误导性广告。

(四)保护用户权益原则: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三、注册和备案(一)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备案手续。

(二)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以便监管部门核实和审核。

四、内容审核(一)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建立内容审核制度,制定审核流程和标准,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核。

(二)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当审核所提供的各项信息,确保不含有违法违规内容。

(三)网络出版服务机构不得提供含有黄色、暴力、恶意攻击、恶意炒作等内容的服务。

(四)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内容时,应及时删除,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加强与相关合作单位的合作,确保合作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五、行业自律(一)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范,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二)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制度,完善风险防控机制。

(三)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职业素养和法律意识。

(四)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积极参与行业自律组织,共同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

六、监督和处罚(一)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制。

(二)监管部门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网络出版服务机构,监管部门应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网络出版管理制度

网络出版管理制度

网络出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网络出版管理,规范网络出版行为,维护网络文化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网络出版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网络出版业的健康发展。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网络出版活动的各类主体,包括网络出版单位、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网络出版服务用户等。

四、基本原则1.法律依据: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法律准则,严格执行。

2.保护隐私:尊重个人隐私,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3.内容合法:发布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宣扬违反法律的言论。

4.信息真实: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可靠,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5.文明传播:倡导文明健康的网络出版行为,不得传播淫秽、暴力、恐怖等有害信息。

6.版权保护: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版权。

7.社会责任:承担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主要内容1.网络出版单位管理:1.1.网络出版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

1.2.网络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督。

1.3.网络出版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内容审查,确保发布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实施内容审核制度。

1.4.网络出版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用户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2.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管理:2.1.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前应当核实用户身份信息,确保用户身份真实性。

2.2.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违法违规的内容服务,应当对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查。

2.3.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机制,接受用户投诉并及时处理。

2.4.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用户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用户私密信息。

3.网络出版服务用户:3.1.网络出版服务用户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传播违法信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3.2.网络出版服务用户应当保护自己的身份信息,不得冒用他人身份从事网络出版活动。

网络出版管理规定

网络出版管理规定

网络出版管理规定出版管理规定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八条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第九条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网络出版服务的管理和监管的法规和规定。

该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出版资质和许可: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必须获得相应的出版资质或许可证,符合国家规定的出版管理要求。

2. 内容审核和审批: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须对其发布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批,确保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3.版权保护: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须尊重和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4. 违法违规内容处理: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及时处理用户举报的违法违规内容,并依法向执法机关报案。

5. 公共安全保护: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内容的监管,防止出现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清理或下线。

6. 用户隐私保护: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保障用户的隐私权益。

7.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市场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网络出版市场的健康发展。

8. 培训和宣传: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开展网络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

以上内容为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一般性要求,具体管理规定可能会根据地区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6.02.04•【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6.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电子信息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8月2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2016年2月4日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出版服务秩序,促进网络出版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另行制定。

第三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范本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范本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范网络出版活动,保护网络出版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网络出版服务指在网络上提供出版物传播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确保网络出版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二章网络出版服务的内容管理第四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网络出版服务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传播淫秽、色情、暴力等违法信息。

第五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明确审核责任和流程,对于违法违规内容及时删除或停止传播。

第六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不得发布或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民族仇恨、煽动民族分裂、破坏国家统一等信息。

第七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不得传播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八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及时删除或屏蔽违法违规信息。

第三章网络出版服务的版权管理第九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尊重和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转载、发布、传播作品。

第十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版权保护机制,合理规划网络出版服务的版权管理流程,确保网络出版物的版权依法得到保护。

第十一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在转载、发布、传播他人作品时应当注明出处,并遵守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人署名权的规定。

第十二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处理著作权纠纷,协助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第四章网络出版服务的用户管理第十三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管理制度,确保用户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十五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网络出版物。

第十六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擅自泄露、出售用户信息。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行为,促进网络出版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活动的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等相关主体,具体包括由我国出版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行业协会进行注册管理的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由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直接委托从事网络出版活动的组织或个人;以网络出版为主要经营目标,并从事网络出版活动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网络出版服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自愿有偿、诚实守信、安全可靠、服务便捷、保护隐私等原则。

第四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出版服务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落实网络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网络出版服务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同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依法向社会公开提供网络出版服务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内容、使用方式、收费标准等,以便用户了解和选择。

第十八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信用评价机制,及时记录用户在使用网络出版服务过程中的表现,并根据用户表现给予相应的信用评价,以便用户和其他服务提供者参考。

第十九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公布网络出版服务的安全情况、服务质量、用户投诉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以维护用户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第二十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防范和抵御网络攻击、信息泄露、网络诈骗等安全风险,确保网络出版服务的安全可靠。

第二十一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网络出版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提供服务,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用户发布违法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不得以技术手段限制用户使用合法的网络出版服务。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解读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解读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解读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新出台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都有哪些亮点值得我们关注:【一】自2021年3月10日起《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施行。

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现工业和信息化部)2002年6月27日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新出台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都有哪些亮点值得我们关注:(为了方便以下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简称为"新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简称为"旧规")"网络出版服务"和"网络出版物"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另行制定。

与旧规调整"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管理"相比,新规一方面以列举的方式指出网络出版物的范围。

另一方面从"互联网出版活动"到"信息网络出版服务"的转变,明确增加了手机、平板等智能终端的网络服务出版服务范围。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与旧规相比,新规详细列明了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应具备的条件,申报材料的要求及申请注册登记手续。

为了方便大家了解,我们制作了一张图让大家看懂如何申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当然了,通过上面复杂的程序和漫长流程取得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并不代表就万事大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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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X年3月10日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发布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正式施行。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收集的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内容管控为中心,供大家参考阅读,希望大家喜欢。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内容管控为中心
自201X年3月10日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发布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正式施行。

从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网络出版服务管理、监督管理、保障奖励到责任罚则,本规定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现时代中国网络治理的价值内核与制度逻辑,
自然成为业内各利益相关方高度关注的热点。

概括而言,在制度设计层面,笔者认为本规定的条文规范有三项值得注意的
要旨——
(一)基础范畴的内涵外延:弹性的界限
新技术背景下,为有效规制网络出版服务这一快速发展的新事物,监管者倾
向于付诸界限弹性的规范厘定。

特别地,围绕“网络出版物”,本规定一方面强
调其包括“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另一方面又指出这一概念亦涵盖“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第2条第3款)。

当然,监管者也注意到了弹性规范的实际可行性问题。

以有效监管范围和监管对象空间界域的规范划定为例,监管者在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这一标准要素(第2条第1款)的同时,补充确认“与从事服务活动相关的设备(包括服务器和存储设备等)必须存放在中国境内”是必要的前提条件
之一。

(二)规则建构的价值内核:内容的管控
相较先前颁行的诸多治理规则,此次监管者似乎更为重视有关内容管控的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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