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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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

浅析刑事诉讼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摘要:随着人权保护思想的发展,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备受各方关注。

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平等的诉讼地位,也应当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

但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却缺乏足够的保障。

因此,应从立法上完善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建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机制,以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目前无论是在学界还是司法实践中,人们都将关注的重心放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上。

毫无疑问,在刑事诉讼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被追诉对象,面对的是强大的司法机关,因而需要给予他们较全面的诉讼权利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但是,在笔者看来,我们在强调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也应看到,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其在刑事诉讼中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利并给予足够的重视。

一、被害人法律地位的演变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直接遭受犯罪侵害并参与诉讼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在历史上经历了曲折的变化过程。

在古代的弹劾式诉讼制度中,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加区分,被害人拥有独立的起诉权。

没有被害人的起诉,法院不会自行发动审判活动,被害人实际上居于原告人的地位。

而随着国家追诉原则的产生,这种建立在私人追诉原则基础上的诉讼制度逐渐为纠问式诉讼制度所取代。

而在纠问式诉讼制度中,对犯罪的追诉被视为国家专门机构的法定职责,追诉也被视为一种国家职能活动,被害人不再担当原告人的角色而处于证人的地位,其主要任务是协助追诉部门完成对被追诉者进行定罪惩罚。

被害人的这种诉讼地位延续了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以至于在近代西方各国完成司法改革之后,被害人的地位也并没有得到立即的改变。

然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随着国际人权保障运动的广泛开展,加强对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权利保障普遍成为各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和诉讼角色问题终于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在刑事案件之中,作为犯罪行为直接受害者的被害者,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是一样的重要的。

并且自身的诉讼行为对最后的案件处理结果也有着较大的影响。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逐渐完善,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的司法解释之中又增加了一条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并且这条规定也得到了对应的落实,这也就代表着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趋向于人性化,但是缺陷就是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相关权利保护在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之中却很少被提及,这样的法律条款对于被害者自身的利益保护完全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甚至于还会进一步侵害被害者的合法权益,长此以往带来的后果就是司法公信力的降低。

基于此本文先从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现状分析出发,并在文后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希望可以对今后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提供一定的保护。

标签: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保护;现状;解决对策1 当前刑事案件中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问题分析1.1被害者的案件侦查参与权有限作为刑事案件中的受害者,受害者除了需要与犯罪嫌疑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之外,并且在案件的侦查环节中被害者也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参与,这种方式也是刑事案件被害人进行自我权利维护的有效方式之一。

但是就当前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来看,其中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参与权进行的较大的限制。

尤其是在刑事案件的侦查环节中,法律只允许对应的侦查人员做到全程参与,而被害人自身的参与权却得到了极大的限制。

1.2被害者得到法律帮助的权利较少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中的解释来看,刑事案件中的被害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制度的时间要晚于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制度的建立时间,同时对于诉讼代理人自身权利规定也并不详细,这就导致被害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三者之间出现了权利失衡的问题,导致被害者的合法权利保障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出现了操作上困难这一点与法学理念之中的价值平衡完全不符。

除此之外,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也明确指出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在条件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具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在审判的环节中法官也可以从被告人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辩护人,但是却缺少被害者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缺少对应的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对于被害者时候需要法律援助的情形法官也不会多加考虑,自然也就不会为被害者制定相应的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做出了具体规定,旨在保障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合理保障和尊重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有助于提高刑事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本文将从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保护、诉讼权利保护、证据权利保护、救济权利保护等方面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进行论述,以期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有一个更全面和深入的认识。

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保护,是指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和角色。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刑事被害人有权参与诉讼。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被害人有权参与公诉案件的诉讼活动,可以依法申请作为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发表意见、申请证据等。

这一规定充分尊重了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使其有机会在刑事诉讼中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使其在诉讼中的地位得到合理保护。

第二,刑事被害人有权申请恢复原告资格。

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或者诉讼活动中终止公诉,刑事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原告资格的申请。

刑事被害人作为原告,有权对被告提起公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刑事被害人有权申请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不提起公诉,但刑事被害人认为应当提起公诉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长或者主管检察官审查决定。

这一规定是为了充分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检察机关不提起公诉的情况下,刑事被害人仍然有权利通过申诉提请检察机关重新审查决定,使其诉讼地位得到更充分的保护。

第二,刑事被害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在涉嫌犯罪案件中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刑事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和合法权益,使其在涉嫌犯罪案件中有权利通过取保候审方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旨在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具体而言,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包括以下方面:
一、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刑事被害人有权知道与其有关的犯罪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情况,并有权要求参与诉讼程序和监督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这也是被害人的基本权利,因为只有被害人了解案件的情况,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权益。

二、人身安全保障权
刑事被害人有权在刑事诉讼中得到人身安全保障,包括不受暴力威胁、不受侮辱或者诽谤。

法律规定,在诉讼程序中,被害人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工作和学习单位等个人隐私信息,应当予以保护。

三、财产权
刑事被害人有权依法获得与犯罪事实有关的经济赔偿,包括物质损失、精神损失和其他合法赔偿。

对于导致被害人人身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失的犯罪,应当给予被害人赔偿。

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直接进行民事诉讼,使被害人能够在刑事诉讼中获得经济赔偿。

四、救助权
刑事被害人有权获得司法救助,包括法律援助和精神康复等方面的帮助。

法律援助是指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获得律师的辅助和帮助。

精神康复是指通过心理咨询和医学治疗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帮助和治疗,以便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总的来说,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保护好被害人的权利,才能实现司法公正,并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因此,法律、法官和律师都应该认真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权利,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1. 引言1.1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司法领域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作为案件的直接受害者,其权利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不仅是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对被害人基本人权的保障。

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系列法定权利,包括知情权、申诉权、申请取保候审权、请求调解权等。

这些权利的存在和保障,可以有效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充分尊重。

刑事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也是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

法律应当通过建立完善的赔偿体系,保障被害人在经济上受到的损失得到合理补偿。

法律还应当通过加强对加害人的惩罚,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宁。

【内容结束】2. 正文2.1 刑事被害人的法定权利刑事被害人的法定权利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依法享有的一系列权利。

这些权利旨在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司法程序中得到公平对待和法律保护。

刑事被害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根据《刑事诉讼法》,被害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包括律师代理、法律顾问等。

这保证了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有一个专业的代理人,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被害人有权请求赔偿。

如果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财产损失或身体伤害,他有权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赔偿。

这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让其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被害人有权要求保护。

如果被害人有理由相信自己或家人可能受到危害,他可以要求法院采取保护措施,确保其人身和财产安全。

2.2 刑事被害人的利益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利益保护是刑事诉讼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主要包括对被害人的财产、身体和其他利益的保护。

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刑法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与赔偿刑事司法与救济机制

刑法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与赔偿刑事司法与救济机制

刑法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与赔偿刑事司法与救济机制在刑法中,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并给予他们相应的赔偿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为了确保被害人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和合理的赔偿,刑事司法系统和救济机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与赔偿的相关问题,并分析刑事司法与救济机制在这一领域的作用。

一、被害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是受害最直接和最严重的一方,他们的权益受到了直接的侵犯和损害。

因此,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不仅是基本的人权要求,也是刑事司法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受到侵权行为的补偿: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应该得到恰当的赔偿。

这不仅可以弥补他们所承受的损失,也能够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减少同类犯罪的发生。

2. 被害人的尊严和安全:被害人有权得到适当的保护,以确保他们的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这包括提供安全的庇护所和必要的警戒措施,以保障被害人不再次遭受伤害。

3. 参与刑事司法程序的权利:被害人有权参与刑事司法程序,包括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对被告人提出指控或提供相关证据。

这有助于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二、刑事司法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刑法赋予刑事司法系统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审判和制裁的权力,同时也要求其对被害人的权益进行保护。

刑事司法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害人的告知权:被害人有权知悉他们的权益和参与刑事司法程序的途径。

司法机构应向被害人提供相关信息和法律援助,以保障他们的知情权。

2. 受害人权益的代理和辅助:如果被害人因为年龄、健康状况、性别等原因不能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益,刑事司法系统应该提供相应的代理和辅助措施,确保被害人权益的充分保护。

3. 参与刑事司法程序的权利:被害人可以通过指派律师、提供证据和出庭作证等方式参与刑事司法程序,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和透明。

三、救济机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除了刑事司法程序中的权益保护,救济机制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保护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保护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保护当我们谈论刑事案件时,常常关注的是被告人和刑罚。

然而,在追求公平正义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关注另一方面,即被害人的权益和保护。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保护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任务,其意义和必要性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首先,被害人保护的意义在于为受害者提供心理支持和安全感。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往往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和身体压力,尤其是在犯罪行为对其造成严重伤害的情况下。

因此,对被害人来说,得到及时的心理辅导和支持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系统应该致力于建立一个完善的支持体系,通过为受害者提供专业辅导和人性化关怀,协助其走出心理阴影,重建生活信心。

其次,被害人保护的重要性在于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在面对刑事案件时,被害人通常是对案件细节和程序不熟悉的,他们需要得到法律方面的指导和帮助。

因此,建立一个健全的法律援助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以确保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能够积极参与并获得公正对待。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群体如儿童、老人和身体残疾者等,应该针对其特殊需求提供额外的保护和支持。

此外,被害人保护也需要在刑事案件调查和审判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其隐私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应该受到保护,避免不必要的曝光和侵犯。

在信息保护方面,政府和执法部门应该加强监管,确保调查过程的透明度和信息安全。

同时,相关法律也需要明确规定被害人的隐私权,以避免个人信息被滥用或泄露。

除了个体层面的被害人保护,社会层面也应该加强对受害人的支持和保护。

刑事案件的发生给受害人及其家人带来了巨大的心理、经济和社会负担。

为此,社会应该为受害人提供积极的社会支援,包括经济援助、就业机会和培训等方面的帮助,以帮助他们重建正常的生活。

在刑事案件中,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和利益是一个多方面、复杂的工作。

除了政府部门的责任外,社会各界也应该积极参与其中,为被害人提供帮助和支持。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够建立一个更加人性化和公正的刑事司法体系,保护所有人的权益,并为受害人提供应有的保护与关爱。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与司法保护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与司法保护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与司法保护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因此产生损失或危害的个人、单位或群体。

被害人权益保护是司法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旨在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必要的救济与保护。

本文将就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与司法保护进行探讨。

一、被害人权益的含义与重要性被害人权益指的是被害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权利、财产权益和个人尊严等方面。

被害人权益的保护是司法公正与人权尊重的体现,它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以及社会治安与稳定的维护。

1. 清晰的权益界定: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界定应明确、清晰,既要保护被害人的基本权利,如生命权、人身安全权等,也要保护其财产权益和名誉权等。

2.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通过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可以有效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使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得到法律上的补偿与救济。

3. 帮助恢复被害人心理: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常常承受着巨大的身心创伤。

通过维护被害人的权益并提供相应的心理辅助,可以帮助被害人更好地恢复生活。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益的司法保护措施1. 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司法救助制度。

这个制度中包括了经济赔偿、法律援助、法庭支持等多个方面的保护措施,确保被害人在法律程序中得到必要的帮助。

2. 赔偿制度的完善: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害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可以通过司法赔偿获得经济补偿。

国家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被害人能够顺利获得赔偿。

3. 隐私保护机制: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个人隐私需要得到保护。

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应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被害人的个人隐私,避免被进一步侵害。

4. 涉外案件中的保护:在涉外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身处陌生环境,语言不通等问题会给其权益的保护带来困难。

因此,相关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涉外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保护力度,提供必要的翻译和辅助。

5. 心理辅助与康复:刑事案件对被害人的心理伤害常常较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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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作者:缪渭川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2期摘要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人。

但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相比,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关于该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并不完善。

随着时代的发展,相较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保护,被害人应该受到同等对待。

为了达到此目的,不仅需要我们不断完善刑事诉讼程序,还需要进一步建立被害人救助制度。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司法现状同等保护制度构建作者简介:缪渭川,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4.3362017年下半年,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通过研读该办法,我们不难发现该办法的发布标志着在未来的刑事案件中,律师将全面参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工作,从而从制度构建上进一步完善被告人权益保护机制。

鉴于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处于对立关系的两方当事人,对于他们权利的保护不能偏废其一,因而应同等对待。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权利未受同等保护并不是自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发布《办法》后才存在的,该情形其实一直都是客观存在,这通过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就可以看出一二。

比如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相较于被害人,可以先一步通过委托律师来介入刑事诉讼,这在程序上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则虚化许多。

而且随着《办法》的实行,律师不仅将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工作,而且在保护的范围上也将进行全面覆盖,促使每一个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都能获得律师的帮助。

反观刑事被害人,尽管《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已对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显然其规定的条件还相对苛刻,毕竟能获得法律援助的比例还只是少数,更不用说对其进行全面覆盖。

在刑事诉讼中,一般存在三方主体,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诉机关及被害人。

而在许多人看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对立的双方主体,由于公诉机关代表的是被害人的权益,所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公诉机关也是对立的双方主体。

由于公诉机关是公权力机关,代表的是国家公权力,而相较公权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而需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这也是保护人权的基本体现。

而对于刑事被害人来说,因其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公诉机关来维护,所以也无需再对其进行特别保护。

这种观点乍看起来并没有什么问题,但如继续深究的话,其缺陷就显而易见,即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并不能完全代表刑事被害人的诉讼请求。

社会大众其实一直存在一个误区即公诉机关代表的完全是被害人的权益,其实不然,常言道屁股决定脑袋,只要公诉机关与刑事被害人属于两方主体,那么其所追求的利益就不能完全一致。

一般来说,公诉机关在刑事案件中追求的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而刑事被害人追求的完全只是个人利益。

公诉机关与刑事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追求的最终目的明显存在差别,因而公诉机关肯定不能完全代表被害人的利益,被害人就不能再把自身的权利保护全部寄托于公诉机关,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也应具有独立的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被害人权利保护同等重要。

在刑事诉讼中,案件的起因就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因而被害人权利保护才是刑事程序启动的初衷。

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也是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而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尤为必要。

其一,真正的人权并不只是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否则这就是对人权保护的最狭隘理解,被害人同样是人权保护的重要目标。

其二,刑罚的主要目的就是惩罚个案的犯罪分子并预防日后其余行为人再实施该犯罪行为。

如只是一味地追求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利益而忽视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话,显然刑法存在的意义将大打折扣,同时也不能对犯罪分子构成该有的威慑作用,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其三,追求司法公正一直是法律存在的根本目的,如果一种司法制度连基本的司法公正都做不到的话,那该种制度就没有任何存在的意义。

在刑事案件中着重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利益而轻视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行为显然与追求司法公正的法治理念背道而驰,因而加强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其四,随着时代的发展,刑法存在的目的也在不断进化。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理应受到同等重视,加强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是顺应时代潮流的必然体现,相关制度的构建也已势在必行。

鉴于当今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为了平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地位,对双方权利进行同等保障,现急需完善相关制度以使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受到足够重视。

为了构建该制度,我们可以从程序上及实体上这两方面来进行完善。

(一)完善刑事诉讼程序纵观整个刑事诉讼程序,我们不难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已受到足够重视,部分诉讼程序的制定完全是从保护他们权益的角度出发,而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则笼罩在公诉机关的意识之下,并不能充分发挥被害人的主观能动性,鉴于该情形,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完善刑事诉讼程序:1.提前刑事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

相较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点相对滞后。

尽管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就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审查起诉之前的刑事侦查阶段对于被害人权利保障同样重要,甚至可以说更为重要,而此时诉讼代理人的缺席必然导致被害人不能获得专业的法律建议,从而不利于其合法权益的维护。

而且刑事侦查阶段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后续刑事程序的走向,如刑事侦查方向稍有偏差的话,极有可能会直接影响案件的最终定性,而这又涉及到被害人的切身利益。

鉴于许多刑事被害人并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对相关的刑事诉讼程序也不熟悉,如要及时有效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就有必要提前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案件的时间。

在公诉案件中,自刑事被害人报案之日起或刑事侦查机关立案之日起,被害人就应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2.刑事被害人均应享有上诉权。

众所周知,刑事案件在我国分为公诉案件及自诉案件,而公诉案件又分为刑事诉讼及附带的民事诉讼。

对于自诉案件及附带的民事诉讼案件,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已对此作出了相对完善的规定,因而在此笔者就不再加以赘述。

而对于非附民的刑事诉讼部分,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此规定并不完善,而且该部分的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处于一种尴尬的地位,许多权利并不明确。

比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在公诉案件的非附民的刑事诉讼部分,被害人的上诉权处于被动地位,被害人不能主动提起上诉,而只能通过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方式来间接行使上诉权,而且被害人的上诉权完全取决于检察院的意志,被害人并不享有最终决定权。

但根据前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刑事被害人与检察院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检察院并不能完全代表被害人的利益,而且鉴于一些案外因素的影响,把被害人的上诉权完全归于检察院来行使也不符合被害人的根本利益,被害人对此应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所以在此类案件中,当被害人不服一审判决时,首先应该申请检察院提起抗诉,如检察院没有采纳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就应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上诉。

3.刑事案件律师全面参与的规定也应覆盖被害人。

既然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已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进行全覆盖,那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也应进行全面覆盖。

因为从本质上来说,刑罚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人权保护的基本要求,这就决定现行规定需要对被害人权利保障足够重视,最低也应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同等对待。

既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进行全覆盖具有操作性的话,那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必须由律师进行代理的方案也就具有操作的空间,这也更符合普罗大众的情感判断。

因为从普通民众最朴素的价值观来说,相较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更应受到公权力的保障,这也应是法律存在的根本目的。

而且假如国家能负担起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成本的话,说明国家已有充足的财政资金支持,那刑事案件被害人律师代理的全覆盖也就不存在资金缺乏的问题。

所以无论是从情感上还是实操上来说,只要刑事案件律师辩护进行全覆盖,那么刑事案件律师全面参与的规定也应覆盖被害人。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纵观刑事案件的判决,我们常常可以发现一种现象,即法官会参考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而对犯罪分子进行从轻处罚。

这时普通民众心里难免会有一个疑问,既然被害人遭受了犯罪分子的侵害,一般来说被害人从情感上很难再对其进行谅解,那为什么被害人出具谅解书的情形却是如此普遍。

但如果对我国的刑事诉讼比较了解的话,对该情形的存在也就不难理解。

因为在刑事案件中,常常存在一种情形,即被害人虽获得法院的支持但因种种原因最终却难以得到应有的赔偿,这样的判决结果只是让刑事被害人心灵得到慰藉,但并不能使其得到物质帮助,这并不是许多被害人想要看到的结果。

许多被告人及其家属正是看准了被害人的这一心态,提出由其对被害人进行物质赔偿从而换取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其实许多谅解书的出具并不是被害人的本意,只是被害人向现实被迫妥协的结果。

而且这一行为也一直为社会大众所诟病,认为其是一种以钱赎刑的行为,是一种法治与文明的退步,与现今时代潮流格格不入。

因而急需建立一种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即由各级地方政府设立刑事被害人保护财政专项基金,专门救助那些因他人的犯罪行为而陷入绝境的被害人,对未获赔偿的被害人进行补偿,以保证他们基本的医疗和生活。

而且对于这笔补偿金的支出,国家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向犯罪分子进行追偿,以使该制度存在一定的造血功能。

这种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上述以钱赎刑情形的发生。

因为一旦有了专项财政资金的支持,即使该种帮助有可能不够充分,但其增加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坚持自己主张的底气,而不会受到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胁迫,从而让刑事诉讼少了许多案外因素的干扰,更多地归于法律事实本身,有利于真正的法治社会构建。

总而言之,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应该受到同等对待和保护,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要求,也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然体现。

当然本文提出的许多建议还有许多不足之处,仍需要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实践检验来进一步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之路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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