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乡开展山林权属纠纷大调处方案与全乡文明家庭评选活动方案汇编
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2011年修正)

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201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2.01•【字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1990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理程序第三章处理依据和原则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山林所有者、使用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山林权属争议地区的安定团结,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生在本省境内的山林权属争议的调解处理(简称调处,下同)均适用本办法。
本省与邻省发生的山林权属争议的调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调处山林权属争议应当坚持逐级负责,分级调处,主动协商,着重调解的原则。
调处山林权属争议过程中,各方必须做到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依法办事。
第四条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山林权属争议,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严禁借山林权属争议聚众闹事、行凶、械斗,或哄抢、破坏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六条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进入有争议的山林范围内从事砍伐林木等林事活动或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因防治森林病虫害等特殊情况需进入有争议的山林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乡(镇)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山林权属争议的调处。
县(含县、市、市辖区,下同)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调处山林权属争议的具体工作。
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方案

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方案为加强对全市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领导,依法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及时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妥善化解在农村土地确权、农垦退场改革及林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土地林地争议问题,努力构建和谐**,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条件。
二、工作任务目标工作任务:依法调处全市已经排查出的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1029宗,以及今后发生的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妥善化解矛盾,维护土地林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工作目标:力争每年调处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300宗,用3-5年时间基本解决已排查出的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问题。
三、工作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
坚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尊重历史和现实,实事求是,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原则。
坚持协商解决为主,依法裁决为辅的原则。
四、成立工作机构成立**市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职责: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处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调处的具体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陈正杰兼任,副主任由组成。
各镇成立“镇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公室”。
主任:各镇镇长。
副主任:分管副镇长。
成员:从各镇政府相关部门抽调3名精干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1、受理和调查处理镇内个人之间的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2、受理和调查处理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3、受理、调查、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各国营农场要成立专门机构,抽调力量全力配合市开展农村土地林地权属争议案件调处工作。
五、职责分工办公室下设资料组、跨市县组、乡镇一组、乡镇二组、场社组等五个工作小组。
安徽省山林权纠纷调处办法

安徽省山林权纠纷调处办法安徽省山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林山、林地、林木(简称山林)权属纠纷,保护山林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管辖的山林发生权属纠纷,均按本办法进行调处。
第三条调处山林权纠纷工作,由各级林业部门主管,有关部门配合。
第四条调处山林权纠纷实行分级负责。
地、市、县、乡(镇)内的山林权纠纷,由所在地行署、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解决。
地区(市)际的山林权纠纷,由地区(市)间协商解决;协商不好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调处。
第五条山林权纠纷已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或经上级政府、司法机关裁决的,双方都要维护协议或裁决,不得单方面推翻或修改。
同一纠纷有数次协议或裁决的,以最后一次协议或裁决为准。
第六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需要改变山林权属的,应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手续。
第二章确定山林权属的依据第七条确定地区(市)际、县际山林权属(不含国营场、圃),以土地改革时期确定的权属为基础,以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或土改时的土地清册为主要依据。
没有土地证或土地清册的,可参考土改时的其他权属证据。
土改时期山林权属证据上记载的四至清楚的,权属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确定县内山林权属,以林业“三定”时人民政府核发的山林权所有证为基础,“三定”时末发证的,以六十年代“四固定”时期确定的权属或经营范围为基础;“三定”和“四固定”时期都未确定权属的,可参照农业合作化或土改时的权属确定。
山林权所有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以四至为淮;四至不清楚的,以面积为准。
第九条国营林场(苗圃、采育场)与乡、村、队(村民组)之间的山林权纠纷,以双方原签订的协议书、赠送书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印发的文件、证照为依据,参照国营场、圃现经营范围,确定权属。
当时未订协议,后来也未作处理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处理。
林业行政调解实施方案

林业行政调解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林业行业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管理与纠纷问题。
为了有效解决林业行政纠纷,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制定和实施林业行政调解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调解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涉及的林业行政纠纷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林木资源的合理利用、森林保护与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防火、森林经济林的管理与开发等。
三、调解主体。
1. 林业行政调解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等组成的调解机构,负责林业行政纠纷的调解工作。
2. 调解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林业行政调解人员,具有一定的法律、行政和林业知识,能够独立进行调解工作。
四、调解程序。
1. 受理申请,当事人可以向林业行政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由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推荐。
2. 调解协议,调解委员会将组织调解员进行调解工作,协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3. 协议确认,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调解委员会将对协议进行备案,并监督协议的履行情况。
五、调解原则。
1. 自愿原则,调解工作应当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不得强迫或胁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2. 公正公平原则,调解员应当保持公正、公平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依法依规进行调解工作。
3. 和谐解决原则,调解员应当倡导和谐解决纠纷,促进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与协商,避免纠纷扩大化。
六、调解效果。
1. 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并经过备案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内容执行,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调解工作的开展将有效减少行政纠纷的发生,促进林业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七、调解保密。
调解员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外界,以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的隐私权。
八、调解宣传。
为了提高社会公众对林业行政调解工作的认识和理解,调解委员会应当加强宣传工作,积极向社会公众普及林业行政调解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山林纠纷化解实施方案

山林纠纷化解实施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山林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日益频繁,而与之相对应的,山林纠纷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有效化解山林纠纷,保护好山林资源,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本文将就山林纠纷化解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针对山林纠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山林纠纷调解机制。
这一机制需要包括政府部门、专业调解团队、法律援助机构等多方参与,形成一体化的纠纷调解网络。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山林纠纷调解员队伍,他们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熟练运用调解技巧,有效化解各类山林纠纷。
其次,我们需要加强山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这需要政府加大对山林资源的保护力度,加强巡逻和监管力度,严格禁止非法砍伐、盗采等行为。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山林资源管理制度,明确山林资源的产权归属,规范山林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行为,确保山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另外,我们还需要加强对山林纠纷的预防工作。
这需要政府加大对山林资源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公众对山林资源的保护意识,引导公众文明合理地利用山林资源。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山林纠纷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化解潜在的山林纠纷。
最后,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山林纠纷信息公开机制。
这需要政府建立山林纠纷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山林纠纷的相关信息,增强社会监督力度,促进山林纠纷的及时化解。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山林纠纷案件的信息记录和归档工作,建立完善的案件信息数据库,为今后的山林纠纷化解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综上所述,针对山林纠纷问题,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山林纠纷调解机制,加强山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加强对山林纠纷的预防工作,建立健全的山林纠纷信息公开机制。
只有通过多方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化解山林纠纷,保护好山林资源,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双赢。
村五好家庭文明家庭评选活动实施方案

村五好家庭文明家庭评选活动实施方案一、活动背景在当今社会,家庭文明建设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向,也是一项迫切需要实现的工作。
村五好家庭文明家庭评选活动是推进全民道德素质建设的一项有力措施,旨在通过发掘和表彰具有良好行为习惯和家庭生活方式的家庭,向全社会传递正能量,引导广大市民培养文明的家庭生活观念,并在传统文化、伦理道德、家庭教育、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评选目标1.增强村民尊重文明、崇尚文明、建设文明的任务感和责任感,营造良好社会风气;2.宣扬先进道德模范,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3.全面彰显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宣传传承良好家风;4.助力村民增强文明素质,引导崇尚优良的家庭伦理道德、家风家训;5.调动广大村民建设家庭文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广家庭美德。
三、评选对象全乡符合条件的普通家庭。
四、评选原则公平公正,民主参与,先进表彰,教育引导。
五、评选标准1.文明守则有良好的社会行为习惯,遵纪守法,懂礼貌、讲卫生,善于与人沟通,有良好的交际能力。
2.关爱家庭珍惜家庭幸福,爱护家人,积极参与家庭生活,培养健康的家庭氛围。
3.传承文化重视传统文化,继承家族文化。
注重传承家庭历史、家风家训,建立良好家风传统。
4.社区贡献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的社区服务精神和责任感。
五、评选方法1.公开申请。
评选活动在全乡张贴宣传条幅,宣传口号,并根据宣传内容开展申报活动。
2.专家评审。
评选活动设立评审专家组成员,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家庭进行评审,综合评价各个方面表现,评出5-10个优秀家庭。
3.群众评议。
评选出优秀家庭后,在开展群众评议活动,邀请社区居民等群众进行评议。
4.颁发奖励。
评选活动结束后,举办嘉奖仪式,对评选出的优秀家庭进行颁发证书和奖金。
六、工作流程1.筹备阶段:负责人成立组织筹备委员会,设定评选标准和流程。
2.宣传阶段:在村庄和社区张贴宣传标语,正式启动评选活动。
3.申报阶段:各家庭踊跃报名,提交报名材料。
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

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地处理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定和林区稳定和谐,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四川省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纠纷调解处理(以下简称林权纠纷调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林权纠纷,是指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之间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
第三条调处林权纠纷,应当客观、公平、公正,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林权纠纷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纠纷调处机构(以下简称林权纠纷调处机构)负责林权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林权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纠纷调处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林权纠纷发生期间,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单方面发放有关权属证书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等证照。
在林权纠纷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纠纷的林木,不得在有纠纷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因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特殊情况需进入有纠纷的山林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的,由纠纷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二章调处依据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林权证,是调处林权纠纷的依据。
第七条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可以作为调处林权纠纷的依据:(一)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二)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三)20世纪60年代初,人民政府将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时(即“四固定”时期),人民政府确定的山林权属和经营范围的材料、文件;(四)20世纪80年代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的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时(即林业“三定”时期),依法核发的社员自留山证、社员责任山证、林权证及林业生产责任书等有关确定山林权属和经营范围的材料、文件;(五)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纠纷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六)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纠纷处理决定;(七)对同一起林权纠纷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八)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九)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
乡镇文明家庭评选方案范文(精选6篇)

乡镇文明家庭评选方案范文(精选6篇)乡镇文明家庭评选方案范文篇1为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细落小落实到家庭,结合街道实际,根据市、区妇联文件精神,大桥街道决定在街道范围内开展20xx年度评选表彰“最美家庭”“五好文明家庭”“好婆婆”“好媳妇”“最美巾帼志愿者”活动。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活动主题弘扬好家风,助力好社风。
二、活动时间20xx年3月—5月期间,集中开展寻找和评选活动,并贯之全年、深入推进。
三、推荐条件(一)“最美家庭”:寻找“最美家庭”活动坚持零门槛,不设定具体标准,凡我街道范围内遵纪守法、自觉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在家风优良、家教有方、夫妻和睦、孝老爱亲、子女成才、勤俭持家、脱贫致富、热心公益、邻里互助等方面群众认可、表现特别突出、事迹特别感人的家庭,均可参加。
(二)“五好文明家庭”:爱国守法,热心公益好;学习进取,爱岗敬业好;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好;移风易俗,优生优育好;勤俭持家,保护环境好。
(三)“好婆婆”:治家有方,婆媳关系好;爱护晚辈,教育子女好;亲友邻里,团结互助好;为人正派,个人威望好;崇尚科学,生活方式好。
(四)“好媳妇”:孝敬长辈,赡养老人好;互敬互爱,夫妻关系好;勤俭持家,教育子女好;亲友和睦,邻里关系好;遵纪守法,道德观念好;关心社会,热心公益好。
(五)“最美巾帼志愿者”: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时代精神,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品德高尚,无私奉献。
四、活动安排(一)宣传启动阶段(3月)20xx年“三八”国际妇女节前,正式启动寻找“最美家庭”“五好文明家庭”“好婆婆”“好媳妇”“最美巾帼志愿者”活动,并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及各种新媒体,广泛发布活动消息,吸引广大家庭参与。
(二)推荐报名阶段(3月至4月中旬)活动启动后,即可接受推荐报名。
候选家庭推荐将通过他荐或自荐、组织推荐等多种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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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乡开展山林权属纠纷大调处方案与全乡文明家庭评
选活动方案汇编
全乡开展山林权属纠纷大调处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准绳,以突出抓好山林权属纠纷调处为重点,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各类林权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林农造林育林的积极性,为建设山水、幸福麟潭营造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调解为主、突出重点的原则。
凡出现的山林权属纠纷尽量以调解的方式解决,调解成功的应签订书面调解协议。
特别是要调处以下四类案件:影响城乡规划和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重大案件;矛盾已经激化的案件;久拖未决的案件;涉及面广,易发生群体事件的重大纠纷案件。
(二)坚持依法处理、权责一致的原则。
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积极履行职责,稳妥调处,做到依法调处、合情合理、证据充分、处理有据。
(三)坚持保护森林资源的原则。
处理林权纠纷要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
(四)坚持维护稳定的原则。
山林权属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所在村委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并及时向乡人民政府报告。
纠纷未
处理前,不得确权颁证,不得进行流转,不得审批采伐,不得在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严防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确保林区社会秩序稳定。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山林权属纠纷大调处,处置一批久拖不决的山林权属纠纷积案。
4月底前,通过排查摸底,建立完善我乡林权纠纷台账,制定调处方案,落实包案调处责任,全面开展林权纠纷集中大调处;在6月底前完成2起全乡重点林权纠纷案的调处;8月底基本调解完已排查出的山林纠纷。
积极预防和减少新的矛盾,维护林区秩序稳定,促进林业持续发展。
四、调处程序
(一)先易后难,先内后外,先急后缓。
集中力量解决本辖区范围内较易解决或矛盾已经激化、急需调处的纠纷,再逐步解决调处难度大、案情复杂的纠纷。
(二)积极引导双方协商化解争议。
要深入山林权属争议发生地,做好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教育引导工作,广泛开展政策法规教育,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理解遵守争议调处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有序开展林权纠纷调处。
(三)依法有序裁决争议。
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争议,村调处小组和乡调处委员会要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以书面形式将争议的起因、历史和现状,争议地点、四至、面积等基本情况,附上相关图表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乡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四)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议。
当事人对乡政府下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时间内可向县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当事人对县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依法处理。
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生效的复议决定或法院判决。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
4月20日乡政府召开会议对全乡山林纠纷大调处进行全面部署。
4月10日前成立乡两级调处委员会,抽调人员到位,对全乡开展纠纷大调处的调处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印发林权纠纷调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二)摸调并举。
4月20日前,各村对辖区内的山林纠纷再次进行调查摸底,摸底情况表(附件)于4月22日前报乡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委员会。
(三)攻坚调处。
从4月底起,乡调处委员会和村调处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有序进行调处,8月底基本调解完已排查出的山林纠纷。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网络。
1.成立乡林权纠纷调处委员会。
为了加强领导,按照县里要求,4月10日前,抽调相应的人员成立乡林权纠纷调处委员会。
2.成立村级调处小组。
由办事公道、群众信任、在当地有一定威望且对山林历史比较熟悉的老同志组成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小组。
各村调处小组人员名单于4月18日前报乡调委会。
(二)制定方案,有序推进。
4月20日前乡政府制定本辖区集中开展林权纠纷大调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
(三)全面排查,落实责任。
一是要落实排查责任,由乡村两级和挂点驻村干部负责对辖区内林权纠纷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二是落实调处责任,对乡内所有山林权属纠纷实行县、乡、村三级受理调处机制,乡(镇)与乡(镇)之间山林纠纷由挂点县领导和乡党委副书记负责,林业部门协调配合;村与村之间山林纠纷由乡分管领导负责;村组与村组之间的山林纠纷由乡驻村班子成员负责,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确保村内纠纷不出村,乡纠纷不出乡。
(四)分级负责,分类调处。
一是各村管辖区内发生的山林权属纠纷,由各村依法调解处理。
属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或林地使用权争议的,由乡(镇)政府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对不服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县法制办依法调处;属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或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政府将调查材料及书面处理意见报送县山纠办审核。
若调查的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准确、处理结果恰当的,由县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若程序不合法、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错误的,退回所调处的乡政府重新调查。
二是各乡管辖区内,因山林流转发生的合同纠纷,由乡政府负责调处。
调解无效的,依据调查的事实,按照林改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书面意见,并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寻求解决。
三是乡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等权属纠纷,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
的,由县山纠办依法调处。
县山纠办调解无效的,提出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四是村、组集体或个人对林改中由政府颁发的林权证所登记的内容有疑问的,由持证人所在地的乡政府负责调查核实。
核实无误的,口头或书面告知持证人;确实有误的,按照申办林权证的程序逐级向县林改办提出撤销或变更申请,并连同调查材料及调查报告一并报送,由县林改办进行审核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五)严格考核,注重实效
1.从XX年4月开始,各村山林纠纷小组在每月的7日、17日、27日以书面形式向乡调处委员会报告本村调处工作进展情况,由乡调委会汇总后,向乡人民政府报告全乡的工作推进情况。
2.乡调处委员会不定期组织全乡的调处工作检查,对措施到位、调处及时、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处置不当,致使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各村调处工作落实情况将列入村年度综合考评。
全乡文明家庭评选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切实加强家庭美德建设,着力提升我乡乡风文明,为建设公路沿线经济产业带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乡“五星级文明家庭”评选活动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乡“五星级文明家庭”评选活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五星级文明家庭”评选活动,进一步调动广大人民参与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的热情,以家庭的文明、和谐促进社会文明、和谐,着力培养“遵纪守法、明礼诚信、奋进思变、淳朴向善、理性包容”的优良民风。
四、评选标准
遵守法规守法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家庭成员无违法犯罪行为。
团结邻里和睦星:邻里和谐,友爱互助,崇尚“远亲不如近邻”,每年拜访邻居不少2次。
讲究公德文明星:爱护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秩序,言行文明,待人和气,以做文明、有礼人为荣。
实干兴家勤劳星:不好逸恶劳,不畏惧艰辛,勇于奋斗,自立自强,凭勤劳实干立足社会。
践行传统美德星:热爱祖国、热爱,尊老爱幼、助人为乐、夫妻恩爱、晚辈孝顺,家庭成员对家庭、社会、他人有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五星级文明家庭”评选活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以思想教育为主,正面教育为主,自我教育为主的方式,按照家庭认星、小组评星、村(社区)委员会定性、乡党委审核程序进行,评选时间及步骤如下:
(一)宣传发动(11月5日---11月15日,10天)。
由乡党委组织村(社区)召开动员会,印发评选标准,广泛宣传评选活动的目的、意义、方法和步骤,引导社会各界干部群众关心、支持、参与评选活动,做到家喻户晓,为评选活动营造浓厚氛围。
(二)家庭认星(11月15日---11月20日,5天)。
以家庭为基础,以每个家庭对照“五星级文明家庭”标准自我评定,申报星级数并提出理由。
(三)小组评星(11月20日---12月1日,10天)。
各村(社区)组织村(居)民小组群众、村(社区)书记、主任根据申报家庭的实际情况,结合评选标准采取投票或评议等方式开展评星活动。
(四)村(社区)委员会定星(12月1日---12月5日,5天)。
村(社区)委员会根据小组及单位评选的星级数,结合申报家庭情况确定星级数,并张榜公布定星结果。
(五)乡党委审核(12月5日—12月15日,10天)。
乡党委对各村(社区)上报的评星情况进行审核,并张榜公示星级数审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