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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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精选5篇)[修改版]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精选5篇)[修改版]

第一篇: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发文号:鄂劳社发[2007]59号颁布日期:20070719阅读3638次【字体:大中小】各市、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暂行处理意见,请认真执行: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补缴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为缴费年限。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保时已退休人员,经审核符合退休条件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重新核定其基本养老金标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对参保前已经发生的退休费用不结算、不补发。

已退休人员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后,低于参保前原单位所发放养老金的部分,由原单位根据其经济效益情况妥善解决。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保后新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发及新、老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均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原正式职工进入企业工作的,从进入企业之月起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为视同缴费年限。

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按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办理。

其基本养老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

商业养老保险条款

商业养老保险条款

商业养老保险条款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基于商业模式提供的养老保险,其功能是为独立自主的个体提供养老保障,主要分为商业年金和商业养老金两种。

相较于传统的社保模式,商业养老保险更加具有灵活性和自主性,但其条款也需要特别注意。

一、商业养老保险条款的内容商业养老保险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领取养老金的时间:商业养老保险的领取时间不同于社保,其条款通常会规定年满多少岁或者一定期限内领取,因此在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时需要注意。

2、保险金额和保费:商业养老保险的保费通常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年龄、保险金额、投保期限等,因此需要特别关注。

3、退保和保险金的处理:在某些情况下,投保人需要退保,此时需要了解退保的规定,包括退还保费的时间和方式,以及已经领取的养老金的处理等。

4、死亡保险金:商业养老保险通常会规定投保人在死亡时满足一定条件可以领取一定金额的死亡保险金,此时也需要了解规定的条件和保险金的领取方式。

5、续保和保险条款的变化:商业养老保险通常需要在到期时间前进行续保,此时需要查看保险条款中续保的规定。

同时,保险公司可能会调整保险条款,需要特别关注条款的变化。

二、注意事项在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1、选择合适的产品和保险公司: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众多,保险公司也不一定都可信,此时需要选择合适的产品和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询问朋友或者专业人员的意见进行比较,以免投错保险公司或者产品。

2、了解条款细节: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前需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中的条文,了解养老金领取、保险金额、保费支付等细节,以免后期出现意外。

3、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草案:商业养老保险是一份保障合同,签订前需要仔细阅读合同草案,确保条款和你的理解一致,切勿轻信口头承诺或者过分相信销售人员的说辞。

4、了解退保和兑付规则:商业养老保险是长期性投资,出现情况需要退保或者兑付时需要了解具体退保和兑付规则,以免出现纠纷。

5、保持联系: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后需要保持和保险公司联系,了解保险产品的运营情况、保险金是否到账等,以便及时处理风险。

商业养老保险条款

商业养老保险条款

商业养老保险条款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产品,它能够帮助人们在退休后获得稳定的收入,从而实现保障自己的生活质量的目的。

在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时,我们需要了解其条款,以便明确保险责任和权利,避免在赔付时出现纠纷。

本文将介绍商业养老保险条款的相关内容。

一、商业养老保险条款的定义和说明商业养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养老保障的商业性保险,以替代或补充国家提供的拨款型养老保险。

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期限、保险金额、领取年限、领取金额等都是在保单签订时固定的,保险金领取期限通常为10年、15年、20年等,意味着被保险人在领取养老保险金方面必须遵从商业养老保险条款的规定。

二、商业养老保险条款的种类(一)兑换型养老保险:这种养老保险条款的典型特点是,在缴费期结束之后,相当于保险费的本金部分会被转化为资产去购买其他金融产品,但具体的兑换比例需要按照保险条款来确定。

(二)科学金融养老保险:这种养老保险能够提供更具体的投资方案来达到为我们制定个性化的养老规划的目的。

它的典型特点是,以养老金类型为特色,由专业机构根据人口统计、养老支出等因素进行具体设计,通过数学计算确保养老金的最大回报率。

(三)养老补贴型养老保险:这种养老保险提供的是一种补贴机制,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会在退休后每个月向被保险人发放一定的“补贴金”,作为退休生活的一种收入来源。

三、商业养老保险条款的保障内容商业养老保险条款的保障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保单生效: 在缴纳保险费之后,若在缴费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等情况,保单立即生效,被保险人享受到保险金的赔付,例如一次性赔偿金。

(二)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或疾病需要医疗就诊、住院、手术治疗等情况时,商业养老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责任,提供相应的赔偿金。

(三)养老金领取:商业养老保险的一大特点是能够在退休后向被保险人发放养老金,以保障退休后的生活质量。

四、商业养老保险条款的注意事项(一)了解养老金领取的规定和要求: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后,需要注意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对养老金领取的规定和要求,避免在领取养老金的时候遇到不必要的麻烦。

商业养老保险投资方案

商业养老保险投资方案

商业养老保险投资方案前言我国老龄化趋势严峻,养老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经济独立性,提供商业养老保险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

本文旨在探讨商业养老保险的投资方案,希望能够给予大家一些有价值的建议。

商业养老保险的概念商业养老保险(Commercial Pension Insurance)就是指商业机构经营的养老保险,由企业、个人或政府缴纳保险费,商业保险机构按照事先约定的规则,为被保险人提供养老服务。

商业养老保险通常是以养老金或者退休金的形式给予投保人回报。

商业养老保险的投资方案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长期的投资,需要考虑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等因素。

下面是一些投资商业养老保险时需要考虑的因素:1. 选择正规的商业保险机构在购买保险时,选择正规的商业保险机构非常重要。

这样可以避免发生保险公司经营不善、违规操作等问题,降低投资风险。

建议选择获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商业保险机构。

2. 选择适合自己的养老保险产品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种类繁多,个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产品,如投保时间、缴费期限、保额、投资收益率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产品收益率、风险和流动性都不同,需要投资者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投资能力进行选择。

3. 合理制定养老保险投资计划合理制定投资计划,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养老需求,选择合适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进行投资。

建议可以通过长期定投的方式,利用“复利效应”来提高收益率。

同时,也要注意风险的分散化,避免资金集中于某个领域或公司。

4. 注意养老保险缴费缴费是商业养老保险的重要环节,建议按时缴费。

如果出现不能按时缴费的情况,可以考虑选择减保而不是退保。

退保会导致投保人承担较大的损失和返还手续费等费用,建议在出现困难时与保险公司协商优惠免息缴费等方式。

商业养老保险的优势和不足优势1.养老保险可以作为个人的退休金或老年生活支出的来源,为个人养老提供了一定的资金保障,降低了个人退休时的风险。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9.06•【文号】国发[2013]35号•【施行日期】2013.09.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国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老年消费市场初步形成,老龄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

但总体上看,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不足、市场发育不健全、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还十分突出。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2012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94亿,2020年将达到2.43亿,2025年将突破3亿。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有利于保障老年人权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就业,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国情出发,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政府作用,通过简政放权,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深化体制改革。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保障基本。

以政府为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1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决策部署,促进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共六章六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则。

明确了制定目的、个人养老金业务的相关定义、行业平台功能和监管主体。

二是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业务。

明确了个人养老金业务范围等,对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个人养老金产品提出具体要求。

三是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

规定了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的类型,以及理财公司等参与该业务的机构应满足的要求。

四是信息报送。

对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向行业平台报送信息和向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等提出要求。

五是监督管理及附则。

对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及理财产品等实施名单制管理和动态监管。

个人养老金制度处于初始阶段,覆盖面大、业务要求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参与的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业务经营、客户服务、风险管理、社会责任等方面均有较高要求。

《通知》确定,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一级资本净额超过1000亿元、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规定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和具有较强跨区域服务能力的城市商业银行,以及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已纳入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的理财公司,可以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

银保监会将持续督促商业银行、理财公司规范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践行金融工作人民性,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助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健康发展。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
一、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 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 部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提高政 府行政效能。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必须整合各种社 会资源,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不断改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协调各种 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推进公共服务创新,对完善 社会化经济补偿机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六、推进自主创新,提升服务水平 健全以保险企业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进与自主创新 相结合的保险创新机制。发展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高科技保险, 为自主创新提供风险保障。稳步发展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保证保 险,促进消费增长。积极推进建筑工程、项目融资等领域的保险业 务。支持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努力开发满足 不同层次、不同职业、不同地区人民群众需求的各类财产、人身保 险产品,优化产品结构,拓宽服务领域。
九、加强和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 按照高标准、规范化的要求,严格保险市场准入,建立市场化 退出机制。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健全保险业资本补充机制。 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逐步实现市场化、专业化运作。建立和完 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提高监管效率。 规范行业自保、互助合作保险等保险组织形式,整顿规范行业 或企业自办保险行为,并统一纳入保险监管。研究并逐步实施对保 险控股(集团)公司并表监管。健全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之间的 监管协调机制,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传递,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 加快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培育保险诚信文化。加强从业人员诚 信教育,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切实解决误导和理赔难等问题。加强 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建立保险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切实保护被 保险人合法权益。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6•【字号】晋政办发〔2017〕169号•【施行日期】2017.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16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59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多层次多样化发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和就业形态新变化,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托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和市场机制作用,扩大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拓宽服务领域,提升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在健全养老保障体系、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等方面的生力军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突出专业服务。

以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导向,坚持专注主业,深化商业养老保险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增加养老保障产品和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养老保障需求。

坚持政府引导,发挥市场作用。

更好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给予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必要政策支持,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市场主体及相关业务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坚持完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始终把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商业养老保险监管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底线思维,完善制度体系,加强监管协同,强化制度执行,杜绝行政摊派,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诚信规范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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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商业养老保险是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以养老风险保障、养老资金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是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对于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多层次多样化发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和就业形态新变化,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等文件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出发点,以完善养老风险保障机制、提升养老资金运用效率、优化养老金融服务体系为方向,依托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和市场机制作用,扩大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拓宽服务领域,提升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在健全养老保障体系、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等方面的生力军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提升保障水平。

以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导向,坚持专注主业,深化商业养老保险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增加养老保障产品和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养老保障需求。

坚持政策引导,强化市场机制。

更好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给予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必要政策支持,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市场主体及相关业务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坚持完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始终把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商业养老保险监管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底线思维,完善制度体系,加强监管协同,强化制度执行,杜绝行政摊派、强买强卖,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诚信规范的市场环境。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运营安全稳健、产品形态多样、服务领域较广、专业能力较强、持续适度盈利、经营诚信规范的商业养老保险体系,商业养老保险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养老保障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促进者、金融安全和经济增长的稳定支持者。

二、创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四)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养老保障。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多样化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满足个人和家庭在风险保障、财富管理等方面的需求。

积极发展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满足长期或终身领取要求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

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无子女家庭、“空巢”家庭等特殊群体养老保障需求,探索发展涵盖多种保险产品和服务的综合养老保障计划。

允许商业养老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发展具备长期养老功能、符合生命周期管理特点的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

(五)推动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企业(职业)年金计划等产品和服务。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企业(职业)年金领取相衔接的商业保险业务,强化基金养老功能。

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相关资质,积极参与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在基金受托、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面向创新创业企业就业群体的市场需求,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优化相关服务,提供多样化养老保障选择。

(六)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充分发挥行业优势,提供商业服务和支持。

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精算管理和服务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技术支持和相关服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利用资产管理优势,依法依规有序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促进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

三、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七)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

发挥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长期性、稳定性优势,遵循依法合规、稳健安全原则,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租赁、托管等方式,积极兴办养老社区以及养老养生、健康体检、康复管理、医疗护理、休闲康养等养老健康服务设施和机构,为相关机构研发生产老年用品提供支持,增加养老服务供给。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推进试点地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八)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为养老机构提供风险保障服务。

探索商业保险机构与各类养老机构合作模式,发展适应养老机构经营管理风险要求的综合责任保险,提升养老机构运营效率和稳健性。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展针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托老所、互助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老年人短期托养和文体休闲活动机构的责任保险。

(九)建立完善老年人综合养老保障计划。

针对老年人养老保障需求,坚持保障适度、保费合理、保单通俗原则,大力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等适老性强的商业保险,完善保单贷款、多样化养老金支付形式等配套金融服务。

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护、康养结合、医养结合等综合养老保障计划,健全养老、康复、护理、医疗等服务保障体系。

四、推进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安全稳健运营(十)发挥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

坚持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推进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稳步有序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

支持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形式,参与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等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服务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生活性服务新业态等发展,助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十一)促进商业养老保险资金与资本市场协调发展。

发挥商业保险机构作为资本市场长期机构投资者的积极作用,依法有序参与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领域投资,为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规范有序参与资本市场建设。

(十二)审慎开展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

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步发展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合理配置境外资产,优化配置结构。

支持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通过相关自贸试验区开展境外市场投资;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有序参与丝路基金、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等主导的投资项目,更好服务国家“走出去”战略。

五、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十三)加强制度建设。

坚持制度先行,健全商业养老保险管理运行制度体系,优化业务流程,提升运营效率,增强商业养老保险业务运作规范性。

细化完善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重点投资领域业务规则,强化限额管理,探索建立境外投资分级管理机制。

完善商业养老保险服务国家战略的引导政策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配套政策。

(十四)提升服务质量。

制定完善商业养老保险服务标准,构建以保险消费者满意度为核心的服务评价体系。

深入推进以客户为中心的运营管理体系建设,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促进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为保险消费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突出销售、承保、赔付等关键服务环节,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升保险消费者消费体验,巩固培育商业品牌和信誉。

(十五)发展专业机构。

提升商业养老保险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完善职业教育。

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发起设立商业养老保险机构,拓宽民间资本参与商业养老保险机构投资运营渠道,允许专业能力强、市场信誉度高的境外专业机构投资商业养老保险机构。

(十六)强化监督管理。

完善商业养老保险监管政策,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秩序,强化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落实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要求,加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信息披露机制。

督促商业保险机构加强投资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强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控制,防范投资运用风险,实现商业养老保险资金保值及合理回报,提升保险保障水平。

六、完善支持政策(十七)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纳入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总体部署,加强沟通配合,创新体制机制,积极研究解决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细化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促进本地区商业养老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十八)加强投资和财税等政策支持。

研究制定商业养老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资支持政策,完善风险保障机制,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服务国家战略、投资重大项目、支持民生工程建设提供绿色通道和优先支持。

落实好国家支持现代保险服务业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商业保险机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2017年年底前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研究制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相关政策。

(十九)完善地方保障支持政策。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业,落实好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保障政策。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在投资开办的养老机构内设置医院、门诊、康复中心等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房地产交易、登记、公证等机构设立绿色通道,降低收费标准,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效率。

(二十)营造良好环境。

大力普及商业养老保险知识,增强人民群众商业养老保险意识。

以商业养老保险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为重点,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广成熟经验。

加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强化行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合作,为商业养老保险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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