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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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4050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4050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4050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9•【字号】安政文[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4050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的通知(安政文[2010]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市“4050”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确保“4050”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和生活稳定,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4050”等困难人员就业工作通知》(豫人社〔2010〕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开发公益性岗位建立灵活多样的岗位开发机制,拓宽岗位开发范围,安置“4050”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在目前全市6100个公益性岗位基础上,今年再开发1000个公益性岗位,用来安置“4050”人员就业,其中市本级开发400个,各县(市、区)开发600个。

同时,进一步拓宽公益性岗位的开发领域,面向社会,发挥政府帮扶与市场运作联动作用,在就业需求大,市场前景发展好的行业内如便民早餐、物业管理、家政服务业等,开发一批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服务性就业岗位。

在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基层农业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基层文化科技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基层托老托幼助残服务、基层市政管理、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八大领域开发一批基层公益性岗位。

二、延长政策期限,促进“4050”人员稳定就业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并结合实际情况,为符合条件人员相应延长补贴期限。

在公益性岗位就业距退休不足5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延长至退休;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在2010年内3年期限满的,可以继续延长1年;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跨入距退休不足5年这一年龄段的,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后,可继续延长2年;对于距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16〕12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16〕12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16〕12号安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9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豫政〔2015〕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安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特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工作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政策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救助工作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与家庭自救的有机结合。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所辖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

市级民政部门统筹指导全市临时救助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管理工作,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31•【字号】•【施行日期】2016.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安阳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3月31日安阳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0号)精神,切实解决基层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基层群众提供公平、可及的服务,更好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思路,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立行立改,务求在简环节、优流程、转作风、提效能、强服务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服务便民利民。

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明确标准和时限,强化服务意识,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

——办事依法依规。

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办理程序,限制自由裁量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公共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20〕1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20〕1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20〕1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进一步做好我省稳就业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一)加大援企稳岗支持力度。

落实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缓、降”政策,将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以及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年底,其中,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提高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受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影响的企业,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不超过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

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

对企业在疫情期间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疫情期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和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落实受疫情影响企业住房公积金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政策。

2020年3月至5月,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税务局、省政府国资委、省医保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优化企业金融服务。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安政办〔2022〕56号•【施行日期】202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安政办〔2022〕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安阳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2月30日安阳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持续优化提升我市营商环境建设水平,进一步加大惠企政策直达力度,推动各类惠企政策实现线上“公开透明、自动锁定、直达兑现”。

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22〕10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依托安阳市政务服务网和安阳市亲清在线平台,全力打造安阳市免申即享政策服务平台。

按照政策和服务的实施范围、认定条件,通过数据共享、数据分析、智能辅助,精准匹配符合条件的企业,实现政策红利直享直达、精准兑付。

力争到2023年1月底前,实现不少于30项惠企政策免申即享。

随后将探索推进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免申即享改革,最终实现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应上尽上,应兑尽兑”。

二、重点任务(一)发布免申即享政策清单按照“分批实施、动态更新、稳妥推进”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应梳理已执行或制定的国家、省、市、县级各类惠企政策,按照先行先试、各负其责、集中梳理的模式,重点就“惠企、人才、招商、金融服务”等领域,梳理一批“资助范围明确、审核标准清晰、享受主体明确、比对数据齐全”的政策文件,形成三类政策清单:名单类(政策执行部门可直接提供企业名单)、条件类(政策可颗粒化、数据化、区间化,平台通过自动匹配企业数据,筛选出符合政策条件的目标企业)和暂时难以数据化类。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5•【字号】豫政[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6]8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2002年以来,各级党委、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实施了积极的就业政策,使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就业总量逐年增加,为促进经济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必须看到,我省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在相当长时期内不会改变,就业再就业任务依然繁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和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分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加快就业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帮扶援助长效机制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帮扶援助长效机制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帮扶援助长效机制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安政办[2007]98号【发布部门】安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7.24【实施日期】2007.07.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帮扶援助长效机制的通知(安政办〔2007〕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着力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要求,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把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帮扶作为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来抓,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帮扶援助力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对建立零就业家庭实施就业帮扶援助长效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入手,把对零就业家庭就业帮扶援助作为就业再就业的工作重点,强化政府责任,积极创新思路,完善政策措施,提高服务效率,按照“统一标准、分别指导,规范管理、动态监控,政策帮扶、跟踪服务”的工作思路,加强岗位开发和就业服务,促进岗位就业、素质就业、稳定就业,形成零就业家庭帮扶援助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我市城镇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至少有1名相对稳定就业,逐步实现“双就业户”;对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登记一户、帮扶一户、安置一户”,实现动态为零。

三、工作措施(一)完善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机制1、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登记认定制度。

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或离岗状态的家庭。

对于有较强劳动能力的经3次推荐仍不选择就业的可视为无就业愿望。

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实行家庭申报、社区登记核实、街道(乡镇)认定的程序;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设立窗口,受理零就业家庭的申报登记,并及时开展入户调查,掌握动态情况。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09•【字号】豫政[2003]27号•【施行日期】2003.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豫政[2003]2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去年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以来,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认真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包括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已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实现再就业和未进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包括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和享受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实现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5.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国家财政部等部门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33号和财社[2002]107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享受政策优惠的期限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致。

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仍按原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国家财政部等部门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33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每安置一名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年可享受2000元企业所得税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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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安政办[2007]120号
【发布部门】安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8.21
【实施日期】2007.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安政办〔2007〕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07〕81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帮扶力度,加强政策扶持,强化就业服务,建立创业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切实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帮扶工作
(一)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登记制度。

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
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

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实行家庭申报、社区(居委会,下同)核实、街道认定制度。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规范对零就业家庭的管理,建立统一的登记台账和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更新。

零就业家庭的申报认定程序为:居民持身份证、户口本、失业登记证明或《再就业优惠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到居住地社区进行申报。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居民申请进行登记核实后报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由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认定,并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认定的零就业家庭要在一定范围内向社区居民公示。

市区内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还要将经认定公示的零就业家庭情况及其就业动态及时录入“安阳市再就业服务系统”。

实行零就业家庭退出制度。

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中有一个稳定就业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在一定期限后不再作为零就业家庭对待。

(二)进一步做好零就业家庭成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

对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要及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做到应发尽发,并帮助他们落实相关的扶持政策。

(三)开发公益性岗位,实施岗位援助。

由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

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群体中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超过3年的,可以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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