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武政办[2003]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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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武政办[2003]1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再就业工作,鼓励并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我市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问题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下岗失业人员为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一)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二)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三)已按全国及省、市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四)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五)供销合作社系统中原具有国有企业正式职工身份的下岗失业人员;(六)1998年以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七)企业改组改制中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后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八)随军家属和具有城镇户口的部队复退军人;(九)市、区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等问题的通知》(武政办[2002)127号)下发后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之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十一)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系指女性年满40岁、男性年满50岁,下同)、一家多人下岗、丧偶离异、享受低保人员。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https://img.taocdn.com/s3/m/c553f43f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d4.png)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的认定和管理(一)对本省居民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特别困难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5.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二)《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1.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手续的人员;2.《通知》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3.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再就业优惠证》按劳动保障部统一的式样,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其工本费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湖南省〈再就业优惠证〉核发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制定。
(四)《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
下岗失业人员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实现再就业后,各政策执行部门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发[2000]4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发[2000]41号](https://img.taocdn.com/s3/m/c80e740f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72.png)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发〔2000〕41号2000年8月3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国办发〔2000〕9号文件精神,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市场就业机制的形成1、坚持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企业对富余人员必须遵循先分流后下岗、多分流少岗网的原则,创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实行主辅分离、转岗分流。
企业在制定兼并、减员增效方案时,必须同时制定下岗职工再就业计划,落实下岗职工分流途径、办法和资金来源。
2、停产半停产企业,对鄂发〔1998〕14号文件规定不得安排下岗的职工,确有困难不能为其安排工作岗位的,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其支付生活费;对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级政府可将其列为特困职工帮困对象,按有关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
3、对劳动合同期满的下岗人员,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不得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4、严格执行企业空岗报告制度。
各类用人单位有用工需求时,应按不低于300%的比例招用下岗职工。
5、凡使用农村及外来劳动力的单位,一律不得安排职工下岗。
凡下岗职工没有得到妥善安置的用人单位,除生产经营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外,不得新招聘职工。
6、改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安置办法,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由进中心保生活,转向直接享受失业保险,并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促进市场就业机制的形成。
二、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7、企业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职工下岗,可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甘政发[2003]7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甘政发[2003]77号](https://img.taocdn.com/s3/m/a884a556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fa.png)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甘政发[2003]77号2003年8月28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2002年9月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之后,省委、省政府及时召开了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制定下发了有关文件,确定了我省促进再就业的基本政策措施。
今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专门总结部署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明确了新的再就业政策。
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再就业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
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都可享受3年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限政策。
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商贸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享受1年以上相应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收减免政策(最多不超过3年)。
(三)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符合税收减免政策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实认定,领取《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享受国家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以及组织起来创办的小企业,凭《再就业优惠证》和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经当地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后,可向指定的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2.18•【字号】辽政办发[2003]12号•【施行日期】2003.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和《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2]72号)精神,为进一步改善就业环境,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鼓励企业更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明确工作目标和原则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我省就业形势仍十分严峻。
实施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手段。
各级政府和有关收费管理部门,要站在促进改革发展、确保社会稳定的高度,着眼长远,立足当前,认真处理好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的关系、壮大财源与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关系,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将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我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工作目标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收费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改善就业环境,广开就业渠道,推动和促进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实现上述工作目标,应遵循以下基本工作原则:1.鼓励自谋职业的原则。
对涉及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要予以免收;对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3•【字号】吉政发[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6〕3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2002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部署要求,省委、省政府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大工作力度,保持了全省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对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深化国企改革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就业再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一)就业是民生之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将扩大就业放在“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深入扎实推进全民创业促就业,重点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统筹城乡就业,提高劳动者素质,逐步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
2006年至2008年,全省开发城镇就业岗位150万个,城镇新增就业120万人,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9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
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大中专毕业生(含职业、技工学校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工作,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速度;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逐步完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岗位开发体系、政策法规体系、就业服务体系、资金保障体系和组织领导体系,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09•【字号】豫政[2003]27号•【施行日期】2003.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豫政[2003]2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去年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以来,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认真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包括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已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实现再就业和未进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包括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和享受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实现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5.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国家财政部等部门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33号和财社[2002]107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享受政策优惠的期限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致。
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仍按原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国家财政部等部门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33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每安置一名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年可享受2000元企业所得税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关于《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关于《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市商业银行各支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大力推进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27号)以及我市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合就[2004]15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实施细则明确如下:一、关于对街道社区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合伙经营企业的扶持政策2003年10月1日以后建立并经认定的由3名以上(含3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通过合伙创办服务型、商贸型、加工型小型企业,或从事其他合伙经营实现再就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一切行政性收费;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先提供小额贷款。
同时其实际吸纳、安置本市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一年以上的,按人数给予一次性补助。
(一)申请合伙经营享受税、费优惠政策,须持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合伙经营协议书;3、合伙经营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5、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名册及《再就业优惠证》(如系协保人员,须在备注栏内注明);6、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市劳动保障局对符合认定条件的颁发《组织起来就业实体认定书》,凭《组织起来就业实体认定书》,国税、地税、工商、财政、劳动、建委等部门按规定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二)申请吸纳人员补助须持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名册及《再就业优惠证》(如系协保人员,须在备注栏中注明);4、与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的协议;5、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6、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申请此类就业补助资金,企业或合伙经营的组织首先应持《组织起来就业实体认定书》,向区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由区劳动保障局初审汇总后,按季报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转市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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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
的通知
【标 签】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文 号】苏政发﹝2004﹞61号
【发文日期】2004-06-30
【实施时间】2004-06-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精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享受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对象。
包括:曾经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制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含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等)。
二、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
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超过5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10%以上,即可登记注册,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各级政府要在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三、鼓励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仍由原单位缴纳,同时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不含社会保险补贴)。
四、简化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办理手续。
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补贴
的,既可按季申报,也可按月申报,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办理审核拨付手续。
对管理工作较好、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变“先缴后补”为财政或劳动保障部门直接拨付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自行制订。
五、切实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一)扩大省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范围。
省级担保基金在继续扶持省属企业和苏北五市下岗失业人员的同时,担保贷款的范围扩大到中央部属企业和南京、镇江、扬州、泰州、南通五市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降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反担保门槛。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贷款时,经所在社区、街道推荐,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取消反担保:1、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经过创业培训后提出的项目经组织专家评估认定的;2、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困难人员条件的困难群体家庭成员互保的;3、下岗失业人员联保贷款的。
(三)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中小商业银行,要按中发[2002]12号文件规定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在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同时,还要积极支持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要简化小额担保贷款审批手续,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签订协议、明确风险责任后,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提出申请,经社区公示、街道社区签署意见,商业银行予以办理贷款手续。
各级财政要抓紧制定财政贴息具体操作办法,及时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提供贴息。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制订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