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随着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通信建设已成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在通信建设过程中,招标投标是非常关键的环节。
通信建设相关的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对于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就从管理的目的、程序、实施要点、注意事项四个方面进行阐述,详细介绍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一、管理目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目的,在于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确保招标投标过程的公正、透明。
通过实施细则,可以让招标投标工作更加规范,有序,有效降低争议纠纷的发生,保障招标投标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管理程序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程序分为:立项阶段、招标前期准备、招标实施阶段、评标阶段、定标阶段,以及后期合同管理阶段,这六个方面。
1、立项阶段立项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项目可研阶段。
首先,需要对通信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明确项目建设需求,并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进度。
在决定具体的通信建设项目时,还需要对该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估该项目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可行性,制定建设计划和可行性报告。
2、招标前期准备招标前期准备主要包括:编制招标文件、公告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查、场地筹备工作等。
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需要关注项目的建设需求,同时也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及时发布招标公告,确保公告内容准确,以吸引有能力和经验的投标人参与招标。
对于投标人,需要制定有效的资格审查机制,确保投标人的资质等符合要求。
另外,还需要筹备好招标场地,以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透明。
3、招标实施阶段招标实施阶段主要包括:投标人的咨询和答疑、投标文件的报价和递交、技术评审等。
关于投标人的咨询和答疑,需要确保对所有的投标人进行信息平等,不得对某个投标人提供信息,影响其他投标人的公正竞争。
投标人的报价和递交需要禁止干扰或欺诈行为,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针对技术评审,需要明确评分规则、评分人员、评分权利等,确保评审的公正和透明。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模版(三篇)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通信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基站建设、光缆敷设、通信设备采购等。
第三条通信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市场经营为主,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投标管理应做到注重科学性、规范性、灵活性,提高项目竞争性。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不得违法违规,不得干预市场竞争。
第二章招标投标管理基本原则第六条尊重市场规律原则。
坚持政府直接管理与市场自主选择相结合的原则,将市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充分调动起来。
第七条公平竞争原则。
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保证招标活动中各市场主体参与的机会平等。
第八条公开透明原则。
招标活动的公告、评审标准、结果公示等环节都要进行公开透明。
第九条优质高效原则。
招标活动要追求项目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招标活动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条诚信合作原则。
招标活动中各市场主体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参与并配合评审工作。
第三章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第十一条设立专门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统一负责通信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拟定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评审招标文件、公示招标结果等。
第十三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要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确保独立、公正、客观地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和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四章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第十五条编制招标文件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明确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等要求。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采购目标、投标程序、资格审查、评标过程、合同约定等内容。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应当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并公示,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补充,确保不会对标的物的交付造成影响。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家邮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吉通公司、铁通公司、信息产业部邮电设计院、信息产业部北京邮电设计院,中国普天、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为了推动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规范通信建设项目活动,贯彻实施部2号令发布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制定《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对招标人自行招标能力的确认、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审定、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制度和监督管理等细化的内容做了具体规定。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与《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配套使用。
现将《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附件: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规范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据《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对全国通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器材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通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器材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1. 项目招标1.1. 编制招标文件:组织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包括技术规格、施工标准、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等相关文件。
1.2. 公告招标: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吸引潜在投标者参与竞标。
1.3. 投标文件递交:设定明确的投标截止日期,并规定投标人需要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指定地点。
1.4. 投标保证金: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支付一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以确保投标人的认真参与。
1.5. 公开开标:设定明确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过程,并邀请相关监督部门参与监督。
1.6. 招标评审:组织评标委员会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评标标准进行打分。
1.7. 评审结果公示:公示评审结果,包括中标人名单和评审得分情况,并公布未中标人名单。
2. 中标与合同签订2.1. 确定中标人:根据评标结果和招标文件,确定最终中标人,并进行中标通知。
2.2. 确定合同条件:与中标人协商确定合同条件,包括工期、付款方式、质保期等。
2.3. 合同签订:根据协商的合同条件,与中标人签订正式合同,并将合同备案。
3. 施工管理3.1. 工程派工:根据施工计划,按时将工程派给中标人,并进行工程交底。
3.2. 监督检查: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常规检查和临时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3.3. 进度管理:监督施工进度,及时跟踪工程进展,确保按时完成。
3.4. 资金支付: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中标人的工程款项,以确保施工进展。
3.5. 变更管理:对于工程变更,中标人需按照合同变更管理程序进行申请和批准。
3.6. 竣工验收:在工程竣工后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3.7. 结算支付:根据竣工验收结果,进行工程结算,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
4. 项目终验4.1. 完成验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终验工作,确保项目交付使用。
4.2. 验收报告:编制验收报告,记录项目终验情况,包括竣工验收内容和验收结论。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信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保证公平、公正、公开,提高项目的实施效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通信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通信设备、通信网络、通信软件等项目。
第三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和修改由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本细则的执行单位为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和各招标人、投标人。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是指负责通信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或机构。
第二章招标人的义务第六条招标人应依法依规组织通信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第七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需要,制定招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布。
第八条招标人应向投标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技术要求,确保投标人具备合格的能力和条件。
第九条招标人应建立健全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客观。
第十条招标人应及时公布中标结果,并向未中标的投标人提供相应的解释和反馈。
第三章投标人的义务第十一条投标人应依法参与通信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遵守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真实、准确地提供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为了保证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质要求。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积极配合招标人的评标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解答。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遵守竞争规则,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串通作弊、垄断市场。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遵守中标合同的约定,按时、按质完成项目的建设工作。
第四章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职责第十七条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制定通信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十八条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监督和指导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行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规范。
第十九条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组织评标委员会的成立和工作,并对评标结果进行审核和监督。
第二十条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公布相关信息,做好项目建设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信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加强项目的质量和进度管控,提高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通信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基站建设、光纤布线、网络设备采购等项目。
第三条招标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并依法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招标单位所有。
第二章招标条件第五条招标单位在进行通信建设项目的招标前应制定详细的招标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技术要求、工期要求、资质要求等。
第六条招标条件应公正、公平、透明,不得歧视任何潜在投标人。
第七条招标条件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公布,以便潜在投标人了解并准备投标材料。
第八条招标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的特殊需求,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如技术能力证明、业绩证明等。
第三章投标文件第九条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条件准备投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时间提交给招标单位。
第十条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投标信函、技术方案、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等。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应真实、准确地反映投标人的技术能力和资源情况,不得虚假夸大。
第四章投标评标第十二条招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条件对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评标应公正、公平、透明。
第十三条评标应根据招标条件的权重进行,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分。
第十四条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招标单位给予解释和答复。
第十五条招标单位应在评标完成后及时公布中标结果,并通知中标人签署合同。
第五章履约管理第十六条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按质完成通信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招标单位应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中标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否则应追究其责任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招标单位与中标人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解决项目中的问题和纠纷。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保障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通信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通信设备采购、通讯网络建设等。
第三条招标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程序,公开招标、透明招标,确保投标人的平等竞争。
第四条招标方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评审的标准和程序,确保招标过程的规范和公正。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确、全面提供投标文件,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招标方应当根据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招标标准,进行评标,公示评标结果,并及时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人。
第二章招标方的职责第七条招标方应当制定项目的招标计划,并及时公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投标截止时间等。
第八条招标方应当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招标评审标准和程序,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第九条招标方应当组织召开开标会议,公开评标,并及时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确保投标人的知情权。
第十条招标方应当及时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人,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明确项目的具体要求和责任。
第三章投标人的职责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投标文件,并按时提交。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充分了解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和评标标准,确保投标文件的合规性和竞争力。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参加招标方组织的开标会议,并配合评标工作的进行。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招标方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相关责任。
第四章特殊情况处理第十五条在招标过程中,如有招标文件出现错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招标方应当及时公告,并作出相应处理,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信息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招标方有权取消该投标人的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范文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障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第七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已批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八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十一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二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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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上海市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规范上海市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治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上海市通信治理局是本市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通信治理局招标投标治理办公室负责本市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日常监督治理工作。
第四条:上海市通信治理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标人自行招标资格进行确认,对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评标专家资格进行初审。
第五条: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备案制度。
第六条: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遵循公布、公平、公平、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活动由招标人负责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对违反本方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主管行政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招标第十条:按照国家和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发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第十一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招标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先办理审批手续,取得批准,落实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审批项目须明确招标方式)。
第十三条:招标分为公布招标和邀请招标(一)公布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三)通信建设项目的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原则上应当采纳公布招标方式,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能够采纳邀请招标方式。
(四)涉及国家安全隐秘或者抢险救灾等有关专门通信建设项目能够直截了当发包或托付,须备案登记;对限额以下通信项目和在原局采纳同型号设备进行扩容工程设备采购的,能够直截了当发包或托付,须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自行招标,招标人应当经上海市通信治理局确认,取得自行招标资格后,方可自行办理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事宜,须登记备案。
申请办理自行招标资格的条件见信息产业部颁发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治理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七条。
第十五条:托付招标,招标人不具备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应当托付招标。
招标人托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合同,并将托付代理合同副本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向上海市通信治理局招标投标治理办公室备案。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置,从事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有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的治理方法见信息产业部颁发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治理实施细则》第三章。
第十六条:招标登记,通信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应具备条件:1、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差不多审查批准;2、开展勘察、设计、监理所需资金差不多落实。
(二)施工招标应具备条件:1、项目立项和初步设计已批准;2、具有满足施工招标的设计图纸和有关文件;3、建设资金差不多落实;4、开工手续齐全。
(三)器材招标应具备条件:1、初步设计差不多批准;2、设备、材料的要紧技术、经济指标差不多明确;3、采购设备、材料的资金差不多落实。
上海市通信治理局对不具备条件的招标活动,应当责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暂停招标活动,情节严峻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对确有专门情形和要求的项目,须经上海市通信治理局审批。
第十七条:信息公布:(一)招标人应当在信息产业部指定的刊物和信息网络上公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连续公布的时刻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为:1、招标人名称和注册地点;2、邀请投标人名称;3、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地点;4、招标内容和差不多要求;5、招标公布范畴;6、投标人的资质要求;7、投标报名或者猎取招标文件的方式和费用;8、资格预审;9、投标保证金。
(二)公布招标和邀请招标,必须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达不到,信息公布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编制招标文件(一)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者其托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须知,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概况,工程建设周期安排,投标有效期,招标活动日程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等要求;2、草拟签定合同的要紧条款或者合同草案;3、投标文件的格式以及相应附表、公函等示范样本;4、评标的标准和方法;5、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6、报价要求;7、项目建设资金的来源与落实情形;8、投标重大偏差的认定;9、其他投标辅助材料;10、招标项目一样要编制标底,但标底保密(二)澄清、答疑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擅自变更。
招标人能够组织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
每个投标人机会应当平等,投标人提出的咨询题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招标人收到后,邀请所有投标人进行口头澄清或修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澄清、答疑活动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15日。
(三)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阻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情形。
(四)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刻。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三章投标第十九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及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满足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刻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储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刻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刻前,能够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形,拟在中标后将中标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必须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相应资质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定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和招标人签定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大众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八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刻的同一时刻公布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九条: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形,也能够由招标人托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由各自投标人宣读本单位投标文件、投标价格和其他要紧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标(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二)投标文件未密封的或者在封口处未盖法人章和法定代表签章。
(三)投标文件内未经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四)联合体参加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协议的。
(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评标专家委员会组成评标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二)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在中标结果确定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当保密。
(四)评标委员按照招标文件及评标方法确定的标准,批阅投标人的标书并进行评审和比较,各评委写出书面评标报告并签字。
(四)评标委员会按照各评委书面评标报告,最终写出书面评标报告并举荐2—3家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选定。
第三十三条:上海市通信治理局招标投标治理办公室负责上海市通信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日常治理。
评标专家应当经信息产业部或上海市通信治理局审核同意,并取得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颁发的证书,方可参与通信建设项目的评标活动。
评标专家申请的条件为从事有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中级职称。
第五章监督治理第三十四条:凡属于本市重大工程、专门工程,和上海市通信治理局认定的重要工程,从招标登记之日起,由上海市通信治理局招标投标治理办公室实行全过程监督治理。
第三十五条:一样工程分段实施监督治理(见附件1)(一)项目招标登记治理:上海市的通信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同时,必须报上海市通信治理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项目必须在上海市通信治理局招标投标治理办公室备案。
(二)上海市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须向上海市通信治理局招标投标治理办公室申请(申请表见附件2),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发放招投标流程工作表(见附件3、4),登记备案。
(三)上海市通信治理局招标投标治理办公室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项目托付招标代理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发放招投标流程工作表(见附件3、4),登记备案。
(四)招标文件备案制,招标人编写的招标文件,在发送投标人前,须送上海市通信治理局招标投标办公室一份(并附电脑光盘),审核备案。
(五)上海市通信治理局招标投标治理办公室对通信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开标、评标进行监督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