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真实性核验单接收办法
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填写说明

《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填写说明一、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备案信息填报真实性和规范性的有关要求》,制定《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以下简称“《核验单》”)。
核验单一式两份:一份接入服务单位留存,一份上报网站主体所在地通信管理局。
二、接入服务单位应将《核验单》,当面核验留存的网站主办者、网站负责人相关证件复印件,采集的网站负责人照片,以及企业系统网站备案信息书面文档四份材料配套保存,备通信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检查。
三、接入服务单位核验人员需核验并填写“网站备案信息核验内容”(在“□”内打“√”),签署“网站备案信息核验承诺”;网站主办者填写“网站主办者基本信息”,签署“网站备案信息核验承诺”。
填写时请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
四、核验“主体信息核验内容”时,如网站主办者是单位,则须在填写“核验网站主办者、网站负责人证件资质”时,同时对网站主办者的“单位证件资质”和网站负责人的“个人证件资质”进行相应选择;如网站主办者是个人,则只需填写“个人证件资质”。
五、核验“联系方式核验内容”时,如网站主办者为个人,且已在企业网站备案系统报备固定电话号码信息,则须对“网站负责人座机号码报备信息是否正确”进行核验;如未报备固定电话号码,则无需核验。
六、核验“网站信息核验内容”中的“网站名称报备信息是否规范”时,应以《备案信息填报真实性和规范性的有关要求》为标准进行核验。
七、核验“网站信息核验内容”时,如网站主办者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或拟开办从事电子公告服务,须填写“核验文件内容”类别。
八、各接入服务单位网站备案信息核验人员须在“网站备案信息核验承诺”中“核验人签字”处签字,并填写时间;各接入服务单位须在“网站备案信息核验承诺”中“单位盖章”处加盖单位公章;网站负责人须在“网站备案信息核验承诺”中“网站负责人签字”处签字,并填写时间,否则《核验单》无效。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全面实施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的公告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全面实施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8.26•【字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全面实施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和《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要求,现对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13年9月1日起,对本市新增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用户实施真实身份信息登记。
未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用户,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将不向其提供通信服务。
二、个人用户在办理固定电话装机、移机、过户,移动电话用户办理开户、过户等手续时,须提供下列有效证件之一:居民身份证(含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适用于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外国公民护照。
注册在上海的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用户,可出具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法人证书,注册在上海的企业单位,须出具注册在上海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办理业务的经办人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单位授权书。
三、为切实保护电信用户信息安全,请市民到正规的电信业务营销渠道办理实名登记,从源头上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市民可登陆我局官方网站和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网站或拨打企业客服电话(详见附件),查询相关电信业务营销渠道信息。
四、请尚未登记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尽快到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营业网点办理信息补登记。
特此公告。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2013年8月26日附件:上海电信办理网点查询客服电话:10000上海移动办理网点查询客服电话:10086上海联通办理网点查询客服电话:10010。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11.19•【字号】•【施行日期】2001.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管理的通告(2001年11月19日)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经营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和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其他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一、在本市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活动的单位和有独立域名的个人网站,应当到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通管局)申办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二、获取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
获取备案证明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当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
三、新申请设立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当凭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并联审批申报单》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市通管局盖章确认;凭市通管局确认后的申报单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和办理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手续;再凭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到市通管局办理经营许可证。
四、获准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或个人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右下角标明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编号以及市通管局的标志和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标志。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标志和切断标志的链接路由。
五、获取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单位,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上载明的服务项目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不得超越服务范围。
工信电管函〔2010〕604号网站备案信息真

特急工信电管函〔2010〕604号关于明确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暂行操作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接入服务单位:自我部2010年2月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工信部电管[2010]64号)以来,在各通信管理局的有效组织、各接入服务单位的积极努力下,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已全面开展,并取得初步成效。
随着网站备案工作的深入推进,在真实性核验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统一标准、规范流程,进一步完善网站备案工作,现将真实性核验工作暂行操作意见通知如下:一、关于各类备案业务审核是否需要提交真实性核验单问题各通信管理局在网站备案审核时,对于变更备案中的新增接入、新增网站、备案主体信息变更、备案网站负责人信息变更以及新增备案的情况,应要求接入服务单位提交《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以下简称核验单),其他备案业务申请不需要提交核验单。
有关工作要求如下:(一)对于申请新增备案、接入服务单位对在其企业系统中的已备案网站主办者名下增加新网站、备案主体信息变更或备案网站负责人信息变更的,各通信管理局应以接收到核验单为审核通过的必要条件,若在收到企业系统提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接入服务单位提供的核验单,则拒绝此次申请。
备案主体信息变更、备案网站负责人信息变更是指备案系统中的网站主办者名称、主办单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主体负责人姓名、主体负责人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网站负责人姓名、网站负责人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的变更。
(二)对于新增接入、接入服务单位对不在其企业系统中的已备案网站主办者名下增加新网站的,各通信管理局应以接收到核验单为审核通过的必要条件。
若在收到企业系统提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接入服务单位提供的核验单,则拒绝此次申请。
按时收到核验单的,相关通信管理局应予以审核通过,并在“审核意见”中要求接入服务单位在新增接入或新增网站成功后10个工作日内,依据真实性核验所获得材料与网站备案信息进行比对,并通过备案系统对不准确的备案信息项进行变更,此类变更的审核不需要再次提交核验单。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4.16•【字号】沪市监认证20190109号•【施行日期】201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市监认证〔2019〕109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现将《2019年上海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4月16日2019年上海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要点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
全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聚焦“五个中心”建设和打响“四大品牌”,全力对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围绕《上海市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方案》的各项部署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发展环境,推动行业整合改革,不断提升检测认证技术能级和服务质量,推动产品、服务、工程质量水平有效提升。
主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强化行业监管,持续规范行业秩序1.全面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
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全面梳理行业底数,制定完善随机抽查工作规范,在市区两级分别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基础上,组建行业监管专家名录库,并对名录库进行动态管理和维护,关注监管过程,规范监管程序,提高监管效率,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制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2.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网站备案真实性核验与80和8080端口开放工作客户明白纸

网站备案真实性核验与80和8080端口开放工作客户明白纸尊敬的客户您好:自2009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部等多部委联合开展了互联网信息安全整治工作。
除了在对黄、赌、毒、抢等违法违规信息进行重点清理之外,同时加强了对网站备案信息的核查整顿工作,先后下发了若干办法。
2010年2月8日,工信部又下发了《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见附件一)。
该文件中对网站备案及备案信息管理工作提出了更为明确和严格的要求,为了便于贵我双方在此项工作上的良好配合和相互理解,特就“网站备案真实性核验”及“互联网专线80与8080端口开通流程”的若干关键问题在此介绍如下:一、网站备案与互联网专线使用单位的一致性贵单位申请备案的网站的主办单位应与您IP专线所使用单位保持一致或属于其下属单位。
如网站为第三方运营或转租转让,则我公司将终止提供接入服务。
二、网站域名所有者与网站主办者身份的一致性贵单位申请备案的网站域名所有者应与您IP专线所使用单位网站主办者身份保持一致,如网站为第三方运营或转租转让,则我公司将终止提供接入服务。
三、网站主办者自主备案的处理流程如贵公司为电信专线用户,有经营网站的需求,需先登录工业和信息产业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网站备案审核。
如是已有备案号则进行备案信息变更申请,如是未备案网站,则申请网站备案。
用户提交网站备案信息后,经电信方预审核,由网站负责人本人,持《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附件三),及与我公司签订的《互联网接入协议》复印件、网站域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网站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网站负责人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网站主办主体为单位的,网站负责人需携带网站主办单位公章到我公司1209室进行网站真实性核验。
四、我公司新开通的IP类互联网专线均默认关闭80和8080端口。
如贵公司有下挂网站需求,申请开放80和8080端口,需在工业和信息产业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先完成网站备案、真实性核验并审核通过的情况下,持网站主办单位签署的我公司提供的《备案信息确认函》(附件二)至1209室二次核验,核验完成后,在指定营业厅受理,我公司在2个工作日内开放80和8080端口。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5.17•【字号】沪市监认检20190166号•【施行日期】2019.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18〕38号),规范检验检测市场,促进行业质量提升,根据《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向社会公开征集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
现将项目征集申报要求通知如下:一、对申报项目的要求各相关单位申报的能力验证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坚持需求导向,报送的项目应聚焦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建工建材、电子电器、轻工纺织、日用消费等社会关注的重点领域。
2.报送的项目应科学、可行,有成熟的检验检测方法标准,制备的样品具有代表性,且样品均匀性、稳定性能够达到有关标准要求。
3.报送的项目应具有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预计参加的本市检验检测机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0家。
二、对申报单位的要求能力验证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项目申报单位应取得申报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或获得认可机构能力验证提供者资质。
2.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所报送项目相关领域的能力验证工作经验,具有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技术专家和统计专家,熟悉能力验证项目的操作流程。
3.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各项资源保障到位,能够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现场技术核查,作为对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的重要判断依据。
三、申报流程能力验证项目具体申报流程和要求如下:1.请申报单位如实填写《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申报表》和《能力验证项目信息数据采集表》(电子表格)。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收取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复函-沪财预[2001]56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收取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复函-沪财预[2001]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18810935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7ecdd81.png)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收取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
复函
正文:
----------------------------------------------------------------------------------------------------------------------------------------------------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收取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复函
(沪财预[2001]56号2001年8月6日)
你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立项的函》(沪通信管[2001]办字22号)收悉。
根据信息产业部质量监督中心《关于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划归省通信管理局管理的具体意见》(中心质[2000]21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新组建的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的职能,将原上海市邮电管理局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收费项目划归你局收取。
二、上述收费需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
三、收取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属财政性资金,按规定:收入金额上缴财政,支出由财政按计划核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收到本函后,请即通知有关部门到市财政局办理《票据购印证》的变更登记手续。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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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真实性核验单接收办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的规定,网站备案须提交《真实性核验单》。
现将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接收《真实性核验单》的办法通告如下:
1、网站备案(包括首次备案和备案变更)须提交真实性核验单。
2、核验单提交采用扫描电子件方式,在网站上
进行上传,其余方式一律不予认可。
3、具备因特网接入服务资质的接入商提交电子核验单,需向上海
市通信管理局申请开通唯一账号,申请资料及方法如下:
(1)申请资料:
a.账号申请表和网站信息真实性核验承诺书;(见附件1)
b.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或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许可证复
印件。
(2)申请方法:
a.请将(1)款材料递交至上海市延安东路1200号1703室(可
接受快递及邮寄方式,邮编:200003),并在信封上注明真
实性核验账号申请。
b.管局在收到相关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单位。
(3)账号使用方法
a.各单位收到账号密码后,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
使用;
b.凡该账号发生的所有数据上传,均视为公司行为,请慎重
使用;
c.公司联系人员发生变动的,请及时至我局备案,更新相关
信息;
d.不得利用账号上传与真实性核验无关的内容,一经发现,
将永久冻结账号;
4、各公司在提交备案信息后3天内将核验单上传,逾期我局将退
回备案信息,重新走备案流程。
5、公司应仔细核验备案信息,我局将开展备案信息真实性抽查工
作,对于上报虚假备案信息的单位,将冻结核验单上传账号,并不予审核该公司提交的备案信息。
6、本办法于2010年9月1日开始实行。
2010年8月25日
附件1 核验单上传账号申请表
a.各单位收到账号密码后,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使用;
b.凡该账号发生的所有数据上传,均视为公司行为,请慎重使用;
c.公司联系人员发生变动的,请及时至我局备案,更新相关信息;
d.不得利用账号上传与真实性核验无关的内容,一经发现,将予以永久冻结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