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 物权法 重要 的组 成部分 ,没有 健全 的不动产登 记制度 , 就没有完 善的物权法律 制度 。 进行 了总体上 的规定 ,但 对不动产登 记 的相关 制度及
( ) 三 不动 产登 记 机 关不 统 一
目前 不动 产 物权登记 机关 是 “ 多头执 政 ”其 根据 , 由不动 产所在地 的登记机构办 理。”根据不 同登记类
பைடு நூலகம்关键词 : 动产 不
中图分类号 : 9 2 D 2
文献标识码 : A
d i 03 6/i n10 — 9 22 1.41 o: . 9js . 9 6 2 .0 0 . 1 9 .s 0 0 8
文章编号 :0 9 6 2 ( 0 0 0 — 1 0 10 — 9 2 2 1 )4 5 — 3
不动产统一登记 的范围 、 登记 机关 和登 记办法 由法律 、 区一级办理 , 结果导致 市区争夺登记业务 , 出现许多重 行政法规规定 ,但 至今 我 国尚未就不动 产登记制度 专 复登记 的现象。 门制定法律 。实际操作 中 , 只能依 据《 土地管理法》 《 、农
( ) 四 登记 机关收 费标准不尽合理
21 00年 9月 第 l 第 4期 2卷
家赔偿法来实现赔偿责任 ,还是通 过建立一套新的合 点。结合我 国国情 , 如果 由法 院进行登记 , 然会增加 必 理的追究机制?这些 问题仍需要进一步立法 明确 。 二、 对我国不动产登记 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司法机关 的负担 。如果 出现登记错误 , 又由法 院进行纠
以外 的土地权 利 , 包括抵 押权 、 承租 权 以及 法律 、 政 他人造成损害的 , 行 登记机构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 。登记机
法规规定需要登 记的其他 土地权利 。” 城市房屋 权 构赔 偿后 , 而《 可以 向造成登记错 误的人追偿 。” 但对 于具 属登记管理办法 》 则将他项 权利 限定 为“ 由房屋所 有权 体如何赔偿 以及 由谁承担费用并 没有 做出规定 。登 记 产生的抵押权 、 典权等权利 ” 。
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之完善

不动产是 人 民赖 以生 存 、 国家 经济赖 以发 展的重 要基 础, 不 极 其不便 。 并且 , 高昂 的收费 不仅大大 增加 了当事 各方 的交易成 动产 登记制 度 因此也 成 为各 国法律 关注 的重 点 。由于任 何 当事 本 , 至导致 出现 实践中不 少当事人 为 了避 免 昂贵 的收 费不愿 意 甚 人设立 、 转物权 , 移 都会涉 及第 三人 的利益 , 因此 , 物权 的设立 、 移 办理 登记 的现象 , 从而 产生 大量 的纠纷 。 转必须公 开、 透明 , 以利于 保护 第三人 的利益 , 护交 易的安全和 维 秩序 。 为达成这 一 目的 , 现代 民法 建立 了公示 制度 , 将物权 设立 、
一
息存在 诸多 困难 , 有些 当事人 更加相信 或者仅 仅依 赖权属 证书 的 可靠性 , 但发 生纠纷时法 院又仅 依据登 记机关 的记 录来确 定不动 产 的真 正权 属 ,这给依 赖权 属证 书交 易 的当 事人 带来很 大 的风
、
我 国不动产登 记 制度 的不 足
( ) 一 不动产 登记机 关 分散 且不统 一
我 国 目前并没有 一部全 国统 一的不 动产登 记法,1权法》 《勿 对 险。 登 记制度 只进行 原则 规定 , 套规 章相 对简单 粗糙 , 乏可操 作 配 缺 性 没有统 一 的不动产 登记 法 , 造成我 国 目前不动 产登记 机关 呈
( ) 四 不动 产登 记记 录查询 困难 பைடு நூலகம்
不动 产登记记 录在不 动产登记 制度 中处于 极其重 要 的地位 ,
分散 状态 。 根据我 国现 行 的相关 规定 , 不动产 的登 记部 门主要包 并且 , 物权 法》 《 赋予 了不动产 登记 簿至 高无 上 的地位 , 但这 仅仅 括 以下部 门: 土地 管理 部 门、 房产 管理 部 门、 业管理 部 门、 村 运输 是立 法精神 , 要将法 律精 神落实 到 实处 , 须有 相应 的配套 措旖 必
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_上_王利明

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上)王利明摘 要:公示制度是我国正在制定的物权法所需要尽快建立的重要制度,而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其中最重要的制度。
文章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历史沿革、登记制度的功能、登记的公信力、登记的效力、登记的请求权等方面论述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及其完善。
关键词:物权法;不动产登记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90X(2001)0504706作 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872 由于任何当事人设立、移转物权,都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物权的设立、移转必须公开、透明,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为达成这一目的,现代民法建立了公示制度,将物权设立、移转、变更、消灭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
在公示方法中,最重要的是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可以说,完备的登记制度不仅是财产交易有序化的条件,而且也是物权制度赖以生存的基础。
一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沿革不动产登记即经权利人申请,国家有关登记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①换言之,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申请人对不动产物权的设定、移转在专门的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登记。
登记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登记的实质在于将有关不动产物权设立、移转、变更等情况登录、记载于登记簿上,以备人们查阅。
即使登记的申请已经获得有关登记部门的同意但没有完成登录、记载手续,仍然不构成登记。
第二,登记的内容应能够为人们所查阅。
登记的内容都是公开的信息,而登记完成以后也意味着将登记的事实向社会公示、公开。
如果登录、记载的事实属于不宜向社会公示、公开的,也不构成登记。
第三,登记的范围仅限于不动产。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中也不完全一样。
古代社会主要是采用交付的方式来判定所有权的移转。
罗马法最初对所有权的移转注重形式,要求采用曼兮帕蓄(M ancipatio)和拟诉弃权(Cessio in jure)②,以后逐渐采取了占有移转或交付(traditio)的方式。
论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完善

2006年第3期(总第54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3 2006(Sum No .54)论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完善李秀海(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60) [摘 要]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是物权法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项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理论基础,即其自身的私法性质;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探讨了登记对物权实体权利的种种作用;通过对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不同立法体例进行比较,结合其在中国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物权法;不动产;登记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3-0082-03 [收稿日期]68 [作者简介]李秀海(8),男,黑龙江哈尔滨人,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师。
由于任何当事人设立、移转物权,都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物权的设立、移转必须公开、透明,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为达成这一目的,现代民法建立了公示制度,将物权设立、移转、变更、消灭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
在公示方法中,最重要的是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可以说,完备的登记制度不仅是财产交易有序化的条件,而且也是物权制度赖以生存的基础。
一、登记的性质对登记的性质大体有三种学说:1.公法上行为说。
该说认为:“从登记行为看,房地产权属登记在我国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依其职权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2.证明行为说。
该说避免公、私法性质上的判断,认为“房屋产权管理机关的职责范围也只是审查买卖双方是否具备办证(交付)条件,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本身也只是对买卖双方履行买卖合同的结果进行确认和公示,而不是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审查和批准”。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社会意义。
随着我国不动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也暴露出了一些不足之处,亟待进行改革和完善。
本文将从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之处入手,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以期为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定的思路和借鉴。
一、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1、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主要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这些法律法规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不少漏洞和不足,无法很好地适应不动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变化。
2、登记程序不规范不动产预告登记的程序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程序不规范、效率低下等问题。
一些地方在进行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流程中存在着操作不严谨、审核不严格的情况,导致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难以保障。
3、信息不对称当前不动产市场上,不动产的权属信息、抵押信息、限制信息等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这给不动产交易和投资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虽然可以提供一定程度上的信息保护,但是由于不同地区的登记标准和操作规范不一,导致了信息的不一致和不准确。
4、登记依据不清晰在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中,登记依据是非常重要的。
由于我国不动产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登记依据并不十分清晰,各地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给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针对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应当加快不动产登记法的制定,完善不动产登记相关法规,明确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地位、程序和标准等,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对于登记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应当建立完善的登记标准和流程,加强登记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审核严格性和操作规范性,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加强信息披露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上,应当加强不动产信息的披露和公开,建立起不动产市场的信息交换机制,保障各方在不动产交易和投资中的信息平等,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随着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变得尤为重要。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国家法律对不动产权益实施登记管理的制度安排,其完善涉及到政府机构、法律体系、社会公众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从国家层面、地方层面和社会层面分析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以期探讨如何进一步提高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效率和公平性。
国家层面的完善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需要国家层面的法律和政策支持。
首先,建立健全的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体系是关键。
相关法律法规不仅要明确不动产的界定和登记的范围,还应规定登记所需的信息和材料,并明确登记部门的职责和权益。
同时,法律应当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登记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其次,国家应当提供良好的登记服务,包括便捷的登记窗口、高效的办理流程和专业的登记人员。
此外,注重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提升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地方层面的完善地方政府在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首先,地方政府要加强登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内部机制和程序。
例如,要加强登记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责任感。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登记机构的监督和纪律约束。
其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提高登记的便利性和准确性。
例如,与土地、房屋等相关部门进行数据对接,实现信息互通和共享,提高登记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此外,地方政府可以通过优化登记流程、提供在线登记服务等方式,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便捷性。
社会层面的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
首先,社会公众要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提高公众对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性和法律义务的认知,增加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其次,要加强各方之间的合作和协调,共同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
例如,公民、法人和登记机构之间要加强沟通,及时解决登记过程中的问题和疑虑,保障登记的顺利进行。
此外,社会组织可以发挥作用,参与不动产登记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为公众提供登记的相关信息和服务。
试论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论文摘要《物权法》的颁布,确立了物权公示公信的原则和不动产登记制度。
作为物权变动的一种模式,在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方面,主要包括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两个内容。
动产的交付在实际中表现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和拟制交付四种,其物权变动模式相对较为简单;而在不动产的登记方面,首先,关于不动产的定义除了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房屋、土地等不可移动或移动将改变其价值的物,在理论上,还包括添附于土地和建筑物的物。
其次,不动产的变动表现为登记。
论文关键词不动产登记物权法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立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造册制度,全国实行统一的登记机构、登记内容和登记办法,对于减少不动产管理工作的混乱,促进交易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较大的问题,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过于原则,对于基本的登记机构也没有具体明确,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不能达到公示的要求,《物权法》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以及查阅制度障碍繁多等等。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旨在稳定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促进市场交易,因而我们还须借鉴其他国家,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同时,以配套的行政制度保障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如此,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立法宗旨才能得以实现。
《物权法》第十条关于“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过于原则,对于基本的登记机构也没有明确,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不能达到公示的要求,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有关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的立法不统一、行政责任难以落到实处等等,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必然会改变这种混乱的局面。
法律的任务在于以最少的社会成本支出调整各种利益冲突,保障和实现社会利益最高,笔者分别从立法层面和行政制度层面提出一些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议。
一、立法层面在市场法治经济中,国家政府的基本功能是提供公平的法律和良好的秩序。
试论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试论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论文摘要《物权法》的颁布,确立了物权公示公信的原则和不动产登记制度。
作为物权变动的一种模式,在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方面,主要包括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两个内容。
动产的交付在实际中表现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和拟制交付四种,其物权变动模式相对较为简单;而在不动产的登记方面,首先,关于不动产的定义除了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房屋、土地等不可移动或移动将改变其价值的物,在理论上,还包括添附于土地和建筑物的物。
其次,不动产的变动表现为登记。
总结大全/html/zongjie/论文关键词不动产登记物权法毕业论文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立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造册制度,全国实行统一的登记机构、登记内容和登记办法,对于减少不动产管理工作的混乱,促进交易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较大的问题,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过于原则,对于基本的登记机构也没有具体明确,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不能达到公示的要求,《物权法》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以及查阅制度障碍繁多等等。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旨在稳定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促进市场交易,因而我们还须借鉴其他国家,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同时,以配套的行政制度保障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如此,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立法宗旨才能得以实现。
《物权法》第十条关于“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过于原则,对于基本的登记机构也没有明确,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不能达到公示的要求,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有关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的立法不统一、行政责任难以落到实处等等,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必然会改变这种混乱的局面。
法律的任务在于以最少的社会成本支出调整各种利益冲突,保障和实现社会利益最高,笔者分别从立法层面和行政制度层面提出一些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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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 ,作为 对动产 和不 动产 区分 的标 准 ,即动产 是能 够 自行移 动或 的审批 也 不同 于行政 许 可 ,其 本 身并 没 有创设 不 动产 物权 ,而仅仅 用 外力移 动而不 改变其 性质 和价值 的有 体物 ; 动产是 不能 自行移 是 被动地 认可物 权或证 明物 权 的存在 ,是为 私权服务 的 。 而不
1 . 申请 。对 于不 动产 登 记 ,除 法律有 特 别规 定外 ,登记 的 登记
常秩序 ,具有 非 常重要 的意义 。实施 不久 的 《 物权 法 》规定 了物权 发 动权在 于 当事人 而不 在于 国家 ,而申请 的 内容也 多由 当事人 自己 变 动公 示公信 的基 本原则 ,也对 不动 产登 记 制度作 了较为详 细 的规 决 定 ,如 当事人 可 以决 定 进行 抵 押登记 、异议 登记 或其他 类型 的登
二 、物权 变 动公示原则 对不 动产 登记 的要 求
、
法律 上可 以理解为 : 申请人 的 申请 对 不动 产 的所 有权 进行 登记 ,或 经 者是 对不动 产在 交易过 程 中 的变动 进行 登记 。广义 上 的不动 产登 记
( ) 同的物权 变动 模式 对不 动产登 记公信力 的要求 一 不
动 ,也 不能 用外力 移动 ,否 则就 会改 变其 性 质或 减损其 价 值 的有体 3登 记事 实 。首先 ,登记 事 实产 生私 法 意义 上 的效果 。登记 是 . 物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于 贯彻 执行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民法通 则 》 干 对 不动 产权 利变更 状 态较 真 实 的反 映 ,相 对人 及利 害关 系人均 可查 若 问题 的意见 ( 行) l6 规定 : 土地 、附着 于 土 地 的建筑 物及 其 阅 登记簿 册 ,并且 任 何人 均可 相信 登 记事 项且 为交 易 。简 言之 ,登 试 第 8条 “
2不动产登记 .
总之 ,就 登记 过程 而言 ,登 记是 为私权 服务 的 ,是 私性质 的; 而 就 登记事 实而 言 ,登 记则兼 有私 权和公 权两 种性质 。
不 动产物权 登 记是指 经权 利人 申请 ,由国家专 职 部 门将 申请 人 的不 动产 物权变 动 事项记 载 于国家 不 动产 物权 登记 簿 的事实 。其 在
定 .较之 以往是 一长 足 的进 步 。但 我 国不 动产 登记 制度 仍有 很多 缺 记 。因此 ,在 登记 申请 这 一环 节 ,登记 请 求权 是一项 私权 ,其 主要 陷 ,本文试 以提 出并 提 出建议 和意 见 。 体现 当事人 的意 志 ,是 一种私 权性 质 的行 为 。
他定 着 物 、建 筑物 的固定 附属 设 备为不 动产 ”。 我国 《 担保 法 》第 记 的首要 意义 在 于物 权变 动 的公示 及 公信 力价 值。其 次 ,由于 物权
9 条 规定 : 本 法 所称 不 动产 是 指 土地 以及房 屋 、林木 等 地 上定 着 变 动公示 公信 的要 求 ,登 记 已成为 不 动产 交易 中必不 可少 的一道 环 2 “ 物 自然 性 质或 者法 律 的规定 不 节 ,登记 信息 也 因此成 为 一定 范 围 内不 动产 物权 变动 的真实 反映 。 可移 动 的物 ,包 括土 地 ,土地 定着 物 、与 土地 尚未 脱离 的土 地生 成 国家 通过 对不 动产 变 动数 据信 息 的掌握 和 利用 ,可 以实现不 动产 交 物 、因 自然 或者 人力 添附 于土地 并 且不 能分 离 的其 他物 ” 。综上 可 易控 制 、不动 产税 收 和不 动产 的开 发利 用 等公法 意义 上的管 理和 服 见 ,法律对 不动产 的定 义是 一致 的 ,只 是随 着社 会 的发展 ,不 动产 务 。因此 静态 意义 上 的不 动产 登记 体现 公法 和私 法两种 性质 ,产 生 的定义 越来 越宽 泛 ,其 已不 仅仅 包 括土 地 、建筑 物 ,而且 还包 括土 公 法和私 法意 义上 的两种效 果 。 地建 筑物上 人为 的 自然附着 物及其 他 收益 。
登记是否具备公信力 ,取决于法律的价值观念 ,即保护静的安
包括 权利来 源 、取得 时 间、权 利变 化情 况 和地 产 的面积 、结 构 、用 全和交易安全的不同价值取向,若趋向交易安全,则公信力成为必 途价值 、等 级 、坐落 、坐标 、图形 等事 项 。狭 义上 的不 动产 登记 是 要 。登记 是否 具有 公信 力 ,在 采公 示对 抗 主义 和公示 要件 主义模 式 指土地上建 筑物 的所 有权 与他项 权利 的登 记。
2登记 审批 。对 于不 动产 物权 ,在登 记机 构就 不 动产作 出登 记 .
一
、
不 动产 登记制度概述
( )不动产登记 制度 的概念 界定 一
之前 , “ 权利 方 ” ,对 于 某项 不动 产 已经 取得 了某种 利益 ,或者 事 实上存 在 着 “ 权利 ” ,登 记不 过是 对这 种 既得 利益 的肯定 ,如 国有 土地使 用 权 的出 让过程 。登 记 机关 在登 记 审批上 ,并无 自由地选 择
1 . 产的界定 不动
不动产 是与 动产 相对 的一个 重要 的物权 法概 念 。传 统 民法采 用 决定 为登 记确认 或 不为 登记 确认 的权力 ,只要 当事人 的 申请 符合 登 物理判 断标 准—— 以物 能否 移动 和移 动 后是 否改 变其 性质 、损害其 记 法规 的相关要 求 ,登 记机 关 就必 须对 其予 以登记 确认 。登记 机关
问 题 探 讨
试论我 国不 动产 登记制 度 的完善
周琳 沈 阳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 1 0 4 3 1 0
我 国 已经进入 市场 经济 国家 的行 列 ,不 动产 是公 民生 活 中的重 面上讨论 其性质 ,可 能会对 不动 产登记 的性 质作 出正确 的认定 。 要 组成 部分 ,如何 更好 的保 护不 动产 的交 易 ,维 护不 动产 交易 的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