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与共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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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的困境与出路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的困境与出路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的困境与出路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试图以此来解决中国与周边邻国间的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

然而,30多年过去了,迄今仍然鲜有成功运用“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的案例。

因此,深入剖析“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陷入困境的原因,探讨该原则的未来出路,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的困境从国际法角度来看,“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具体化,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然而近些年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方面,都陷入了颇为尴尬的境地。

(一)理论困局1.对“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有不同的理解。

作为一个较新的概念,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各国政府,对“共同开发”的定义都还没有达成一致的观点。

例如,加拿大学者汤森高尔特(IanTownsend-Gault)和斯托蒙特(WilliamG.Stor-mont)认为,“近海石油的共同开发安排是共同开发的一种形式。

在这类安排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决定共享他们的主权权利,为合作开发近海特定区域的石油和天然气并分享由此获得的收益达成正式协议”。

德国教授拉戈尼(Lagoni)主张,共同开发是建立在协议的基础上,对一块有争议海域的非生物资源进行开发为目的的国家间经济合作方式。

日本学者三好正弘(MasahiroMiyoshi)强调,“共同开发是临时性质的政府间安排,是一种以功利为目的共同勘探或开发的设计”。

中国学者高之国博士指出,“共同开发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达成政府间的协议,其目的是为开发和分配尚未划界的领土争议重叠区的潜在自然资源,而共同行使在此区域内的主权和管辖权”。

与此同时,各国政府对“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的理解迥异,各自随意解读的空间较大。

例如,越南认为共同开发的关键是各方同意在南海哪一个区块进行开发;菲律宾和马来西亚等国则试图以“南极模式”来代替共同开发,以维护其在南沙的既得利益,从而使中国放弃对南沙群岛的主权。

外大陆架划界及我国东海“岛屿之争”-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

外大陆架划界及我国东海“岛屿之争”-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

外大陆架划界及我国东海“岛屿之争”-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外大陆架划界揭开神秘面纱什么是外大陆架划界?在揭开其神秘面纱之前,我们首先要弄清外大陆架的概念。

根据海洋法公约,每个国家拥有自己的临海基线,这个基线以内的水域称为是内水。

内水的概念就是你的国土,即使它是水域,进入这个区域的话,就算是进入了国界内。

从临海基线向外12 海里,叫临海,临海也是一个国家高度管辖的范围,这是一个缓冲区。

再向外是专属经济区,也就是从临海基线开始到200海里,差不多400 公里的范围内,这一块区域国家拥有管辖权。

这个管辖权不仅仅是海底,包括水体这里面的鱼也是归这个国家所管辖的,这块区域也被称为经济水域。

在200 海里以外区域的大陆架,就是我们需要划界的这块区域,即外大陆架。

外大陆架的区域一旦申请成功之后,虽对水域没有管辖权,却能拥有海底的底床油气资源与生物资源的所有权。

在了解了外大陆架的概念后,我们就可以谈谈外大陆架划界。

外大陆架划界必须通过一个权威的国际机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进行认定。

这个委员会的成员效忠,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沿海国的划界案。

这个界限委员会对所有提交的划界案进行审议,据此提出的是一个意见、建议,沿海国可以不接受这个建议,继续申诉,相当于答辩,在法律上称为陈述,提出新的修改意见,让委员会再进行审核。

只要它的建议你不接受,你的划界案就可能永远没有一个最后的解决方案。

如果一旦你接受这个建议,它就会成为最终的有约束力的外大陆架的外部界限。

东海划界案《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开放签署,1994 年11 月16 日生效。

我国于1996年批准了《公约》,成为了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

我国国家和外交部从1996 年至2007 年围绕中国外大陆架问题组织了相关科研调查,获取、搜集了中国东海和南海的水深、沉积物、地磁和重力等方面大量数据,并于2007 年开始编制我国200 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案,组织进行大规模的专家评审以及外交部系统的一系列评估。

论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法律问题

论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法律问题

岸的浅海海底到水深 2 0 0 米 的海底之间, 呈缓缓倾
斜 如 棚 状 的 区 域 。全 球 海 洋 约 7 . 6 % 属 于 大 陆

中 日东 海 大 陆架 划界 争议 产 生
的昔 导
架。 L 2 3 1 9 4 5年 9月 , 美 国总统杜鲁 门率先 主张美 国 对邻接海岸公海 的大陆架地底和海床拥有控制权。 1 9 8 2 年的《 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 第7 6 条第 1 款对大 陆架的定义是 : “ 沿海 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 以外 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 自然延伸 , 扩展到大陆边缘 的 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 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 的基 线量起到大陆边 的外缘的距离不到 2 0 0海里 , 则扩
然 分开 的天然分 界线 。 L 4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7 6条第 5款规定 : 不应 超 过从测算领海宽度 的基线量起 3 5 0海里 , 或不应超
过 连接 2 5 0 0米 深度 各 点 的 2 5 0 0米 等 深 线 1 0 0海
2 .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的由来与演变 目前 , 中 日东海划界争端从性质上可 以分 为 3
梳理 , 以期 有助 于 国 内 民众 对 该 问题 增 进 了解并 澄 清 过往 常见 的认 识 误 区 , 从 而 为 我 国家 利 益 的 维 护
西界 中国大陆海岸线及其沿岸 岛屿 , 东侧经九州岛 西南缘与琉球群岛西南面的八重 山列岛之间的连线 与太平洋相接 , 东北 以济州岛经五 岛列岛直至长崎 半 岛南端的连线与 日本海相对 , 北面以长江人海 口 北岸到济州岛之间的连线与黄海毗邻 , 南 部以台湾
1 . 东海及其大陆架的自然地理条件 东海是一个位于中 日 韩三国陆地之间的半封闭 型边缘海 , 东中国海( E a s t C h i n a S e a ) 是其在国际上 的正式称谓 , 表明东海位于 中国国土以东。国际水

春晓油田-从春晓油田事件看中日东海大陆架案PPT课件

春晓油田-从春晓油田事件看中日东海大陆架案PPT课件

03 争论焦点
03 争论焦点
01
重叠区不可避免
东海最宽处仅为360海里。中日划 定各自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时无法 避免地出现左图A+B重 叠的重叠 区域。
02
划分原则不同
中日双方对春晓油田的争议在于各自引用 《 联合国海洋公约 》 中不同条款来解读海洋 专属经济区,日本单方面坚持主张按照两国的 中 间线来划分东海海域,中国主张以大陆架自 然延伸来决定界线这是中日 间春晓油田之争的 焦点所在。
02 从划界原则上,“中间线”方法 缺乏法理依据,公平原则才符合
国际法精神
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中国 坚持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划界的主张是 国际法原则的具体体现。而日本不与 中国协商,擅自以“等距离”方法在 地图上划出一条“中间线”作为东海 的“既定”边界线强加给中国,显然 违背了国际法的公平原则。
04
国际法分析
04 国际法分析
01 从大陆架权利制度上,“自然延伸”原则优越于“距离标准”。
在自然延伸与200海里距离之间的关系上,自然延伸标准居于首要地位,距离标准则处于从属地位。 这是因为《公约》第76条第1款前半部分首先明确的是“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 全部自然延伸”;后半部分中的200海里距离,是考虑大陆架宽度不足200海里的沿海国利益而规定的。
05 事件总结
从上述分析来看, 日本所谓 “ 中间线”原则完全是明知故犯, 无理取闹。日本真正的企图是 希望造成“ 中间线”事实,为今后的中日东海问题谈判增添筹码而已。 综上所述,中日 “ 春晓油田”事件是两国关于东海大陆架划界和资源开发等海洋权益争端的 一个侧影。因此我们认为首先,日本某些媒体应当恪守职业道德, 客观公正地进行报道。其次, 中日两国应当建立长期的固定的对话机制, 在国际法框架内解决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

如何从国际法角度看待和解决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

如何从国际法角度看待和解决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

如何从国际法角度看待和解决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一、东海争端的由来东海水域位于中国大陆与西太平洋岛弧之间,是中、日、韩、朝四国领土环绕的辽阔海域。

东海水域最明显的一道天然地质区隔界限就是冲绳海槽。

东海油气资源丰富,主要集中在东海大陆架坳陷带、钓鱼岛陆架边缘隆褶带以及冲绳海槽坳陷带。

“在这些地区,中国、日本和韩国单方面的权利主张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叠的。

”更为重要的是东海具有极为丰富的油气资源,在“蓝色圈地运动”盛行的今天,中国和日本相邻,又都是经济大国,日本作为一个贫油国家,在东海问题上中日两国面临着不可不免的冲突。

二、中日双方争执起因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核心是冲绳海槽的地位问题,这一问题反映了双方在划界原则上的严重分歧。

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过于笼统且缺乏可操作性,使得中日两国分别按照不同的原则提出了有利于己方划界方法。

中国主张“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强调东海大陆架是中国领土的自然延伸。

自1982年《公约》公布之日起,中国一直坚持以“公平原则”和“自然延伸原则”对东海宣示主权,主张“海洋划界应遵循的根本原则是公平合理原则”,而“等距离线只是划分海洋界限的一种方法,不应把它规定为必须采取的方法,更不应把这种方法规定为划界的原则”。

1996年中国在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声明:“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

就东海大陆架划界而言,中国主张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而非日本岛屿的自然延伸,因为冲绳海槽构成了两国大陆架之间的天然界线。

因此,应当以冲绳海槽,而不是中间线作为两国的大陆架边界。

日本主张“等距离中间线”原则,认为中日在东海的大陆架是中日共大陆架,应该使用中间线划界。

其1996年颁布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如果日本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外部界限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从日本基线量起的中间线,则中间线(或日本同外国议定的其他线)将代替外部界限的那一部分”。

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

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

浅谈从国际法上浅析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浅谈摘要本文从近期中日就东海资源之争切入,结合国际法上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划界规定,对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中日双方的立场进行分析阐述。

最后,参考国际条约规定,国际法院判例及公法学家学说提出解决此争端的可能方案。

关键词东海大陆架中间线原则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文2004年5月,日本对中国开发“春晓”油气田的反应逐步升级,中日东海油气田的争端再次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中日海洋权益争端的关注。

其实,中日东海资源之争并非始自今日,早在1968年,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在一份报告中指出了,中日之间的东海是另一个波斯湾,该海域拥有众多被埋藏的宝藏,比如大量的石油和天然气。

之后,中日就东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一直存在争端。

一、国际法上关于相向或相临国家间大陆架划界的规定(一)大陆架划界在国际法上研究的必要性沿海国的大陆架是在其领海以外由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1)大陆架作为蕴藏资源丰富及开采相对便利的海域,加之其所具有的重要军事意义,从20世纪中叶起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在海洋中争夺的焦点之一,也随之出现了大陆架划界问题。

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对大陆架外部界限采取了各取所需的态度,致使海域划界纠纷迭起,双边和多边矛盾不断产生,据统计,全世界144个沿海国家中,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间有380多处海洋边界需要划定,目前只解决了约三分之一。

(2)因此,解决好相向或相临国家间大陆架划界的问题对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国际法上关于相向或相临国家间大陆架划界的规定国际社会关于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划界的原则和方法一直存在严重分歧。

(3)根据1956年《大陆架公约》规定的“协议——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大陆架划界应由有关各国协议解决。

倘无协议,除因特殊情况应另定界线外,相向国家之间应以每一点均预测酸梅异国领海宽度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中间线为界线,相邻国家之间的界线应适用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等距离原则决定。

中日东海划界争端

中日东海划界争端

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由来已久,自上世纪六十年代东海大陆架被认为是世界上油气储藏量最丰富的地区之一后,日本就开始了对东海的勘探和测量活动"中国政府对日本的行为提出了强烈抗议"1974年日韩两国签定5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6,将东海海域片面地划定了大面积的大陆架,作为日本和韩国的/共同开发区0,日韩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遭到了中国坚决反对"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以法律形式向世人宣布了中国对行使有关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主权和管辖权的原则和立场"近几年,中国在东海的测量和勘探取得了明显进展,相继发现了多个油气田,并进行了开采"这引起了日本毫无理由的不满和反对"2004年6月以来,日本针对中国东海/春晓0油气田的开发,频频制造摩擦并使之不断升温"日本要求中国提供勘探资料,而后又拟授权民间公司对东海大陆架进行开发,中国予以断然拒绝和反对"同时,日本国内的右翼势力也积极要求日本政府采取行动以维护日本海洋权益,在这种背景下,日本政府官员的行为也逐步升级,2004年6月23日,日本经济产业大臣中川昭一乘直升机飞到东海上空对中国的/天外天0!/平湖0和/春晓0三个油气田进行了约一个小时的/视察0,并认定中国侵犯了日本的海域经济权益"在时隔不久举行的中日两国外长会谈中,时任日本外相的川口顺子向中国外长表示,日本希望中国能提供开发区域海底的地质构造数据,这一野蛮要求遭到中国拒绝"自此,中日两国的东海划界纠纷正式进入前台"二!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实质首先,资源贫乏的日本垂涎于东海丰富的自然资源"东海海域中埋藏着价值几十万亿日元的石油!天然气和矿物资源,对日本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据统计,埋藏在东中国海的石油和天然气相当于黑海油田的蕴藏量,为72亿吨0-另外,在东海大陆架地层中蕴藏有航空航天产业!高精度机床等高科技产品所需的钻!锰!镍等稀有金属,还发现了大量的可燃冰!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这必将引起资源贫乏的日本的极大贪欲,刺激其与中国争夺资源的野心"其次,是遏制中国复兴的需要"历史上,中国和日本从来没有同时处于强盛的状态"一般来说,当中国处于强盛时期,日本则都处于弱小的状态;当日本处于强盛时期,中国则处于贫弱状态"从十九世纪中叶到新中国成立的一百年间,中国处于被帝国主义列强侵略!欺凌的屈辱中,而同时期日本是一个帝国主义的强国,长期以来它已习惯于面对一个积贫积弱的中国"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近些年的持续快速发展使中国的国力极大增强,国际影响力日趋提高"面对一个日渐强大的中国,-日本无法接受这一现实,导致民族心理失衡和其国内右翼势力的崛起,使得中日之间的矛盾开始激化,东海划界问题就是其中之一"日本在东海划界问题上的日趋强硬也就配合了其遏制中国的战略需要"最后,是日本迈向政治!军事大国的需要"二战结束后,美国出于对抗东方社会主义阵营的冷战需要,在亚洲大力扶持日本,使得日本的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日本就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但由于日本是二战的战败国,其在国际上的政治和军事影响力却微乎其微,这对于野心勃勃的日本是无法接受的"因此,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日本就在国际上竭力追求政治!军事大国的目标"它认为,/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如果日本没有更加强烈地意识到实现自我应明确的国际责任,就不能在世界上实现自身的安全!独立与生存0"5正是为了实现/军事大国0和/政治大国0的梦想,日本不顾一切地争取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席位;加强日美安保军事同盟,积极充当美国在亚洲的马前卒;修改和平宪法,重整自卫队军备并努力将之变成一支正规军,加速向海外派兵"正是在这样的目标诉求下,日本在东海划界问题上才不惜恶化中日关系,摆出强硬姿态"它认为,这样可以改变以前经济大国!政治侏儒的形象,树立起政治!军事大国的国际形象"公约东海划界包括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两个不同性质海域的划界问题"根据5公约6,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在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是指海岸向海洋延伸所形成的比较平坦的海底区域"大陆架之外坡度急转直下水深可达3000米左右的区域称为大陆坡,在大陆坡脚覆盖着大量沉积物的地方是大陆基"大陆架!大陆坡和大陆基三个区域在地质地理学上称为大陆边"法律上的大陆架除包括地质地理学上的部分大陆架外,还包括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坡和大陆基,延伸到了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区别是很明显的"首先,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权力的依据不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依据其对大陆架的占领或宣布,而是根据存在的事实"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则不同,除非沿海国宣布对专属经济区的主张,否则,这部分海域仍是公海"其次,它们的范围有所不同"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是200海里,但对于大陆架来说,200海里却是它的最小宽度"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外,沿海国仍然可能拥有大陆架"最后,沿海国在两个区域内的权利义务不同"沿海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所有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都有主权权利,而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则仅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因此,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各有不同的制度,又有密切的联系"根据5公约6规定,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由于东海的大部分海域东西宽度不到400海里,中日双方相向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主张出现部分重叠"而沿海国的大陆架是在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6由于中日双方的划界原则不同,导致了双方在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主张相互对立"中方中方立场1971年10月,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后加入了联合国海底委员会,并积极参与5公约6的起草和审议工作"1972年中国政府代表在联合国海底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平等协商的海洋划界原则"1978年4月,当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围绕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是采取公平原则还是中间线原则而陷入争执时,中国代表指出: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只是划分海洋界限的一种方法,不应把它规定为必须采取的方法,更不应把这种方法规定为划界的原则,海洋划界应遵循的根本原则应该是公平合理的原则"中国政府在.1982年12月签署5公约6后,相继制定了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方面的法律法规"1992年2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5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6,首次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纳入该法律条文"1998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了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该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0".关于划界原则,该法进一步强调了中国在海洋划界问题上坚持公平原则的主张"中国认为,东海大陆架无论从地形!地貌还是地质上都与中国大陆有着连续性,是中国大陆在水下的自然延伸,而水深达2717米的冲绳海槽东西两侧地质构造截然不同:东侧为琉球岛弧,地壳运动活跃,西侧为一个稳定的大型沉降盆地,因而构成东海大陆架与琉球群岛岛架的自然分界线"为此,中国主张以冲绳海槽作为中日东海海域划界的天然分界线"日方立场日本是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参加国,但它并未签署5大陆架公约6,主要原因是该公约规定的/定居种的生物0属于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会影响日本的松叶蟹捕捞"然而,到了20世纪60年代,东海海域可能蕴藏石油资源的消息传开后,日本又表示赞同5大陆架公约6"81974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讨论大陆架的外部界线时,日本认为深度标准和自然延伸会导致不公平结果,因为这意味着国际海域的减少,因此主张大陆架的最大宽度不应超过200海里,在划界问题上坚持等距离中间线原则"日本在5关于渔业水域的临时措施法6中宣布建立宽度为200海里的渔业水域"1996年6月14日,日本国会通过了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该法规定:-旧本的专属经济区是从其领海基线量起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为200海里的线以内的区域,包括海床!底土和上覆水域(不包括领海)"如果专属经济区外部界线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是一条其每一点同日本领海基线的最近点和与日本海岸相向的其他国家的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线),中间线或者是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条线屯日本的大陆架包括从日本的领海基线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域的海床及其底土"如果大陆架的外部界线的任何一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或者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一条线0".就中日东海划界问题,日本认为5公约6的有关规定是以大西洋的地形地貌为参照而制定的,并不适用于地形复杂的东海及太平洋海域"琉球大学教授木村政昭认为,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属于共同大陆架,冲绳海槽只是两国自然延伸之间的一个偶然凹陷,不能中断两国大陆架的连续性"."因此,日本主张中日东海划界应忽视冲绳海槽的法律效力"中日博弈(一)日本的权利主张缺乏充分的国际法依据第一,中间线方法并非一项独立的划界原则,它必须以公平原则为前提"1958年5大陆架公约6提出了等距离中间线仅是一种划界方法,并没有赋予一般国际法原则的地位"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详细地论述了这一方法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地位"法院不否认这是一种简便的方法,必要时,任何制图家都会在适当的地图或海图上绘制这样一条分界线"但是,这并不足以将一种方法转变为法律规则,强制各当事国接受,相反,法院指出,如果不顾实际情况,硬要把等距离方法用于某些地理环境,那就可能导致不公平"根据5大陆架公约6对大陆架划界的规定,首先,大陆架划界要由有关国家协商或协议决定;其次,要考虑大陆架的特殊情形;最后,在考虑了上述两种情况之后,刁一是等距离中间线"中间线方法既不是首要的方法,也不是孤立和唯一的方法"从5大陆架公约6实施到20世纪60年代末,国际上虽有多起大陆架划界问题采用了中间线方法,但其国际司法与仲裁实践都表明中间线方法只是诸多方法中的一个比较便利的方法,它不足以使该方法成为一条法律规则,它不是实在法也不是正在出现的习惯国际法规则,且问题的当事国也并不认为它必须受中间线方法的约束"0这说明无论是在划界实践中还是在国际公约中,中间线方法从来没有真正上升为法律原则,国际法也从来没有确认其为一种划界原则,它只是从属于公平原则并受公平原则支配的一种划界方法"因此,5大陆架公约6并未给日本单方面主张的所谓中间线原则提供充分的依据,中国没有任何义务接受这一方法"第二,日本权利主张的各法律依据相互冲突"日本参加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讨论大陆架的外部界线时,日本认为深度标准和自然延伸会导致不公平结果,因此主张大陆架的最大宽度不应超过200海里"然而,日本最终还是签署了1982年的((公约6,并于1996年6月2日批准了该公约,因为日本认为公约将会产生稳定效果并能满足日本和其他国家的长期利益"-2在签署公约后,国会批准前,日本正式颁布了本国的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指出根据公约第76条的规定,-旧本的大陆架,,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域的海床及其底土"如果大陆架的外部界线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将代替那一条线0"还规定,日本政府将另行规定200海里以外的海域的海床和底土"但是,只要仔细分析就不难发现,日本的上述规定既不符合公约的基本精神又前后矛盾"首先,按照日本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采取所谓中间线方法划分大陆架是根据5公约6的规定,但遍查该公约的所有条款,特别是专门规定大陆架的第76条到第85条,没有一条一款是确认中间线为划界原则的"其次,日本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称根据5公约6第76条规定,日本政府有权另行规定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公约6第76条专门讲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而且主张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这个200海里是沿海国领土全部自然延伸的结果,是在不妨碍其他国家领土自然延伸的情况下,由本国决定的"这样一来,似乎日本又是主张以自然延伸来划分大陆架的"其实不然,联系前后两项规定可以看出,日本在按5公约6划分大陆架对其不利时,就主张采用日本单方面主张的所谓中间线方法划分"在对其有利时,则主张按照自然延伸原则划分"一个国家的一部法律,如此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前后矛盾!无视国际法的权威性,充分反映了其极端自私的国家利益和狭隘的民族主义"最后,从日本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与5公约6的关系上看,日本签署公约在前,颁布国内大陆架法在后"按照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日本既应善意履行海洋法公约又不.得以制定或援引其他国内法为由不履行公约"根据日本宪法规定,无论是国际条约还是国际习惯都不必经特别立法程序就当然具有日本国内法的效力"日本以国内立法歪曲5公约6是对国际法的挑衅,其完全没有权利和资格将其国内法规定的所谓中间线方法强加给中国"(二)中国的权利主张符合公约的规定和国际司法实践首先,自然延伸原则是5公约6明确规定的主要的!基本的也是最符合公平原则的客观标准"所谓自然延伸原则是指根据地质学上/大陆架是国家陆地向海下的自然延伸,海下陆架和大陆在形态上和地理上构成一个单一体0的自然事实,因而从法律上确认海底区域实际上可以被视为该沿海国已经享有统治权的一部分,从而理所当然地属于沿海国的管辖范围"从法律上讲,自然延伸原则是国家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力的根据,是大陆架法律权利的基础"-3将东海大陆架视为我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是有着充分的科学依据的"东海大陆架的地貌反映了我国大陆的连续性,东海大陆架是同我国大陆平原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并且,我国大陆上的碎屑物质从第三纪以来,就通过河流和海洋源源不断地带入东海盆地,形成辽阔的东海大陆架"东海大陆架的海底区域铺盖着大量沉积物,厚达2000一3000米以上,这些陆架沉积物甚至扩散到冲绳海槽"/总之,从地形特征或沉积物的分布上看,东海大陆架和我国大陆是一脉相承的,东海大陆架是我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5公约6设定了自然延伸和200海里距离两项确定大陆架权利的标准"其意义体现在两方面:(1)从某个国家单方面行为看,自然延伸与距离标准是彼此独立的,也就是说它可以采用任何一个标准来主张大陆架权利范围"(2)在两个标准的彼此关系上,自然延伸标准是主要的!根本性标准,而距离标准则是次要的!辅助性标准"它只有在一国大陆架按照自然延伸标准,其外部界线距离领海基线不到200海里时刁-应适用,且不应妨害自然延伸标准"中日之间没有缔结任何有关大陆架划界的双边条约,但两国都批准了5公约6,因此两国东海划界应适用5公约6的规定"虽然日本也依照该公约提出,其大陆架的外缘不到200海里时应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但是,日本的主张不符合5公约6的整体意思"因为该公约首先肯定的是/全部自然延伸0,如果这种/自然延伸0不足2()0海里,在不影响邻国陆地领上全部自然延伸的前提下,才可.以扩展到200海里"如果一国大陆架延伸己经被天然的海槽!海沟所隔断,就不能把本国的大陆架扩展到200海里,否则自然延伸原则就等同虚设,就体现不出真正的公平".3从东海大陆架的地形地貌特征来看,东海大陆架由西向东平缓入深,平均水深约70米,最深处为130米"按照自然延伸原则划分,冲绳海槽以西地区虽然距离琉球群岛较近,但在地理构造上却和中国大陆连成一体,因而是中国大陆自然延伸的部分"所以,中国主张中国大陆架应延伸到冲绳海槽中线,这是完全符合国际法准则的"其次,自然延伸原则符合国际司法判例确立的大陆架划界基本规则"从5大陆架公约6的签订到5公约6的正式生效,国际上发生了多起大陆架划界问题"国际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处理这些案件过程中,对大陆架划界应遵循的原则做了详细阐述,自然延伸原则被确认为与大陆架有关的所有规则中最基本的法律规则"1969年国际法院对于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尤为典型"在判决书中,国际法院基于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下延伸的自然事实,认定自然延伸是与大陆架有关的所有规则中最基本的法律规则,并得出结论认为大陆架划界/应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通过协定进行,以便使每一方尽可能地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和海下的自然延伸的一切部分,而不侵犯另一方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0".6针对荷兰!丹麦两国关于等距离方法能够使沿岸国取得靠近其领土的大陆架的诉讼请求,国际法院认为,沿岸国大部分的大陆架是靠近其大陆的,但不能以/令肠近性0作为大陆架划界的标准"海底区域不一定仅以邻近的理由而属于某个国家,也不能以邻近性来确定它的边界"大陆架的法律基础是自然延伸而不是邻近性"某块海底区域如果不是最邻近的国家领土的自然延伸,即使很靠近该沿海国,也不能成为该国的大陆架"-,国际法院在上述判决中提出的自然延伸原则己形成习惯规则,在国际司法实践中被众多国家所接受"正如5奥本海国际法6所指出的:/司法判决已经成为国际法发展中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而且司法判决的权威和说服力有时使它们具有比它们形式上所享有的更大的意义0".日因此,我们有充分的法理依据认为,国际法院对北海大陆架案判决中所提供的并被以后的国际实践所采用的自然延伸原则是完全适用于解决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三)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从东海大陆架地形地貌看,冲绳海槽是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天然分界线,是一个特殊的地理单元"整个东海海床和底土自西向东,可分为东海陆架盆地!陆架边缘脊!冲绳海槽!琉球岛弧和琉球海沟五大地质单元"海槽南北长1100公里!最宽处巧0公里!最窄处30公里,面积约10万平方公里"海槽北浅南深,北部水深1350米左右!中部水深1850!2050米!南部最大水深2719米"冲绳海槽在地理!地形!地貌和地质构造性质上都有把东海陆架!陆坡与琉球群岛分开的明显特征,中日两国不共大陆架"这一事实对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具有重大影响,如果不存在冲绳海槽,则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适用等距离中间线方法,即以等距离作为划界的出发点,然后考察是否存在需要调整或修改等距离中间线的特殊情况"若以中间线为界,我国将只能获得140一180海里宽的大陆架,而日本将获得冲绳海槽以西最具石油储藏前景的大部分海域".9冲绳海槽的存在使等距离中间线方法不再适宜中日大陆架划界,因为中间线只平分了两国海岸间的距离,而没有平分两国的/权利重叠区域0,即冲绳海槽轴线和日本200海里界限之间的区域"事实上,海岸中间线将位于/权利重叠区域0中线的中国一侧,这样,以海岸中间线为开始步骤就不是对两国海岸向海扩展的权利给予平等限制,而是否定了中国有主张直到冲绳海槽的构成其领土自然延伸的全部大陆架的权利"正是由于冲绳海槽是中国大陆架自然延伸与琉球群岛岛架的天然分界线,决定了该海槽在东海划界中特殊的法律地位"中国主张以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以及冲绳海槽的存在作为划分东海大陆架的标准和界线,这不仅符合5公约6的规定,也符合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的所有情况,合情!合理!合法"如果不考虑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而采用中间线来划界,显然是违背公平原则的"综上所述,在东海划界分歧中,日本的主张明显违背了5公约6和国际司法实践,其主张的中间线方法只是海洋划界诸多方法中的一种,而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是海洋划界的基本原则,公平合理是海洋划界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如果机械地采用中间线来划分东海,就会割裂我国陆地领土与东海大陆架的整体性,而把其向海自然延伸的一部分划给日本"换句话说,假如东海划界忽视该大陆架是我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这一基本事实,划界结果。

如何从国际法角度看待和解决中日东海大陆架

如何从国际法角度看待和解决中日东海大陆架

如何从国际法角度看待和解决中日东海大陆架大陆架又称大陆棚、大陆台或大陆礁层。

是大陆向海洋的自然延伸,通常被认为是陆地的一部分。

又叫“陆棚”或“大陆浅滩”。

它是指环绕大陆的浅海地带。

大陆架含义在国际法上,指邻接一国海岸但在领海以外的一定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沿岸国有权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其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因为大陆架资源丰富,对大陆架的划分和主权的拥有,就成为国际上十分重视和争议激烈的问题。

我国以及日本就因东海大陆架问题纠葛不断,涉及国家利益的方面,双方都很难让步。

关于大陆架划界的原则问题。

对此中国政府始终坚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规定认为,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理应由中国和有关国家协商确定如何划分。

对于日本以及韩国等不良行径予以斥责批评。

同时明确表示反对在不公平的条件下的中间线原则,因为中国的大陆架一直自然延伸到冲绳海槽中线。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大陆架的边缘是2500米的等深线,而东海大陆架是一个广阔而平缓的大陆架,向东伸延到冲绳海槽,即在水深2940米的断层戛然而止,所以日本一贯坚持的所谓的共享大陆架根本就不存在。

划界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考虑一切有关的因素,通过协商加以解决。

等中间线的方法只有符合公平原则才能被接受。

我国在此主张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关于冲绳海槽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问题。

中国认为,中日两国已被冲绳海槽隔开,不共大陆架。

冲绳海槽是我国东海大陆架和日本琉球岛架的天然分界线,海槽的因素在划界时不应被忽视且必须给予充分考虑。

但是日方避重就轻始终坚持对己方有利的但是又不切实际的观点,错误的主张中间线原则,该原则中日本忽视冲绳海槽对于东海大陆架划的决定性因素,坚持不予考虑,而以无人居住的小岛男女列岛和鸟岛为基点,按中间线原则划分。

同时,采取一国一半的解决办法,侵占中国大陆架。

此种方法忽视国际法中就大陆架的正确规定,日本始终坚持从本国利益出发试图侵犯中国主权,歪曲事实,违背国际法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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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卷第4期 2006年7月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GUIZHOU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Vo1.24 No.4 

Ju1.2oo6 

论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与共同开发 金永明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200021) 

摘要: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已严重影响中日关系的健康发展,必须认真对待。本文从双方对东海大陆架 划界存在的分歧出发,剖析了双方各自的划界主张,提出共同开发为解决双方争议切实而可行的方法。最后,论 述了共同开发的要义。 关键词:东海大陆架;自然延伸;中问线;共同开发 中图分类号:D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99(2006)04—0011—05 

一、

中日对待东海大陆架划界的立场和态度 

1.东海大陆架概况。东海大陆架位于中国、日本、朝鲜三国之间,东西宽150至360海里,南北长630 海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的有关规定,在东海东西 部中国与日本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存在部分重叠海域,为此,双方存在划界争议。实际上,划界争议分 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两种,考虑到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重叠,同时,根据公约的有关规 定,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大陆架制度执行或行使。④可见,沿海国对于海床及其底 土的自然资源的权利,大陆架制度优先于专属经济区制度。为此,本文仅从大陆架(法律)制度论述东海 大陆架划界问题。 2.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的焦点。关于东海大陆架划界,我国主张,应在自然延伸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 则协议划界以求得公平解决为东海大陆架划界遵循的主要原则。 据此,冲绳海槽构成我国东海大陆架与 琉球大陆架的自然分界线,我国东海大陆架可延伸到200海里至370海里。 对此,日本主张,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原则应为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原则。④日方认为,中国与日本琉球之 间是“共大陆架”,冲绳海槽不构成日中东海大陆架的自然分界,它只是紧密相连的中日大陆架之间的偶 然凹陷,它同挪威海槽一样,不能成为划界的重要因素,因此,可不考虑中日相向大陆架间的具体情况而平 分划界。据此划界,中日大陆架界限将在冲绳海槽以西。我国可能得到的大陆架范围约为140海里至 180海里。而日本将获得冲绳海槽以西最有石油储藏远景的大部分海域。如果按照日方所主张的原则和 方法划界,中方将失去约30万平方公里的大陆架面积。 另外,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中,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归属及地位问题,也是双方争论的焦点。而 

收稿日期:2005—12—27 作者简介:金永明,男,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日本广岛大学研究生院访问学者。 ①例如,公约第56条第3款规定,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照大陆架的规定行使。 ②例如,《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第2条规定,中国的大陆架,为中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 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中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 划定界限。同时,中国在1996年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对于大陆架划界争端的屠I贝0,声明如下:中国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 商。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界限。参见国家海洋局政策法规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规选编>(第三 

版),海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第3页。 ③例如,(日本)《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律>(1996年)第2条规定,日本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国家行使沿海国主权权利 及其他权利的大陆架如下:(1)从基线量起距离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为200海里的线内海域(该线从基线量起超过中间线时,其超 过部分有中间线划定),但当存在我国与他国间协议划定的线时,则该线代替中间线;(2)邻接上款大陆架海域外侧的海域,根据联合国海洋 法公约第76条的规定。由政令确定。参见田佃茂二郎、高林秀雄编集代表:《基本条约集>(第2版),东信堂2000年版,第3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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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地位直接影响东海大陆架划界,为此,在钓鱼岛等的地位问题上,双方互不妥让。 可见,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划界的原则问题;第二,划界的方法 问题;第三,钓鱼岛的地位与其在划界中的作用问题。 

二、大陆架制度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适用 1.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原则问题。事实上,中方提出的划界基础和原则在公约中得到承认,具有国际法 基础。例如,公约第76条第1款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公 约第83条第1款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 公平解决。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公约大陆架界限的权利基础为自然延伸。同时,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 海大陆架案中也明确指出,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下的延伸的自然事实,认定自然延伸是与大陆架 有关的所有规则中最基本的法律规则,并认为,大陆架划界应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通过协 定进行,以便使每一方尽可能地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和海下的自然延伸的一切部分,而不侵犯另一方 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l2 而日方主张的中间线或等距离原则,缺乏国际法的基础和国际法院的支持。 尽管《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了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划界原则,但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中明 确指出,以等距离线划界是一种非常便利的方法,但它不足以使该方法成为一条法律规则,它不是实在法, 也不是正在出现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同时,中日双方均不是《大陆架公约》的缔约国,既没有遵守该公约的 义务,也不受其约束。另外,在国际实践中,也没有一条大陆架界线严格按照等距离线划定的,它们均是在 调整或修改等距离线后达成的。①最后,根据公约第3l1条第1款的规定,公约应优于日内瓦海洋法四公 约(1958年),并优先适用于缔约国。 因此,在东海大陆架划界原则问题上,中方主张的以自然延伸为基础按照公平原则,求得公平解决,应 为划分东海大陆架的基本原则和基础。 2.东海大陆架划界的方法问题。实际上,大陆架法律制度中的大陆架概念起源于地质地理学上的大 陆架概念。它是指从大陆海岸向外自然延伸,直至大陆坡的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从东海大陆架的地质 构造和成因及沉积物的特征来看,冲绳海槽构成东海大陆架和日本琉球群岛岛架间的天然界限,它是划分 东海大陆架的天然分界线。日方主张的中日东海大陆架共处一个大陆架的观点,缺乏地质地理构造方面 的事实根据,且日方迄今无法提供有关的资料包括数据。同时,冲绳海槽具有割断东海大陆架和琉球群岛 岛架间海床和底土连续性的特征,它根本不同于挪威海槽,因此,不能忽视冲绳海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 的作用。[。】 、 

3.钓鱼岛归属与其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1)钓鱼岛的权利属性。关于钓鱼岛的归属问题, 在日本存在两种对立的主张。 第一,钓鱼岛属于日本。主要代表人物为国际法学者奥原敏雄(国士馆大学教授)。他主张基于无主 物先占理论,日本对钓鱼岛拥有主权。其实,自明朝以来,钓鱼诸岛就划人我国海防管辖范围,并非无主 地。日本为把钓鱼诸岛划人、归人自国,采取了一系列单方面的措施,试图霸占钓鱼诸岛,终究未能得逞。 因此,依据无主地先占理论,日本对钓鱼岛没有主权。 第二,钓鱼岛属于中国。主要代表人物为历史学者井上清教授。他从历史学家的观点出发,在考证了 广泛的文献资料,引用日本国际法学者田佃茂二郎和横田喜三郎教授对无主物先占的理论后,批驳了无主 地先占错误理论,并得出结论认为,钓鱼岛属于中国。④ 而我国认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为我国的神圣领土。它不仅是中国人民最早发现、最早 命名、最早开发的,而且也是中国政府最早对其行使主权的。主要表现为: (a)中国对钓鱼岛等最先命名。例如,在明代文献中已见钓鱼岛赤尾屿、黄尾屿的名称。即使在美国 

①参见朱晓青主编:《国际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50—151页;傅昆成著:《国际海洋法——衡平划界论》,三民书局 1992年版。第7O页。 ②应注意的是,尽管等距离方法并不是划定海域界限的义务性方法,但尤其在海岸相向国家间的划界上,等距离线常被使用,即它先在 划界过程中临时使用,再在考虑其他因素后,修正等距离线,以设定界限的状况较多。See ICJ Reports,1985,PP.37—38.参见杉原高岭、水 上千之等著:《现代国际法讲义》(第3版),有斐阁2004年版,第153页。 ③关于无主物先占的法则,请参见井上清著,贾俊琪、予伟译:《钓鱼岛:历史与主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5—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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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施政下的琉球政府公文中,黄尾屿和赤尾屿等名称也原封不动地被使用。 (b)钓鱼岛早为我国海上防卫领域。早在我国明朝的众多历史文献中,例如,胡宗宪编的《筹海图 编》、茅元仪辑的《武备志》、施永久编的《武备秘书》等书籍中,都载明钓鱼岛等岛屿在中国的海防范围之 内。 (c)钓鱼岛位于中国版图之内。明清时代,中国与自己的藩属琉球国往来甚多,除琉球每年派船纳贡 外,每逢琉球新国王即位,中国皇帝都谴使前往册封。而在许多册封史录中都一致记载了中国与琉球分界 在赤尾屿和久米岛之间。 (d)琉球国地图中向无钓鱼岛诸岛。康熙十年(1701年),琉球国使臣蔡铎进献的《中山世谱》地图及 说明中,记载琉球的36岛,其中并无钓鱼岛等岛屿。Et本出版的一系列有关琉球的地图中也都无钓鱼岛 及其附属岛屿。 (e)清朝皇太后曾诏赏钓鱼岛予其大臣。光绪19年1O月,慈禧皇太后下诏书“将该钓鱼岛、黄尾屿、 赤尾屿--d,岛赏给盛宣怀为产业,借采药之用。”① (2)钓鱼岛的地位与其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由于钓鱼岛的战略重要性和附近资源的可观 性,中日双方都不会轻易地放弃对其的权利主张,因此,要解决钓鱼诸岛的主权问题,难度很大,需要时间 和智慧。为此,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是,中Et双方应搁置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争议,为尽早开采东 海大陆架资源作出临时安排。而如何确立钓鱼岛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则是应解决的一个紧迫问 题。 公约第121条第3款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 架。考虑到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实际情况,它不应有自己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尽管公约第121条 第1款规定,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岛屿可拥有自己的领海、毗连区、专 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但由于公约对岛屿的概念属性等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且钓鱼岛等的主权存在争议, 因此,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不应赋予其效力,这符合国际司法实践,同时,钓鱼岛也不能作为领海的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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